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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研究方法述论
发表时间:2019-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云南大学 方 铁

内容提要 近年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取得较大进展,应用新的研究方法是一个重要原因。应用新的方法,有助于研究者变换视角,开拓新的领域,探讨深层及复杂的问题。在土司制度研究方面,近年学术界对系统分析方法、历史时段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的应用较多,成效亦较显著,作者对此做了分析与述评。

关 键 词 土司制度 西南边疆 系统分析方法 历史时段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

近十余年来,土司制度问题引起学术界极大的兴趣。2010年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等单位在广西召开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讨会,以后在吉首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长江师范学院、广西等地多次召开研究会议。2016年10月,第六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湖南永顺召开。关于土司制度的研究成果不断推出,质量逐年提高,探讨也呈现方兴未艾之势。

近年关于土司制度的研究长盛不衰,首先与该问题探讨的空间较大,以及明清史、民族史、边疆史、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均能参与有关。其次,广大学者乐于采取新的研究方法,积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展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笔者亦获享其益,愿就土司制度的研究方法进行反思,以求教于同行。笔者认为,系统分析方法、历史时段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是近年研究土司制度较新的方法,以下简要叙述。

一、应用系统分析方法

系统分析方法源自自然科学,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后做了改造与补充。[ 方铁:《方略与施治:历朝对西南边疆的经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3页。]该方法视研究对象为由诸多要素组成的一个大系统,其中存在诸多的子系统,各系统相互影响,推动事物发展前进。系统分析方法具有的特点,一是认为事物处于不断的运动和变化之中,如前人所说“人无法第二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二是事物内部存在复杂的结构,结构内部的联系与矛盾,构成事物发展的动力。三是认为研究对象包含不同的子系统,但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或者说研究者对事物整体的把握,重要性超过对子系统的分散研究。由此可见,系统分析方法与历史唯物主义相通,是我们认识和分析事物的利器。

回顾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土司制度的研究,由于局限于民族关系、阶级分析的视阈,多数人认为土司制度、改土归流是中央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推行的民族统治制度与民族政策。[ 方铁:《40年来我国西南民族史研究情况综述(上、下)》,《民族研究动态》1990年第3期、第4期。]一些人强调土司制度野蛮、落后的一面,否认土司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先进性。认为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是土司地区的地主经济充分发展、上层建筑即土司制度必然被废除。认为清雍正朝大规模改流后仍保留部分土司,反映了改流的不彻底性。因将土司制度定位于落后的剥削制度,研究者多强调土司社会落后、黑暗的一面。

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界逐渐解脱思想上的束缚,将土司制度置于广阔的视阈考察,乃得出与此前不同的结论。一些学者指出,土司制度在古代后期形成并普遍施行,清代出现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与中国历史疆域趋于稳定、历朝对边疆经营的深入等有关。另一方面,土司制度的形成、实施及逐渐衰落,与时代背景、中原王朝疆域的形成、统治者治边的思想、方略的演变等存在关联。

简单而言,土司制度是在西南边疆及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元明清王朝实行的一种统治制度。土司制度经历了元朝的土官制度、明朝的土司制度、清朝的改土归流等三个发展阶段。元朝最早在云南行省实行土官制度。施行后效果显著,乃在湖广行省等地推广。明朝对土官制度做规范化处理,所形成的土司制度在更大的地域范围推行。土司制度乃从蒙元时期主要为稳定西南边疆而施用的治策,发展为具有边疆统治制度、南方蛮夷统治制度双重性质的重要制度。清雍正朝实行改土归流,吸收土司制度的合理内核,在边疆地区保留了土司制度,在内边地区以下层土司及土目为骨干实行保甲制度,边疆统治制度、内边蛮夷统治制度的区别更为明显。另一方面,两者的内容也发生了程度不同的改变。

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朝廷任命地方蛮夷首领为各级土司,职位大小视其所辖土民的多寡而定。土司须向朝廷缴纳贡赋,并可统辖一定数量的土军。土司属于朝廷的正式官吏,官职不可随意废除,经批准可以世袭。若履职不善或相互兼并,朝廷免、降土司之职,或予治罪。一些土司被罢免后,朝廷改派流官管辖,史称“改土归流”。土司制度获得成功的原因,在于该制度与南方蛮夷社会的特点暗合。南方蛮夷长期居住特定的自然环境,与居住地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存在紧密联系,诸族为资源占有和恩怨相报进行激烈争斗,内部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数千年间外地移民不断迁入,与土著民族逐渐融合,使南方蛮夷文化的类型类似于内地,南方蛮夷易与中原王朝建立相互信任,亦较易受中原王朝支配。中央政府通过委任蛮夷首领为国家官吏,授予其占有土地、山林等资源的合法性,使土司在与其他蛮夷势力的争斗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朝廷掌握收回其资源占有合法地位的权力,迫使土司奔走效忠,由此实现了中原王朝“以夷治夷”的策略构想。

与前代的羁縻治策相比,土司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开启了明确区别边疆地区与邻邦、并以不同政策分别应对的时期。羁縻治策主要是根据北方游牧势力的特点制定,中原王朝将之兼用于其他的边疆地区及徼外区域。中唐时期与宋代诸多边疆势力崛起,东亚的政治格局发生了变化。元朝统一全国,边疆势力占据的周边区域成为元朝疆域的组成部分,外邦的国家形态也渐趋明显。元朝明确了新的天下格局,对边疆与邻邦施以不同的应对之策。从《元史》的记载来看,[ 《元史》卷4~卷47《世祖本纪》,《元史》卷209~卷210《外夷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4633页至4664页。]在云南及周边实行土官制度并推广儒学教育的地区,均属云南行省管辖的范围;对安南、缅国、占城等邻邦,元朝制定按期纳质朝贡、君王亲自入朝觐见等规定。元朝对安南数次用兵,起因便是安南君王不愿亲自入朝,元朝据此认为安南拒绝承认其藩属国的地位。纵观《旧唐书》《新唐书》《宋史》等史籍,唐宋两朝对边疆与徼外地区,大体上不存在如同元朝分别施治的情形。对边疆地区与外邦,明、清两朝在应对方面的差异更为明显。

开创了因地制宜施用边疆统治制度的先河。元朝实行土官制度的初衷,是建立对西南边疆的有效统治,稳定西南边疆的政局。后因土司制度适用于南方类型的蛮夷社会,实行后取得显著成效,明朝乃广为推广,普遍施行于西南边疆及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至于在其他情形存在较大差异的蛮夷地区,朝廷则实行不同的制度。如清朝在北部草原实行盟旗制度,在新疆施行伯克制度,在青藏高原施用金瓶掣签制度。

为朝廷管理和开发蛮夷地区创造了有利条件。实行土司制度后,元、明两朝对南方蛮夷地区的统治明显深入。各级土官、土司较具威信并熟悉情况,酌参旧俗进行管理,施法也较为简便,对朝廷管控蛮夷地区是有利的,内地的经济、文化因素亦随之传入。明朝还将土司子弟入学就读规定为制度,通过大规模兴办儒学教育,普遍提高继任土司的素质,南方蛮夷地区合格官吏欠缺的问题也初步得到解决。土司地区的土军就地戍守或受命出征,减少了朝廷在用兵方面的行政成本。因朝廷加强对土司地区的开发,获取的税收不断增加,朝野关于经营边疆得不偿失的议论也逐渐减少。

另一方面,土司制度也存在明显的软肋,并因朝廷的统治腐败、施政低效而趋于严重。《明史·土司传》说:土司“必假我爵禄,宠之以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若朝廷调遣繁多,则“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 《明史》卷310《土司传》,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7981页。]除朝廷征调易导致反抗外,土司还逐渐掌握与官府打交道的方法,平时借多征赋税自肥,伺机坐大或分裂割据,严重时导致中原王朝的疆域被肢解。

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清雍正朝施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与改流地区的地主经济是否发展大体无涉。雍正朝施行改流的主要目的,是惩治违法的土司与恶夷,健全改流地区的法治,为改流地区的经济发展开辟道路。清前期出现百余年的康雍乾盛世,面临内地人口膨胀、大量人口向边疆等地分流的巨大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边疆、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为朝廷所企望。土司及恶夷地区存在的严重问题,成为制约蛮夷地区发展的瓶颈。雍正帝发现鄂尔泰这一理想人才,乃下决心进行改土归流,彻底解决违法土司及恶夷危害社会,并与朝廷争夺土地、矿藏等资源,阻挠外来人口进入的痼疾。雍正朝改流的地区,既有违法土司的辖地,也有未设土司但恶夷横行的僻地,这些情形在鄂尔泰的《改土归流疏》中有详细记载。[ (清)鄂尔泰:《改土归流疏》,《清朝经世文正续编》卷86《兵政十七》,广陵书社,2011年缩印本,第302页。]而未设土司恶夷横行的僻地并不存在地主经济。

土司制度存在了五六百年,影响不可低估。首先,较之此前的羁縻治策,土司制度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与合理性,反映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经营逐渐深入,以及统治者观念、思想和治理方略渐趋完善的过程。其次,在中国历史疆域稳定、统一多民国家正式形成以及边疆地区进步等方面,土司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三,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逐渐形成以朝廷及官府、土司及土官、各族百姓三者关系为框架的土司社会,以及以土司家族文化为重点的土司文化。土司文化包括制度文化、观念文化、文教文化、衣食住行文化等层次,这些内容过去大都被忽视。近年有学者提出“土司学”的观念,“土司学”研究的内容应包括土司社会与土司文化,表明这一方面研究的空间还很大。

二、应用历史时段方法

所谓历史时段方法,源自法国年鉴派第二代领军人物布罗代尔提出来的“长时段理论”。该理论流行五六十年仍不少衰,可见影响之巨。[ 方铁:《中长时段方法与边疆史研究》,载《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中华书局,2011年出版,第172页。]布罗代尔认为历史时间可划分为结构(Structure)、局势(conjoncture)、事件(event)三种不同的时段,这三种时段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性不同,可按照结构、局势、事件的顺序递减排列。所谓“结构”,主要指地理环境、气候变化、社会结构、文化心态等在数百年、上千年间起作用的较稳定因素。“局势”指人口增长、流通分析、国民产值等数十年、百余年间存在的重要因素。“事件”则指事件、现象、人物等短期内出现的因素。布罗代尔认为长时段历史最重要,而短时段历史不过是枝末细节,这种看法显然有失偏颇。布罗代尔将历史时间分为不同的时段,注重区分不同时段的研究内容,尤其重视探讨长时段下蕴藏的事物内部结构与发展演变的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用历史时段方法观察土司制度,可较清晰地勾画出土司制度萌芽、成熟与衰落的过程。土司制度的前身是羁縻治策。元代以前的中原王朝,认为边疆及其以远地区与王朝的腹地间存在明显差别,对前者须以相对宽松、灵活的方法管辖。古人称“羁縻”的本意,在于朝廷掌握要害诸如马之“羁”(笼头)、牛之“縻”(鼻绳),[ (东汉)卫宏撰:《汉官仪》,《四部备要》本。]便能有效控制边疆蛮夷而又较宽松随意。在施行羁縻治策的地区,朝廷根据边疆蛮夷势力的强弱,分别赐其首领以王、侯、邑长或将军、都督与刺史等封号,允许世袭其职,世率其民,但并不属于朝廷的正式官吏。朝廷对王、侯等土职的约束相当松弛,并未形成严格的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问题亦有明显的随意性。此外,朝廷施行羁縻治策并不指望获得经济回报,在实行羁縻治策的地区仅象征性征收少量贡纳。

中原王朝治理边疆地区,大都持有“内诸夏而外夷狄”的观点,认为腹地得到保障王朝才能生存,朝廷治边的目标是实现腹地的安定繁荣,在边陲体现“守在四夷”,做到“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因此恪守“守在四夷”的原则,明确区分“守中”地区与“四夷”之地。中原王朝实行羁縻治策有其积极意义。在中原王朝的疆域尚不稳定,边疆、邻邦的界限或含糊难辩的情形下,中原王朝采用较宽松灵活、在边陲及其以远地区均能适用的应对之策,能既保障华夏之地的安全,又能控制或维系边陲及其以远的地区,同时为王朝与边陲势力的相互了解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羁縻治策也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是施用范围过于宽泛,易造成边疆蛮夷治策与邻邦应对政策的混淆,客观上削弱了施治的效果。二是朝廷多奉羁縻治策为亘古不变之策。从秦汉至唐代,基本上看不出因南北部边疆的差异和不同时期的变化,历朝调整羁縻策略的记载,可说是以不变应万变。三是羁縻治策主要源自经营北部边陲的经验,未能准确反映南方蛮夷的特点。元以前为防范北方游牧势力南下的骚扰与掠夺,中原王朝驻兵、屯田的重点均在北方,由此形成“重北轻南”的传统。边疆统治制度主要针对北部边陲的情形而制定,对南方蛮夷未必适用,这是元之前的中原王朝,经营南部边疆相对薄弱的一个原因。四是未能解决朝廷经营边疆长期存在的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古代用兵在交通、军粮供应、劳役等方面存在严重困难,元以前中原王朝未形成汲取边疆资源以裨国用的传统,致使在边疆驻守和用兵方面用度浩大,于国家形成沉重的负担。另外,出任边疆的官吏主要来自内地,而这些官吏多不愿赴边疆任职,因此难以解决边疆官吏严重短缺的问题。元以前中原王朝多视开疆拓土为经营“石田”,认为获之无益,进而提出“先事华夏而后夷狄”、“不事遐荒”的治边原则。[ 《旧唐书》卷80《褚遂良传》,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2736页。]五是羁縻治策未能有效地体现朝廷“以夷治夷”的策略。中原王朝很早便认识到“以夷治夷”的重要。历朝治边的重点多在北方,应用“以夷治夷”的策略主要是利用游牧势力间的矛盾使之相攻。但游牧势力崛起及灭亡十分迅速,草原的局势亦复杂多变,原先亲近朝廷的游牧势力可能转变为朝廷的对头。在这样的情形下,朝廷“以夷治夷”的企望经常落空。

元朝统一云南地区,实行蒙古草原流行的万户统治制度,但云南政局动荡不定。至元十一年(1274),重臣赛典赤受命在云南建行省,乃置路府州县取代万户和千户,并仿照南宋治理广西之法任命蛮夷首领为土官,乃迅速收到成效。数年后赛典赤去世,忽必烈诏令云南省臣尽守其成规。任命蛮夷首领为土官的做法在湖广行省等地逐步推广,进而形成制度。土官制度的特点,是元朝将任用土官与设置统治机构相结合,土官及所任职的统治机构虽仍有羁縻的性质,但纳入国家官吏的体系管理。一定级别的土官可统领土军,增强了朝廷维持地方治安及征伐反侧的军事力量。元朝广泛任用边疆蛮夷首领为土官,对土官信任的程度,任命土官数量之多及予权之重均十分突出。凡地方蛮夷来降,朝廷视其势力大小授予不同的官职;以后若反叛,平定后仍可官复原职。各级土官也不负期望,对元朝普遍表现出忠诚。

明朝建立,以土官制度为基础建立土司制度。明朝将土官与流官分开,并明确规定土司的职衔与品级,在基层还设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职。明廷将土官、土司分为文职与武职,在省和中央的隶属关系不同。若经朝廷授职,即颁发诰敕、印章、冠带和符牌等信物,质地与式样依据级别均有区分。对土司的考核、升迁、处罚等管理,朝廷也制定严格的规定。明朝不仅在西南边疆实行土司制度,还将之推广到湖广地区、东部藏区、甘青地区等社会状况与西南边疆类似的区域。在所统治的近280年间,土司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土司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以明末清初最为严重。清顺治十七年(1660),吴三桂率军平定云贵两省,至康熙二十年(1681)三藩之乱被平定,吴三桂专制云贵地区21年。在发动叛乱前后,吴三桂肆意封赏土司结之为援,违法土司的气焰十分嚣张。雍正帝继位,面对南方蛮夷地区百业凋零、土司及恶夷横行的局面。他痛下决心并周密策划,通过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较彻底解决了土司违法横行的痼疾。

由此观之,秦汉至唐以及其后的元明清,是边疆统治制度差异明显、后者较前者更为完善的两个不同阶段。这两个阶段特点的形成与以下因素有关:前一阶段中原王朝的疆域尚不稳定,边疆总体上处于形成的过程中;中原王朝奉行重北轻南的治边传统,治边的重点是防范北方游牧势力的南下;中原王朝经营边疆长期存在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致使朝廷经营边疆尤其是西南边疆缺乏积极性。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即中原王朝统治者的观念与思想,在元明清时期发生了明显改变。

历数中原王朝与治边有关的观念,最重要的是夷夏观与蛮夷观。夷夏观集中反映中原王朝对华夏与蛮夷关系的观点。[ 方铁:《中原王朝的夷夏观及其治边》,《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11期。]中原王朝夷夏观的核心是根据文明的特点划线,将文明分为华夏文明、非华夏文明两类,强调华夏文明远超后者,歧视非华夏文明的创造者蛮夷。元明清时中原王朝的观念发生变化,尤以边疆势力建立的元朝、清朝最为典型,改变的内容主要是淡化夷夏的界限,强调夷夏一家或华夷一体。蛮夷观则主要反映中原王朝对蛮夷的看法,以下简要阐述。

约以宋末为界,中原王朝蛮夷观的内容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方铁:《论元明清三朝的蛮夷观》,《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1期。]元以前中原王朝对蛮夷极度鄙视,所称之“蛮夷”包括华夏以外的其他文明,即包括边疆的蛮夷与徼外的蛮夷。中原王朝认为“戎狄可以威服,难以化狎,”[《后汉书》卷88《西域传》,中华书局,1965年点校本,第2912页。]区分之策是“蹈仁义者为中寓,肆凶犷者为外夷”,[《晋书》卷97《四夷传·史臣曰》,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2550页。]或说将蛮夷分为“驯顺之夷”与“怪逆之夷”。中原王朝认为“驯顺之夷”较讲道理,对中原王朝亦较友好;“怪逆之夷”则怪诞不可理喻,甚至认为其“人面兽心,非我族类;强必寇盗,弱则卑服,不顾恩义,其本情也”。[(唐)杜佑:《通典》卷第197《边防十三·突厥上》,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第5414页。]在中原王朝统治者看来,“驯顺之夷”与“怪逆之夷”并无不可逾越的界限,“驯顺之夷”也可转变为“怪逆之夷”。因此,中原王朝对蛮夷的态度是与之保持距离,与蛮夷的交接是附带条件的,交往亦有其限度,基本原则是“来则惩而御之,去则备而守之。其慕义而贡献,则接之以礼让,羁縻不绝,使曲在彼”。 [《汉书》卷94下《匈奴传》,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第3833页。]元以前中原王朝的蛮夷观包含上述内容,与所接触的对象主要是北方游牧势力,以及边疆地区多为腹地外围的瓯脱之地,尚缺少深入统治、积极开发的条件等有关。

宋代东亚地区的形势发生了变化。元朝统一全国后,辽、金、西夏、大理国等政权据有的区域大都成为元朝疆域的一部分。另外,受北部边陲压力减轻、中亚等地为四大汗国所有等因素的影响,元朝将扩展的方向选在西南面,云南、湖广两大行省应运而生。元朝积极经营云南行省与湖广行省,开创了西南边疆蛮夷地区较快发展的时期。蒙元防范的对象主要是汉人尤其是原南宋军民,至于其他民族,则视为可以争取和笼络的对象。通过施行土官制度,蒙元统治者广泛任用云南行省、湖广行省的本地蛮夷,以其为协助统治的助手,蛮夷观因此发生明显改变。元朝放弃中原王朝在蛮夷中划分“驯顺之夷”、“怪逆之夷”的传统,转而以南方蛮夷为可充分信任及深度合作的对象,有关蛮夷的观念亦较为淡漠。

明朝在广阔的地域推行土司制度,对西南边疆与南方蛮夷地区的统治更为深入。表现之一是在南方蛮夷中划分“熟夷”与“生夷”。明代所说之“熟夷”,指接受官府管辖、出赋纳税的蛮夷,“生夷”则指游离于官府管辖之外、但可向“熟夷”转化的蛮夷。清代对“熟夷”、“生夷”的区分更为明确,甚至颁布法律隔离“熟夷”与“生夷”,以防止“熟夷”受“生夷”挑唆而发生动乱。元明清放弃前代划分“驯顺之夷”、“怪逆之夷”的传统,树立区分“熟夷”、“生夷”的新蛮夷观,堪称是有历史意义的进步。元明清的新蛮夷观肯定蛮夷亦人,蛮夷可向编户齐民转化,强调争取蛮夷转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如顾炎武所言:“一入编户,即为赤子,安问僮与民耶?且僮之奉贡赋,垂七十余年,夷尽变而夏矣。加意抚循,夷汉同风,是在司牧者哉。”[(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西备录·户口》,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点校本,第3458页。]元明清树立新型的蛮夷观,与推行土司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理解土司制度的进步性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前学术界对土司制度的探讨,大都局限于中时段、短时段的视阈,因此未能正确认识土司制度形成、发展及衰落的过程,对土司制度肇始、终止的意见分歧甚大,或谓始于唐宋,有远称秦汉者;至于终止的时间,则多称清雍正朝。对土司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有关认识也十分含混。笔者认为,对土司制度的此类问题仍可探讨,但基于历史时段方法提出的观点及证据较有说服力,由此证明历史时段方法有明显的优越性。

三、应用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在历史学中应用较广。应用此法通常是选取两个或多个具有可比性的对象,勾勒其发展轨迹做不同时段的比较,或在某一时段做横向各类情形的比较。比较研究重视研究对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选取的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以及比较是否符合逻辑及遵循正确的程序。比较方法有助于发现研究对象的异同,进而寻找其成因及内在的规律。若应用得法,比较研究能使人获得启示,甚至使人耳目一新。研究土司制度不仅可做长时段的比较,也可就相关朝代、有关地区的情形做中短时段或横向方面的比较。以下试举二例。

土司制度产生、流行于元明清时期。但元明清三朝施行土司制度,在预期目标、施行范围、实际效用方面却存在明显的差异。[ 方铁:《土司制度与元明清三朝治夷》,《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0期。]

南宋后期,蒙古汗国派十万大军迂回奔袭大理国,企望是对南宋形成南北夹击之势,同时汲取大理国的人力补充军队。宗王忽必烈对俘获的大理国王段兴智施以恩惠,仍令其主持国事。段兴智与叔父段福赴京觐见,宪宗诏赐金符。段兴智感激不尽,乃进献云南地图,“请悉平诸部,并条奏治民立赋之法。”宪宗大喜,赐段兴智 “摩诃罗嵯”(大王)之名,令统领云南的诸蛮、白爨等部。段兴智亲率土军二万为前锋,导引蒙古军攻降各地未附势力。段兴智卒,其弟信苴日入觐,世祖复赐虎符,诏领各地蛮夷势力,“自各万户以下皆受其节制。”[ 《元史》卷166《信苴日传》,第3910页。]此时蒙古统治者对段兴智等施以恩惠,主要是基于蒙古汗国有“降者可用”的传统,尚无长远的考虑。

平定云南地区后,蒙古汗国在其地推行万户制度遇到阻力。赛典赤奉命至云南建行省,向广西降将了解到南宋在广西设置土官的情形,遂在云南仿效行之并收到良好效果,进而形成土官制度,善待并信用西南蛮夷乃成为惯例。云南行省管辖之地大致沿袭南诏、大理国的范围,即包有今云南省、贵州省西部、四川省西南部以及中南半岛北部。云南行省设置众多的官署,计辖37路、2府、3属府、54属州及47属县,“其余甸寨军民等府不在此数。”[ 《元史》卷61《地理四》,第1457页。]此外,在各地还置有诸多的宣慰司与宣抚司。蒙元在云南行省、湖广行省及所属宣慰司、宣抚司广置土官,有效稳定了西南边疆,也缓解了镇守西南边疆蒙元军队、官吏数量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蒙元施政“失之过宽”,以及疏于制度完善的弊端也逐渐显露。

明朝建立后,面临北方瓦剌等游牧势力南下侵扰的压力,治边的重点放在北方。另一方面,明朝不愿放弃前代尤其是元朝奠定的南部疆域。明朝经营西南边疆,主要采取派遣宗王率重兵镇守,以及在农业地区派驻卫所、在蛮夷聚集区实行土司制度的双轨制统治。朱元璋以养子沐英为总兵官驻守云南,以侄孙朱守谦为靖江王驻守广西。沐英、朱守谦的官职世代相沿,具有家族世袭的性质。

在西南边疆的农业地区,明朝派驻众多的卫所。明制:5600名将士设一卫,1120名士兵设一千户所。据研究,驻守云南的卫所约有二三十万人,驻守贵州的军队约有十四五万人,驻守广西的军人也有数万人。[ 方铁:《方略与施治:历朝对西南边疆的经营》,第204页。]连同随军的家眷,驻守西南边疆卫所的人口众多,接近当地总人口数的1/4。明朝规定除紧要地区的卫所重在守御外,其余卫所均须就地屯田,以解决给养。《明史》称:“(洪武间)益讲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 《明史》卷77《食货一》,第1884页。]由于派驻众多卫所并就地屯垦,形成大规模的军事化移民浪潮,有力地推动了传统农业地区的发展,形成了边疆腹地“内地化”的趋势。明人王士性说:云南有14府、8军民府、5州,惟有云南(治今昆明)、临安(治今玉溪)、大理、鹤庆、楚雄五府嵌居腹地,颇为肥饶,其余俱为瘠壤多警之区。云南为诸夷杂处之地,散布各府州之“中华人”,“惟各卫所戍夫耳。”[ (明)王世性:《广志绎》卷5《西南诸省·云南》,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127页。]贵州、广西等地的情形也相去不远。

明朝在南方的蛮夷聚集区普遍实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较元代的土官制度更为规范和完善。在明朝统治的270余年间,土司制度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并形成有别于前代的土司社会。为提高土司后代的素质,明朝在土司地区大量兴办儒学教育,对增强蛮夷的国家认同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总体来看,明朝实行土司制度,主要是企望土司地区安定少事,并无深入统治、积极经营的计划。因此卫所地区与土司地区联系较为松弛,大致是各行其是。王士性注意到这一点,他说:广西全省如桂平、梧州、浔州、南宁等处,“皆民夷杂居,如错棋然,民村则民居民种,僮村则僮居僮耕。”“右江三府则纯乎夷,仅城市所居者民耳。环城以外悉皆僮瑶所居。”[ 《广志绎》卷5《西南诸省·广西》,第118页。]贵州和云南的大部分地区也存在类似的情形。

明朝对土司管理的松懈乃至放纵,导致土司地区出现严重的危机。明中期云南麓川土司思氏反叛,明朝三次出动军队镇压,其后川黔土司奢崇明、安邦彦又发动大规模的叛乱。明朝传16帝,除太祖、成祖有善绩可陈,其他诸帝大都昏庸无能。某段时期宦官参政、专权十分严重。一些皇帝疏于问政,吏治腐败,严重影响了土司制度的施行。土司办理承袭手续,官府经常拖沓推诿,致使土司愤而反叛。隆庆年间云南土司莽瑞体等作乱边陲,民间乃有民谣:“官府只爱一张纸(指土司任职委任状),打失(云南语遗失之意)地方两千里。” [ (清)冯甦:《滇考》下卷《莽瑞体、莽应里入寇》,《云南备征志》本。]

清代是古代后期中国的鼎盛时期。清统治者具有明确的国土观与国家全局观。经康熙朝40余年的治理,雍正继位后,巩固与积极开发边疆提上朝廷的议事日程。其时雍正帝面对西南边疆及南方蛮夷地区动荡、混乱的局面。国家管控力度的不断增强,与土司势力割据性之间固有的矛盾,决定了土司制度必然是历史上匆匆的过客。经过认真的调研,朝廷确定以惩治违法土司及恶夷、健全改流地区法治、为西南边疆及南方蛮夷地区经济建设开路的目标。清廷制定可行的谋略与方案,提出对违法的土司及恶夷,区分良恶与违法情节轻重,以及计擒为上、令自投献为上,先怀以德、继施以威的原则。在改流的过程中,朝廷顺时应变及时调整策略,以较小的代价完成了改土归流。

雍正朝的改土归流遍及云贵、川西南、广西、湖广等地。所涉及范围之广,改流之彻底与高效,均非明代的改流可比。清朝在澜沧江以南的云南边疆保留了土司制度,以发挥土司治疆和守疆的作用。在完成改流的地区,官府吸收一些尚存威信的下级土司及头人,充当保甲制度下的保甲长。说明雍正朝的改流并非是彻底取消土司制度,而是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土司制度的余存延续了很长时间。抗日战争爆发后,云南边疆的一些土司组织游击队抗御日军,受到国民政府褒奖。20世纪50年代,人民政府在云南边疆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残余的土司。

应用比较研究方法,还可将土司制度与其他边疆统治制度进行比较。如前所述,元代以前,中原王朝在边徼地区推行羁縻治策。羁縻治策既施用于边疆地区的蛮夷,也适用于徼外的政治势力,同时,羁縻治策普遍施用边疆及徼外地区,区域性、时段性的差别并不明显。蒙元建立土官制度,开创了因地制宜施用边疆统治制度的时期,清朝将这一做法发展到极致。与前代的羁縻治策相比,土司制度更为成熟、合理。因地制宜施治的出发点,是重视边疆蛮夷的社会结构、历史演变特点、文化传统以及施治的效果。以下将土司制度与盟旗制度试做比较。

土司制度实行于西南边疆及南部蛮夷类型的地区。土司制度重在控制蛮夷首领。土司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各级土司与所辖子民、自然资源之间的紧密关系,注重土司社会由上而下的复杂结构,设法使之相互牵制。相应的举措是大量任命土司,土司、土官的层次亦多,但朝廷不禁止相互之间的交往。二是朝廷极为重视土司职位的承袭,视其为控制土司的要害,时人称其法可“慑部落而长子孙”。朝廷采取的又一措施是积极发展儒学教育,致力于培养合格的土司接班人。三是允许一些土司统率土军,负责维持治安并可由国家调用。四是朝廷在土司地区征收赋税,并以此为土司的重要职责。上述做法使中原王朝的统治得以深入,元明清也成为南方蛮夷地区发展较快的时期。

清代的盟旗制度源自万户制度,并吸收了八旗制度的一些内容,主要实行于北部草原地区。游牧社会盛行强者为王,相互兼并、势力消长是常事。游牧势力膨胀过甚,可能导致无法控制的局面。盟旗制度的核心是防止游牧部落相互间的掠夺与兼并,乃至形成有威胁性的政治势力,即史籍所说的“众建而分其势”。因此,盟旗制度的关键是维持所设盟旗的稳定与盟旗的规模,控制游牧势力的消长,朝廷并不甚重视盟旗长官的世袭。基于上述认识,清廷通过世代联姻控制游牧势力的上层,又通过分置盟旗管控游牧势力内部的关系,为此禁止盟旗之间相互往来,不许越界放牧。至于在盟旗地区发展儒学教育、征收赋税等则属次要问题。清朝有效地解决了北方游牧势力相互兼并与不时南下骚扰的问题,堪称是治边方面的一大贡献,盟旗制度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土司制度与其他蛮夷地区的统治制度,其形成演变有其原由与规律,也有其特有的内涵与明显的差异。通过比较研究,有助于揭示深藏其中的内容,也说明采用较新的研究方法,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光明的前景。


作者简介:

方铁(1949——),男,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民族史、边疆史与边疆历史地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边疆治理传统战略研究”(批准号:14XZS002)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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