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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国家”理解“中华民族”
发表时间:2019-12-25     阅读次数:     字体:【

摘 要: 现代建国是拟制的产物。现代建国的形式结构凸显了民族与国家的内在关联。但民族建构并不直接促成国家建构。国家建构需要确立相宜的实质结构,这依赖于恰当的政体选择。中国的现代建国,不仅需要建构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还需要建构作为平民共和的“人民共和国”。两者的建构, 都会在付出高昂代价之后呈现效果。为此,两方面的反思是极为重要的: 在建构方法上,需要将“中华民族”离析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以敞开政治民族建构的广阔空间; 在建构实践中,需要在集体主义进路与个人主义进路两端开展对接性尝试,以便为国家处理好宪法政制与族群关系的两种基本事务奠定可靠基础。任何只在应然或实然一端的运思,都对“中华民族”与“人民共和国”的双向互动建构,于事无补。

关键词: 现代建国; 拟制; 中华民族; 政体; 群己

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都面临一个自证其正当性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成功建构一个促使其个体成员与群体成员认同的政治社会即国家,不仅需要聚合有利于国家建构的种种资源,而且需要成功纾解引发国家裂变的强大压力,以便从积极与消极两端保证国家的存续与发展。对中国的现代建国来讲,“中华民族”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民族基础被定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作为“中华民族”的政治社会依托被定格的。从建国的历史进程与民族国家的结构功能两个角度审视,“中华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互性建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既成成果,它需要政治驱动力和学理解释力将其正当化与合理化。由此注定了政治塑造与学理探究既相互联系,又各具内 涵。只有在适度切割两种尝试的基础上,才足以打开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互动性建构的理性空间,从而让“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社会与政治两个结构面上良性互动,为国家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政治拟制与现代建国

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是一个政治实践与政治理论相互塑造的结果。因此,在条分缕析地细述各个国家建构的历史成为一件难以收束性表达的理论论题的情况下,先行对民族国家建构的理论背景进行大致的清理,就具有了某种提纲挈领把握现代国家建构的合理性。按照现代国家理论创制者霍布斯( Thomas Hobbes) 的论述,国家是一个“人造人”( artificial man) : 它是仿照自然人的结果,是拟 制的产物,而非自然天成之物。换言之,取决于国家的政治社会本质,它必然是政治拟制(political fic-tion) 的产物,而不是天然生成的政治实体。这个被命名为“利维坦”的“人造人”,“‘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 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是人造的‘关节’; 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和‘罚’是‘神经’,这同自然人身上的情况一样; 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 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 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们是它的‘记忆’; ‘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 ‘和睦’是它的‘健康’; ‘动乱’是它的‘疾 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最后,用来把这个政治团体的各部分最初建立,联合和组织起来的 ‘公约’和‘盟约’也就是上帝自创世时所宣布的‘命令’,那命令就是‘我们要造人’”。作为人造物,需要确认国家的制造材料与制造者都是人,也需要考虑它是怎样和用什么“盟约”组成的,什么是统治者的“权利”“正当的权力”或“权威”,以及什么是保存它和瓦解它的原因。可见,国家这个“人造人”尽管有着与自然人惊人一致的结构,但构成“人造人”的每一个部分,都被拟定为类似自然人各个器官那样相互精巧配合的机体。其中尤为关键的是主权与行使主权的契约原则。在人类历史上, 从来就没有一个政治体的成员与组织签订契约而建构共同体的真实一幕,但它确实成为理解现代所有形态国家的一个理论范型。这就是构造现代国家最为典型的政治拟制。缺乏这样的政治拟制,人们就完全难以理解现代国家这个庞然大物的构成特质与来龙去脉。

基于这样的拟制原则,霍布斯强调,国家不是神造物,而是人造物。“人造人”的制造过程,明显可以区分为两种状态,一是自然状态,二是立约建国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活虽然不幸,但却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基于和平与安定生活的共同诉求,且出于人们的理性,他们相互间同意订 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 如议会) ,这个人或集 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 大家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人民对之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这个主权者或国家履行三种基本职责: 一 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二是对内维持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财富。倘若做不到这些,国家就会解体。霍布斯原创性的政治拟制,在此体现出极为鲜明的特点: 其一是现 代国家建构是全体成员立约的产物。其二是现代国家是各个立约者放弃自然权利并交予国家行使, 因此推定国家自身是服从这一托付的道德义务的。其三是国家守约履行三种基本职责,如果拒绝履行这三个职责,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霍布斯的现代拟制,与英国历史、乃至于欧洲历史的现代 变迁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但霍布斯并不是基于政治史事实做出的概括或归纳: 他的“利维坦”即国 家是虚构的产物,但同时又是与现代国家的变动性与确定性内在相通的。现代世界中人论及国家建构,总是提及霍布斯的论述,就证明了他的政治拟制的普遍有效性。

在英国,现代国家拟制是一个历史结构面及其要素紧张感尚未充分展开时的运思。这与英国是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空间中、民族创制( nation making) 与国家建构( state making) 基本内在吻合的基础上,展开相关运思与建构行动相关。因此,民族创制与国家建构之间的高度紧张并没有呈现为一种难以调和的状态。从世界范围来看,与英国这样的现代先发国家不同,所有后发国家的现代构造,都遭遇了民族建构与国家构造间的强大张力。即使现代先发地区的欧洲,在建构现代国家的时候,致力建国的民族基础本身就不是先行具备的条件。因此,为现代建国奠基的现代民族前提,也相应需要人为打造。于是,现代建国过程的起点,便不是国家组织机构的创设,而是原有民族建制的政治转换,并以这样的转换为现代国家建构提供集群基础。这就展现出与英国情形大不一样的状态: 国家作为拟制产物,在形式结构上以民族建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国家权力之实质建构,形成民族—国家(nation state) 这一具有排斥性的政治社会。由于欧洲大陆(譬如法国与德国) 处在天主教世界社会的宗教秩序中,世界社会成员与民族成员、民族成员与国家成员之间的张力,显然不像英国( 尤其是英格兰) 那样容易化解。因于民族 的杂居是一个普遍的欧洲现象,故而在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时候,民族构成上具有明显区分社会民族 (social nation) 与政治民族( political nation) 界限的特性。同时,在国家建构上具有政治强力塑造和国 家间界限清晰划分的双重特征。以此,民族国家作为一个现代产物,一个以主权命名的庞然大物———利维坦,无论是在构造民族,还是在构造国家,并形成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基础政治民族即国族( state nation) 群体,以及构造成功且具有以独占主权为自己生命力象征的民族国家诸方面,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事情。

为建立现代国家而构造的民族是为政治民族。它不同于现代建国以前就长期存在的各个社会民族。社会民族是基于长期的共同生活,族群的语言、文化、心理认同与族内政治机制,久久氤氲而成。它是自然而然的历史变迁形成的,不是政治立约的产物。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可以是一致的,如英格兰建国就是如此。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一致的,如欧美其他国家甚或几乎所有后发现代国家几乎 都是如此。在政治民族的建构过程中,人类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充满了腥风血雨。现代国家常常在规范的意义上被定义为立宪民主国家。立宪民主国家除开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含义,还包含民族意义上的人民及人民主权理念。执意实行立宪民主的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既要建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又要建构基于排斥性的民族之人民当家作主的集群。为此,种族清洗这种灭绝人性的政治迫害与生命绞杀,就成为强烈的民族主义狂热驱动的民族国家之民族建构的残酷手段。这些事实,不 胜枚举: 亚美尼亚的种族屠杀,是为了制造单一种族意义上的民族。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也 是为了造就纯种的雅利安人。南斯拉夫的种族清洗,同样是基于单一种族意义上的民族理念。卢旺达的种族灭绝罪行,其丧失人性的大屠杀也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便是美国开国时期殖民者对印第安 人残暴的屠杀,也是为了民族—民主建国的目的。这类灭绝人性的种族屠杀,都是在杂居民族地区制造有利于建立民族国家之政治民族时发生的残忍事实。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史上,政治民族建构的血腥性与国家建构的强制性相伴而生,民族国家主权成立后对个人与民族的接纳性与排斥性同在,由此鲜明体现出民族国家建构中内外要素的紧张特质。这是由历史呈现的霍布斯国家拟制的强大张力。

如果说民族国家在民族建构和国家建构中充满暴力,以致于让人心生厌恶,那么,一个严峻的问题就会因此浮现出来: 何以人类前赴后继地尝试建构说起来算是非常新兴、但其效果很不尽人意的民 族国家呢? 这就涉及自然社会、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循序演进问题。人类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不是基于希腊城邦国家的公民资格得自代际传承的断言,而是得自人类是依靠语言进行社会政治交往的结论。作为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类必须在一定的政治机制中生活。随着人类社会在规模上的不断扩大,政治机制的变化具有某种必然性。如果说早期人类的政治建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仿照家庭建构的话,那么,在进入文明社会之际,打破家国同构的传统建制,就成为兴起中的传统国家所走的一条共同道路: 希腊人打破早期的家庭宗教约束而建构城邦国家是如此,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打破血缘封建制度而以军功爵制度建构郡县制国家也是如此。

当家国同构的机制被战争手段终结,战争塑造国家的功能被传统国家的人们所认识,因此武力征服便成为传统国家获取物质资源与统治对象的基本方式。这让传统国家几乎烙上了帝国印记。绝大多数 古代帝国的暴力扩张,成为古代政治社会规模扩展的基本方式。除开罗马帝国建立了法治体系以外,其他帝国实行的几乎都是专制制度。民族国家得以首先降临的欧洲地区,罗马帝国与基督教世界社会斗法, 最终不得不在基督教那里获得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支持。整个中世纪阶段,至少在形式上维持着基督教 供给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资源、世俗权力体系臣服并逐渐模仿宗教权力体制来建立其统治模式的基本局面。在这样的政教合一结构中,世界社会的建制得以维持下来。但存在于其中的宗教纠纷、世俗权力纷争、 教权与俗权交错引发的战争,逐渐摧毁了世界社会的机体,新的政治社会形态渐渐萌生并稳步成长。

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涉及从特殊到一般的历史背景问题。从直接的历史后果上看,民族国家是欧洲基督教世界社会和世俗帝国秩序破产的产物。“30 年战争”是宣告两种政治社会建制终结的一场特殊战争。这场宗教战争,实际上是一场重新规划人类政治社会规模的战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 “标志着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代的开始,在精神领域,合约是公开无视教皇权威的行为,在政治领域,标志着人类社会对等级社会结构理念的悖离,开启了以多国并存为标志的新型国家体系时代,每个主权者在其境内享有最高权力,在其境外则相互平等,不得干涉其他主权者的行为。从此,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于外部并且自决于内部的概念,成为欧洲秩序的根本原则,包括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天主教教皇在内的各种势力得以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仅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特定历史结果而言,建立在排斥性主权理念基础上的民族国家,确实是欧洲社会的独有产物。因此,人们常常宣称,其他地区的人们尝 试建构现代政治社会时,完全不必要模仿欧洲社会建构的民族国家。如果说这一模仿在 17 世纪以后如火如荼地展开,那么人们有理由认为那是作为强权崛起的欧洲社会强加给世界其他地区的结果。

一方面需要承认,民族国家是欧洲地区特殊的国家建构产物; 另一方面需要强调,民族国家后来 确实超出欧洲范围而演变成世界的普遍政治社会形式。这中间容有地方性知识演变为全球性知识、 区域性政治实践演化为全球性实践的变迁。这一变迁的发生,如果仅仅当作是欧洲列强借助强权强 加给其他地区的结果,就显得有些轻率。因为欧洲国家不过是在特殊背景条件下为人类解决政治社会建构的一般难题先行试水而已。从政治社会建构的一般处境上讲,自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以后,欧洲 以外地区的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是逃不掉民族国家建构的现代命运的。原因很简单,从一切政治社会的内部机理上讲,只要某一政治社会形式开启了聚集性的政治建制进程,它便必然围绕更强的聚集 带来的更多便利,向更大规模与更强实力的方向发展。在传统政治社会建构的试探历程上,这样的演 变逻辑呈现为前述趋同的、由族群性国家向帝国演进的基本趋势。但传统帝国的维持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因为规模过大,帝国的建构者很难发现有效治理庞大疆域的种种事务的理念与制度机制。除开 罗马建构的法治体系,中华帝国以改朝换代方式维持的古代帝国拟制以外,其他的古代帝国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迅速陷入分崩离析的局面。即便是罗马,也经历了共和国建制转向帝国建制的结构性转型。这一转型,正是由于共和政体的庞大国家聚合功能严重不适应实际需要,因此一个庞大疆域的古代政治社会,一定只能与帝国建制相互匹配。这可能是当初亚里士多德高度重视政治社会或国家的规模问题的原因: 规模太小,不足以提供政治体运转的物质支持; 规模太大,人们很难有效驾驭政治体的运行。因此,规模的适中,才是一个政治体良性运行的决定性条件。但什么规模的政治社会才最适宜于人类治理,可以说经过古希腊城邦国家、罗马世界帝国与基督教世界社会的试验,直到威斯特伐利 亚合约签订以后,才以民族国家的样式登上人类政治舞台。

欧洲的民族国家建构试水,为人类探索建构适当规模的政治社会或国家积累了堪称宝贵的经验。这一探索,在政治社会的建构实践上,由战争之手拿捏而成。其反映在民族国家的政治理论建构上, 便是它构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理论范式: 民族国家的理论规范形态( normative form) 是“一个民族,一 个国家”( one nation,one state) ,实际操作形态( operational form) 则千差万别。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 范式,本是单一民族建构现代国家的进路。但由于现代先发国家英格兰的民族单一性,以至于后发的多民族国家不得不以之为模仿的在先范例。尽管从全球范围来看,真正由单一民族建立的民族国家非常稀见,大多数民族国家都面对前民族国家的多个社会民族整合成一个政治民族的任务,并在政治 民族意义上建构民族国家。但恰恰是因为这样的处境,在英格兰生成的现代国家拟制,也就是成员间立约而建构国家的进路,演变成民族成员、或国民整体建构国家的另类路数———个人只能在整体中获得他的价值与意义。这是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重大转向。法国与德国两个国家在建国实践与政治拟制上鲜明凸显出来的、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转捩点是: 在法国,这以卢梭的公意( general will) 理念构 成全体国民的国家主权,且对法兰西所有国民、也即是法兰西所有民族成员,具有明显的政治强制性。复加法国革命宣言与成文宪法强调了这一主权形式的“统一、不可分割、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以及 “任何篡夺主权的人可被自由人立即处死”等原则,现代国家的暴力性质被鲜明凸现出来。其后,更由秉承法国建构民族国家精神的德国哲学家们,将国家主权供上神坛,像黑格尔那样认定个人只能在 民族国家中获得最高自由,且自己所在的民族国家登临人类政治发展的峰巅,堪称德国式民族国家建构的可辨特质。这不仅对后发欧洲、也对非欧洲地区的后发现代地区的建国,发生了极大影响。

19 世纪末兴起、20 世纪达到高潮的风起云涌的人民革命与民族解放运动中,民族自决理念深入人心。作为其间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推手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发挥了极强的引导作用。从后果的视角看,民族自决理念,其实就是引导尚未整合完毕、或已经强力整合而成的多民族国家走向分离 的理念。因为这一理念的分离国家特质是显而易见的。“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加上与之相宜的辨认民族的非政治指标,即“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 稳定的共同体”,便更加有力塑造了多个社会民族转变为一个政治民族时的分离性倾向。这让多个 社会民族整合成为一个政治民族,进而建立统一国家的难度显著增加。

在政治理论上,现代国家的原创性拟制,由霍布斯的《利维坦》给予了系统解释。但在后起的相关拟制中,民族国家显然被新的拟制所改变和充实。在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历史基点上看,民族国家的降临让现代国家的形式结构浮出了水面。随着主权国家的兴起与广泛生长,现代国家的理论拟制与实际创制变得更为复杂。审视英国的现代建国史,人们可以发现,作为原生的现代国家,经由霍布斯确立的主权国家结构,虽然确立了立约创制主权的进路,但国家仍然在君主制的既定政体中寄存。只有在洛克那里,现代国家的政治结构才被稳稳地安置在权利哲学的政治观念与分权立宪的政治平 台上,从而为现代国家的形式结构确定了与之相伴的实质结构。他对霍布斯的一个明显推进是,人们具有自由选择政体形式的权利。“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 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为了保证这一点,无论是立法机构、行政机构还是司法机构,都应当秉行法 治,凡是动用社会力量,都必须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这就将现代国家的规范政体结构严格规定下来了,也由此提供了现代国家获得成员认同的政治前提条件。不过需要正视的是, 英国与其他欧洲国家在建立现代国家的时候,具有显著的差异: 原创现代国家的英国,由于没有遭遇建构现代国家的民族难题,因此,当然地将国家建构的基本问题设置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但后发的欧洲国家,因为必须先期具备建构国家的民族基础,因此,成员个体与国家的关系,与政治民族建构与国家权力建构的关系杂处混生。这不仅让后发欧洲现代国家建国道路荆棘丛生、复杂曲折,而且也带给欧洲之外地区仿照欧洲样板建构现代国家以彷徨失措、进退失据。

从区域的角度看,由于欧洲首先确立了民族国家的现代国家形式结构与立宪民主政体的实质结构,这 一确立也就成为欧洲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不得不面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建构的典范。这一典范出现在欧 洲以外地区的时候,并不是温良恭俭让的耐心示范者,而是粗暴强加民族国家力量给其他所有地区的后发国家的、面目狰狞的侵略者。这样的境况,塑就了欧洲以外地区建构民族国家的特殊困局: 一是对民族国家 表面厌恶,内心向往; 二是对超越民族国家的、似乎更加理想的政治社会深怀期望。就前者言,这些地区的 国家在理智上确信,只有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体系,才足以抗衡欧洲国家的侵略。因此,对西方列强侵略的 反感,与对民族国家建构的向往悖谬同在。但这无疑也成为全球范围内民族国家建构的强大动力。就后者 论,在颠覆民族国家正当性与合理性基础上确立的世界社会、尤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提出的共产主义社 会理想,将民族国家仅仅视为一个不得不正视的过渡国家形态,最终“环球同此凉热”,国家完全消失,大同 社会降临人间。这对那些处在西方列强欺凌境地的被压迫民族来讲,具有完全无法抗拒的吸引力。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属于后发外生形态。后发,指晚于西方先发国家; 外生,指由欧洲国家传入。相对于西欧和中欧而言,在德法处境中的中国之“中华民族”建构,绝对深陷在一种强烈的英美期盼与德法无奈的矛盾心境中: 英美国家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既是渐进而波澜不惊的、又是张扬个体价值而较好解决了民族国家建构的政体抉择问题的。但法德两国却不在经验渐进积累的进路上建构现代国家,从而不得不在凸显国民共同性、民族与国家“有机体”特质的基点上设想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构造。加之中国深受苏俄的国家理念与行动方案的影响,因此,中国建构现代国家,无论是在民族识别、政治民族构造,还是在政治社会建构,并最终在消灭国家方面,都显现出接受、消化、转变苏俄方案的艰难困苦。换言之,由于中国现代国家的理论拟制与实践进路中错位而在的、种种足以左右国家进路的因素,注定中国民族国家建构具有极强的难度。

后革命与国家拟制的转向

审视中国的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可以有两个视角: 一是从历史演进的向度上,沿循晚清、民国与人民共和国三个历史阶段叙事性地加以刻画,由此可以了解中国建构民族国家的特殊历史经历。二是从继起的三个政治体的不同意欲上,可以清楚发现继承并矫正既定的国家遗产并将之正当化的复杂意识。从前者看,清帝国长期以专制集权统治中国,在统治版图上达到中国历史上的最大范围,在统治的族群关系上以少制多,在统治的手段上采取高压政治,可以说达到中国专制统治的高峰。有清一代一直面对多数族群的汉族与享有统治者身份的少数满族之间的族群矛盾,其构成帝国权力不安全感的重要来源, 也构成帝国权力全力镇制汉族的政策动力。直到晚清,清廷都对崛起的汉族官僚集团一直深怀戒心。这是少数民族统治多数民族必有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历经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政治军事缠斗,相互关系处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分有合状态。这是古代社会族群间军事征服定势的一个反映。直到晚清遭遇西方新兴民族国家的入侵,由秦朝延伸至清朝的中国古代帝国逻辑才戛然而止,开始了挣脱帝国逻辑、仿造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但清帝国终于没有挣脱少数族群的束缚,没有能够认真对待和处置现代国家拟制问题,因此,在危机四伏的情况下,仍然固步自封,以族群利益强压现代政体建构,1911 年 的“皇族内阁”最鲜明地体现出这一点。这就预埋了国家倾覆的危机。晚清政权虽然也萌生了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意识,在覆没前提出了“五族共和”的理念,一者它并未付诸真正的政治实践,二者它并 不清楚现代建国一旦开启进程便落到民族基石上,就已经无法真正通向具有实质意义的现代建国道路。

孙中山致力建构民国。但原初的国家拟制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这是 一个受狭隘汉族中心主义诱导的民族国家拟制。但这一理念,却有意无意将政治民族的构造与现代政体的选择勾连在一起了。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建国拟制,由此可得理解。但如果这样的拟制真正付诸建国实践,对中国不啻是一场灾难: 那意味着将要构造的中国,在领土范围、民族构成、主权行使等等方面都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直到民国成立,孙中山才阐述了汉、满、蒙、回、 藏诸地为一国,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的“民族之统一”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申述了领土统 一、军政统一、内治统一、财政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制度。在中国长程历史中的中华民国时期,这一由国家领袖拟制并付诸实践的建国方案,成为影响人们认知现代中国的基本模式。但留给人们需要继续论辩的问题是,既然已经承诺了多民族国家的形态,那么,中国仅只五个民族吗? 既然需要在多民族基础上塑造一个政治民族,那么,这个政治民族的塑造机制是如何的? 既然是一个政治民族,那么,这个民族创制的国家主权如何生成且保证此一民族的向心运转?

这是中华民国时期没有处置好的问题。尽管人们已经意识到政治民族拟制的重要性,并且展开了相关的学术论述,但因为没有同时着手解释政治民族与国家建构的互动关系,这一问题便只能留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来拟制和解决。在这一历史阶段,执政者与学术界的共同行动,不同于前两个政治体,首先表明它对待民族与国家关系采取了正视态度,同时也采取了积极进取精神,更表明它自觉地在民族建构与国家建构之间采取了互动的进路。这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来积极进行民族辨认,从而为民族国家的社会民族辨别和政治民族打造,提供实证依据; 进而在已经辨认的民族之间着力营造“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之整全性政治民族意识,为人民共和国夯实多民族国家之民族基础和政治根基。从后者看,中国的现代民族国家拟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大方案:

一是重建传统帝国的政治拟制,试图将帝国的建制直接确立为新兴民族国家机制。这在晚清的 “五族共和”方案里得到初步阐释———一个多民族共同营建并且共同治理的政治社会机制,其实就是 典型的帝国机制。它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现代民族国家拟制,是迥然有别的两种国家拟制。中华帝国的拟制,受制于多民族的现实,很难落到民族国家的拟制平台上。加之晚近阶段倾注国家之力进行的民族辨认,让多民族的国家建制,难以完全挥去帝国阴影。如今在“天下”名义下进行的中国之世界体系拟制,从中明显可见传统帝国的飘忽影子。说起来,蒋介石沿循孙中山思路只讲五大民族而拒绝推动民族识别,其帝国思维也是隐约可见的。

二是现代建国的领导者对民族国家拟制的视角之不断演化的思路,呈现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民 族建构与“共和国”的政体建构之相互性的模塑特征。中华民国的建制是这样的政治拟制一个付诸实践的结果。但由于孙中山设定了从军政、训政到宪政的政体建构进路,国家长期没有在真正的共和政制实践中有效塑造出“中华民族”这一政治民族来。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拟制,同样是在政治民族塑造与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的互动结构中切入实践进程的。但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塑造,建立在相当复杂的民族识别的基础上———已经识别的民族达到 56 个,有待识别的民族尚有 400 余个,民族间的平等承诺与民族间的政治整合就此成为错位而在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定势让政体选择空间收窄,被视为政权组织方式的政体问题缺乏理论拟制和效用验证。因此,如何真正让国家成员实现“共和”便成为悬置的问题。这从当下何谓“中华民族”的争论,以及相应的共和国机制究竟是族群共和还是个体成员共和的辩论上,呈现出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互动建构悬而未决的状态。

“中华民族”的建构,当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拟制,而是一个理论拟制与政治实践相互塑造的复杂社会政治工程。从“五族共和”到“中华民族”的转换,既饱含了现代中国从社会民族识别到政治 民族建构的艰辛转折意味,又饱含了挣脱社会民族并建构政治民族的历史性蜕变含义。说到底,并非历史给定的“中华民族”因何浮出历史台面,便成为相关致思的问题症结。如果先行给出这一问题的答案,可以明确讲,今日之“中华民族”,乃是一个由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及其结果给定了的政治民族概念。所谓给定( preset) ,是与选择( choose) 相对而言的状态。处在被给定的状态,表示人们必须接 受,无法根据意愿择定; 处在选择的情景,表示人们勿需被迫接受某种东西,而可以根据意愿在诸方案中主动挑选。如此就意味着人们思考“中华民族”的时候,很难在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展开运思,而必 须首先面对既成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给定的“中华民族”之客观处境。对中国而言,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基础即“中华民族”,属于政治民族范畴。成功建构这一政治民族,是成功建构现代国家的第一步。但中国的政治民族并不是社会民族间历史磨合的产物,而是现代国家先期确立国家权力体系,并在权力所控制的领土、人口与主权范围内刚性生成的特殊民族概念。

努力给予革命建国后国家权力得以统辖的领土、人口与主权,也就是新生的“人民共和国”以正当化阐释,是涉论者申述中国现代建国必然遭遇的给定性政治运思背景。但革命自身的崇高目标与建国的实际目标之间是存在明显错位的: 革命建国仅仅是为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奠定一个起码的基础而已,因此,国家建构在其形式要素上,也就是领土、人口与主权上,都是一种临时组合。这样的组合在实质相同、也就是国体一致的国家类型之间,完全是可以基于远大的大同目标做出调整的。这正是人民共和国建政以后,在领土争端上与同类型国家长期处在相互谅解、互谅互让,不仅不取尖锐对立和冲突姿态、而且直取和平让出领土举措的缘故。这与现代民族国家基于刚性主权理念的领土占有观念大为不同。当“人民共和国”自身醒悟到这个临时国家建制的长期存在必然性时,领土对国家的极端重要性才日益彰显。这个时候,国家就必须对革命产儿的既成国家进行历史的正当化处置。于是,“自古就属于中国的领土”这样的国家属地理念,便构成这一正当化尝试的格式化表达。为了给当下中国领土控制范围以正当化理由,上溯清朝统治者管辖范围,并以清朝政治统绪的继承者来正当化今天中国管辖的领土范围与政治合法性,就成为论者言说国家领土范围内民族整合性与政治连续性的一大思路。

在这样的背景中,《清帝逊位诏书》受到高度重视。论者认定此一文献为当代中国完全正当承继了清帝的领土控制权,似乎中国就此具有控制目前领土范围的深厚历史—政治理由,也相应具有对这一领土范围内的所有民族进行政治整合的正当历史—政治根据。这一阐释的有效性在于,它确实凸显了中国内部不同政治体的变更之间存在的某种连续性,并因于这一连续性而给当下中国政治体 的领土、人口与主权管辖权以正当性与合法性支持。但这一阐释的有限性在于,它完全无视了中国革命在现代建国中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它无法将革命刚性地造就的当下中国政治体顺畅地对接上历史既成的政治体。因为无论是在霍布斯还是洛克的国家解体论述上,被革命推翻的清政权已经在革命中和革命后逐渐并最后彻底丧失了合法交接政权的可能性。因此,试图以接续清朝来伸张当下中国的主权正当性,乃是一种躺在历史之床上、无视革命建构新国家事实的懒汉思路。

毋庸置疑的是,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是革命的遗产。由此建构起来的国家,自然会打上中国革命特 点的烙印。中国革命不能在一般的现代革命意义上获得理解,它自具独特性: 它是一场从种族革命迅速递进到共产主义理想革命的旷日持久、规模浩大的革命风暴。这场革命,从低端的种族革命跃进到高端的共产主义理想革命,在两个端点间的跳跃,完全超出了早期倡导革命的政治领袖的预期,因此,没有人能够贯通并领导这场革命。不过,中国的共产主义理想革命在其三个时间节点上尚待贯通,也就是在以革命夺取政权、将革命精神贯穿执政进程、最终以革命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三个节点上未能不间断地连接起来,故而引发了革命与后革命分野导致的不同建国难题。在革命中,早期阶段的种族革命被后来的共产主义革命所弃置,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当然不仅是共产主义革命的强大吸引力,种族革命自身的立意之低也是重要的原因。在共产主义革命中,阶级斗争与建立国家的高阶定位,以及最终在阶级斗争中逼近“英特纳雄耐尔”的理想社会的目标,让中国建构现代国家之初的种族革命定位无比逊色。但在完成革 命夺权任务以后,理想落定在现实的冰冷平台上,让这场革命不间断的历史演进预期落空了。因此,人们不得不重寻建国进路———民族国家的现实建国目标,终于还是屏退了全球社会的理想建构期待。

可以明白无误地讲,当下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遭遇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难题,并不是在历史继承权上浮现的,也不是在社会民族的政治整合上完全呈现的,更不是在社会民族的识别及 其理由上表现出来的。从总体上讲,当下中国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的难题,是先期给定中国国家权力体系,并相应给定领土范围内的政治民族命名即“中华民族”、以及该范围内的国家政体形式即 “人民共和国”的权力主体自身引发的。因为在民族国家拟制中,预先给定了拟制的政治前提,就逆转了前述霍布斯、洛克、卢梭、黑格尔等人拟制现代国家的处境———他们的拟制是在国家诞生以前的理论运思,而不是在国家诞生以后的跟进性理论证明; 而中国的现代国家是在先行给定国家的情况下展开的拟制,这样的拟制,其想象力的发挥余地十分有限。因此,国家拟制常常成为“生米煮成熟饭” 以后对究竟该用什么材质和烹饪技艺的讨论。换言之,中国的现代国家拟制,会一直受到先在国家权力体系的牵引,很难成为先于国家而在的观念拟制的产物。取决于这样的定势,国家权力一旦发生结构性的政治转变,相应的国家拟制也就会跟随性地发生改变。在革命建国完成政权更迭之后,革命的话语体系与建国拟制在遭遇执政的话语需求与国家转型情景的情况下,后革命的一系列建国问题就 会浮出台面———这就使革命的建国既成果实,无法顺当地转变为后革命社会可以持续享用的大餐。据此,由革命给定的“中华民族”,面临一个由革命向后革命转变的政治理论挑战: 原来由阶级话语挤压着的民族话语、由阶级斗争塑就的阶级之爱结成的国家,由于挤压者或情愿与或不情愿的退场,因之释放出不太受管束的民族话语,以及由民族话语支持的、可能肢解国家的政治行动。

这是中国在现代建国中面对民族国家形式结构所处的、两种极为不同的政治状态: 在阶级话语 中,国家不过是一个串场的角色。在以阶级斗争推动的、循序递进的诸社会形态的理论建构中,国家作为一个临时性、过渡性的政治社会,其结构与功能均是严格限定了的。国家作为一个必然被消灭 的跑龙套角色,自然不可能作为长期、甚或永久存在的政治实体,因此构成国家的民族,也就不成其为需要重视的社会建制。阶级斗争之作为从政治压迫工具的国家过渡到国家消亡的理想社会的强大动力,才是中国建构起来的政党—国家最关注的话题。这是特定历史阶段上的国家建构中,阶级之作为首级话题,与民族之作为次级话题的强大政治驱动力。

当国家建构转向非阶级斗争主导的崭新场域以后,国家建构的首级话题与次级话题便发生了人们意想不到的倒转性变化: 由于中国国家政治性质的既定性,阶级斗争的话语不会彻底退场,但类似的集体主义话语会升格为降解国家聚合难度的核心话语。于是,这一变化便在阶级群体相应的另一群体概念即民族群体间转换。改革开放前以阶级主导的国家建构话语,便转变成改革开放后以民族主导的国家建构话语。这是中国与同类型国家苏联在经历相类转变时,共同呈现的国家建构基本话语变化特征。如果说政党—国家建国初期,阶级话语因其在建国动员中的极端重要性而显得没有替代者的话,那么,在政党—国家需要应对国家和平发展问题的时候,自然就会将治国动员中极为重要 的民族话语升格为主导性话语。由于国家建构初期由阶级预制了国家建构必有的同质性基础,此时, 明显失去动员效能的阶级话语,就会在民族的同质性上下足功夫。替代主导国家建构的阶级与国家关系而浮现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自然就成为民族国家建构的首级话题。

不过,变化之中有不变。无论是“中华民族”的话语表述具有多么重大的转变,一旦由革命给定的国家疆域,在这一范围内活动着的所有族群,就已经被强势纳入由国家主权规定着的“中华民族”建构体系。这不是 56 个民族中任意一个民族的自决行动所可以挑战的刚性结构。由革命建构起来的国家主权,强有力地约束了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个体与群体: 就社会民族来讲,不管是占据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 还是人数少到必须特加保护才能延续的少数民族,都必须在革命的政治产物,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范围内来考虑政治民族和政治社会的建构问题。这是一种崇尚国民整体或伦理化国家的德、法处境。

如前所述,后发国家的国家建构与主权认知,大多受到德、法两国的国家拟制的决定性影响,中国 亦不例外。因为受到国家处境的决定性影响,德法两国的国家拟制必然产生溢出效应。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凡在主权确立之际纳入主权管辖范围的个人与群体,就在卢梭原则的意义上承诺了主权, 且丧失了挑战主权的“权利”; 同时在黑格尔逻辑中承诺了个人礼敬国家的原则,个人是国家的成员, 故国家不是个人的工具。所谓卢梭原则,就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自愿加入主权乃是一种自由权利, 但如果你拒绝这样的自由,共同体就会强迫让你自由。在现代国家中,人们必须接受公意的驱动,拒斥众意的诱惑。换言之,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具有维持自身的权力。主权“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 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而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 它是 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故而主权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 完全不可侵犯的”。所谓黑格尔逻辑,就是一个国家的成员由于处在私人化的市民社会之中,因此必须接受国家给定的高阶伦理,以便升华市民社会中的低俗伦理,有效维护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国家。“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 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 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这就将国家的所有成员纳入国家约束之下,并且大家都秉承一种国家主义的行动宗旨。

由此可以理解,“中华民族”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给定的政治民族,不管“中华民族”的建构是基于改革开放前的“阶级话语”,还是基于改革开放后的“民族话语”,那不过是话语形式上的改变, 而不是对其建构背后的国家主权结构的改变。因此,在国家主权未曾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人们都只能 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之下,来讨论“中华民族”的建构问题。这是一个主权前置的历史情境注定了的状态。但在主权既定的情况下,如何选择行使主权的主权者,以及如何具体组织“共和 国”体制,则是一个可以优先展开运思的论题。就此而言,“中华民族”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 其异同之辩,就自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了。

“中华民族”: 政治与政治学概念

在民族与国家的边际界限上看,现代建国需要在社会民族基础上进行整合,进而塑造出政治民族。但社会民族之间在政治整合的状态上具有极大的差异性: 对那些历史上没有建构政治体经验的、无国家的民族( stateless nation) 来讲,接受整合与加入政治民族是相对容易的事情。因为无国家的民族没有或较少成功建构政治体的民族政治史记忆,相应也就缺乏抗拒国家建构中政治整合的经验与技巧。而对那些曾经长期、甚至是相对偶然地成功创建过国家的民族来讲,要被民族国家融进一个 政治民族之中,并接受国家权力给定的社会政治地位,便是极为艰难的事情。在现代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国家,凡是国内存在激烈的民族冲突的国度,基本上都是在掌控国家权力的主体民族与曾经创制过国家的少数民族之间展开的。就此而言,化解社会意义上的多民族之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进而化解主体民族与曾经创制国家的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就成为国家建构中国家形式构造的主要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必须在政治理论上强化拟制的同时,在政治建构与政策供给方面进行有效的探索。如此,有必要将实际运作中的民族国家之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内在勾连的关系适度切割开来,作为两个问题分别加以处理,以期为现代国家建构提供强有力的理论解释与实践指引。

对中国而言,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以及在此基础上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具有高度同一的指向。这些同一性体现在: 其一,两者所指的对象是完全同一的,那就是在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多个社会民族( 56个已经辨认确实的民族和400 余个有待辨认的准民族) 结构起 来的政治民族( “中华民族”) ,以及由“中华民族”建立的政治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所同指的政治民族“中华民族”与政治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前所述是由革命给定的既成事实。这一事实的先在性,将现代民族与民族国家的拟制抛掷在身后。但政治学概念是研究政治对象而形成的,这是政治学形成概念的一个基本方式。完全无所指的概念是不存在的。针对事实先在的“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概念,可能对不同的描述者来讲,具有不同的所指。而作为规范概念的“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便会促使人们将之放置在“民族”与“共和 国”的规范平台上对待,并作为政治学可以争辩( argue) 的概念。但无论如何,作为政治概念和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概念的所指,是具有事实描述意义上的同一针对性的。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不会是针对其他民族或其他国家而获得其实在含义的。

其二,两者所关注的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内在关联性是一致的。“中华民族”在其组成部分上,肯定是指 56 个已经识别完成的社会民族与 400 余个有待识别的准社会民族; 在其整体结构上,肯定是指由 56 个已识别民族和待识别的 400 余个准社会民族构成的那个政治民族。这种关联性,是中国实际政治生活中所指的“中华民族”组成部分之间的关联结构注定的。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肯定是“中华民族”建构的现存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这种关联性,是一个特定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内在联系在一起的客观呈现,不是任何个人或群体主观虚构的关联状态。人们都会同意,“中华民族”与“美利坚合众国”在民族与国家的组合上不存在内在关联 性。因为对这两个国家来说,建构国家的群体所指,与这一群体真正建构起来的国家,完全是分立的。因此,人们在争辩“中华民族”何谓的时候,一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讨论生存于其中的各个社会民族、也即是它们处在一国之中的关系。当人们论及两者的关系时,所能够展开争辩的问题只是,两者的关联结构实际上是怎样的、或者应当是怎样的; 而不是在对两者关系视而不见的基础上,将之作为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存在并严肃设计它们的关联方式。后者显然失之荒诞。

其三,两者关涉的实质问题都是国家认同问题,试图解决的双关问题是国家认同的保障条件,以及消解国家认同的负面因素。“中华民族”的政治民族建构,是为了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整全民族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社会建构,是为了给“中华民族”提供政治权力保障。这既是作为政治概念的民族与国家两个概念所内涵的现实目的性注定的事情,也是作为学术研究的民族与国家 两个政治学概念展开相关性致思的必然。无疑,人们可以相当直接地意识到,一旦“中华民族”的拟制不成功,“中华民族”的政治建构就很难得到正当性证成( justification) 。相应地,由“中华民族”建 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就缺乏强有力的社会支持与广泛认同。反过来讲,一旦“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政治拟制不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结构就缺乏正当性与合法性资源,就会为政治民族中的某些社会民族、尤其是其中的社会民族精英尝试拟制分离政治提供动力。这是政治过程与政治现象研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所决定的双关性。当“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既定事实先在地呈现于世的时候,政治拟制也需要与之匹配。否则,无视两者关联的拟制与实践,就成为瓦解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行动。可见,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在政治理论争辩上与政治实践操作上,不存在学术研究与实际行动完全分离的可能性。

但也不能不看到,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所具有的明显差异。这些不同体现在,第一,作为政治概念的“中华民族”首要的特点是政治给定与政策约束,而作为政治学概念的“中 华民族”首要的特点是对两个词汇所具含义的竞争性解释。之所以具有这样的区别,是由于现代政治拟制与政治实操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缘故。这种不一致,一方面是由于政治拟制的规范性总是居于所有政治实操的高阶位置。因此,作为理论活动的政治拟制既可能脱离政治实操的实际情况,因 此,与政治实际情形存在明显差距; 又可能抬高公众的现实政治期待,因此,构成重构政治现实的强大引力与动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治拟制基本上是生活于现实政治社会中的拟制者依凭想象力的结果,它不受经验生活中正确与错误、是非与善恶的当下检验,因此,它总是影响人们的政治生活却又不 对政治生活决断的后果负责。但作为政治概念的“中华民族”一旦给定,就会杜绝争议,成为这一政治民族的所有个体与群体成员必须接受的理念,并且在公共政策中以同样的面目呈现出来。

如前所述,“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给定了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只要处在中国作为既定的国家主权且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方面一定会想方设法维护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自然也会千方百计维护这一政治民族建构的国家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族”的强力化政治捍卫,便成为当今中国的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一切组织与个人都必须承诺中国既定权力结构的刚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在笔者的论题中,这一条款等于明确划定了中国境内诸社会民族必须谨守的政治红线。如果对此抱有怀疑,需要相关解释才更为明晰的话,那么宪法总纲第四条可以视为对总纲第一条的进一步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总纲一、四两条的基本关系可以做这样的定位: 第一条首先清楚给定了中国的政治性质,并以禁止性条款刚性规定任何行动者、当然包括任何民族都不能挑战中国政治基本制度的绝对政治界限。第四条则对第一条的禁止性规定在民族—国家关系上进行了具体化阐释,并且在两个指向上明确了禁止性含义与激励性指向: 既禁止任何民族破坏社会民族间的平等政治权利结构,又禁止任何民族对民族团结基础上形成的政治民族即中华民族发挥破坏作用。同时既 激励各个社会民族积极主动地以发展姿态谋求团结,又激励各社会民族的政治向心力,维护国家的团 结与统一。这一关乎“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规定性与政策既定性,是没有商议余地的法律规定。它不为任何形式的政治学理论研究所动摇。

在维护既定的政治刚性规定基础上,作为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可以从学理上进行竞争性解释的。这样的竞争性解释自具其价值: 一是让政治上刚性规定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获得学理的论证与支持,从而为两个政治概念注入有助于公众认同的学理内涵。二是让政治上显得不容商量的民族理念与国家理念,呈现商议余地,因此,让不同立场与主张在学理上相互 竞争,有助于呈现堪称社会主流意见的民族国家信念。三是让政治上以冷峻方式和强力维护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模式,显出调整余地,因此,给人以温和整合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印象,有利于塑造 更为可信、乃至可爱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氛围。

第二,作为政治概念的“中华民族”,是权力直接整合的结果,但作为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则是长期磨合的结果。承诺社会民族间的冲突与交融,并将之作为政治学思考对象的民族,是前一概念激活为政治判断与政治推理的前提条件; 降低与化解社会民族间的冲突与对立,并将之作为政治设计的民族实体,是后一概念设定为政治想象与政治实践方案的先在假定。在实际政治运转中,“中华民 族”是已经识别与尚待识别的诸社会民族型塑而成的政治民族,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拟制产物。因此,尽管“中华民族”具有各个社会民族的历史文化交叠发展的动力机制,但这种动力机制完全不足以将 56 个民族与其他尚待识别的准民族塑造成为一个政治民族。无论是在历史文化交流频繁而 政治塑造动力相对迟滞的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文化普遍交流且政治互动直接、有力的现代社会,一个政治民族不可能仅仅依靠历史文化力量就成功塑造出来。如果只是在社会民族间的交流融汇上去争辩政治民族的形成机制,那是一种政治幼稚病的反映。因为古往今来,所有政治民族的形成,都是强有力的政治权力塑造的结果。只要政治权力挤压能力下降,一个政治民族可能就会处在分离状态, 甚至完全分崩离析。就中国古代的历史来看,在朝代更迭中国家权力所辖版图的明显变化,以及随版图变化被纳入传统“中国”范畴的民族多少的变化,都是明证。在现代世界,苏联与南斯拉夫的崩溃, 就是很好的反面案例。就此而言,仅就民族历史文化关系谈论民族之间的政治融合,是不得要领的。

但作为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其内涵外延的争辩,不需要国家权力即政治力量的随时介入。犹如上一点所论,将“中华民族”之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适度分立,既有利于国家权力保有调适余地,又有利于学术争辩为国家权力展开的政治民族整合提供更为有效的方案。作为学术研究对 象的“中华民族”,不是哪个学者或学派可以像国家权力那样给定一个刚性的说辞。任何学者与学派 的相关解释,都必须接受学术共同体的分科学术与跨学科的双重争辩,才能凸显其有利于国家权力有效整合政治民族、维护国家建制的功能。当代中国学术界之出现将社会民族降格为族群( ethnicity) , 不再将社会民族作为民族看待,就此实现少数族群的“去政治化”目标,就明显心存一种基于政治离心的考量而改变民族称谓的意识。其动机良好,但效果未必相称。同时,因为这样的学术主张,不仅与社会民族的自我历史认知相左,而且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总体历史进程不相吻合。至于那些在翻译上做的功夫,诸如将 nation state 不再翻译为民族国家,而翻译为国族国家或国民国家,其用意与效果的关联,亦如把民族降格为族群一样。因为对多民族国家来讲,社会民族就是常识意义上的群体,他们各自具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心理认同机制; 但经过政治整合,这些社会民族完全可以成功地构成一个政治民族。后者才能被称之为国族( state nation) 。简单将民族国家改称为国族国家,其实就是想借助概念游戏来应对复杂的现代建国事务。而这样的简化,并不能将既成的相关问题 化解掉。不过需要强调,这类学术争辩,却对“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理性认知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也许只能在学术争辩的长期磨合中,为个人、族群和民族所共同接受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理念才能逐渐浮现出来?

第三,作为政治概念的“中华民族”,强调的是社会民族构成上的超我特质与解释上的趋同向度。而作为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重视的是社会民族构成上民族的他者特质和解释上的求异风格。如果借用弗洛伊德定位个人的概念———本我、自我、超我,来定位民族的三个层次,那么,一个民族 的“本我”就是依据人类的社会群居本性聚集在一起的那个我族,“自我”便是一个民族依靠社会文化延续并传承下来的那个族群,而“超我”则是一个社会民族自觉在政治上归依的那个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中华民族”是相关民族的超我定位,它的位阶肯定远远居于社会民族之上。这个民族的“超我”一定会对加入其中的任何社会民族形成某种再造、甚至是重构。但与之对应的是,唯有作为政治 民族的“中华民族”在政治社会建制上舒张社会民族与个体成员的政治感受、建立具有高度政治弹性的制度体系,才能有效保证民族与个体成员的国家认同; 但这已经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仅就“中华民 族”的超我定位来看,政治学对之的解释一定会呈现趋同的特征。原因在于,如果缺乏趋同的解释特性,“中华民族”即是一个被解释者解构的概念,解释者也就因此会丧失解释的对象,而让其解释活动变成无所指的滑稽行为。这是解释处境注定的解释状态。

一些学者对社会民族研究上存在的、致力凸显少数民族的族群独特性、历史悠长性和文化辉煌性感到担忧,认为这将导致两种不利: 一不利于政治民族的建构,二不利于现存国家的认同。这是一种混同了社会民族的他者与政治民族的他者催生的担忧。社会民族的他者之存在,正是政治民族建构的出发点和社会民族间政治整合的依托。如果不存在社会民族的他者,那么,政治民族的整合从何谈起? 政治民族的他者是一种分离国家的力量,无论这个他者是在“外国”的意义上存在的,还是在本国内部的分裂势力意义上所指的。因此,对“他者”身份,在相关讨论中应当审慎以待。将社会民族的他者陈述,视为政治民族的他者分离,似乎可以算作缺乏理论辨别力的标志。就此而言,在社会民族上进行的他者陈述,相对于所有相异民族来讲,怎么强调不同于自己所在民族的他者的历史悠久、 文化辉煌、动人事迹,都不能被视为分离国家的行动,因此,也就不应该是什么政治忌讳。如果将这种相异民族的社会历史的独立陈述,转换为政治民族构成成员之间的、孑然独立的事实加以处理,那么确实有必要警惕其中可能存在的分离国家的政治风险。承认社会民族之间的他者特性,并且让各个 民族在社会意义上确认其历史文化传承的独特性,只要不逾越政治民族一致性陈述的界限,这在学术研究上至少是合理的,也是可以提倡的。如果在学术研究上拒绝呈现社会民族间的差异性,那么,也就等于取消了多个社会民族融汇成一个政治民族的国家整合必要性,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民族建构与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的故事就会变得非常干瘪枯燥,甚至是没有可叙述的故事存在了。

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一道铜墙铁壁。对两个概念的区分,仅仅在分析的意义上算是确凿无疑的。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两者的边界并不是那么清晰明白 的。原因很简单,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并不会着意于诸社会要素的差异,也不会留意一个概念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究竟会有什么样的差别。因此,理论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混用比比皆是。但对一个像 “中华民族”这样的重大论题来说,却不能对这种混用掉以轻心: 假如公众不愿意对之加以区分尚可理解的话,那么,作为学术研究者和政治决策者,是有必要搞清楚两者之间的异同的。否则,当决策者出台政治决定与政策事项时,可能会因为混用两个概念,误将本来可以作为学术讨论的“中华民族” 用作政治决定与政策事项,结果就会窒息学术研究的活力,以及收窄政治调整与政策选项的空间; 相应地,如果误将本来应当作为必须接受的政治决定和应当执行的政策事项的“中华民族”以学术讨论的方式使用,则会严重消解政治的严肃性,降低政策的周全性。因此,从国家建构的高度来看,区分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自有其必要性。

需要国家决策者与学术研究者留意的是,使用政治概念的“中华民族”,必须基于国家政治生活的限定性需要,既不能在放大或做小某些政策的特定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也不能在社会民族的特指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对学术研究者来讲,对自己使用的“中华民族”概念的学术争辩性须有自觉意 识,不能将自我一己的主张视为不可改变的天条,让学术概念随意僭越为政治概念。即便是对那些执着进行对策研究的学者来讲,也没有理由将自己对策中的“中华民族”概念视为全无商议余地的刚性概念。学者致力保持“中华民族”概念的学术活力,是有利于政治与政策意义上的“中华民族”保有调适空间的重要条件之一。政治与政策上使用的“中华民族”概念的严肃性,是保有“中华民族”研究严谨性与恭敬性的前提条件之一。两者相辅相成,可能最有利于现代中国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

作为民族与国家纽带的政体

从政治民族的意义上讲,顾颉刚倾力强调的“中华民族是一个”,鲜明凸显了“中华民族”概念的政治民族内涵。但由于这一概念是在中国特殊处境中,也就是在抵抗日本侵略者分裂中国图谋的情况下提出并加以论证的,因此并不适用于国家免除外敌入侵危险之后。在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既定的情况 下,也即是在国家的和平与发展均有基本保证的处境中,对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建构。在民族与国家两个端点上整合性思考民族国家意义上的“中华民族”论题,费孝通的尝试应该说是最具价值的。费孝通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命题,不仅符合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已经处在“政治一体”状态的事实; 而且也符合“中华民族”之作为社会民族的“多元历史”事实。这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命题堪称截至今日为止,对“中华民族”之作为政治民族和政治社会高度同构性,最有说服力且最具效力的命题。

费孝通的相关论述大致有三个要点: 一是“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定位变化。“中华民族作 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几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这是从政治民族的群体心理状态上做出的历史归纳。二是“中华民族”呈现出一个逐渐生成的结构特点。“回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过程。它的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这是对政治民族形成过程性与复杂性的明确凸显。三是“中华民族”的形成显现出以汉族为核心的民族融合特点。“中华民族 这个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还有它的特色: 在相当早的时期,距今 3 000 年前,在黄河中游出现了一个由若干民族集团汇集和逐渐融合的核心,被称为华夏,像滚雪球一般地越滚越大,把周围的异族吸引进入了这个核心。它在拥有黄河和长江中下游的东亚平原之后,被其他民族称为汉族。汉族继续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成分而日益壮大,而且渗入了其他民族的聚居区,构成起着凝聚和联系作用的网络,奠定了以这个疆域内许多民族联合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基础,成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经过民族自觉而称为中华民族”。这是对政治民族的族群主体聚合诸社会民族历程的一个概括。这三个方面,可以说相当周全地涉及所论主题的基本要点。

这一命题的效度与限度突兀共存: 其效度体现在它的现实性品格上。此即前面指出的,这一命题既能因应于现实政治中国的“一体”,又能因应于中国之由 56 个已经识别的民族和 400 多个有待识别的准民族一起构成国家的社会民族基础的民族—国家现状。换言之,在社会民族与政治社会的事实确证上,费孝通以双重事实的同时关切,给出了一个正当化多民族国家的凝练命题。这一命题似乎有力化解了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双关性难题: 在这一命题中,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不再存在不可弥合的裂痕; 政治民族(中华民族) 与政治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不再存在难以打通的障碍。

但其限度则体现在它的“一体”与“多元”的错位定位上: 这一命题的“一体”是一个政治事实指认,因此,是一个由政治学才能给出有效解释的命题; 但这一命题中的“多元”是一个民族存在事实, 因此,是一个社会学、民族学与人类学能够予以清楚解释的事实。这是两个不同的事实指向,也涉及两个不同学科的论述进路,因此,它们不是在同一所指的基础上给出的命题。作为一个理论逻辑上明显错位的命题,很难对“中华民族”的政治民族建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社会建构之内在关联性给出令人信服的阐释。揆诸费孝通对这一命题的解释,人们会发现他对“中华民族”之作为历史多元互动的事实陈述,远超于对其间存在的政治互动的关注; 以及对经由历史形成的多元民族基础上 构成的政治民族之陈述,远超于对政治民族建构政治社会即国家状态的关心。取决于这样的命题阐释进路,费孝通的论证呈现出两个鲜明特点: 一是重视民族之间的历史融合甚于对其现实关系状态的关注,二是对“中华民族”的民族一体关注甚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塑造政治社会基点上的政治民族 所发挥的影响力的关心。换言之,费孝通的论述对历史的关注超过对现实的论道,对民族现象的重视超过对政治过程的关切。在他的论述中,人们确实未曾见到在他论及古代历史进程中政治之手是如何拿捏“中华民族”的内容,也未曾发现他论及现代政治民族塑造和政治社会建构的互动情形。他对“中华 民族”之“多元”的论述限于民族关系的离合,而他对“中华民族”之“一体”的论述限于政治民族的整合。这样的论述,显然对“多元”中民族间分离因素的政治考量顾及不够,对“一体”的政治强力塑造及改善 这种塑造方式的问题缺乏兴趣。这当然不是身为民族学家身份的费孝通必须完成的知识探析任务。作 为一个民族学家,费孝通的论述已经相当周全了。但不能不说,由于费孝通知识视角的限制,他对“中华 民族多元一体”这个颇具创意的命题,并不能给予它以跨学科的繁复且具说服力的论证。

费孝通的论述最需要补足的知识缺口是政治学。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政治学中的政体学说, 它对一个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形成具有着强大的解释力。在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中,政体学说是缺位的。因为在经历“周秦之变”以后,“汉承秦制”“以为万世法程”,中国从此形成了极为稳固的政权组织模式。这一模式的重中之重,是皇权的组织化建制———“打天下者坐天下”是皇权建制成 立、权力的交接机制与无序更迭的基本逻辑。因此,注定了皇权专制条件下是没有任何必要去讨论权力来源与权力安排的政体问题的。中国古代一直畅通无阻通行的就是皇权专制制度。即便如此, 人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正是皇权专制这个一以贯之的独在政体形式,成为历朝历代塑造古代中国的 “中华民族”和政治“中国”的最强有力之手。假如不是皇权专制的政治与军事作用,人们很难设想中国古代社会会出现各个民族之间的大融汇———不管这一融汇是以铁和血的方式,还是以皇权所及之处的族群与文化交融的方式。总而言之,中国古代的皇权专制值不值得期待,是不是可以在现代背景条件下给予肯定评价是一回事,但在历史上这一国家形态有力塑造了“中华民族”的古典形态,以及对“中国人”之共同体的想象发挥极大塑形作用却是毋庸置疑的。而费孝通在这一视角阐释“中华民 族”形成过程的时候,似乎对这样的政治动力机制缺少应有的注意。

在“中华民族”的现代建构中,它首先是由晚清政权的“五族共和”、民国政府着力倡导的“中华民 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力打造的“中华民族”相互接力的塑造成果。但晚清政府的少数民族权力归属,让构成“中华民族”的五个主要民族很难实现“共和”,因此,晚清政权的崩溃本身,宣告了国 家权力失败必然连带的政治民族建构的终结。民国受内忧外患的困扰,倒是促成了危如累卵的中国自觉形成了“中华民族是一个”的政治民族认同意识。可是民国在军政、训政与宪政之途上的磕磕碰 碰、曲折徘徊,仍然没能成功解决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良性互动建制。在人民共和国阶段,由于国体问题成为国家自辩的绝顶重要论题,政体抉择很难摆上政治议程的桌面。因此,中国仍然是在“马 上得之,马上治之”的逻辑中处置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问题的。除此之外,对“中华民族”发挥不可忽视的塑造作用的,乃是那些促使各个社会民族社会文化交流的变化。但这类变化,一直潜蛰在国家权力作用的台面之下,因此,并不是构成最直接有效的塑造政治民族的因素。

经由改革开放的转折,由于国家权力的自我塑造催生了政治合法性致思,因此,“打天下”的古代权力逻辑出现了自我转变,“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尝试,与市场经济促成的社会普遍流动与交流,不仅将此前独领风骚的阶级斗争话语降格,而且将此前未曾释放能量的一些话语,在本论题中就是“民族”这一类话语蓬勃兴起。更为重要的是,涉及现代中国的政体建构,也顺势浮出水面: 人们意识到,一个规范意义上的国家,并不是一个经由战争手段给定的那个国家,而是自有其正当性与合法性规范内涵的现代国家。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从来不成问题的政体决断,因此成为关系到国家前途与命运的重大问题。一些论者以回避这一问题来确证既定国家体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中国的独特性作为立论依据,认为中国从来重视的都是政道问题,而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推崇的是政体问题。“政体思维关注的只是政治秩序的形式,而政道思维的着眼点是政治秩序的实质”,“中国历代先哲政治分析的基础不是政体,而是政道( 包括治道与治术) ”,如儒、法、墨、道四家各种主张的治道与治术。如此说来,中 国似乎也就不存在政体选优的问题了。分析起来,这是一种无视现实政治处境与实际问题,因此,不足取法的说辞。

在牟宗三的分析中,早就指出了这种主张的乖谬。因为中国古代恰恰是不重政道,只重治道的国 家。这是因为政道已经由打天下而坐天下的君王一包到底地解决了,人们只能在国家治理的技艺上面下功夫。“政道是相应政权而言,治道是相应治权而言。中国在以前于治道,已进至最高的自觉境界,而政道则始终无办法。以此,遂有人说,中国在以前往往只有治道而无政道,亦如只有吏治,而无政治。吏治相应治道而言,政治相应政道而言”。可见论者将治道与治术混同于政道,有着多么巨 大的理论差池。对任何政治体来讲,政道与治道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问题。政道问题解决不好,迟早会引发治道错乱的局面。中国古代王朝很难终其一朝地实现有效治理,在“打天下”与“坐天下”、 开国与守成之间具有显著的治国绩效差异,就是因为权力来源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权力对社会公众缺乏号召力与凝聚性,久而久之就一定会充分呈现出“打天下”逻辑的政治整合能力的内在缺失,不得不以朝代的更迭( 也就是一个旧国家的颠覆、另一个新国家的创造) 来修复所谓王朝机制,并以政治权力运作体系的彻底瓦解来显示“中国”之作为社会文化实体的连续性。

在现代政治处境中,政体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体问题一直是规范政治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所谓政体,指的是一个国家中的政府组成形式。按照经典的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一个国家可以采取一个人当政的君主制、少数人执政的贵族制、多数人掌权的共和制,这是政体的三个正体类型; 政体存在着三种变体,这就是相应于君主制的僭主政体、相应于贵族制的寡头政体,相应于共和制的民主政体。这两大类六个政体形式,直接关涉统治者究竟是为了公共利益执政,还是为了私人利益掌权。三种正体的政体形式中的统治者是为了前者; 三种变体的政体形式中的统治者是为了后者。亚里士多德确定的这六类政体,是从政治理论上做出的规范划分,实际运行的政体常常是混合政体。他认为趋近于理想的混合政体形式是贵族制与共和制的混合体。因为这种混合政体不仅解决了权力 授予机制的合法性,也解决了权力运作公益性与绩效性的难题。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政体论对西方国家影响深刻、广泛而持久。但它还不是一种与人类现代政治处境相宜的政体论述。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进程中,早期流行的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的对峙性言说,晚近阶段重要的现代国家则基本上取立宪民主制的政体形式。在具体的政体形式建构上,立宪民主制可以与传统的君主制相宜,也可以与现代的共和制携手。从现代世界的国家建构史及其后果来看,立宪民主制的政体是最有利于维护政治民族 与政治社会积极互动建制的政体形式。

一般而言,政治民族的建构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建构是同一个政治进程的两个结构面。但从分析的视角看,这两个结构面并不存在一种直接贯通的关系。原因在于,一方面,政治民族的建构与社会民族的构成是直接相关的问题。一个社会民族直接成为政治民族,那么这两个民族形态就是直接同构的; 如果多个社会民族共生,并在长期的磨合中建构政治民族,那么这两个民族形态就存在一个成败分野———成,则多个社会民族构成一个政治民族; 败,则多个社会民族可能分离成多个政治民族。就此而言,政治民族的建构如果是经过多个社会民族整合而成的,那么就有可能因为成功程度不高、 或者竟然归于失败而引发民族整合的政治危机。而且对现代国家来讲,社会民族扭结起来的动力既与国家归属相关,也与跨国居住的社会民族的族性认同相关。如果一个社会民族的政治民族建构具有跨国的族性动力的话,那么,很可能对这一民族主体部分所居住的国度的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建构造 成威胁。如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遭遇的北爱尔兰与苏格兰独立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独立运动、西班牙的巴斯克分离运动,以及更为典型的犹太人建国、库尔德人跨国认同及建国尝试。

另一方面,政治民族的建构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建构仅是一种间接相关的关系。在“一个民族, 一个国家”的规范理念诱导下,任何一个社会民族都具有潜在的独立建国冲动,这就使它们极可能在建国之先自我塑造成为一个政治民族。但政治民族的塑造并不保证通向国家建构。因为在威斯特伐 利亚合约的现行国际机制中,政治民族的建国尝试不仅需要国内种种力量的有效政治整合,以致于能够建立系统的国家权力机制并凸显较为稳定的国家政治秩序; 而且这样的建国尝试还需要强有力的国际支持,尤其是大国的外交承认。这就无异于对那些尝试建构国家的、尚处于建构中的政治民族兜头泼了一盆冷水。无论如何,由于社会民族、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建构呈现出某种递进关 系,因此,在现代背景条件下,人们有理由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讨论政治民族与国家建构的直接关 联,同样有理由在跨国家视角审视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之间的张力。前者对现代民族国家来讲,似乎有些天经地义的意味; 后者对现代民族国家来讲,一直是一个必然普遍面对的国家建构难题。

多个社会民族共在的国家中的政治民族建构,存在一个建成什么样的政治民族实体的问题。同样,民族国家中的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也存在一个将国家建成什么样政体的国家的问题。在从政治民族通向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建构进程中,由政治民族的成熟与否打造出的政治社会即国家,以及由合理与否的国家权力型塑的政治民族,是会凸显一个何种政体才能够成功接通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即 国家两者之间的顺畅通道的问题。政体选择对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发挥的重要影响,不在国家间竞争的局面中是看不出来的。这是因为比较政体研究可以显示出不同政体条件下政治民族构造与政治社会建构的不同效果。如果在一个给定的政体情况下,仅仅只在既定政体结构的视角,是很难看出这一政体类型对维持其依托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效果好坏的。除非将这一政体的历史运行轨迹,作为观察它维持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效果的特定背景,才会显示这一政体究竟是不是真正能够发挥长期、全面维系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效能。

一般而言,在现代政治社会即国家中,凡是多民族国家,国家权力或者说政府的组成方式即政体安排,都会对政治民族的维持与政治社会的认同发挥重大影响作用。如果不追究政体选择对之的影响,仅仅依靠国家权力方面对诸社会民族的政治平等承诺,以及在公共政策、尤其是民族政策上的倾斜性资源供给,是不是能够成功化解多民族国家机制中诸社会民族之间的必有紧张? 考察多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世界史,人们似乎没有给出肯定回答的事实依据。仅就苏联为例,人们就可以看出,依靠国家权力在政治上的平等承诺、依据在公共政策上的倾斜性资源配置,是无法对诸社会民族进行有效的政治整合的。相反,国家在基本政治制度上的平等承诺,倾斜性的政策供给与资源配置,常常在反对歧视少数民族与反向歧视多数—主体民族的政策之间摇摆,政策供给的精准性与有效性都十分有限。政府对少数民族采取的一些刻意讨好的做法,常常加大了不同社会民族之间的裂痕,明显增加了国家权力对诸社会民族进行政治整合的难度。苏联的崩溃,可以说是其中央集权政体注定的结果。这一政体形式采取的中央指令、计划经济与一元文化紧密结合的运作模式,对苏联建构政治民族和政治社会发挥的负面影响,只有在苏联崩溃后才为人们所充分认识。在苏联尚能维持其政体运转的情况下,外部很难观察其真实的政体绩效,内部因为政治高压而无法正常呈现政体缺陷并形成及时的政治纠错。因此,政体的政治整合效能低下,逐渐滑向难以救治的绝境,最终以国家的崩溃宣告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的双重失败。国家结局既定,人们才发现,在苏联内部,政治民族的建构从来就不成功: 当其强调多个社会民族建构政治民族的目标时,常常是以政治强制手段实行民族同化; 当其重视少数民族政策与资源倾斜的时候,又强化了相关地区的分离与对立情绪; 当其倾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时,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成为一个与多数民族和少数民族龃龉相叠加的难题; 当其鼓励社会民族之间的交流甚至杂居时,反而强化了民族间的对立情绪。结果,出于有力管控国 家动机的民族政策,造成了动机与效果截然相反的结局。

相比而言,立宪民主政体是民族国家的世界史上迄今为止相对成功地打通社会民族、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互嵌性建构通道的政体形式。美国可以说是一个重要案例。尽管人们质疑美国的“大熔炉”政策的成效,但美国作为几乎容纳了全球主要社会民族的国家,能够将整个国家的民族关系保持在一个相对有序的状态,已经促人深思了。美国的立宪民主政体之能够较为成功地塑造一个政治民族,进而建构一个相对安宁、稳定、有序的政治生活模式,是因为它发挥了这一政体形式的两种必不可少的功能: 正面的诱导功能与反面的纾解效能。前者是指,立宪民主政体将所有个体与群体纳入一个公平正义的政治体系之中,让他们生活在降解仇恨,促成理解与相容的政治状态。因此,同胞之情会 高于雠仇之恨,认同冲动强于分裂意愿,向心力量大于离心势力。确立于自由、平等与公正基础上的 宪法,促使社会各界积极推动“美国化”的“熔炉”行动,强化了宪制秩序下的民族互动、互容与互融, 保证了国家有效化解族群紧张关系的效果,提升了各个民族之间的国家认同。后者是指,由于国家将民族关系的张力放置在立宪民主的政治平台上,因此,国家内部有了化解民族间紧张的政治机制; 同时,由于国家权力让民众直面民族间的紧张关系,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和政治议程上提供机会释放这类紧张,因此,能够将民族间冲突有效控制在一个不影响国家团结( national solidarity) 的有限范围内, 故而不至于遭遇苏联那种民族分离导致国家解体的重大危机。可见,立宪民主政体作为现代主流政 体,乃是将多民族塑造成一个政治民族,进而以较为成熟的政治民族建构一个政治社会即国家。前述 经验告诉人们,现代主流政体是民族与国家互塑性建构的牢靠纽带,其他的政体形式在促成民族与国 家相容的政治过程中总是面临更大的挑战。

不是说立宪民主政体就可以轻而易举、完全彻底地化解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政治社会之间的矛盾。根据政治社会学家的研究,在民主转型与民主巩固的新型国家中,立宪民主政体依赖的选举制度,由于其竞争性设计,参选者在选举进程中的选民动员方式上,因为确立了争夺群体选民的冲突性进路,因此常常造成选民群体的撕裂、对立与残忍相待,并因此引发悲剧性的群体对立与流血事件。“火箭般的民主转型常常引致好战的民族主义和暴力的族群冲突……民主政治的转型同时也在培育民族和族群冲突的肥沃土壤。不仅可能增大转型成本,而且导引人民走向一条漫长的反民主的曲折 道路……企图不冒这些风险而促进民主化,更像自我安慰的理想主义”。不唯民主转型的国家会遭 遇民族和解的难题,即便是成熟的民主国家如美国,民族或族群间的冲突也是不绝于缕。可以说,对 民主国家来讲,也得不断展开民族融合的社会工程和成熟民主培育的政治行动,才足以保证立宪民主政体成为连接民族与国家的韧性纽带。这一纽带的韧性,来自立宪民主政体基于公平公正的制度设计,从而在依宪治国中大致保证国家共同体的成员形成一种同胞的友爱之情; 同时,这样的制度安排, 对必然发生的共同体成员———无论是个体成员还是族群民族成员———的纷争、冲突与对立,采用缓解矛盾的互谅互让举措,因此,具有降低社会冲突成本的制度功能,并促使人们在冲突发生之际和结束之后,迅速进入一个反思状态,从而保证个体与族群民族之间的矛盾不致于造成无法修复的伤害,不至于让他们走到非分道扬镳、分离国家不可的绝境。

在中国情景中,“中华民族”既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给定,那么,人民共和的现代政体建构成 效,就自然会决定“中华民族”的聚合情形。就此而言,与其埋头构思“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生成状态,依赖民族学发挥“中华民族”拟制的理论功能,不如转向共和政体的建制思考与改革优化,让政治学在“中华民族”的建构中发挥更大的理论引导作用。只要人民共和这一平民共和政体完全坐实于 “自由人联合体”的依宪治国平台上,个体权利受到国家的全面保护,人民以真实的个体在公平公正的政治环境中相处,他们各自所在的民族集体就会向心运转。即便生发不满也很难使其激化,一般也 不会诉诸民族的分离行动解决不满问题。而且人民共和政体的依法治国机制,也为之储备了足够的 制度资源,既备日常之需,也备非常之用。这就必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给定的“中华民族”发挥强有力的正当化与合法化效应,且民族与国家的团结动能一定会胜过分离力量。由此才能从两个论域同时确证费孝通的命题: 既成功建构政治民族即“中华民族”的“一体”问题,也成功建构政治社会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体”问题。让“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命题两个内在关联的方面真正接通——— 费孝通基本确证了中华民族的“多元”,以及“中华民族”的社会民族“一体”,但因为刻意规避政治争论而挂空了“中华民族”之作为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一体”问题,经“人民共和国”政体的落实,成功将“中华民族”之社会民族、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递进建构完全打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的命题方有望获得完整的论证。

在现代国家建构中,人们常常有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那就是彻底消除民族国家范围内的、社会民族之间的冲突,甚至幻想完全清除国家与民族之间的种种矛盾,从而一劳永逸地为国家确定起长治久安的机制。这是人类建构政治社会的一种政治幼稚病。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一切形式的国家结构、 尤其是民族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都需要在内部诸要素的冲突与对立中获取国家从不健全走向健全、 从代价高昂走向代价低廉、从不断冲突走向降解冲突的持续动力。一个完全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冲 突、对立的民族国家,也就丧失了国家发展的起码动力,也就只能存在于政治真空之中。基于此,人们 没有理由去设想完完全全、彻彻底底、一了百了地理顺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关系、进而理顺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即国家间关系的局面。实际状况只能是,人们必须在降低冲突与对立的代价的基点上,去设想有力缓解民族与国家两者间矛盾的理论思路与实践方案。立宪民主政体不过在这方面发挥了相 对于其他政体形式较好一些的效能,从而让现代国家之作为形式结构的民族国家与作为国家的实质 结构的立宪民主国家两者之间的连接,更值得人们期待一点。

群己次序与共同体建构

论是政治民族,还是打造政治社会即国家,人们的思路总是倾向于从民族共同体到国家共同体的集体想象。因此,人们似乎也天然倾向于采用集体主义优先的思路,来处理共同体建构的方法论问题。殊不知在解释绝对属于集体行动类型的民族共同体即政治民族的建构,以及政治共同体即国家的构造的进路中,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集体主义主导与个人主义优先两种效果大不相同的进路。这两种进路,都是围绕民族和国家这类超大型共同体的集体行动如何可能而形成的方法进路,因此, 都具有倾力塑造共同体的相同运思特质。但同时,两者又各持从集体出发建构共同体,或从个人出发建构共同体的迥异立场。于是,在关注问题的相同点上呈现出的方法差异性,让人们不得不审查两者对建构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效果究竟有什么不同。

在现代民族主义的研究中,由于习惯性地将因循群居习惯及其文化传统形成的社会民族视为整全的集体,因此集体主义的方法论容易占据相关思考的方法优势。本尼迪克特·安德森( Richard O.Gorman Anderson) 的“想象的共同体”命题,就呈现出这样的方法论特点。他的这一命题,将想象置于共同体之前,等于将共同体定位成想象的结果。

安德森设定,民族、民族属性与民族主义,都是“特殊的文化的人造物”( cultural artefacts) ,这一人 造物之所以被造就,是因为 18 世纪人类将此前完全不相干的独立历史力量交汇起来,而这样的交汇在事后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并被移植到形形色色的社会领域,在与诸多的意识形态结合以后,它 更是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社会状态。就此而言,安德森区分了想象、创造与捏造和虚假的严格界限,指 出了民族共同体想象的构成特征: 民族共同体“是想象的,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民族的成员,也不可能认识他们大多数的同胞,或者甚至听说过他们,然而,他们相互连结的意象却活在每一位成员的心 中”。安德森的这一看法,与现代国家是拟制结果的霍布斯原则完全一致。只不过因为前述英格兰的国家建构未曾遭遇民族难题,只是从法国的国家拟制开始,才以整全意义的“国民”国家的拟制与 实践,引入了民族国家的现代国家理念。而在安德森这里,他从人类学视角将民族之作为人造物,也 就是拟制产物的特质鲜明凸现出来。这与法国风格类似。他的拟制,是基于未曾谋面的成员对同胞 之情的想象。不过在这种想象的基础上,明显促成了社会政治的一致行动。“民族被想象为一个共 同体,因为尽管在每个民族内部可能存在普遍的不平等与剥削,民族总是被设想为一种深刻的、平等的同志爱。最终,正是这种友爱关系在过去两个世纪中,驱使数以百万计的人们甘愿为民族———这个 有限的想象———去屠杀或从容赴死”。安德森确实揭示了民族这个想象的共同体对其成员的观念与行动发生的重大影响: 一个想象出的民族共同体,让人与人之间建构起高度的认受性与强烈的同胞情,可见,向一个民族整体的归趋,具有多么巨大的政治动能。

但想象并不是促成民族共同体最强有力的动力,尤其是基于先在的民族整体展开的个体想象就 更是如此。安德森对民族共同体成员共同心理与一致行动的分析,主要依托于人口、语言与文化因素,在此基础上他以谋面与否作为共同体成员一致性想象的重要标准。这是一个令人生疑的论述进路。这样的论述,不仅没有将共同体的先设条件,也就是“共同体的想象”凸显出来,而且没有将共同体的形成动力机制全幅揭示出来。个体成员何以会认同民族共同体? 稍加分析可知,其间不仅是一种同志之爱在驱动,更为重要的是有一只政治之手的强力拿捏。共同体成员所受的共同体权力方面的一致性想象驱动,才是最关键的动力所在。譬如共同体成员籍由权力体系的民族主义宣传和鼓动, 以及借助某些具有自觉共同体意识的人群对成员间共同性认知的塑造,才能成功促使成员在日常生 活中未见面便熟悉,即未曾谋面但想象彼此间的共同性; 同时在非常状态即战争情况下,也正是主要基于国家权力的体系化宣传与强有力组织,才驱使成员为“同胞”情付出性命代价。从来不曾有过仅仅基于想象的同胞情的认知就为之赴死的现代战争。从现代世界战争史的角度看,这种情感,既不是引发战争的主要动力,也不是战争持续的重要因素,更不是决定战争后果的决定性元素。政体在其中 发挥的作用,明显比民族成员的想象与认同更为重要。安德森所论显出的缺失,同样与其政治学知识的缺口具有紧密关系。仅就民族因素讨论民族国家,缺少对国家权力塑造民族国家的考量,是很难准确理解民族与国家互相塑造而造就的民族国家的。

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都属于共同体建制。如果将共同体视为共同成员必须归属的集体,并且将集体建制的共同体作为先设的成员认同对象,那么,主张者就行走在方法论集体主义的道路上。为了讨论的简便,这里先引用两种方法论的简洁定义。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关于解释的学说,它 断言除非这些解释完全是根据关于个人的事实来表述的,不然,解释社会( 或个人) 现象的任何企图都是必须加以排斥的 ( 或者,在一种留下的、更为老练的观点看来,至少不能作为一种‘最深层的’解 释) ”。强势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仅仅从个体视角看待问题,弱势的个人主义则从个体间关系的视角解释问题。但对自由个人的假设,是方法论个人主义最为重要的特征。所谓“方法论集体主义——— 作为一种目的自身—假定,在解释的次序中,存在着各种先于个体而存在的超个体实体。解释从自我 调节的规律或较大实体的发展规律出发,而个体的活动则源自聚合模式。人们论证客观利益为( 集体地生成的) 行动提供了充分的解释时,经常采用一种功能性解释的形式”。这是一种正好与方法论个人主义恰好相反的方法论主张,即一切解释围绕先设的超个体实体展开。

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各有其解释立意与意图,也各有其解释效用和限度。前者受到无穷还原的原子主义批判,后者受到理论根据间错位而在的指责。并且两者同时陷入了“社会创造人”、还是“人创造社会”的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乖谬,因此论者希望超越两者的预设,能够探出一 条像安东尼·吉登斯( Anthony Giddens) 所期许的、人与社会互动的结构化解释新路径。这就生成 了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之外的、第三种方法论结构化解释模式。相比而言,在解释与现实的符合论角度审视,第三进路似乎更为合理。但从解释的出发点设置来讲,吉登斯的进路并不比前两者更高明———因为他不过将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换算成了鸡与蛋互生,其解释力相比于前两者并无明显的增强。如果说对人类社会的“集体行动如何可能”的解释,只能在集体优先还是个人导向中间 做出二者择一的决断,那么,一切试图超越二者的设想都是不可能兑现的目标。之所以说对“集体行动 如何可能”的解释只能在整体或个体之间做出选择,一是因为从个体或整体出发解释集体的构成、运作、 效果,才具有理论解释的延伸可能,不至于因为设定了一个含糊的解释起点,而无法对集体行动进行过程审查、结构透视和功能界定。二是因为在方法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争论之中浮现的所有第三种方法论主张,都没有更成功的社会理论建构和解释成效,因此,不足以替代两种方法论竞争性解释的格局。三是因为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扼住了集体行动解释的起始端口,一切集体行动何以可能的解释都无法跳出两种预设,即便试图超越,也必须从两者择一的立场出发。

在社会民族、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关联解释中,预设三者仅仅是“想象的共同体”,其实存在着先设的整体主义理念,因为无论人们怎么想象,都难以在不可化约的个体之间展开,只有在个体身不由己地归属于他勉力想象的那个共同体的前提条件下,想象才有了依托。同理,设定三者是“共同体的想象”,也存在同样的风险。因为对一个民族或国家成员展开共同体想象之前,就设定存在一个促使他们想象的共同体,其整体先在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整体主义思路,都不足以解释清楚,个体 如何自主自愿地加入一个民族共同体,尤其是加入一个政治民族或政治社会。如果说个体成为社会民族的一个成员,在某种情况下是由于长期的社会磨合的结果,因此,自主性与自愿性的讨论有些多余的话,作为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成员,个体选择的自主性与自愿性就对他是否身许其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只要人们承诺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是人造物,即是拟制的产物,那么,就必须承认契约主义的解释比天生成为共同体成员的解释,要更符合解释逻辑和更加具有解释效力。如果认定二者是先天存在的社会事实,并且是成员无以选择的集体归宿,那么,共同体成员就只能完全被动地接受现实, 这就堵塞了改善共同体结构通道,成员自觉意识个我一己对共同体的认知、认同与责任。从健全的方法论角度讲,至少应当将方法论集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安置在一个竞争性解释的框架中,让它们各自 的解释缺陷形成一种对冲机制: 如果方法论集体主义在既定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解释中占据绝对优势,那么,引入方法论个人主义就可以优化“集体行动如何可能”的具体行动者的行动机理; 如果方法论个人主义占据绝对优势,那么,引入方法论集体主义似乎可与化解分散个人无法形成整体的解释困境。而对民族国家时代的中国来讲,解释“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互动塑造机制,历来由方法论集体主义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因此,引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对中国来讲,在同时建构“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程中,“共同体的想象”设定是先在的,“想象的共同体”是为了优化既成的共同体而后置的。换言之,从方法论角度审视,由于已经先期由政治力量塑就了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方法论集体主义已经具有天然解释优势。在此情况下,只 有严格审查在先设定的共同体在运作中存在的明显缺陷与内在弊端,才可能开启方法论个人主义发挥优化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的大门。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构预制了“中华民族”的 建构,尽管像费孝通所指出的那样,由国家疆域解释“中华民族”有其限度,但不能不承认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确实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社会先行给定的。给予这一给定以正当化阐 释,正是在民族国家的视角可以准确理解何谓“中华民族”的必须。将给定的政治民族事实解释为合理合法的民族构造,既需要在历史文化传统的角度给出理由,这就是从民族学、历史学视角解释“中华民族”由来的价值所在。但这样的解释对正当化“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互塑造机制还是远远不够的。原因很简单,既然由中国特定的国家建制给定了政治民族即“中华民族”的建制, 那么,国家建制是否正当势必决定政治民族建构是否正当。因此,决定“人民共和国”聚集正当性资 源多寡的政体建构,便成为解释“中华民族”建构正当性的前提条件。有及于此,对“中华民族”的民 族学解释就应当退场,自觉腾出解释空间给政治学。而政治学就应当自觉出场,承担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互动建构的解释任务。这就显然与“中华民族”长期解释中的民族学主导定势背离。而且由于民族学的理论兴趣的限制,它对“中华民族”解释中的政治学富矿无力开采。

从既有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相关解释来看,“中华民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构中的方法论集体主义特质是显而易见的。这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拟制发生结构性转向的前后,都保持某种不约而同的一致性: 从阶级斗争到民族话语,从阶级友爱到家国天下,都是方法论集体主义的产物。阶级话语是典型的集体主义话语,并且设定了先进阶级集体对落后阶级群体的战而胜之的社会走势。无论是在集体主义的整体思维中、还是在阶级功能的人为设定中、抑或是在阶级斗争的辩证历史进程谋划中,方法论集体主义的特征都很容易为人们所辨认。当阶级话语淡出,民族话语升级为国家建构的主导型话语时,社会民族的先在性设定,政治民族被总体给定的预设,以及政治社会的整体性正当化 预设,就将之前的阶级集体话语转换为民族集体话语。在民族的集体主义话语中,汉民族的家国天下之圈层递进性建构,成为方法论集体主义顺接的言说模式。但不管是家庭这个原生性集体、还是国家 这个次生性集体,亦或是将之扩展到“天下”的这个巨型集体,都成为限定个人的一种言说进路。这些集体主义话语中间尽管容有解释的难题,但都是在方法论集体主义的范围内可以包容下来的难题,并不具有绝对不可调和的颠覆性。只要不跳出方法论集体主义的思考进路与实践方式,阶级话语与民族话语、阶级友爱与家国天下的叙事,就可以在相互冲突中勉强兼容,构成国家建构话语的支撑性理论。

但这样的方法论与实践论,给中国带来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正当化解释难题,已经有目共睹。一是这样的设定不足以解释社会民族究竟是如何形成政治民族的,究竟是政治压力所致,还是文化磨合所成? 一般的解释都倾向于强调后者。前者、尤其是其中惨痛的战争聚合效应,为人们所刻意忽视。二是这样的设定不足以解释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互塑性建构,究竟是政治民族自愿形成政治社会并内在需要强力国家形式加以保护呢? 还是政治社会即国家先期形成而给定了一个不容挑战 的政治民族机制? 一般的解释进路是倾向于后者。但却无法开放政治民族建构的活力空间,也无法 开启政治社会优化的论辩场域。因此,不过是勉力正当化既定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现实的合模尝试而已。三是这样的设定不足以解释现实中人们已经体认到的政治民族整合与政治社会改革难题,究 竟是两者的互动结构所致,还是这一结构的功能调适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一般的解释自然也是倾向于后者。但这就造成了一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无法将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 建构纳入一个通盘优化的改制框架之中。

毋庸置疑,现代国家建构中的主体定位,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体。从集体出发建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对既定的两种社会政治建制的眼前利益是最为有利的,这样做能够在承诺现实既定局面的情况下顺理成章地将之正当化与合理化。这种论证进路,会受到国家权力方面的全力支持。但这种正当化与合理化的论证方式,最多只能实现证成现实( justified the reality) 的目标,而无法开放优化既定结构的广阔空间。从个体出发建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及既定的社会政治建制,是具有挑战性的,它可能对既成的社会政治思维发生颠覆性作用。因为设定一个集体主导的既成建制转向一个权力方面陌生且不愿意接受的个体优先的新型建制,必定会遭遇来自权力与学者两方面的巨大阻力。但这种转变对真实有效的正当化与合理化中国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建构是具有帮助作用的: 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视角看, 方法论个人主义应当是现代国家确立其实质结构,也就是立宪民主政体的方法论基础。

立宪民主国家集中力量处理的是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而不是群体如民族、阶级与国家的关系。这 是自霍布斯阐述现代国家拟制理念时推崇个人,经由洛克阐释个人与国家立约而建构立宪政制的现代建国的基本进路。霍布斯指出: “由于一个人的思想感情与别人的相似,所以每个人对自己进行反省时,要考虑当他‘思考’、‘构思’、‘推理’、‘希望’和‘害怕’等等的时候,他是在做什么和他是根据什么而这 样做的; 从而它就可以在类似的情况下了解和知道别人的思想感情。”从表面看上去,立宪民主国家所处理的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是极为复杂的关系结构。人们很难设想,一部国家机器如何能有效应付芸芸众生、难以胜数的个体的不同诉求。以国家权力纵横两个向度的复杂分工机制,也无法有效满足处在不同的衣食住行、制度欲求、理想意欲状态中的数量极为庞大的个体的需要。相反,人们反过来审视国家权力方面设定需要处置的国家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似乎就简单明快得多———仅就中国的现状来讲,如 果将国家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设定为国家权力与 56 个民族的关系,那么,在数量上就是一部国家权力机器对 56 个民族的可控数量的关系; 如果将国家的基本关系设定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那么,就会催生让人兴叹的一部国家权力机器对 13 亿 8 千万天量个体的、难以驾驭与控制的关系状态。因此,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很容易让国家权力掌控者望而生畏、止步不前,让倾向于承诺现实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共同体建制的学者殊难想象、无以对策。

但分析起来,国家权力处理自己与个人或群体的事务复杂性程度所具有的差异性,其实完全出乎人们的意料: 立宪民主国家将国家基本关系设置为国家权力与个人的关系机制,并不是一种复杂到难以驾驭与控制的建制,相反是一种最简洁明快的关系结构。因为这样的设置将国家权力的法治化与芸芸众生的个体同质化,以一部国家基本法,也就是宪法,将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互塑性建构约定在尊重个人生命、财产与自由的平台上,而无须在国家基本制度的设计上再考虑个体成员极为复杂的群体归属。这就是霍布斯所强调的,“要统治整个国家的人就必须从自己的内心进行了解而不是去了解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人,而是要了解全人类”。这里所谓的全人类,绝对不是指各具个性与志趣的众生被整合成的整体,而是指同气相求、情感一致的全人类意义上的那些个体。人们完全无法再设 想出比之更为简约的国家建制。经由这样的国家基本法创制,国家的治理就可以进入一个规范的行政管理状态,从而有效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日常利益,并保证国家对外抗敌功能的最佳发挥。

相反,如果将国家的基本关系设置为国家与民族的关系,或者沿循这样的方法论集体主义思路,将国家的基本关系设置为国家权力与家庭、与社区、与区域、与阶级或其他什么集体的关系,反而会促成一 种国家权力无法简约化、而国家权力所管控的社会也无法明快化的双重复杂机制。原因在于,所有相互区别开来的集体建制,都有其塑造集体的特殊机制,也相应会形成维护集体的独特社会文化心理,他们的社会政治诉求、所期待的国家管理方式、乐意接受的平等相待的模式、彼此交道的特殊社会形式,实在很难由国家权力加以整合。如果这些种类繁多的集体再楔入自成体系的政治诉求,国家试图对之进行有效治理的复杂程度,绝对远超人类的想象力,自然更远远超出人类所可设想的社会政治秩序供给方 式。尤其是社会民族内生政治民族意愿,希望在此基础上建构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之时,国家一定会因此陷入难以化解的分离危机。从现代国家拟制的简约原则来看,在群己视角设定方法论个人主义,就此比设定方法论集体主义,将更有利于国家对社会政治秩序的有效供给。假如拒不顾及国家治理的简约原则,对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建构进行叠床架屋的累赘性设计,那么,国家治理的简约原则不仅就此难以落实,也肯定会让国家治理变成为日益复杂的事务,进而让国家逐渐失控并最终导致国家的崩溃。可见,方法论集体主义塑造的高度复杂化国家是难以让人生发殷殷期待之情的。

作者简介:任剑涛,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文献来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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