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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司考古、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
发表时间:2020-01-17     阅读次数:     字体:【

【提要】在湘鄂黔三个土司文化遗址联合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之后,土司考古和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成为摆在遗产地政府和企业面前的突出问题,本文就土司考古、土司文化遗产结构和旅游开发提出了一些肤浅的认识,希望有助于相关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开展。

201574日,贵州遵义海龙囤、湖南永顺老司城、湖北咸丰唐崖土司城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此前此后,不仅“土司考古”被贵州考古学界有关专家作为一个崭新的课题、范畴和学科方向提了出来,并进行了初步论证,而且并非新生事物的“土司文化”这个历史文化范畴也被重新加以重视而演生成为和旅游开发、创意产业直接挂钩的助推地方发展的新亮点。无疑,从学术层面来说,“土司考古”因应了现实需求的同时,也符合学术和学科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要求;而开发和推动“土司旅游”也符合具有土司文化历史资源的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强烈发展愿望。如此形势下,我们就更加需要在热闹之中冷静地考量在市州、县镇层面如何把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和旅游开发利用问题需求落在实处,使得这一笔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能够在保存、延续其长久遗产价值的同时,切实、有效地服务于当下。

一、土司考古是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重要前提。就现有的土司考古而言,播州土司考古(海龙囤考古)和永顺老司城考古都取得了重要成就,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成功做出了突出贡献。就现在已经公布的材料来看,播州土司考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结构性的主体部分,即:司治衙署类遗存,土司墓葬园区,关囤遗址、田庄堰塘遗址,成果是十分丰富的。海龙囤考古基本摸清了海龙囤始建、扩建的年代,布局结构,功能等核心问题。播州土司墓葬考古,迄今为止,已清理发掘并确认了9座杨氏土司墓葬,分别是杨粲墓(13世)、杨价墓(14世)、杨文墓(15世)、杨铿墓(21世)、杨升墓(22世)、杨纲墓(24世)、杨辉墓(25世)、杨爱墓(26世)、杨烈墓(29世)。其中,近年最重要的新发现是对新蒲杨氏土司墓地和团溪杨辉墓地的全面清理发掘。除上述土司墓葬外,通过调查还新发现杨氏家族墓4座、播州宣慰使司同知罗氏家族墓地两处,以及数处疑似土司墓的大型石室墓。[1]湖南永顺老司城为永顺宣慰司数百年的司治所在,也是湘鄂渝黔土家族地区规模最大、保存状况最好的土司城址。201010月,老司城被国家文物局正式列为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为配合遗址本体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湖南文物考古部门启动了老司城第四次考古发掘。通过历年的调查、勘探与发掘,基本上弄清了城址各个功能区的分布情况,宫殿区与衙署区处于城址的中心,其周围分布有街道区、土司墓葬区、宗教区、苑墅区等功能区。老司城选址在一个偏僻、贫瘠的山区,主要出于军事目的,自然地形起到了坚固的防御作用,环绕着城址又有一系列险峻的军事关隘和防御设施。[2]

现代考古学大大改变了传统史学的面貌,在田野考古学的科学发掘基础上,相关土司文化与历史研究也获得了新的生长点。因此,贵州有学者明确提出了“土司考古”的课题范畴,并指出土司考古的核心年代主要应该是元明两代,核心范围主要是在曾经广泛推行土司制度的我国西南及邻近的鄂西南、湘西、桂西北地区。至于土司考古是否能够延伸到西北乃至东北,则是可以探讨的。因为尽管明朝在全国民族省区共设置土司(土官)3108家共2万余人,但他们的活动所留下的各类遗存是一个什么样的保存状况,其中哪些都应该属于土司考古的重要对象,则还需要辨析。单就贵州而言,我们认为“土司考古”的提出对于从元明时期“贵州四大土司”(播州杨氏、思州田氏、水西安氏、水东宋氏)的角度开展全面的工作,从而进行有深度的比较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比如,播州土司考古的开展,有助于将杨氏土司研究向其下辖的“真、播、白泥、余庆、重安、容山”六长官司的考古拓展,又将深化和弥补播州杨氏土司考古本身的研究,为其提供更具有相关性、比较性研究的空间。而播州土司研究中尚未解决的司治所在地,也可以通过同类的上下层级遗存的类比而获得一种启示。又比如,已经发掘的播州杨氏土司墓地不仅远离当时的司治衙署,而且并不是集中分布,专家推测土司墓葬不仅与田庄的直接关联,可能还与当时的墓葬祭扫制度有关。那么,如果在播州土司所辖六长官司考古中进行相应工作,是不是就可能在相关性(不论是不同还是同类现象)中获得类比解释的材料呢?显然,这是可以进行尝试的。

当然,当下土司考古的一个重要阶段性、前提性工作是,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总结相关经验,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操作层面确定土司考古应该遵循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而且,要充分认识到老司城考古、海龙囤考古,都是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的历史机遇促成的,不能据此进行毫无规划的“搭车”考古,防止出现各地的非专业“土司考古”风潮。我们认为,市(州)、县文物部门进行土司考古的重点是组织适当力量适时开展土司遗存的田野调查,以与相关土司历史的文献和传说整理工作相配合,摸清家底。

二、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的另一个重要认识论基础是清晰地把握土司文化遗产的结构性关系,在学术与文化传播上要各司其职,在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实际工作中紧紧扭住“保护为主,抢救第一”这个牛鼻子。

以播州土司海龙囤考古为中心所揭示的考古遗存,结构性地形成了土司文化遗产。这些遗存构成了以政治史(土司世系)、军事史(战争防卫)、社会史(丧葬习俗)、经济史(土司经济资源域)等为中心的土司文化遗产。但就土司文化遗产的全结构来说,这个遗产结构主要是物质性的,还不是完整的。从遗产学的角度来看,还有至少两个大宗不能完全直接地落实到物质遗存上,这两个大宗就是以历史记载为主、民间传说为辅的文献遗产,与以活态传承的民族工艺、习俗等为主体的非物质遗产。这两个大宗的遗产与上述物质遗产互补性地构成了土司文化遗产的全结构。以这样一种全结构文化遗产的认知来思考,解决土司考古和土司历史研究中的许多难点问题,实际上是要求考古学干好考古的事,文献学干好文献的事,在这个基础上实现良好的交流融合性研究。特别是由于土司考古是历史时期考古的一个分支,也就决定了土司相关历史文献的研究就成为极端重要的基础性的研究支撑。

在这一点上,要树立全面的认识,而不能盲目迷信任何单一的手段和方法。比如,目前在杨氏土司墓葬研究中,2014年在杨烈墓西北侧约10米处新发现了杨价夫妇合葬墓。与以往发现的杨氏土司墓葬皆为大型石室墓不同,杨价墓是一座带墓道、双室并列的大型土坑木椁墓,墓室之间有宽约2米的生土隔梁;墓葬保存基本完整,出土了较多随葬品,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银器。在整个墓地的北侧还发现有一处明代建筑遗址,专家推测有可能是墓地所葬某一位土司的墓祠遗迹。为什么杨价墓是土坑木椁,恐怕单纯的依赖考古学方法未必能够取得圆满的解释,尽管杨价墓的年代大体应在南宋末年,如果从元明土司制度实施中“土官有罪,罚而不废”的角度来看,这种土坑木椁是不是对墓主人相关过失的惩戒性反映呢,抑或是南宋末年抗击蒙元的权宜之举?这是有可能从文献史学的角度来加以阐释的。而明代土司的墓祠活动及其制度背景,恐怕也是可以从文献中有关古代礼制系统的陵寝制度的研究角度获得相关系统认识的。加之土司制度的设置本身就是在边疆省份实施的“以夷制夷”的重要策略,所以理论上说,土司考古中的许多问题又必然需要进行民族学、民俗学的阐释,离开民族学和民俗学,恐怕有些问题也是难以突破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史学研究范式的转型,土司研究中的社会史内涵也在不断强化,关于土司地区的行政管理与社会控制,改土归流后当地社会的重构,土司家族的儒化变迁,土司地区的移民和民族融合进程等问题,还切实地与现实有着这样那样的血脉联系。这样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也不是单一手段的研究所能够实现的。

由此观之,完整全面地对土司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开掘和保护重在基础性(基层性)和民族性,贵在科学性。西南地区土司文化遗产中不论是物质性的考古遗存,还是非物质的其它形态,大多存在于不为人们日常所重视的传统山地农业地区的民族生活中,其历史文献记载不仅保存在正史当中,还大量存在于方志文献和民间传说中,所以,应该鼓励和引导民间学者、文物保护志愿者对相关遗存进行切实可行的保护,对相关文献、传说进行系统开掘,形成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在民间的一种良好态势。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要引介相关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有深度和广度的高水平学术探索,使得相关土司文化遗产获得科学的历史论证和结构性的“复活”“再生”。

三、土司文化遗产的利用要在积极有为地加以保护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已有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具有创意产业内涵和模式驱动的适当规模的旅游开发利用。特别是注意旅游资源和产品在链条、内涵的合理配置,引导市(州)、县、乡层面以步步为营、久久为功的决心和办法实现土司文化遗产的现代利用和遗产价值的经济转化。

在这个方面,我们认为要深刻、准确、辩证地考量遗产价值的经济转化率和收益率。实际上在当代中国的旅游名胜中,并非只要入选世界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就能够实现其遗产价值的经济价值转化,因为遗产价值本身主要是指其历史价值、审美/艺术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和社会价值,而这些遗产价值的绝大多数成分是公益性的。所谓文化遗产的可开发空间、规模,开发机制都需要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估,防止盲目投入,而盲目的投入即意味着愚蠢的破坏。而且,我们必须承认,囿于遗产地的旅游所牵涉的交通、环境,遗产价值层级和公众文化体认水平和遗产传播度(知名度)、传播效应等等因素,政府和企业在旅游开发利用中就务必需要保持一份冷静。只有这样,才是科学的态度。

关于旅游营销方面的问题,属于操作性极强的环节,限于笔者的专业所及,仅提出几点浅见:

1、土司遗址地处偏远山区,交通条件和环境条件利弊互现,所以,要紧紧依托周边名胜景点景区的辐射带动效应来设计具有独特性和贴附性的品牌属性进行套餐式营销。土司文化遗产价值的重要性不意味着就天然具有对旅游客源强大吸引力,所以要善于借力打力,进行有力度的旅游营销。

2、土司旅游或者土司考古遗址公园的营销形态要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现代文化创意内涵的开发。比如时下的探险、体验类的旅游产品设计,又比如山地马拉松的营销和带动等,甚至于小成本的主题游戏软件的开发等,都是这种类型。

3、土司旅游开发要认清不同层级的客源地范围的聚合效应问题。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如何吸引相邻县份的一日游、自驾游旅游产品开发,在两三个市(州)范围内的两日游和深度体验游的旅游产品开发,都是摆在土司遗产地政府和企业面前的重要议程,有许多正反经验可以考察借鉴。

4、由于各个土司文化遗产地有着大体相近的历史与现实情况,遗产地政府和企业需要探索相通相近的旅游经营模式。这种旅游经营模式当然是有差别的,但是基于文化共性的经营模式的互相借鉴引入,可以形成不同省区的文化共享效应。

习近平同志最近在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他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毫无疑问,这是我们在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开发中的根本遵循。

【作者简介】夏保国,1969年生,历史学博士,考古学博士后,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先秦史与先秦儒学、先秦秦汉考古学、文化遗产学研究。


[1] [ 周必素、李飞:《贵州遵义播州杨氏土司遗存的发现与研究》,《考古》2015年第11期。]

[2] [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柴焕波执笔):《湖南永顺县老司城遗址》,《考古》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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