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联系我们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 论文交流
政治属性与服务意识:中国土司研究不应回避的取向
发表时间:2020-01-17     阅读次数:     字体:【

摘要]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及西南等地土司政治与土司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日渐成为学界关注的领域和对象,专家学者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学术架构,研究成果增多而有专学化发展趋势,社会影响扩大而走向国际化,政治属性是中国土司研究不应回避的取向。在强化中国国家认同、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认同及推进制度创新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的当下,专家学者研究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及西南等地土司政治,能为推进制度创新、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深化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提供历史镜鉴。因此,解决当下我国促进国家统一、边疆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应是专家学者研究中国土司问题的重要取向。

[关键词]政治;服务;土司;研究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及西南等地的土司政治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相关研究在破除事象的地域、学科等边界后,日渐成为近年学界关注颇高的领域和对象,专业学术平台不断搭建,专家学者人数持续增加,基本形成老中青三代相结合的学术梯队,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专学化发展趋势明显,社会影响扩大,呈现国际化趋向。在强化中国国家认同、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认同及推进制度创新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的当下,存史资政或古为今用的研究趋向或是专家学者研究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及西南等地土司政治的重要动机。

研究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及西南等地土司政治,能为增强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的认同自信、促进国家制度创新与制度自信,以利用历史时期的制度文明和治理经验为当下创新国家制度和治理体制提供历史镜鉴。随播州海龙囤、溪州老司城和唐崖土司城等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土司制度为内核和基础的土司文化遗产既给海外境外学者研究历史时期中华民族形成及古代中国发展和当代中国状貌提供进入路径,事关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国“多元同创”基本认知的接受与思考,也是深化包括土司文化遗产在内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的重要方面,更关乎我国疆域确定、民族国家形成和民族地区发展等重大命题,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因此,政治属性是研究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及西南等地土司政治不应回避的话题,服务当下是在促进和巩固国家统一、边疆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背景下深化中国土司研究不应忽略的研究取向。

一、土司制度与国家制度创新

元朝吸取秦汉至唐宋等朝土官羁縻统治的经验教训,将“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成功治策从云南推及西南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并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上升为王朝国家整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治制度之一,系西南等地数百年土司政治的根本和基础。时至今日,古为今用地研究中国土司制度的缘起、形成、完善和废止的过程和效度,能够吸取中华民族历史时期创造的制度文明,促进制度创新,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服务于实现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

(一)元明清等朝创设实践土司制度

元明清等朝在吸取秦汉至唐宋等朝羁縻土官制度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根据西南、中南和西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状貌,吸取历朝国家整合与社会治理的经验教训,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内,创设和实践土司制度来实现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国家整合。因此,中国土司制度是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和中国“多元同创”历史进程中,是由元明清等朝创设实践并取得成功的国家治理制度之一,属于特定历史时期行之有效的地方政治制度,主要关涉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国家治理与基层政权建设、区域开发与经济交流、以文化民与变风革俗等,有效地推进国家权力渗延,强化封建王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政治统治,稳固和发展边疆民族与内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在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及中国国家“多元同创”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属于中华民族创造的制度文明,至当下仍具有重要的历史镜鉴价值和意义。

(二)当代中国迫切需要创新治理制度

时至今日,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是党和国家深化改革、治国理政的紧迫需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主张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制度创新和社会治理体制完善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等全部领域,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因此,解决影响我国当代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根本路径必须也只能依靠机制体制和制度创新,才能推动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元明清时期创设实践并取得成效的土司制度或能提供历史参照和治理镜鉴。

在本质上看,中国土司制度就是元明清时期集整合国家政治共同体、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封建王朝治理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能力于一身的地方政治制度。元明清等朝续递王朝国家治统,在大一统历史框架与地方行省管理体制内,吸取秦汉至唐宋羁縻统治经验教训,结合国家集权统治有限、地方军政管控成本高昂等实际,针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客观状貌,将元朝在云南边疆民族治理“参用土人”等成功经验,发展完善成为实现封建王朝国家整合、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地方民族事务的重要制度。因此,“古为今用”地研究中国土司制度理应成为专家学者所应秉持的动机,即探讨元明清时期王朝国家地方政治制度的兴废过程、治理效度和经验教训,研究中华民族历史时期积淀的制度文明,思考如何利用我国制度文明和文化遗产以建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下中国解决促进制度创新与建构完善治理体系能力、加强民族事务治理与完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和历史镜鉴。

事实上,元明清等朝创设实践的土司制度确与当下中国的制度创新与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建构强化有相近相通的价值。为在国土辽阔、民族众多的自然人文条件下实现王朝国家的大一统,历朝统治阶级依据不同地区与国家政治中心的距离远近和关系亲疏,依据中央集权统治强度在时间和层次的差别,提出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的“五服”理论,清醒地知道要荒之地即边疆地区不同于内地,进而因时、因地、因人地采取不治而治、渐而治之的羁縻统治策略,历史时期的边疆民族治理政策、措施和办法就在不断实践、充实、完善和总结的过程中形成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元明清等朝的土司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治理经验。元明清等朝的土司制度与西南等地的土司政治使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成为王朝国家的防御屏障,各族土司大多数情况顺服归附国家权力以赢得领辖地区的高度自治,其悖逆侵损国家很大程度是因王朝国家地方政治制度设计的割据性缺陷和各族历代土司的地方保守性,但巧用制度设定法定特权防范王权过度干预及集权与分权相统一,成为我国国家统一和治理、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先声。[1]历朝都是活务实地执行国家治理,并不划一的传统制度设计为通过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提供了成功的历史经验。专家学者指出,“一国两制”在完成我国统一大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科学构想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政治智慧的发展与超越,远承王朝国家大一统国家观念,是对历史时期封建王朝“因俗而治”与“道在羁縻”边疆政策的推陈出新,“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中国土司制度及因之而来的西南等地土司政治同样具有历史镜鉴的价值和意义。[2]

二、土司政权与国家治理体系建构

边疆与民族问题自古就是多民族统一中国必须直面的重要问题之一,民族事务治理是历朝国家统治的重要方面,必须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才尽可能把有利于社稷稳定和国家统治的官吏民众纳入统一的国家政治共同体。元明清等朝续递王朝国家治统,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创设实践土司制度完成国家整合,敕授西南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首领品级有差的职衔,让其世袭统治领辖土地和各族土民,形成中央政府—地方行省—路府州县—土司—土民的国家治理体系。西南等地各族土司认同元明清等朝续递的国家治统,归附顺服封建王朝的政治统治,利用历史形成的区域影响和王朝国家确认的地方统治权力,注重地方民族政权建设,提高地方事务治理能力,依托土司政权巩固自身统治,实现封建王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国家统治。因此,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品衔不等的各级土司实即元明清等朝创设实践土司制度以实现国家整合、地方民族首领归附王朝社稷、顺服国家权力的结果。作为地方民族政权,土司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组成部分,也通过自身建设强化地方事务治理能力。因此,古为今用地研究我国西南等地土司政权,实即研究元明清时期西南等少数民族政权建设及其运行机制,或能为构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及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提供历史镜鉴。

(一)土司政权是元明清朝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组成部分

元明清等朝由于中央集权统治能力有限、军政管控成本高昂及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发展滞后,权益性创设实践土司制度以完成国家整合,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体制内,置设各级土司并用流官挟制,建起王朝国家自上而下的治理体系,借助国家权力和王朝影响形成基本的治理能力,实现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间接国家统治。因此,土司政权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组成部分。

元朝续递王朝国家治统,地方行省成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并被赋予相关权力,是统辖较大行政区内路府州县的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各级土司在国家划省而治的过程中,也被统摄于地方流官体系,上下一体的国家治理体系得以基本建构起来。元朝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创设土司制度来整合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到王朝国家,逐步在今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湖北等省设置宣慰使或宣慰使都元帅、宣抚使、安抚使、长官、路总管府或军民总管府土官、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数百家地方民族政权,成为渗延国家权力和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基础。至元二十年(1283),四川行省讨平九溪十八峒后,大处为州,小处为县,立总管府,听顺元路宣慰司节制。乌撒乌蒙宣慰司主管今云南昭通及贵州黔西、威宁等地的军民事务,宣慰使司还有湖广容美宣慰土官田妥、湖南镇边宣慰司田氏等,宣抚使司有云南丽江路军民宣抚司、播州军民安抚司、新添葛蛮安抚司等,总管府有湖广行省思明、太平、田州、镇安、来安等路军民总管府和钦州总管府,云南行省普定总管府等,土知府有云南行省普定知府容苴,湖广行省乖西府知府阿马、鄂西散毛府覃氏等。为完成国家统一和“扶绥人心”,明朝“踵元故事”,继续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的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实施“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对各族土司以“原官授之”的同时也完善制度,“大处为州,小处为县”,“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差”敕授土司职衔,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和长官司、军民府、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及番部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万户府、千户所、蛮夷官、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各级土司,分属中央政府兵部行省都司和中央政府吏部验封司行省布政司管理,还有吏目、典史等品衔未入流的土司,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土司制度、促进国家权力渗延,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西南等地大小千余家土司强化国家的政治统治,促进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发展。清朝土司制度“因明制”而更完备严格,初期对西南等地各族土司“准与照旧袭封”,高峰时期仍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近2000家土司,但新设土弁土屯土司近390家,新设未入流的文职土司310余家,百长、土舍、土目、土典史、土驿丞等亦不入品级,严格定制化的职衔承袭、趋同内地的贡赋纳税、明确的崇儒兴学义务及式微的土兵征调等更加体现王朝政治和国家权力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强力干预,中小职衔甚至不入品级土司的大量出现和全国性改土归流基本完成,显示王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完备,封建王朝治理民族事务的程度和水平更高。

(二)土司政权是建构西南等地治理体系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手段

元明清时期,西南等地各族土司为保持自身统治地位和利益,认同元明清等朝续递的国家治统,实现封建王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间接国家统治。为最大限度谋求统治利益和巩固土司政治,各族土司注重自身政权建设,整合家族子弟和本土大姓建构起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治理体系,凭借历史形成的政治影响和元明清等朝确认的地方统治权力,在国家在场境域下,实现更加深入有效的统治。

元明清等朝根据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首领领地宽狭、实力大小和影响不同,创设实践土司制度,整合历史形成的地方民族势力到国家治理体系,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设置职衔品级不一的土司,使之在一定范围内或独立或联合地实现国家统治。在国家在场境域下,西南等地各族土司在领辖地区,利用儒家伦常、宗法制度及民族习惯法等,建构稳定的土司政权,借助国家权力和职衔等级来整合领地大姓势力参与土司政权,品衔不一的土司协调一致,形成多元共治的地方政治格局,地方民族事务治理主体得以充实,治理能力得到提升。在实践土司制度、渗延国家权力的同时,贵州西部、西北部的水西安氏和水东宋氏等彝族土司居于主要统治地位,通过九扯九纵及家支制度等最大化地整合地方势力到土司政权,内部各有品级差异和侧重分工,深化了土司政治、国家权力对各族土民与民族地区的关系和影响,民族地方事务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得以提升。洪武四年(1371),明朝沿袭前朝土司制度并成立贵州宣慰司,安氏得以世职宣慰使,宋氏得以世袭宣慰同知,在黔西、黔西北等地共同构建王朝国家对彝族土司及各族土民的治理体系,有力提升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治理能力,起到拱卫边疆、维护社稷的作用。自唐末杨端入播以降,以杨氏为首的播州历代土官土司顺附王朝社稷、认同国家治统,以唐宋至元明等朝王臣身份治理其地其民数百年,很大原因是土司政权内部的扶持拱卫,末代土司杨应龙以一己私欲破坏播州宣慰司内部的权力平衡和利益关系,最终激化自身与下属五司七姓土司的矛盾冲突,引发明朝平定叛逆、改土归流的战争和后果,可见土司政权内部治理体系的破坏与崩溃引发的恶果。[3]

事实上,播州土官土司内部以杨氏家族为主,与职级不等的其他大姓土官土司统隶合作,共同维系和巩固地方民族政权,通过总管、统治、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等职官及役吏,实现国家对各族土民与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元朝以播州等处管军万户杨汉英为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行播州军民宣抚使、播州等处管军万户,领隶黄平府及平溪、上塘、罗骆家等处,水车等处,石粉、罗家、永安等处,六洞、柔远等处,锡、乐平等处,南平、綦江等处,珍州、思宁等处,水烟等处,溱溪、涪洞等处,洞天观等处,葛娘洞等处,寨坝垭、黎焦溪等处,小孤、单张、倒柞等处,旧州草塘等处,乌江等处,恭溪、杳洞、水囤等处,平伐、月石等处,下坝、赛章、横坡、平地寨、寨劳、寨勇、上塘寨、坦埁奔、平莫、林种、密秀、沿河、祐溪等处长官。[4](卷2)至元末,播州土司政权由宣慰使、宣慰使同知、军民总管府和蛮夷总管府等构成。至明代,播州土司由播州宣慰使及同知,草塘、黄平二安抚司、安宁宣抚司及真州、播州、余庆、白泥、容山、重安、怀远、宜化等长官司构成,另有无印信之瓮水长官司,杨、罗大姓为首,何、郑、田、张、袁、卢、谭、罗、吴等土著大姓世为目把,大事谘决且互为姻亲,遇军征就以大姓子弟为首领或头目,共同统治各族土民。自南宋建炎以降,石砫土司都以马氏土司为主,有陈氏和冉氏等土司司职品级更次的同知和佥事,三方共同治理地方民族事务。

(三)土司政权建设能为当下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和完备治理能力提供历史镜鉴

时至今日,国家及社会各界面临着增强中国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等更是客观情势需要。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高度把握民族关系和看待民族问题,认为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在党在人,必须善于团结群众和争取人心,重视基层党组织和政权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使民族地区干部德才兼备,明辨是非,立场清醒,行动坚定,感情真诚,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重,以造福各族人民为念,齐心协力做好工作,颇与元明清时期的土司政权建设有所相似。元明清等朝在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的过程中,并未不顾情势地强推全国一致的流官政治,而是创设实践“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来整合西南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到王朝国家,通过任授世袭职衔、宽宥罪愆过错、奖劝贡赋功勋等方式争取、笼络甚至恩宠地方民族首领,从而实现了国家统治。西南等地各级土司归附王朝社稷,尊崇国家权力,实现民族事务军政自治,知晓忠孝仁义礼仪,卫护朝廷社稷,管控国家边疆。

因此,研究土司政权,实即研究元明清等朝的国家治理体系和边疆民族治理能力,也是研究古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地方民族政权事务治理能力。专家学者研究当下边疆、民族等问题,实际面临着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和谐及推进依法治国与民族事务管理等重大课题,分析土司政权包含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与权力渗延、边疆民族事务治理与民族区域自治等的经验教训,或有助于当下完备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能为促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历史镜鉴。

三、土司政治与民族地区发展

土司政治是元明清等朝制度创新与国家治理的产物,具体包括土司职衔任授承袭与民族地区政治统治、土司朝贡纳赋与民族地区经济开发、土司崇儒兴学与民族社会文化变迁、土兵武装与土司军事征调等,专家学者予以宏观研究和个案探讨,或能发掘其中包含政治统治、经济开发和文化变迁的规律、经验和教训,有助于推动中华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与团结、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开发与城镇化进程、加强民族事务治理与乡村社会管控等,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边疆民族治理

中华民族各成员共同缔造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边疆与民族问题都是长期影响祖国统一、边疆巩固、领土完整、民族团结、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只有民族问题解决好,边疆才能稳定,疆域才能维系,国家长治久安才能实现。[5]我国边疆是历朝政治统治较为薄弱的边远地带,且随国势强弱时有盈缩,长期属于非华夏—汉民族自治或半自治的区域,是国家抵御外敌侵及内地的战略屏障,边疆治理与民族交融相互叠加。在元明清时期,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经历数百年的土司政治,土司制度在成功处置边疆民族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西南、中南和西北等处于王朝国家的边远之地,也是多民族杂居和少数民族聚居之所,地理环境、民族构成和文化差异使封建王朝长期不能采取与内地一致的治理模式。元明清等朝续递国家治统,以强大政治军事实力为后盾,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体制下,延续秦汉至唐宋等朝的羁縻统治传统,通过创设实践“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把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整合到王朝国家,依靠各族土司将边疆管控和民族交往统一起来。

因此,元明清等朝利用土官土司制度,招抚和利用地方民族首领,对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施行恩威兼施的国家治理。[6]在漫长土司时期,各族土司通过土司制度与王朝国家进行利益博弈,因元明清等朝确认其地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而拥有高度区域自治权力,依托土司政权世袭统治领地和土民,政治上认同拱卫王朝社稷,经济上充实丰富国家府库,文化上崇儒兴学以以文化民,军事上依托土兵奉调与征,既使国家权力得以向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渗延,国家治理体系得以建构;各族土司管控的边远地区成为拱卫王朝国家的战略屏障,边疆与内地、各族土民与汉族等不同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更加深入,先进生产工具技术与适宜作物品种、中原文化与儒家伦常等得到更加深入的推广传播,成为推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经济开发、社会发展和文化变迁的重要力量,为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和国家边疆稳定奠定的坚实基础。

(二)领地文治教化

作为元明清时期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首领,各族土司不论源出何族、品级高下、历时长短、身为男女,都是王朝国家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的职官,都是封建王朝认定的合法地方统治者,政治上世袭统治领地和土民,经济上推动民族地区开发与履行朝贡纳赋,文化上以文化民与变风革俗,呈现出王朝国家与乡村社会、中央与地方、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与汉族等的互动交流关系。

在元明清等朝土司制度崇儒兴学的规约下,西南等地各族土司重视土民和领地的文治教化,借以推进国家权力渗延,促进流官政治建立并日益扩大,带动民族地区学校教育日渐兴起和中原文化深入传播,具有巩固土司统治、培养封建人才、加强文化汇融借采等作用,加强了中华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推进了中华文化“多元一体”进程,积淀了丰厚的土司文化遗产。各族土司推动中原文化和儒家伦常传播,兴起学校教育,设立儒学、学宫和司学等政教机构,延请汉裔精英教授家族子侄与土民子弟,推动科举教育和科举考试,按例选送家族子弟入国子监读书习礼,鼓励考取甚至捐纳功名,借助儒家君臣父子的忠孝伦常在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实行宗族统治。另外,西南等地各族土司强化儒释道等全国性宗教在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影响,接纳僧道信徒、修筑寺庙宫观和刊刻经籍科仪,塑造祖先神以强化土司政治的权威性与管控力,借以维系和巩固土司政治,最大限度实现各族土司的统治利益。因此,土司政治更直接表现为我国元明清等朝与西南等地历代土司与各族土民、土司与土民的政治互动,包含着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与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提升、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和地方社会控制与危机处置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和规律,实即体现着国家权力渗延和王朝统治强化的程度和地方民族社会发展与事务治理的水平。

时至今日,专家学者研究元明清时期西南等地的土司政治,体现学界对元明清等朝国家职能与地方基层政权的关注,实即是研究古代中国政治样态及民族地区与民族事务的治理成效,总结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在元明清时期的建设成就与经验教训,属于历史时期民族政策分析与地方治理绩效评估,有助于把握王朝国家与土司政权之间的权力均衡,可以认识国家权力渗延与地方民族事务治理,是对历史时期国家治理规律的把握及政权运行机制的总结,或能为当下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提高治理能力、依法治理地方民族事务及促进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历史镜鉴。

四、土司文化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自余嘉华先生提出应重视“土司文化的研究与评价”以来,[7]土司文化因中国土司制度与西南等地土司政治及中国土司文化遗产等研究的深入而渐成热词,学界基本认定“土司文化”源于土司制度和土司概念,是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传承至今并成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其保护传承及利用成为社会各界和中外学者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相关研究成果对文化遗产的理论建构与保护实践及利用路径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一)土司文化

土司文化源于元明清等朝创设实践的土司制度和西南等地建立实行的土司政治,是由国家政治精英、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及世代民众共同创造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制度层面包括土司制度及支撑土司政治的历朝羁縻统治传统、宗法制度和民族民间传统制度,政治层面包括土司政权的治所、衙署及运行机制和土司及族裔的生活起居、饮食服饰、社会交往及审美活动等,教化层面包括土司文治教化的活动、场所、器物、人物、事件及成果和土司及其族裔与各族土民推崇信奉的宗教信仰与神族科仪、修建的宗祠寺庙宫观等政教场所、参与的宗教活动与刊刻的宗教经籍,民间文化层面包括民情风俗、生活经验、生产知识、审美情趣和社会理想等并表现在生产劳动、生活习俗、岁时节庆、方言土语、故事传说、歌舞戏剧、婚葬嫁娶、人生礼仪、社会交往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内涵丰富,形式多样,其时代性、区域性、民族性、等级性、政治性、伦理性、等级性甚至性别性特征鲜明,具有存史资政和保护利用的潜力和价值。

因此,专家学者研究的土司文化是深化民族文化研究并实现文化创新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激发中华民族及其成员的文化自信,成为当下我国巩固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对象和资源。

(二)土司文化遗产

元明清等朝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创设实践土司制度,使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实行数百年的土司政治,国家政治精英、少数民族首领和各族土民共同创造土司文化并传承至今,成为闻名中外的世界文化遗产,是当下深化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拉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文化创新的重要资源和有力抓手。

随中国土司制度与西南等地土司政治研究的深入,土司文化及土司文化遗产成为学界研讨的热点难点,近三十年就有百数十的专题研究成果,仅2016年上半年就有李世愉、罗维庆和田敏等近十位专家学者撰文研讨。贵州遵义播州土司海龙囤、湖北咸丰唐崖土司城及湖南永顺老司城等在2015年成功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表明中国土司制度及西南等地各族土司职衔品级、军政统治及其生活起居、服装首饰、社会交往和审美情趣等和土司时期城池街衢、衙署庭院、牌坊碑铭、桥梁道路乃至山寨囤堡等所具有的政治属性和文化价值得到世界性认可,是我国古代的政治文化遗产,成为不可替代却亟需保护又可利用的文化遗产。

时至今日,土司文化资源利用及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拉动经济开发、改善民族生境、发展文化产业的资源和条件。另外,文化创新发展等重大命题覆盖中国土司制度相关的全部研究领域。因为元明清等朝创设实践土司制度,使西南等地的土司政治得以发生,土司文化积淀,也实即是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文化创新和土司文化遗产的积淀过程,其理路与取向与当代并无二致。因此,挖掘、整理和研究土司文化遗产,对当下民族文化遗产的理论建构、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民族文化创新等具有重要意义,而这正是专家学者应有的自觉意识和目标追求。

[参考文献]

[1]徐祖澜.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J].法学家,20106.

[2]王祝福.“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历史文化底蕴[J].理论月刊,20009.

[3]滕新才,等.试论国家认同视野下的土司关系——播州例证[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62.

[4][清]郑珍,莫友芝.遵义府志(卷2)Z.道光二十一年(1841)刻本.

[5]沙勇.传统边疆治理理论相关问题的思考——基于明朝治理北部边疆及其与蒙古关系的反思[J].求索,20148.

[6]马国君,陈冬梅.从播州杨氏辖区变迁看元明清诸王朝对西南的经营[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52.

[7]余嘉华.雪山文脉传千古——兼谈土司文化评价的几个问题[J].民族艺术研究,19962.

作者简介:彭福荣(1974 ),男,重庆涪陵人,长江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历史和地域文化研究

 
上一篇:政治史视野下民国边政研究的几点认识
下一篇:浅谈土司考古、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