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联系我们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 各地土司
略论云南土司制度(上)
发表时间:2019-10-23     阅读次数:     字体:【

略论云南土司制度(上)

一、土司制度的内容及建置沿革

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政治制度。在我国统一的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主要是由于多民族集居或杂居和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形成地方的特殊性,封建朝廷为着适应此种特殊性,采取一些不同于内地一般政权设施的做法,经过若干朝代的统治经验,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统治制度,后来通称为土司制度。这种制度主要实施在西南地区,《明史·土司传》所载有土司的地区有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诸地,此外广东、江西亦偶有之。①

所谓“土官”,顾名思义是与“流官”对称的,其制度之所以不同于内地一般政治制度,就由于它有以下的几个特点:

(1)就地方土酋原辖区域建政,不变动或调整其领土。诚如田汝成所说:“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②

(2)任原有酋长以官职,统治其固有地区及人民。《明史·土司传》说:“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此所谓“原官”,即元代授给土酋的官衔。

(3)官职世袭。《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载《土官底簿》一书的提要说:“其官虽世及,而请袭之时,必以并无世袭之文上请;所奉进止,亦必以姑准任事仍不世袭为词。欲以是示驾驭之权。”

(4)有一套完整的官职名称。通常所说的土司制度,实际是兼指土官和土司言,此两类官职是有区别的。土官比于内地府州县,其正贰寮属名称均与内地官职同,一般加一土字以示区别。土司则另有一套职名,称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统属亦有所不同,“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③不过,这种区别,在明代官府簿册中是比较紊乱的。④

(5)不改变地方上固有的经济生产关系,政治统治方式及民间一切习俗。——只要求土司袭职朝贡时要照品级冠带。

(6)对封建朝廷的负担不同于内地。《明史·职官志》对此有明确的记载:“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讐者,疏上听命于天子。”

这一套制度,是经过长期演变而形成的。《明史·土司传》称:“西南诸蛮,历代以来,自相君长。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这就是说,土司制度渊源于汉武帝时,元朝粗具规模,明代始完成之。情况大体如此,但事实的演变却是比较复杂细致的。试略加追溯如下:

两汉对西南地区的经营,除一般的置郡县、设官守外,已开始采取了一些不同于内地的政治设施,例如封夷酋以官爵,汉武帝以征降的部落酋长为滇王、夜郎王,东汉时则“有邑君长,皆赐印绶”,曾封九真缴外蛮里张游为归汉里君,封哀牢夷酋贤栗为君长,封昆明夷卤承为破虏傍邑侯,封邛都夷酋长贵为邛谷王,授越?太守,封掸国酋首雍由调为大汉都尉等,《后汉书·百官志》中有“归义侯”、“邑君”、“邑长”等蛮夷专有的官名,这些确可看作是土官之所始。到蜀汉时诸葛亮经营南中,不留兵,不置吏,“即其渠帅而用之”,也正是同一用意。赋税征取,也与内地不一样,如对武陵蛮是“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对板楯蛮是“顷田不租,十妻不算”。对哀牢夷是“岁输贯头衣二领”。后世的差发、土贡,正渊源于此。两汉于若干边境有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不置县而置“道”,《后汉书·百官志》卷二十八载:“凡县主蛮夷曰道”。则行政区划,已有不同的设置了。

南北朝时,刘宋于边区置左郡左县,以别于内地郡县,按左郡左县虽在边区,但不必皆有蛮夷,或仅杂居少数蛮夷。萧齐则于左郡左县之外,又置俚郡僚郡,这就完全是少数民族住居的区域了。其名称可考者,有益州之东岩渠僚郡、越嶲僚郡、沈黎僚郡、甘松僚郡、始平僚郡及越州之吴春俚郡等。

唐代开始有羁糜州之设置。《西园闻见录》说:“唐太宗既平突厥,诸夷内属,始置羁縻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版籍皆不上户部。”可知唐代的羁縻州县,已初步具备了土官的基本内容了。唐代对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是有一套设官制度的,在新开拓的边疆地区,设都护府“以统蛮夷”;沿边少数民族地区设节度使,《唐书·职官志》中说:“天宝中缘边御戎之地,置八节度使。”节度使掌握的武装力量,是专用以对付少数民族的,例如统治四川、云南的剑南节度使,职责是“西抗吐番,南抚蛮僚。”统治广东、广西的岭南节度使,职责是“绥靖夷僚”。节度使下分设都督府,都督府统若干羁縻州,这样形成一套沿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管理机构。

宋代除沿袭唐代的羁縻州制外,有的羁縻州被进一步改建为军、监。在广西,北宋仁宗时已开始有土州土县的建置,《西园闻见录》卷七十九《土官》条说:“宋皇祐初,侬智高反,朝廷讨平之,因共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乃五十馀所,择其雄长者为首领。其酋皆世袭,有知州、权州、知县、知峒,皆命于安抚。”

元代在唐宋羁縻州的基础上发展,产生三种新的情况;一是把一部分羁縻州内地化,即《元史·地理志》所说:“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之内地。”二是把宋代土官设置办法,加以推广。三是建立了一套土司官职名称,就是明代袭用的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蛮夷长官等名,虽然其中一些名称唐宋时代已有之,但元代用作少数民族地区的专有官名,含义已和唐宋时不同了。⑤不过,元代虽有了这一套官职名称,但对土官职责、任命,均无定制。

到了明代,才形成一套完整的土司制度,内容即如上文所述。清代沿明制,只略增设了一些土职名号(如土千总,土把总等)。一些地区,土司制度直沿袭到解放前还存在着。

云南是土司制度实施区域之一,土司制度之形成及其内容也全如上述,不过与其他地区比较起来,血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地区分布最广。湖广土司区仅分布在湘西、鄂南,四川分布在川西南及川北,广西分布在桂西,云南则全省各地均有土官、土司的分布。

(2)土官土司设置得最多。以明代所设置的土职统计,湖广共有土职39家,四川共141家,广西161家,云南则有258家。⑥

(3)职位高的土司土官,以云南为最多。——土司中最大的是宣慰司,湖广有两个,四川三个,贵州一个,广西无,云南则有七个(事实上前后设置过的是十一个)。土官中最大的是土知府,四川六个,广西四个,贵州一个,湖广无,云南则有十三个。

(4)土官土司职衔,以云南最为完备。云南190宗土官中,包括官职名称21种,实已集土官职名之大成(其中只广西土官中有司狱一职,云南无),土司中仅没有招讨使,此职在明代土司中仅唯一见于四川(天全六番招讨使)。

(5)雍正改流后,最大土司仅云南境内保有——宣慰司一(车里宣慰司),土府四(蒙化、景东、孟定、永宁)。此两职其他省都已无存。

(6) 较完整保有土司制度的,其延续时限以云南为最久。直到解放时,土司继续世袭,制度尚较完整的,有一个宣慰司(车里),四个宣抚司(干崖、南甸、陇川、耿马),四个安抚司(芒市、猛卯、潞江、孟琏),两个副宣抚司(遮放、盏达)和一些长官司。

土司制度设置的原因

封建朝廷为什么要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搞这么一套不同干内地的政治制度?通常的答复都认为少数民族地区情形不同干内地。具体不同在什么地方?从来的统治者以至历代人士大多从以下三方面作解释:

(1)民族习性不同。如《后汉书·南蛮传》所谓;“兽性贪婪,难率以礼。”

(2)民族生活不同。如明人著述中所谓“衣异食殊,重译而贡,难衡以法。”

(3)地理环境不同。如明代史书中所谓“山恶水险,气湿瘴毒,难以置吏驻兵。”

其实,这些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内地的这一套政治制度所以不能实施干少数民族地区,而必须另搞一套,主要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生产方式不同于内地。政治设施是上层建筑的集中体现,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适应经济甚础,才能收到统治的效果。我国到了西汉时已经进入地主经济社会,封建朝廷的那一套政治制度,也正是适应地主经济而建立起来的,如果把这一套制度强加于尚未进入地主经济的地区,势必发生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间的矛盾。在收不到统治效果时,必然会迫使统治者采取一些另外的措施,土司制度就是把历代曾经施行过收到统治效果的特殊措施完整化和制度化。

这一个论点可以用历史事实来证实。历代封建朝廷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剥削,只要采取适应于当地经济生产关系的方式,就能使地方相安,统治者也收到统治剥削之利,相反,若按照内地地主剥削的形式去进行,立刻就会引起变乱。略引三事为例:

(1)《后汉书·巴郡南郡蛮传》:“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幏出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汉兴,南郡太守靳疆请一依秦故事。”“和帝永元十三年,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

(2)同书《南蛮传》:“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议者皆以为可。尚书令虞诩独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非德不能及,威不能加,知其兽心贪婪,难率以礼。是以羁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计其所得,不偿所费,必有后悔。’帝不从。其冬,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遂杀乡吏,举种反叛。”

(3)诸葛亮平南中,不留外人,不留兵,“即所渠帅而用之”(《汉晋春秋》)。结果是:“终亮之世,南方不敢复反”(《襄阳记》)。这样,在经济上收到了统治剥削的利益,“出其金银,丹漆、耕牛、战马,给军国之用”(《南中志>),“军资所出,国以富饶”(<三国志·诸葛亮传》)。在人力上也征集到大量从军战士,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所当无前,号飞军,(《南中志》)。亮死后,统治南中的官吏一改亮政策,“供官出赋,取以给兵”(《三国志·谯周传》)。于是南人反抗事件,层出不穷:李恢、吕凯、张嶷、张翼、马忠,都成为屠杀云南少数民族的刽子手。

可见历代统治者所以要在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一些特殊的政治设施,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关系。

西汉已经有了土司制度的萌芽,何以直到元明才产生一套完整的土司制度?这是因为,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生产不同于内地,而另方面,少数民族区域内,更有着多种多样不平衡的经济形态,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一套可以适合不同经济形态的政治制度,宋元以后,南方地带大部分地区基本进入了封建社会的前期阶段(封建领主经济),所以就有可能产生一套适应于大部分地区的统一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所以完成于明朝,正是客观时代环境的必然产物。试看历史上最初建立土官的广西邕州左右江地,时为11世纪50年代的宋仁宗朝,这时正是左右江僮族(现称壮族,下同——编者)进入封建社会的初期,在同一地区内,瑶族中就建立不起土司制度,而东面的桂、柳、象、贵、容、梧诸州,就直接设流官了。再看明代完成了土司制度,而且在西南诸省内普遍设置了土官土司,但有的地区巩固下来取到了统治效果,有的地区却不能发挥土司制度的作用,这又为什么?具体考查一下,凡土司制度巩固下去起了作用的地区,基本上是领主封建社会;凡落后于领主经济的地区,如凉山一带,虽设置土司但不起作用,凡地主经济已经发展到起主导作用的地区,土官也就很快失却了作用。所以我认为,土司制度只能是适应于封建领主经济的政治制度。由此推而论之,土司制度何以只建立于西南而不普遍推行于西北、北方各少数民族地带?也正可从社会性质上加以解释。

这是我们的分析,并不是说封建统治者完成了土司制度,是知道了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这一原理。相反地,他们不仅在土司制度收到统治效果时仍然不知道发生效果的所以然,而且,作为具有剥削本性的封建统治者们,他们甚至连活生生的历史教训也不会去接受。元朝统治云南之初,就想一下子结束千余年的羁縻制度,把云南地区完全行省化,结果引起不断的民族反抗事件,使忽必烈都不能不感到“委任失宜,使远人不安,欲选谨厚者抚治之。”⑦才不得不改变办法,委土酋以官职,尊重其习俗以安定地方。明朝最初也没有完全接受元代的这一经验,朱元璋最初也是企图把西南地区一下子内地化,在行不通时才逐渐确立了土司制度这一套特殊统治办法的。所以土司制度在明代的完成,也是经过一段曲折的过程的。这里试举明初经营乌撒、乌蒙、东川、芒部地区的过程作实例,帮助我们作些具体了解: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军平云南后,朱元璋立刻命令傅友德统重兵以武力征服当时川滇之间地方势力最强的乌撒、乌蒙、东川、芒部诸部,在强大兵力下迫使诸部降附,朱元璋即时采取三项措施:(1)置卫所设立指挥使司,(2)置邮传开筑道路,(3)命傅友德将归附的诸部酋长悉送入朝。这三项措施,就是企图从根本上消灭土酋统治势力,以军事管制手段建立流官治权。结果立刻引起诸部反抗,傅友德大军几被围歼,沐英急由滇中还师会击,残酷镇压,“斩首三万余级,获马牛羊万计”,朱元璋仍没有接受教训,依然要强迫设流,谕傅、沐等说:“师捷后必戳其渠魁,搜其余党,绝其根株,然后留兵镇守。”又谕;“宜乘兵势修治道路,令其民各输食一石以给军,为持久计。”结果所得的是更大地区更多部落的反抗,于是才不得不转为招抚,建立土官。“洪武十六年(1383年),诸部长百二十人来朝,各授以官,赐朝服冠带锦绮钞锭有差,其乌撒女酋长卜实加赐珠翠。芒部知府发绍、乌蒙知府阿音病卒,诏赐锦衣并棺殓之具,遣官致祭,归其柩干家。”至此,统治者还是不明白问题的关键是经济,以为封了官职,示以小惠,就万事大吉了,就又轻率地用地主经济剥削方式去剥削这一带地区,“十七年(1384年),定其赋税,乌撒岁输二万石,毡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八千石,毡衫八百领。”结果引起的又是反抗,十八年(1385年),乌蒙土知府亦德奏:“蛮地刀耕火种,比年霜旱疾疫,民饥窘,岁输之粮无从征纳。”才又不得不免去此项超过地方生产力所能负担的残酷剥削。朱元璋这一系列的教训,他的子孙并没有吸取到,嘉靖元年(1522年),芒部上官族人争袭,五年(1526年),朝廷出兵讨平,原土官陇氏亲枝已绝,便将芒部改为镇雄府,设流官知府,他们却又不知道土官亲枝虽绝,地方领主经济基础并未改变,于是第二年,芒部诸头目便拥立陇氏后裔起事,攻陷镇雄府城,乌蒙等地以芒部改流而不自安,群起响应,朝廷屡讨不能平,才认识到“改土易流非长策”,便又草去流官,复陇氏土知府旧职。⑧

这个例子比较具体,既能说明明代土司制度建立的曲折过程,又说明了土司制度是适应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基础没有改变,纵使用强大的军事政治压力,也不可能改土设流。

若仅以当时云南属境说,土司建置就没有这样多波折,明军攻取云南后,确是一下子就普遍大量建立起土官和土司的,这也不是统治者对经济关系有所认识,而是迫干当时两种政治局势不得不如此做:一是攻夺梁王政权,二是对付麓川兼并。云南是元朝政权在内地的最后根据地,要摧毁元梁王的政权,首先必须争取云南境内各少数民族的归附,因为当时各少数民族的政权集团,都全是受元封爵的世袭土官,明军要争取他们,首先就得承认元朝的土司制。试看洪武十六年(1383年)诏授武定女士知府商胜诰说:“朝廷致治,遐迩弗殊,德在安民,宜从旧俗,惟尔黔中之地,官皆世袭,间有妇承夫位者,民亦信服焉。”破格优遇,正所以招徕降附,这对打垮元政权是会起列极大作用的。当明军入滇时,德宏等地傣族已进入封建社会,麓川思伦法承其祖父思可法的基业,急刷兼并邻近诸部,朱元璋曾有诏告傅、沐等说,云南已平,班师与否,全看是否需要对付麓川。事实上麓川是必须对付的,那就无力再抽调军力来镇压其他各地,只好尽量利用原有士酋的统治势力来安定地方,而且利用广封土职的办法来瓦懈麓川的兼并。这两种政治局势,就是迫使明军一入云南就普遍建置土官土司的主要因素。

等到初期形势转变后,梁王政权根本打垮了,麓川思氏的势力被压服下去了,明统治者就转而进行扶植流官,有的地区取消了土司制,逐渐建立起流官政权,也有的地区虽也进行废土改流,但土官却废不掉,或虽废掉一时,终久仍不得不撤流复土。就在这种反复过程中,不断丰富和改变了土司制度中的一些具体措施,使一套完整的土司制度逐步形成,并且在一些地区巩固下去,收到政治上统治的效果。同时,也在土司制度的实施中,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和积极的作用。

封建统治者设置土官土司的主观意图及所采用的几项主要手段

土司制度在客观形势的要求下建立起来了,一经建立,确实收到一些统治效果,于是封建朝廷就有意识地推行土司制度,这样做,在统治者是有其主观意图的。我认为此种主观意图,主要有三方面。

(1)达到大一统的目的,藉以显示围势之盛。所谓“率士来宾,四吏咸服”。封建帝王莫不以拓土开疆为一己盛业,希望死后能得到“文”“武”两字的谥法(按谥法:经纬天地曰文,克定祸乱曰武。(见《史记·周本纪》)。尤其当一个朝代新建立,或与强大改敌争正统时,争取多数四裔归附,是构成正统的重要条件。土司制度首先要求奉正朔,然后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这样,既可达到大一统的目的,又由四裔的归附有助于取得正统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政治上纵然一时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但却无损其大一统盛业。

(2)起藩篱作用。明臣王廷相说:“羁縻制驭,实中国之藩篱也。”又说:“我朝设土官,兼以军实,为华民之藩翰。”万历时云南守臣放弃木邦等土司,筑八关以御外寇,当时识者就讥为“自撒藩篱”。土司多在沿边地带,比之为藩篱是很形象的,事实也正如此,土司携贰,立刻导致外寇侵扰,引起内域不安;土司制度健全时,纵遇邻国战乱之季,也能遏止战祸向内地侵延。所谓藩篱作用,也就是起到安定内域、防御外侮的作用,这对封建朝廷说,既省兵,又省财,是大为合算的。

(3)为边地内域化、政治一般化创造条件。我以为封建朝廷建立土司制度,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过渡手段,其最终目的是改土归流。所以在土司制度建立时,就处处为改土归流创造条件,例如设流官佐贰,开通道路,设置驿站,立卫、兴屯、设学,以至事实上是世袭土职,所奉进止必曰不世袭。这些都是为改土归流预留地步。问题是封建统治者认识不到要改流的关键是什么,所以凡所创造的条件,大多无助于改流,更加以大民族统治思想和民族歧视作祟,所谓积极创造条件者,却发生着大量的副作用或相反效果。

我以为封建朝廷设置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只能是以上三方面。有人认为经济剥削应当是设置土司制度的重要意图,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从封建朝廷本身说,并不急求通过土司制度取得经济上的直接剥削利益。土司地区对封建朝廷的正规经济负担主要有两项,一是差发,二是朝贡。差发征取的数额,从生产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言,对人民固然是一项不轻的负担,但从封建朝廷收入量的比率上看,那就极为微小了。据《万历会典》所载,叫代云南各土司岁征差发银总数仪八千八百九十两,其中如车里宣慰司,年仅纳黄金五十两,千崖、南甸、芒市,仅各纳白银一百两,内地土府如丽江,当时是以富庶著称的,年仅差发白银七百六十两。而且常有“恩免差发”的事,例如正统元年免麓川差发二千五百两,十年免南甸积欠差发银,景泰三年免车里历年积欠差发等。如果封建朝廷是想通过差发进行经济剥削,它就不会这样做。至于朝贡,目的只在表示降附,原不计较贡品多少及价值高低,而且对贡使的赏赐,常超过贡品所值。永乐十九年礼部定土司朝贡赏赐例,依官职大小,每人钞六十至一百五十锭,外有纻丝锦缎等物甚多,人以为赏赐过厚,朱棣却认为:“朝廷驭四夷,当怀之以恩,今后朝贡者,悉依品级赏赉,维加厚不为过也。”⑨

可见朝贡目的不在经挤剥削。明代对四夷朝贡是采取“厚往薄来”的方略的,这是一种统治手段。成化二年由于官吏验收贡品有拣选厚薄的行为,都御史李秉奏:“臣闻中国之待夷狄,来则嘉其慕义,不计其物之厚薄,若必责其厚薄,虏性易离,或启其衅,非厚往薄来之意。”⑩明初对云南土司规定每年一贡,永乐后以道远,准三年一贡,很多却都未能按期朝贡,朝廷也没有要他们补交贡品。这都可以看出,封建朝廷对朝贡这件事,目的不在直接取得经济剥削。

剥削人民是封建统治者的本质,为什么封建朝廷对土司地区又会自愿放弃剥削利益?其实,统治者是打过算盘的,认为这样做才是更大的剥削利益:第一,要土司为朝廷守边,起藩篱作用,在物质上给点小惠,可以省却大量的防边开支。第二,经验证明,征取重就引起反抗,反抗不以武力镇压,就破坏了大一统的局面,要镇压,所费甚巨,两相衡量,还是厚往薄来可以省下大笔的军事费用来得上算。这就是封建朝廷不想通过土司制度来从事直接剥削的原因。但这只是封建朝廷的主观打算,并不等于说人民就没有受到剥削,这情形下文还要分析到。

封建朝廷要达到上述的主观意图,主要采取了如下五种手段,或者可以说就是土司制度的基本手段:

(1)羁縻 一般称土司制度为羁縻制度,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完整。羁縻政策不等于土司制度,但土司制度主要是采取羁縻手段。所谓羁縻,顾名思义,就是拴住不让跑掉之意。王守仁对这一手段有一段极形象的比喻:“蛮夷之性,譬若糜鹿,必欲制之以中国之郡县,而绳之以流官之法,是群糜鹿于堂室之中,而欲其驯扰帖服,终必触樽俎,翻几席,跳号而骇掷矣。故必放之间旷之区,以顺其犷野之性,今所以仍土官之旧者,是顺其犷野之性也。”?这就是羁縻手段。

(2)“以夷治夷” 《明史·土司传》说:“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此即“以夷治夷”。立土官是以夷治夷,禁其兼并,使互相牵制,也是以夷治夷。明臣王廷相说:治理蛮夷,“经久之图,则在于以夷治夷为切要耳,”原因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山川险恶,剿不能尽,抚不能平”,最好的安定办法是,“使各砦主自择众所畏服者,立为长官,统属各砦,开设土司衙门,使奉修职贡,则统属有官。自然顺服,不动兵革而边境自清矣!”?可知“以夷治夷”是土司制度最基本的手段。

(3)“以夷攻夷” 利用少数民族的武装力量,镇压少数民族的反抗,这是封建统治者统治边区惯用的手段,因而统治者明确规定了“服征调”是土司的主要职责。事实上,这一手段是为历代朝廷不断采用着的。狄青攻侬智高,远调西北的羌族到广西作战,元朝镇压水西蛇节和宋隆济的起义,大量调用了云南很多土司的武力,明代这样的事例就更多,景东土司是被利用得最显著的例子,“景东部皆僰种,性淳朴,习弩射,以象战,历讨铁索、米鲁、那鉴、安铨、凤继祖诸役,皆调共兵及战象。”?岂止景东如此,明代很多土司土官升级晋爵,十九都由于“随征有功。”清代的事例也很多,大家熟知的咸丰、同治年问云南各族人民大起义。清统治者就是利用背叛起义的少数民族上层来消灭起义队伍。更野蛮的是不仅利用少数民族武力来帮助统治者平乱,而且有训划地扰动少数民族各部间互相攻杀,这样来削弱各部以至减少其人口,达到统治目的。嘉靖时大臣高岱就说过:“大抵夷狄仇杀,中国之利。”万历时阁臣于慎行也说:“中国之形,惟以夷攻夷,最为上算。”又说:“中国有四夷之患,势在以吏攻夷,使之自毙。”于谦在筹议处理川北少数民族互争的纠纷时,也采用这种办法,“俾其以夷攻夷,自相残杀。”?这些人都是朝代政权掌握者,他们的话是反映了封建朝廷的改策方略的,事实上,明代帝王也不讳言此种手段,英宗朱祁镇就说过:“大抵以夷攻夷,古人长策。”?

(4)怀柔同化 明代统治者一贯认为:“羁縻之遭,首在怀柔”。破格授官是怀柔,厚给赏赐是怀柔,朱元璋处理奢香与马烨的控案,是这种手段的具体应用。同化是怀柔的另一面,同化的目的也在利于统治。洪武二十八年朱元璋曾谕礼部:“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义,治之则激,纵之则玩,不预教之,何由能化?其云南、四川边吏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当时南京国子监中有“啰啰生”、“僰子生”若干人,都是乌撒、乌蒙、芒部、建昌、大理等地土官的子弟。

(5)内外隔绝 明代官府是严禁内地人民与边民来往的,也不许和边地发生经济贸易关系,更不准自由移居边区。洪武二十年诏云南守臣:“继今不许一人往平缅”。?正统九年王骥奏;“曩者麓川之叛,多因近边牟利之徒,私载军器诸物,潜入木邦、缅甸、车里、八百诸处,结交土官人等,以有易无,亦有教之治兵器,贪女色,留家不归者,请严出入之防,复有犯者,必治以死,家属发烟瘴地面充军。从之。”?正统十一年诏:金齿等地官民,“结交夷人者,不分官豪势要之家,如例治罪。”?成化十六年有旨:“禁云南边境军民交通外夷。”原因是,“土人多以违禁货物与之贸易”。?从这几条史料上看出明代对隔绝内地人民与沿边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交往,是长期严格执行着的。

从封建统治者建立土司制度的主观意图及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来看,充分体现出,土司制度的建立,不是想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相反地,是要在限制和阻遏其发展的情况下,达到羁縻统治的目的。

本文未完,请看(下)

注释

①明沈德符《野获编补造》卷四载:“土官之设,惟云、贵、川、湖及广西,而广东琼州府亦间有抚黎之土县佐,若内地则绝无,惟江西赣州府安远县、信丰县、会昌县内四巡检司各置流官一员,土副巡检一员。又成化间赣州之龙南县又设土官主簿一员,成化间广东琼州府感恩县有土官知县姜鉴。”

②据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七十九《土官》条载。

③见《明史·土司传》。又据清毛奇龄《蛮司合志》载:嘉靖时府州县正、贰、经历、巡检、驿传等隶验封者共三百六十,宣慰、宣抚、长官隶武选者计一百三十三。

④沈德符《野获编补遗》中有《土官文职》条称:“本朝设土司,除知府、知州、知县俱文职,其品秩一如流官,此外夷官则有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俱为文官,属吏部文选司除授,是宜竟为左列矣,然查会典则又不然,户部所开州县,凡宣慰司三,仅四川之播州属焉。四川宣慰司三,一属户部,二属兵部,长官十六司属户,二十九司又属兵,何也?至云南之宣慰司凡七,俱在徼外,即朝贡亦不尽如期,而亦载之户部版图中,抑异矣。

⑤《野获编》卷三十《土职官名》条载:“本期土官之名,多仍元旧,如宣慰使始于唐,不过一时因事而设,初非兵官,亦非守土吏,事定即罢。又如宣抚使则始于宋,其事权最重,文武大臣至两府始得拜,而安抚使稍次之,尚得专谬大将,今去使字为从四品从五品官,且属都司或府钤辖,而卑极矣。至若招讨使一官,在唐为制将,遇外吏不适及藩镇违命始暂设遣征,吐突承璀以宦官得之,白居易力谏而改命,其重可知,今秩亦与安抚同。

⑥明代史书中,《天启滇志》对云南土司记载较详,然未完备。《土官底簿》共录正统以前云南所设土官151家,然仅限于土官未及土司。毛奇龄的《蛮司志》所云南土官149家,也不完备。我初步统计,得土官土吏190家,羁縻区土司68家,共得258家;另有土官区内的千户、百户、通事、把事,土司区内的同知,佥事、土目、土舍等50余家。由于族属不能确考其是否土著,或并非正式土职,故未计入。

⑦见《元史·赛典赤瞻思丁传》卷一二五。

⑧据《明史·四川土司传》卷三一一。

⑨《太宗永乐实录》卷一百十九。

⑩《西园闻见录》卷五十九《贡市》。

?《西园闻见录》卷七十九《土官》。

?《西园闻见录》卷六十六《属夷》。

?《明史·云南土司传》卷三一五。

?《西耳闻见录》卷六十七《以炎攻夷》。又高岱语见《鸿猷录》。

?《英宗正统实录》卷一百三,正统八年四月己丑。

?《太宗洪武实录》卷三百三十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壬申。

?《太宗洪武实录》卷一百八十二,洪武二十年五月庚申。

?《英宗正统实录》卷一百十七,正统九年六月癸未。

?《英宗正统实录》卷一百四十三,正统十一年七月壬申。

?《宪宗成化实录》卷一百九十九,成化十六年正月戊子

本文摘自《江应梁民族研究文集》,313—337页。原载《学术研究》(昆明)1963年第5期。

 
上一篇:南甸土司
下一篇:丽江木氏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