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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系列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分析
发表时间:2016-01-02     阅读次数:     字体:【


中国建筑设计院建筑历史研究所

中国西南群山密布的多民族聚居地区保存有一系列典型的土司治所、城堡建筑遗存,它们建造和使用于中央政权在这些地区推行“土司制度”时期(13-20世纪初),曾是中央委任、世袭管理当地族群的首领“土司”的行政和生活中心。土司制度是古代中国历史上独特的族群管理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因其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土司制度推行地区的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历来为各界学者所关注。

1.土司制度

1.1土司制度产生的背景

13-20世纪初中国西南地区“土司”的产生具有其独特的地理和文化背景、以及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需求。其中两个根本性背景因素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帝国,以及,众多少数族群聚居的中国西南地区。土司制度是中华帝国中央政权针对中国西南地区制定的专项行政管理制度。

中国自公元前3世纪开始,就发展成为了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的中国在国家疆域方面,包括了具有各类地理特征的广大区域,各区域孕育了丰富多样的族群及其独特的文化。其中,以云贵高原为主体、环绕于中国内陆平原西南部边缘的广大山区,具有世界上少有的群山密布的地理环境和多族群高密度聚居、文化复合的独特文化特征。这里是世界上最大的岩溶地貌分布地区之一,群山绵延、河流纵横、交通非常不便,同时,又间插分布有较多适于人类生存的小型盆地或平川。这种独特的地理环境特征和生存资源条件一方面使得西南地区自古以来就形成了许多的小型族群,成为多族群聚居地;另外一方面相比于中央王朝对平原地区或其它交通便捷地区直接有效的管理,西南地区因地理的阻隔、交通的不便使中央政权直接统治的成本过大。

13-20世纪初,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具备了稳固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强大的文化、政治、军事实力,此期西南广大少数族群自身内部社会发展也已达到一定的成熟程度,中央政权为深化对这一地理阻隔、文化多样地区的管理,谋求社会的整体平衡与发展,基于原有的“羁縻”等管理方式,制定并推行了秉承“齐政修教、因俗而治”传统智慧的“土司制度”,委任当地族群首领担任“土司”世袭管理辖地,同时通过对土司管理权力和义务的制度化规定,促进了其管理方式与国家管理体系和文化思想的接轨。

1.2土司制度的特征与意义

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当地的社会发展基础及统一国家的管理需求具有密切的关系。13-14世纪为初创期,主要推行地区为湖广、云、贵;14-17世纪逐步发展为规范、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推行地区仍为湖广、云、贵; 17-20世纪是土司制度发展晚期,设立土司的地区往北和东向有少量的扩展,如川、藏、甘等,同时,在西南地区东北边缘的文化复合前沿地区,土司制度被中央的统一行政制度替代,逐步实施“改土归流”。

根据元至清代的正史记载,“土司”受中央政权委任,由当地族群首领担任,世袭管理辖地,中央政权为“土司”设立了专门的职级体系,与中央职官体系对应。土司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1)专有的系统职官体系,包括武职土司(包括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文职土司(包括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2)明确的任职条件规范,包括承袭、授职、信物、治所、文教、升迁、惩罚等;(3)对中央政权的明确义务,如进贡、纳赋、征召,等;(4)基于本土性特征进行的管理,如原有领地、原有属民、原有社会结构、原有经济基础、原有武装力量,等。

土司制度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管理与社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时期的中国中央政权通过“土司制度”实现了对西南地区的长期、有效管理,通过对土司管理权力和义务的制度化规定,促进了其管理方式与国家管理体系和文化思想的接轨。在保护族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推动了西南地区的社会发展与国家认同,最终得以实行国家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保障了国家的长期统一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2.土司系列遗产概述

2.1土司系列遗产整体概述

中国西南地区地域广阔,土司制度在此推行七百余年,留存下众多相关的文化遗存,包括土司治所、城堡、官署、庄园、墓葬等多种类型,这些遗存中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共百余处。其中,土司治所/城堡是具有行政、军事、生活、文化等综合功能的土司行政和生活中心,是能够充分反映土司制度和土司统治地区社会文化特征的代表性土司遗存类型。

土司治所/城堡在整体布局和建造方式上具有鲜明的当地族群文化特色,并表现出象征土司统治权力和吸收中央官式文化的共性特征。基于不同环境和资源条件、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历史事件,土司治所/城堡在物质构成和发展演变等方面各具自身特色。一些位于交通要冲或与周边主体文化区临界地带的土司治所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多元文化融合的特征,这些地区大多在18世纪中期就实施改土归流,治所逐渐荒废、成为遗址,多留存有非常完整的聚落格局;而位于西南地区腹地的土司治所,在19世纪晚期多仍在使用,留存有衙署建筑组群遗存,一般保有较强的地域文化特征。

不同地区、不同职级、不同功能的土司治所/城堡构成的系列组合与丰富的古代文献相互印证,共同见证了土司制度的发展历史、管理体系和制度特点。土司遗存的遗产环境、聚落格局、功能构成、建筑形式、工艺特征反映了土司制度推行地区独特的地理-文化背景,体现了土司地区与中央政权间的文化、思想交流、影响与相互认同。

2.2代表性土司治所/城堡遗存概述(湖南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址、贵州海龙屯)

湖南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址、贵州海龙屯位于云贵高原东北端东西相邻的武陵山、大娄山区,该地区是西南山区与中央政权核心地区在地理和文化上的最前沿交汇地带,是土司制度实施的典型先行地区,是典型的多族群文化复合区域。该地区在18世纪中期当地社会发展实现了与周边主体文化区的同步,最终从土司制度过渡到采用国家统一的管理机制,完整地经历了土司制度管理的全过程。地处该地区的上述三处遗址均建造和使用于土司制度发展盛期,曾为土司治所和军事城堡,具有土司行政和生活中心典型的功能构成、聚落格局和建造特征,在土司治所/城堡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

老司城位于武陵山区中段,作为高等级土司永顺宣慰司治所近600年之久(1135-1724年),具有生活、行政、祭祀、文教、手工业等功能全面的聚落构成,大型的聚落规模(遗存分布范围达534公顷);目前已发现的考古遗存类型极为丰富,包括城墙、城门、道路、排水沟渠、建筑基址、墓葬等地下遗存和古建筑群、牌坊、石刻等地上遗存。其历任土司与中央政权关系和谐,与周边文化区的经济与文化交流在广度与深度上都具有代表性,聚落中建设的道教建筑群(祖师殿)、祈福学业和事业前程的文昌阁、开展文化教育的书院等,体现出该地区与国家主流文化的紧密接轨程度。

唐崖土司城位于武陵山区西段,建造和使用时间为13世纪-1753年年,是土司职级序列中等级较低的长官司的治所;其聚落规模较小(遗存分布范围86公顷),功能构成也较为简单,它与其他两处高等级土司遗址的组合,有助于展现土司制度管理层级的完整序列。唐崖土司城址保存有地方特色明显的院落单元组合式聚落整体特征;出于低等级土司自身统治权威象征的需求,他们往往采取直接地借助于中央政权文化威慑力的方式,唐崖土司城址衙署区的一系列建筑多直接引用了中央官式建筑式样和装饰,高大精美的石牌坊、巨大、精美的石构件,反映出低等级土司主动、突出的国家认同表现。

海龙屯位于黔北大娄山东支,是播州杨氏土司的军事防御城堡,始建于宋,集中建造和使用于明万历年间(16世纪末),遗存分布范围160公顷。播州地处云贵高原北缘,控扼川、黔交通要道,是中原地区与土司地区连接的军事要地,历来为中原统治者所关注,对该地区实施了较强的管控,海龙屯的遗存也因此表现出显著的中原文化的影响。作为军事防御城堡,海龙屯择址于险峻的龙岩山巅,因借自然天险,以9道关口及5000余米城墙为主体,构筑起坚固的山地军事防御体系,其雄伟的城墙和关口遗存保存至今。海龙屯是土司与中央政权间及土司之间必然存在的摩擦与平衡关系的典型物证。

3.土司系列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分析

3.突出普遍价值综述

土司系列遗产是13-20世纪中国西南多族群聚居地区行政首领土司的行政、生活中心聚落和山地城堡遗存,在背景环境、整体格局、功能构成、建筑风格等方面具有土司城址特有的共性特征。它们一方面保持了西南地区山地聚落典型的因地制宜、随形就势的整体形态、以及当地的传统建造工艺,另一方面均具有系统的防御体系,在聚落核心位置特别建造了布局严整、轴线对称、具有中央官式规制和建造工艺的大型行政建筑组群(衙署区),成为土司拥有中央授权的统治身份的象征。它们共同见证了古代中华帝国发展史中独特的“土司制度”及其管理理念,展现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族群间的文化与思想交流、及逐步树立对统一国家的理解和认同的途径,这对推动社会整体发展、保障国家长期统一、维护族群文化多样性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对全人类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及族群间的交流与共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启示意义。

3.2符合的世界遗产价值标准分析

根据《操作指南》制定的世界遗产价值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土司系列遗产符合标准(ii)、 (iii)。

3.2.1土司系列遗产作为土司制度完整实施典型地区的代表性物证,以历史时段、地理环境、族群属性、行政级别、功能构成、聚落形态、建筑风格等方面的共性特征和内在关联,共同见证了古代中华帝国发展史中独特的“土司制度”及其管理理念。符合世界遗产标准(iii)。

以老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址、海龙屯构成的系列组合为例,它们反映了土司制度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具有土司制度实施地区典型的地理环境和小型族群特征,反映了土司的行政级别体系、并具有共同的价值主题和聚落、建筑特点,它们整体反映了土司制度推行时期(13-20世纪初)中央政权对西南多民族地区的管理方式,以及这些地区的社会文化特征。

(1)三处城址兴、废时间与土司制度发展阶段相对应

播州土司授宣慰司职于元至元十八年(1281),是最早设立的高等级土司之一,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由明王朝发动平播之役,武力改土归流;永顺土司授土司职于元至元十三年(1275年)、授宣慰司职于明洪武六年(1373),在土司制度鼎盛时期成为最高等级土司之一,清雍正六年(1728)遵循中央政府的“改土归流”政策要求和平结束土司统治;唐崖土司授长官司职于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是较晚设立的较低等级土司,清雍正十三年(1735)遵循中央政府的“改土归流”政策及职级先后顺序要求和平结束土司统治。三处土司城址的兴废背景与土司制度产生、鼎盛、变革的不同发展阶段相对应,反映了国家和民族发展过程中中央政权和少数族群地区间利益平衡关系的不同处理方式。

(2)三处城址反映了土司制度有效推行的典型地理环境与社会背景

申报遗产所在的武陵山区和大娄山区,除了具有山川密布的典型地理特征外,还位于西南山区最接近中央政权核心地区的地带,属西南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具备有效推行土司制度的成熟条件。因此,是较早期、并完整、规范、有效推行土司制度的地区。

(3)三处土司城址均体现出小型族群文化传承特征

本次申报的三处城址位于土家族、仡佬族、苗族等少数族群聚居区,其遗存体现出鲜明的当地民族特色,当地民族的典型风俗和文化传统也传承至今,反映了土司制度管理方式对当地民族文化的尊重,以及对民族文化多样性传承的重要意义。

(4)三处土司城址反映了土司职级体系

本次申报的三处城址涉及宣慰司(最高级别)、长官司(较低级别)两个土司行政建置级别,它们作为典型物证,整体反映了在中央官制体系框架下设定的规范的土司职级体系,体现了国家行政管理模式在西南地区的推行、以及土司对中央授予统治身份的认同。其中:

永顺土司(老司城)、播州土司(海龙屯)在元明清时期主要为宣慰司品级(从三品),属土司制度体系中最高级别的土司。其辖境广阔,尤其播州土司是当时中国西南地区辖境最大的土司之一。同时,作为土司行政和生活中心的聚落规模也较大,象征土司统治地位的衙署区更具有高级别的形制和宏大的规模。

唐崖土司(唐崖城)在元明清时期主要为长官司品级(正六品),属土司制度体系中较低级别的土司。唐崖土司辖境较小,反映土司统治权力的衙署区形制较低/和规模较小。

(5)三处土司城址均为土司在其统治地区建设的行政和生活中心,反映了土司统治地区的管理模式和社会文化特征。

本次申报的三处城址包括了土司统治时期针对各当地民族地区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管理需求而建设的土司综合治所和战备军事防御城堡两种不同性质的统治中心聚落,留存有完整的城址格局与丰富的建筑遗迹,是土司行政和生活中心聚落的代表性物证,反映了土司统治地区的管理模式代表了该时期西南地区的和社会文化特征。其中:

老司城是兼具行政、生活和军事功能的综合性治所。聚落内功能构成包括生活、办公、丧葬、商贸、宗教信仰、文教、休闲、军事、司法、交通等多种功能类型,涵盖了土司统治地区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个方面,是一处综合性、高职级的大型土司治所。

唐崖城也是功能综合的治所,但因其土司职级较低,没有文教等功能区,聚落格局也较为简单。

海龙屯是以军事防御功能为主的土司城堡,与播州宣慰司在平原地区的综合性治所配合使用。其聚落类型以军事、行政为主,兼有一定的生活性,不设丧葬、宗教、文教等功能类型。与另两处城址相比,海龙屯遗址是土司制度体系下典型的山地军事城堡,是一处聚落功能较为专一的土司城遗址,是综合土司治所的必要补充。

(6)三处城址具有相同的聚落形态特征,明确反映了土司遗产共同的价值主题。

本次申报的三处城址在聚落整体格局上主要呈现出云贵高原山地民族聚落因地制宜、随形就势的特征,同时,在核心区域均建有区别于一般性聚落的、土司统治时期特有的衙署区,该区与城内的其他功能区相比,具有格局严整、建筑体量突出、规格高级的特征,衙署区建筑形式也体现出对中央官方样式的吸收运用,是土司拥有中央授权的统治身份的象征。三处遗址分别出土的“永顺宣慰司印”、“唐崖长官司印”及现存的“骠骑将军”等题记,是各自土司职官品级和统治地位的明确物证。

这三处遗产点是整体格局保存最为完整的综合性土司城址,是体现土司遗产独特的聚落形态特征的代表性物证。它们均具有鲜明的当地民族特征和作为土司权力象征的大型行政建筑组群,明确体现出土司统治地区在本土原有的社会文化基础上,因土司制度管理而强化的社会秩序、组织管理模式,以及树立的国家认同。

(7)三处城址所在地留存有完整的家谱、地方志、正史等史料记载,可反映土司家族谱系和社会特征

各城址所在地的永顺彭氏、唐崖覃氏、播州杨氏的土司家族的后裔及族谱留存至今,详实记载了各土司家族在13-20世纪的世系和发展历程,并为土司制度在当地的兴衰和土司城的营建提供了珍贵的历史信息。这些家族谱系与地方志、以及《明史》等中央王朝的正史高度一致,并能与三处土司城址的物质遗存相互印证,为三处土司城遗址的解读、真实性判断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解土司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情况提供了重要、可信的信息来源。此外,居住于土司城遗址附近的土家族、仡佬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人民以歌诗、传说、风俗、禁忌等方式保存至今的民间记忆也是对土司统治历史及土司社会的印证。

3.2.2土司系列遗产在多山地区土司城址的聚落格局及建筑形式与风格的发展方面,展现了在土司制度作用下,中央政权与地方族群间在民族文化传承和国家认同、社会整体发展方面的人类价值观交流。符合世界遗产标准(ii)。

(1)作为土司系列遗产的典型代表,老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址、海龙屯三处土司城遗址的选址模式主要呈现出云贵高原东北边缘山地聚落背山面水、因地制宜的传统选址特征,体现了土司制度秉承“因俗而治”理念,对本土传统的维系与传承。后世对土司城选址特征的具有文化意义的概括,反映了在土司制度“修教”理念作用下土司统治地区对中央官方文化的吸收。

三处土司城长期作为本地族群首领的治所,选址模式均体现出云贵高原山地民族因地制宜、充分依托自然山水地形、适应亚热带暖湿气候条件的生存智慧,体现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特点。

老司城、唐崖土司城的选址位于半山平缓坡地,三面环水、一面靠山,呈现出武陵山区土家族山地聚落选址背山面水的基本特征,具备良好的日照、通风条件,满足必备、便利的生产和生活功能需求。播州海龙屯作为山地城堡,雄踞在四围险峻、顶部平坦的龙岩山巅,其“占山环水”的选址特征既考虑了借助天险进行军事防御,又兼顾了屯上生活的便利。海龙屯选址上突出的防御性特征与黔北地区民族杂处、争战频仍的复杂社会背景相适应,在播州本地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并广为运用。

在土司制度“修教”理念推动的文化交流作用下,三处土司城遗址与周边环境的关系,逐渐被赋予了具有明显中央官方文化特征的寓意。永顺土司城周边山形地势在当地民间传说中被称为“万马归朝”,以象征土司城的地域统治中心地位;城址背靠的山岭被命名为福禄寿三星山、太平山等具有明显中央官方文化涵义吉祥名称。唐崖土司城背靠的山脉在清代县志和族谱里被记录为玄武山,体现出依据中央官方文化风水理念对城址与周围环境关系的阐述。

(2)作为土司系列遗产的典型代表,老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址、海龙屯三处土司城具有整体自由、局部规整的典型格局特征。其中,整体格局主要呈现出中国西南地区少数族群山地聚落随形就势、自由布局的传统特征。其行政、文教、家族墓地等与土司统治身份相关的功能区又引入了围合内向、序列关系、中轴对称等体现中央政权礼制文化、以及土司统治权力象征的营造特征。土司城的城址格局特征反映了土司统治地区在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基础上,因 “齐政”、“修教”作用而强化的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功能构成的变化和聚落形态的发展。

三座土司城的整体格局主要呈现出山地民族聚落随形就势、自由布局的传统特征,体现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特点。老司城遗址中心城址、唐崖土司城址的大部分建筑、道路、排水沟渠系统等城址构成要素均依照自然山势的多层平台随形就势分布。城中不同的功能分区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布局,如首领生活区、衙署区等重要区域基本位于相对居中、较为宽阔的缓坡地带,并与交通干道连通;街市区紧邻生活区及码头便于交易;军事区或相关设施均结合自然天险设置并位于交通沿线,有利于军事防御。城中分布的庞大排水沟渠系统,是山地城堡因地制宜的代表性特征。海龙屯结合山形变化而修建的城墙体系、城东不围合的“一字城”、纵深式布局的城门(关口)等均反映了因地制宜的山地城堡防御格局。

在土司制度“齐政”、“修教”理念的作用下,三处土司城遗址又体现出局部规整的格局特征,其行政、文教、家族墓地等与土司统治身份相关的功能区引入了围合内向、序列关系、中轴对称等体现中央政权礼制文化的营造特征。三处土司城址在核心区域均建有区别于一般性聚落的、土司统治时期特有的衙署区,该区与城内的其他功能区相比,具有格局严整、建筑体量突出、规格高级的特征,衙署建筑形式也体现出对中央官方样式的吸收运用,是土司拥有中央授权的统治身份的象征。三处城址内的衙署区、家族墓地、文教建筑、司法建筑等功能区或建筑组群均由墙体围合、集中分布,呈现出受中央政权礼制影响的内向、规整特点。三处城址衙署区的渐进院落、中轴对称分布等格局特征,永顺土司城遗址的紫金山土司墓地设墓垣、神道、石人石马的格局规制,祖师殿建筑群中轴对称的渐进式院落格局,与中原地区的同品级官职的衙署、墓地、传统寺庙具有相似的格局特征。中国云南、贵州等地区现存的兴建年代较晚的土司衙署建筑群遗存,具有同样的渐进院落、中轴对称等格局特征,体现出土司统治地区社会秩序的强化。

(3)作为土司系列遗产的典型代表,老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址、海龙屯三座土司城的建筑风格体现出鲜明的当地民族特征,局部增添了中央政权官式建筑特点。其中,大部分的建筑功能、建筑形式及技术、装饰以土家族、仡佬族、苗族等当地民族特征为主,是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理念的体现;土司统治时期特有的、象征土司统治身份的建筑物则直接吸收和引用了官式样式,以标示土司由中央委任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反映了土司制度“齐政”、“修教”理念的作用。土司城建筑风格特征体现了土司制度管理下的少数族群地区在传承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认同,在建筑技术与艺术、工程组织等方面对中央规制和中央官方文化的选择性吸收,促进了本民族的文明与文化发展。

建筑功能

三处土司城遗址作为少数族群聚居地区的遗产,其聚落建筑功能构成以本民族、本地区类型为主,包括居住建筑、城墙、城门、道路、苑囿、街市、本地祠庙、码头、水井、排水设施、窑址、采石场、墓葬、兵营、哨所等,体现了土司制度秉承“因俗而治”理念,对本土传统的维系与传承。

三处土司城在土司制度“齐政”、“修教”理念作用下,接受中央规制和中央官方文化影响,又新增了土司统治地区特有的行政、文教、非本土宗教等建筑功能类型。如三处城址均设有的衙署建筑,老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址设有的司法、刑罚建筑,体现了土司城在中央规制下的行政管理功能需求。老司城遗址现存的若云书院遗址,文昌阁、观音阁、祖师殿等建筑遗存,以及唐崖土司城址现存的大寺堂佛教建筑遗存,玉皇台、张王庙等道教建筑遗存,共同体现了土司城在土司制度和中央官方文化影响下增加的文教、非本土宗教等功能建筑。此外,永顺土司城遗址现存的土司钓鱼台、碧花山庄、灵溪河石刻题铭等土司休闲娱乐遗迹,体现了永顺土司效仿中央王朝文人士大夫寄情山水、刻石记事的生活娱乐休闲方式。

建筑形式

三处土司城作为山地民族聚落,其建筑形式以本民族、本地区传统风格为主,包括木质吊脚楼、院落组合、石砌城墙等,体现出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特征。永顺土司城遗址现存的文昌阁、祖师殿的皇经台具有明显的本地土家族吊脚楼建筑风格。海龙屯新王宫遗址中建筑院落中部设置兼具蓄水和防火作用的较深的天井等,明显带有当地民居的建筑特征。

在土司制度“齐政”、“修教”理念作用下,作为土司的综合治所和兼具行政和军事作用的土司城堡,三处遗址中的办公、文教、土司墓葬等象征土司统治权力的建筑形式又表现出对中央政权官式风格的趋同。如:三处遗址内均发现有面阔五间的大型建筑遗址;永顺、唐崖两处城址中均建有官式风格的牌坊建筑,其墓葬形制与中原地区品官墓类似;老司城祖师殿建筑群采用中原地区常见的抬梁式木构建筑形式;海龙屯的城门形式与中原地区城门类似等。以上特征显现出土司以官式建筑形式彰显其特殊地位、巩固统治权威的利益诉求。

材料与技术

三处遗址建造过程中所用石材、木材、砖、瓦等材料均遵循就近取材的原则,以本地常见建材为主,表现出山地建筑因地制宜建造的特点。永顺土司城遗址用于砌墙的红砂石来自附近的采石场,铺地的鹅卵石就近取自灵溪河;唐崖土司城用于砌墙和石雕的青砂岩就取自遗址北部的采石场;海龙屯遗址铺砌石阶、修筑城墙、城门所用石材均为屯上采石场及开岩凿路所采,其所用砖、瓦等构件部分为屯上窑址烧制。三处遗址所处地区均为优质木材产区,屡向朝廷贡献大木,其建设所用木材也为本地所产。三处遗址的石墙砌筑、道路铺砌等建造技术为本地传统技术,在本地区、本民族的建筑营建中得到广泛应用。三处城址的城墙均以石材垒砌,有些还使用了粘合剂,是这一地区屯堡类建筑中常见的建造方法。永顺土司城以卵石铺砌道路及排水沟,利用天然峭壁铺设栈道,唐崖土司城以石板铺砌道路,均是因地制宜的建造技术。

作为土司的治所或行政、军事中心,三处遗址在土司办公、生活的衙署区、首领生活区中常表现出一定的官式建造特征,与本地传统技术形成显著差别。如三处遗址的衙署区、首领生活区的重要建筑中均大量以砖砌墙,并以砖、石铺砌地面,这些与地区传统建筑不同的建造技术体现出土司高于寻常百姓的身份地位。此外,三处遗址建造过程中对大型石材的开采、运输、加工、建设等工程需要巨大的工程量,反映了在土司制度作用下形成的强大社会动员能力和工程组织能力,其对砖、瓦、石材、木材的烧制、雕刻反映了土司统治地区的手工业水平,一定程度体现了土司统治地区的文明发展程度。

装饰

三处土司城址的装饰题材主要体现出本民族传统文化、装饰图案的特征。永顺土司城紫金山墓葬中的象、鹿等动物图案,路面上卵石铺成的菱形图案均是土家族的传统装饰图案,唐崖土司城遗址石牌坊上的土王出巡、鹿、驴、猪等题材,海龙屯遗址飞龙关菱形花窗均为本地传统装饰图案。

在土司制度“修教”理念推动的文化交流作用下,三处土司城遗址又表现出中央官方文化影响的特征。永顺土司城遗址紫金山墓地墓葬中浮雕青砖饰人物、宝相花、卷草纹、云纹等图案,唐崖土司城石雕装饰纹样中渔樵耕读、瑞兽、动物、花卉等,播州海龙屯遗址瓦件上的莲花纹样、脊兽形象等,均是中原地区常见的装饰题材。

可移动文物

三处土司城遗址出土的可移动文物中代表本民族、本地区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器物包括:三处遗址中均出土的本地民窑烧造的青瓷,永顺土司城遗址出土的大量动物骨架,海龙屯遗址出土的本地酱釉土瓷、思州砚等。

三处土司城遗址出土的可移动文物中还包括受中原文化影响的器物。包括:三处遗址中均出土的官窑瓷器,永顺土司城遗址出土的金银器、各类建筑构件,播州海龙屯遗址出土的龙纹青花瓷器、铜钱、青铜象棋子、玻璃器等。

4.结语

作为系列遗产,土司遗产由“土司制度”这一共同主题串联而成。在众多的土司相关遗存中,土司治所/城堡类遗存因其功能的综合性而最具代表性,是土司遗产的基本组成要素。由一系列代表性的土司治所/城堡构成的遗存组合,以其在历史时段、地理环境、族群属性、行政级别、功能构成、聚落形态、建筑形式等方面的共性特征和组合关系,共同体现出土司系列遗产的整体价值特征。

土司治所/城堡遗存在聚落形态、建筑形式与风格等方面体现出兼具当地族群文化特色及中央官方规制的特征,它们所记录的中国西南少数族群聚居地区的特定发展阶段和文化特征,见证了古代中华帝国发展史中独特的“土司制度”及其“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管理智慧,展现了在土司制度作用下,中央政权与地方族群间在民族文化传承和国家认同方面的思想和文化交流,以及因此而实现的社会整体发展、国家长期统一、和族群文化多样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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