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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贵州黎平府属土司兴废问题再探
发表时间:2023-05-25     阅读次数:     字体:【

摘 要:以往对长官司的研究,多处于一种静止的数量罗列状态,特别是贵州东南部黎平府属长官司,明清时期变动频繁,对其考辨可明了明清王朝在边地的统治策略,也可探知地方政府与土司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灵活性。有明一代,明初变动最繁,旋置旋废,其后有改土归流者,有脱离仍争取不废者,有析分另置者。明末清初,各长官司在变幻莫测的政治变局中,先尊奉永历政权,后归附清王朝,其灵活性得到了充分展现。一归清朝之后,随着更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行动,土司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然而黎平府属土司,多数一直持续到清末民初,可知土司体制在黎平之地的重要性。其最后归属,亦非光绪《黎平府志》所载世袭停止就消失了,而是随着晚清社会变乱和民国时期全面废除土司制度才逐渐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的。

关键词:明清时期;土司制度;黎平府;长官司

黎平“东连靖州之官道、西控生苗之要冲、南通交广、北达辰沅”[1],虽地处极边,地理位置却十分重要,是元明清时期挺近“生苗地界”的桥头堡,元代已在此设置了大小不一的长官司多达28个[2]。明初循其制,仍置蛮夷长官司于其地,统辖其民。永乐十一年贵州建省,黎平置府,却仅辖长官司,府下并无州县,成为明代较为特殊的行政区划。[3]有清一代,虽倾力开拓“生苗地界”,并大行改土归流之举,然黎平府属之长官司,仍存11正4副的规模。由此可见,长官司在黎平地区的社会发展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十多年来,在明清黎平府属之地,发现了大量的清水江文书,若以其称道的归户性论之,绝大多数就出自这些曾为长官司所辖的村寨,以致有“清水江流域土司契约文书”之说。[4]因此,厘清黎平府属土司的变动细节,更助于准确解读清水江文书。实际上,若把黎平府属长官司放在土司制度研究的学术史下进行思考,也有其重要意义。有关土司制度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得益于张捷夫、吴永章、龚荫、李世愉等多位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对元明清土司制度的渊源脉络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5]但毋庸讳言的是,目前不少研究主要依据王朝典制,旨在说明王朝国家的边疆统治模式和效应,无法顾全制度实际运作的复杂情形。[6]因此,不管是突破社会形态进化理论的束缚,还是充分占有资料而进行史料批判的研究,都还任重道远。[7]至于直接涉及黎平府属长官司的研究成果,虽未少见,但这些成果并未仔细梳理黎平府属土司在明清时期的变动细节,以致很多问题仍处于模棱两可的境地。[8]诸如长官司的设置始末、各个时期有多少长官司及其最后的消亡时间等基本问题,仍是一笔糊涂账。至于一些长官司的析分、废而再置、改土归流后仍“死而不僵”以及它们最后究竟是怎么消解于历史长河中等更为细节的问题,尤为不明。而恰恰是这些历史过程的细节,才能准确理解明清王朝对待土司的具体态度及其拓展西南山地的战略意图,这也是自民初“边政史”以来西南土司制度学术史脉络下,应该努力和拓展的方向之一。[9]因此,本文试图全面收集和辨析正史、地方志与族谱、契约、碑刻等各类历史文献,对明清黎平府属土司的变动细节进行全面考察,以期深化相关研究,得出符合史实的研究结论。

一、明代黎平府属土司之变动

明洪武年间,尚无黎平府之建置,但在日后属黎平府所辖之地,已设置了不少土司。他们曾于洪武三年(1370年)“来朝”,属于“先朝”归附序列。鉴于这次归附是这一地带最为重要的事件,又涉及多个长官司长官,有必要摘抄其记载如下而详述之:

湖广辰州湖耳洞长官杨秀荣、潭溪长官石文焕、新化长官欧明万、平江蛮夷军民长官杨晟明、欧阳塞(寨)长官杨再仲等来朝,贡马及方物。初,辰州卫指挥副使刘宣武率兵克平古城等寨,招降湖耳、潭溪等洞官,至是来朝,纳元所授宣敕印章,上赐以冠服。既而,湖广省臣言:“五寨系靖州地,与广西融州、思、播接壤,元时置五处长官司以辖洞民,乞仍其旧制。”诏从之。于是复立湖耳、潭溪、新化、欧阳、古州八万亮寨六处蛮夷军民长官司,秩从五品,隶辰州卫,仍以秀荣等为长官。[10]

这条记载非常清楚地交代了这些土官在这一地带的重要性及其职责,作为洞官,他们统辖着这一地带的“洞民”。值得注意的是,其归附后的设置变动:湖耳、潭溪、新化、平江、欧阳寨为元代所置,归附之后,名称发生了变化,其中“湖耳、潭溪、新化”三处一字不变,而欧阳寨变成欧阳,省“寨”字,“平江蛮夷长官司”不复存在,多出了“古州及八万亮寨”两处,共计6个军民蛮夷长官司,这是明初该地长官司的第一次变动。

值得注意的是,万历《黔记》所记明代第一任长官名与洪武三年所记不同,为示说明,兹抄如下:

湖耳蛮夷正长官杨再禄,洪武五年授;潭溪蛮夷正长官石平禾,洪武五年用征古州功,诏授;新化蛮夷正长官欧明万,洪武年授;欧阳蛮夷正长官杨都统,江西泰和人,胜国时以功授,国朝因之,子载仲洪武初袭。[11]

从这个记载来看,与洪武三年完全相同者,仅新化司欧万年,有一字之差者为欧阳司杨载仲,洪武三年做杨再仲,据湘黔边界杨氏流行的“再正通光昌胜秀”字辈轮回排序,可能《黔记》把“再”音错为“载”了。如此,也仅两人与洪武三年同。而湖耳、潭溪以及不复存在的平江,则换成了另一拨人。至于换人的原因,是洪武五年古州社会变乱导致的结果。杨再禄与石平禾,是以从征有功而获得长官司正长官职位的。换言之,洪武五年左右,这一地带的土司,有一个部分“从征新官”取代“归附旧官”的变动。[12]至于变动之因,据《黎平府志》记曰:“(洪武)四年,征白岩塘、铜关铁寨等处,以功授潭溪、新化、亮寨等长官司不支俸承直郎。”[13]如潭溪长官司石和平,洪武四年以功授正长官,原长官吴金,“洪武三年入朝,命仍其原官,四年,煽诸苗叛”。[14]当然,这种后出的文献所记,也许并不一定准确,但这种从征有功而获得土官经历,成为明万历年间之后的主要书写模式。

此后,洪武十一年,吴面儿变乱,闹了五个月后远遁“溪洞”。[15]至洪武十八年(1385年),吴面儿再次发动变乱之时,“古州十二长官司悉应之”,九月,吴面儿遁上黄,“于是湖耳十长官司相继降”。由此可见,这些长官司在社会变乱时期,均会根据当时具体的形势而“叛服无常”,同时亦可知彼时已有了12个长官司的说法。[16]

永乐元年(1403年),“复设古州、龙里、欧阳、湖耳、中林验洞、八舟、漕滴洞、潭溪、福禄永从、洪州泊里、亮寨、新化、赤溪湳洞、西山阳洞十四蛮夷长官司,俱隶贵州。”[17]在这条复置长官司的文中,附带有这样的说明:“盖洪武初各设长官司,后苗蛮吴面儿梗化,发兵讨平之,遂废,至是招辑其民复业者众,故复设焉,仍以土人为长官”。细绎内容,可知这14个长官司洪武时期就已存在。[18]另外,“俱隶贵州”中的“贵州”二字,指向不明,当时有:贵州都司、贵州卫、贵州前卫、贵州宣慰使司,不过,据永乐七年《明太宗实录》载:“置贵州宣慰司古州、曹滴洞、八舟、洪州泊里、中林验洞、福禄永从、潭溪、欧阳、亮寨、湖耳、龙里、新化、西山阳洞十三蛮夷长官司流官吏目各一员。”[19]由此可知,所谓“俱隶贵州”,指的是隶贵州宣慰司。后世所出文献,均未对此有详细的说明,今人之研究,又认为是实录记载失误所致。[20]实际上,这是因为贵州尚未建省之前,长官司的隶属变动仍然极为频繁,后出之文献忽略不记,仅择大要录之。以下就以西山阳洞司的相关记载,加以说明。

前述实录载永乐元年复置时,西山阳洞司是复置14个长官司之一。而永乐五年《明太宗实录》却又载:

设山西阳峒蛮夷长官司,命寨长韦万木为长官,韦万魁为副,隶思州宣慰使司。时万木等来朝,自陈所统,凡四十七寨一千一百余户,乞置官治之,岁输租赋于五开等卫,故有是命。[21]

由此可知,永乐五年所设之西山阳洞司,有正、副之分,属于“来朝”归附序列。但在万历年间郭子章清查之时,因西山阳洞尚处于废止状态,明初情况失载,故无法得知其明初变动情况。后世文献,基本遵循了永乐五年的说法,《寰宇通志》就载:“西山阳洞蛮夷长官司,在府城东南百里,古为生苗地,国朝永乐五年建。”[22]后来,《明史》详载了该长官司设置情形:“永乐五年,寨长韦万木来朝,自陈所统四十七寨,乞设官。因设西山阳洞长官司,以万木为屯长。”[23]于是,西山阳洞司建于永乐五年遂成定说。

但是,这样就完全忽视了永乐元年复置说法,同时也进一步否定了“洪武五年仍置蛮夷长官司十四”[24]的说法,显得自相矛盾。不过,这种看似矛盾的记载,其实比较符合明初贵州东南部的情形,彼时明王朝开始加大力度对这一地带进行开发,当地民众反抗斗争极为猛烈,长官司旋置旋废的情况颇为常见。就西山阳洞的地理位置来说,其最为靠近“生苗地界”,不排除永乐元年复之后又脱离,至永乐五年,又再来归附的情形,这从其后来的表现,也可进一步得到证明(详后文)。因此,明初特别是永乐贵州建省之前,贵州东南部变动过于急速,以致后世文献记载这一历史时期时,常常出现看似矛盾却又符合常理的现象。这种情形,在贵州建省之后,就较少出现了。

永乐十一年(1413年),贵州建省,辟八府[25],黎平府作为仅辖土司的府出现,辖潭溪、曹滴洞、古州、八舟、福禄永从、洪州泊里、西山阳洞等七蛮夷长官司。[26]至宣德九年(1434年),“并贵州新化府入黎平府,以新化、湖耳、亮寨、欧阳、中林验洞、龙里、赤溪湳洞七蛮夷长官司,皆隶黎平府。”[27]至此,永乐元年复置的那14个长官司,全部隶黎平府。此后明代黎平府属土司,还发生了三次较大的变动,值得注意:

第一次是正统六年(1441年),因“土官李瑛故绝岁久”[28],改福禄永从蛮夷长官司为永从县,系黎平府属土司改土归流第一例。黎平府属长官司降为13个,这也是多数史籍均载黎平府“领长官司十三、县一”[29]的来源。

第二次是西山阳洞长官司的变动。据万历《贵州通志》在叙述沿革时云“(正统)十二年,废西山阳洞土司入于夷”,而在“西山阳洞蛮夷长官司”条又云:“正统十四年,广西生苗叛杀,司废,近年议复”。[30]这种模棱两可的简述,仅知西山阳洞司于正统年间废止,至万历年间又议复置,但在近130年的时间里,明王朝并没有顺势改土归流,颇令人费解,要知道黎平府已有改土归流的先例。于此,万历《黔记》有一说明:

故长官韦方魁,自正统中獞人叛,遂纳印于府,其后獞稍聚,耕种自给。嘉靖乙丑,韦文郁自称方魁裔孙,求印治之,请于两台,不可。壬辰,吏部除吏目易明,洞獞弗纳,知府祝寿遣知县李霖诣洞谕之,终弗听。癸巳[31],寿召其长官韦文光与知县霖,集其乡老谕以利害,洞人愿岁输粮米一十五石,无何寿擢去,遂不复征。二十九年,吏部除吏目张道,洞人亦弗纳,道解官去。今长官韦昌金。[32]

综合这段记述可知,西山阳洞长官在遭遇变乱时,曾把长官司印纳于黎平府,变乱平息后,耕种自给,但未及时讨取印信,处于前文所谓“司废”阶段。而从嘉靖年间几经周折的记述来看,除嘉靖八年官方不同意给印之外[33],其余几次互动的核心,均在于“洞人”是否愿意纳粮为复置依据,最终因“洞人弗纳”而作罢。之后的情形,在万历十一年(1583年)贵州巡抚刘庠所上《复西山司寨疏》有了更为详细的记载:

查照黎平军民府,设在边陬,界连楚粤,原辖西山阳洞长官,延袤颇广,昔称富庶,倡乘猺獞之乱,遂尔皆叛。至今在广西约束,则曰原属贵州之黎平,在贵州稽查,则云尽为广西之占据,互相拖避,靡可羁縻。吏目俱经改除,印信又已进缴,续该知府张翼先至省,臣将郡志开载及今当招抚之由,指示本官,本官回任,多方抚谕,而酋长韦昌金,翻然悔悟,率众来归,且报人丁二千余名口,认输旧额钱粮七石。覆行该府详审,果出归顺真心,虽边地蠢苗,若非盛世所重,而叛苗旷土,实则版籍攸关……伏乞敕下该部,将韦昌金先赐给冠带,听其抚恤旧苗,原缴印信,仍祈颁降前来,暂发本府貯库。面谕本舍,三年之后,果能尽率所部,永坚一心,输纳差粮,依期不爽,令其承袭祖职,给与印信专管。应复官吏衙门,另行议处。……[34]

至此,其未被改流的原因已十分清楚,西山阳洞处于黔粤边界,贵州、广西两省掣肘使然耳。于是,朝廷同意了贵州巡抚的的建议,“赐西山阳洞长官司酋长韦昌金冠帯,……待三年后果能输纳粮差,准与承袭祖职。”[35]从此,西山阳洞长官司又再次进入土司序列。

第三次变动是古州长官司分出三郎长官司。有关三郎长官司,并未见于明代典籍之中,而它在康熙年间一出现,就已改土归流。[36]因此,后世记载亦语焉未详,如《黔南识略》载:“三郎司土舍,明嘉靖三十六年置,今住三郎,府东北三十五里。”[37]然而,这种说法给人一种并无三郎司的印象,而一开始就是三郎司土舍,也没有说明是何缘由,就突然设了这么个土舍。直到光绪《黎平府志》编修时,根据“三郎司图册”所载,三郎司的始末才有了详细说明:

古州长官司七世杨正、杨勇争袭讦告无休,黎平府张廷桂于嘉靖三十六年,将地方钱粮分二转,详具题分袭古州、三郎长官司,令各料理地方钱粮、土务。于是杨勇承袭古州司,住罗里,杨正承袭三郎司,是古州司袭次应自杨秀茂始,三郎司袭次应自杨正始。[38]

由此可知,是因古州长官司出现了争袭事件,才由古州长官司分出了三郎长官司。不过,万历《贵州通志》与郭子章《黔记》均未见载。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三郎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府设土司”,即并未经过朝廷正式任命,只是黎平府知府张廷桂操作的结果,其职责主要处理地方钱粮和“土务”。因此,这类长官司只是黎平府内部认可的一种地方代理人,只不过用了土司的名号而已。这可能也是“谭图”没有标注它的原因。[39]

要之,这三次变动,后两次均为此前学界未注意者,因此,亦未能发现黎平府属土司的特殊性。由此三次变动可知黎平府属土司的三种形态:第一种是改土归流,也是黎平府以长官司直接改成县的唯一例子,此后再无以司改县行政设置;第二种是长官司叛变,但并未及时对它实施改土归流,而是知府出面,努力争取其重新归附;第三种是析分长官司,黎平府通过利用争袭的方式,把那些较大的长官司一分为二,削弱其势力。这三种形态显示出地方政府在统治边疆地区的灵活与努力。

此后,黎平府属长官司再无革废记录,一直持续到晚明。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明代黎平府十三司一县的说法,并未包括副长官司,而清代副长官司已经单列。那么,这些副长官从何而来?其实,明代设置长官司时,已多有副长官之设,前述永乐五年之赤溪湳洞、西山阳洞即是。实际上,万历《贵州通志》编纂时,黎平府正、副长官已有统计,正、副皆备者:曹滴司、潭溪司、洪州司、湖耳司、欧阳司,而赤溪司有正长官两名。[40]因此,有明一代,黎平府属长官司最盛时应为16正5副的规模,包含了一个黎平府内部设置的三郎长官司。

二、南明时期黎平府属土司的动向

此前有关土司在明末清初的变动细节,并无关注。实际上,明末清初的变动细节,最能体现土司的心态与朝廷对土司的态度,故有必要详论之。明末“天崩地裂”,崇祯皇帝自缢于煤山,南明政权举起反清大旗,但节节败退,在西退的道路上,贵州成为主要的阵地,永历皇帝曾在贵州盘踞四年。在此期间,黎平府属长官司全部尊奉永历政权,积极参与抗清活动。下面这份委牌,可资说明:

委 牌

钦命督师恢复江豫楚蜀云贵两广军务粮饷 特赐蟒玉上方便宜行事左柱国少傅太子太师中极殿大学士兼兵部尚书何 为军务事。炤得武生员龙建极,学抱文韬,久奋匡时之志,胸藏武库,堪资定乱之猷,合委监纪。为此。牌仰本官即便以监纪衔,监理营务,佐筹机宜,用勷恢剿,以纪绩,施行,须至牌者

右 牌 仰 监 纪 龙 建 极 准此

永 历 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行

督师阁部 定 限 次 月 完 日 缴[41]

这是时任南明兵部尚书的何腾蛟,发给黎平府亮寨长官司龙建极的委牌,让其监理营务,参与军事筹划等事宜,落款时间为永历二年,这离永历六年(1652年)永历皇帝进入贵州还有四年。由此可见,南明政权在争取土司方面的工作并没有落下,而土司也能迅速响应南明号召,参与到抗清活动中去。至永历十二年(1658年),即使清军已经挺近贵州,但黎平府长官司仍尊奉永历王朝。如一方立在八舟长官司的《惇睦碑记》,主要内容为八舟长官司吴氏长官分房事宜,时间落款为“永历十二年二月”[42]。此时已经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军已于这年二、三月间攻入黎平临近的靖州,随后迅速攻占镇远、黄平、平越等地,并于四月攻占贵阳。[43]他们这个时候还用永历年号,显然没有打算马上降清。

实际上,不仅长官司长官尊奉南明政权,永历政权的影响已深入到乡村各地,如一件解决纠纷的契约就写道:

立合同民人成仓、石希还,今[因]在路口头言语冲状,希[还]□上、下二寨中人处明,笑□□日后相遇,仍旧相□□□计让,自处明之后,不□□□言忘,如有不□之事,语中人告官究[罚],〖恐〗后无凭,立此为照。

永历九年七月初七日立

凭中人:□合明、张纯修、刘美所、答才、三胜、合海[44]

这件文书系黎平县坝寨乡高场村吴昌发家藏文书之一,属民间手写“白契”。高场分为上、下二寨,分属古州长官司与八舟长官司所辖。合同所述为两人争吵,经上、下两寨中人调解而争端消解。虽然事与南明政权无关,但乡村社会一纸白契的书写,却娴熟利用了永历年号,足以说明,黎平府属长官司及其所辖村寨的民众,均已站在了南明政权一边,甚至在清军进入贵州之后,不惜与之开战者(详后文曹滴司抗清事例)。

三、清代黎平府属土司之变动

清初西南地区局势极为复杂,土司随局势而各自尊奉着不同的政权,面对这种局势,清军一开进西南,就着重对土司群体发出了善意的“传谕”:“有归顺者俱加意安抚,令其得所,秋毫无有所犯,仍严饬兵丁,勿令掠夺;其中有能效力建功者,不靳高爵厚禄,以示鼓劝。”[45]土司群体在大势所趋之下,大部分都归附了清王朝。随后,吴三桂变乱又起,云贵两省又成为主战场,土司群体面临重新选择。从目前所见民间历史文献来看,当时黎平府属长官司归附了吴三桂政权,例如龙里长官司长官修于道光八年(1828年)的《杨氏族谱》,收有一篇《龙里司古祠碑序》,撰写者是“钦差巡按湖南监军监察御史胡天玉”[46],时间落款是“周三年九月”。[47]说明龙里长官司确实归附了吴三桂“伪周”政权。不过,在“伪周”政权即将败亡之际,一些长官司又“投诚”了清朝。如亮寨长官司长官龙氏所修《龙氏家乘》收录的两件“劄付”,其中一件内容如下:

钦命定远平寇大将军固山贝子为颁给劄付事,照得亮寨正长官司龙文炳,缴劄投诚可嘉,今仍准以正长官之职,照旧管事,本官务宜竭力尽心,抚绥蛮夷,防守隘口,毋负委任至意,须至劄付者。

右付正长官司龙文炳准此

康熙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给[48]

从时间上看,吴三桂已于康熙十七年(1678年)称帝之后逝去,虽然“伪周”政权还苟延残喘了三年,但大势已去,此时黎平府属土司,自然不会再替它卖命了,“投诚”清朝顺理成章。对清初这一段惊心动魄的变动细节,光绪《黎平府志》根据“各司图册”有详载:

顺治四年平南将军恭顺王孔有德招抚,黎靖各司赴军前投诚,将前明所领印信、号纸呈缴,蒙赏给银牌、缎匹,饬令回司任事。十五年经略洪承畴取滇、黔,各司将钱粮版籍赍省投诚,俱准照原职管事。康熙元年,布政司汇详题请,先后发给号纸各一道,铜印各一颗,惟三郎司及四副司无印。十三年,吴逆叛,追缴印信、号纸,另给伪印、伪劄。维时武冈道路险阻,各司赴粤西投诚,钦命大将军和硕简亲王抚蛮灭寇将军傅给发劄付各一道,饬令回司任事。十九年,大兵荡平吴逆,各司赴沅州军投诚,缴伪印、伪劄。平寇大将军固山贝子颁给劄付各一道,仍饬回司任事。嗣后抚部院杨题奉旨准领各司正、副长官号纸一道,正长官铜印一颗。[49]

从中可知,顺治十五年,这些长官司基本归附清朝,并全部按照“原职管事”。至康熙元年,经布政使司汇总提交朝廷,先后给这些长官司颁发了代表他们有执行权力的“号纸”和印信。康熙十三年吴三桂之乱时,曾把清朝颁发的号纸和印信全部追缴,另发印信。在此期间,这些长官司与清朝暗通款曲,两次赴清军营前“投诚”。直至康熙十九年吴三桂被剿灭以后,又重新提请朝廷给予号纸和印信。从此以后,这些长官司全部在清朝的掌控之中。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土司最终都归附清朝,早在顺治十七年,曹滴长官司就发动了反清活动。[50]在反叛前夕,他们不惜变卖产业,获取活动资金。清水江文书中就遗存有这样一件文书:

立土退曹滴司祖太,为因霞爷紧急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复退门楼内寨中大塘一口,转归上龙寨乡老杨乡华、总千、老转、補银、的贾、祼補、孟凤台等。当日凭中议定,实受过价银九色银五十四两正,入手领回应用。其塘自退自后,任从上龙永远管业,日后不许房族子孙畨悔,如有房族子孙畨悔者,执官受罪,倘日后查出文约,视同故纸。恐人性难凭,立此土退永远存照。

凭中 梁明宇

八柳舍四爷、補蘭姝

罗里補官保、補潘

代笔 龙里司

顺治十七年庚子年五月十八日立[51]

曹滴司于顺治十七年六月变乱,这份文书立于五月,说明他们在反清之前,曾有紧急的筹款活动。不过,这次变乱随即被清朝的“黎靖兵讨平”,曹滴司被改土归流,其地 “令黎平府经历管理”,[52]此后不复存在。

在随后的历史时期里,这些长官司在清朝的控制下,有的被改土归流,有的继续履行着清朝赋予的权力与职责。最早被改土归流的长官司有三:康熙二十三年,黎平府分管三郎司,“因议叙土司案内,改土归流”;赤溪楠洞司,也“因议叙土司案内,不准承袭”;[53]康熙二十五年,“西山司以叛废”,“以其地入(永从)县”[54]。当然,这三个清代被改土归流的三个长官司中,三郎司和赤溪楠洞司并未彻底改流,而以其他的继续在地方社会中扮演这土官的角色。[55]

要之,有清一代,黎平府属长官司最盛时应为14正4副的规模,较之明代有所减少。主要是在康熙年间有所裁革,在影响深远的雍正朝改土归流事件中,反而没有一个被改土归流者,足见土司制度在黎平地方管理重要性

四、黎平府属土司的最后归宿

那么,这些土司后来又是如何消失于历史长河之中的呢?光绪十八年修成《黎平府志》,详细记载这些长官司承袭情况,其中每个长官司长官的最后承袭者如下:

潭溪长官司,石承基,嘉庆年间袭;潭溪副长官司,石如明,嘉庆元年袭;八舟长官司,吴绍先,嘉庆十年袭;古州长官司,杨显祖,同治十三年袭;洪州长官司,李福恒,光绪十三年袭;洪州副长官司,林秀棠,道光十年袭;新化长官司,欧阳本光,嘉庆十九年袭;欧阳长官司,阳时亨,乾隆二十年袭;欧阳副长官司,吴光亮,道光八年袭;亮寨长官司,龙家谟,道光四年袭;湖耳长官司,杨再廷,道光二十年袭;湖耳副长官司,杨起亨,道光七年袭;中林长官司,杨之英,咸丰五年袭;龙里长官司,杨绍奇,道光二十二年袭;三郎长官司,杨樾,道光五年袭。[56]

由此可见,最早者为乾隆二十年(1755年),最晚者为光绪十三年(1887年)。其中,咸同之乱后,只有两个长官司还有承袭记录,之所以这两个还能继续承袭,除去古州长官司长官杨占先战死而需要继续鼓励与补偿之外,洪州长官司则是因为其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特殊,朝廷尚须借助其力量,来对付地方势力“四脚牛”。[57]这一承袭纪录,给人们的印象就是这些土司最后一代世袭之后,再无承袭,既无承袭,那么迨最后一任长官逝世以后,便再无长官,既无长官,那么长官司似乎也就不存在了。

不过,同样据光绪《黎平府志》载:“其有乐敦洞长官司、上黎平长官司早经裁革,即十四内之赤溪司、西山司、福禄司、曹滴司亦渐次裁去,今正长官十一,副长官四,具有明以来宗支图册可考。”[58]所谓“今正长官十一,副长官四”之说,证明在编篡府志时,还是11正4副的规模。果真如此,则颇令人不理解的是:何以有些长官司乾隆二十年有承袭纪录之后就一直未见了呢?譬如欧阳长官司的阳时亨似乎也可不能从乾隆二十年一直活到光绪十八年(1892年)。其余多数均在嘉庆、道光之后就再无承袭记录。若对清代承袭纪录进行统计分析,可知黎平府这些土司代与代之间的承袭间隔时间,最长的是洪州长官司李煦和其子李天章之间,李煦于顺治四年袭,李天章于康熙五十七年袭,间隔71年。[59]这当然是极端事例,其余一般均在10-40年间,就有承袭记录,毕竟长命百岁在那个时代并不多见。当然,还有一种极端事例,就是出现现职革职,子孙承袭的情况。如李天章于康熙五十七承袭之后,又有“旋革”之纪录,至其子李晋承袭已是乾隆八年,中间有35年的空档,虽然未知“旋革”的具体时间,但从“旋”字上看,应该是在短时间内被革职的,那么,这35年之内,似乎是没有长官的。这样,也可能在承袭的记录上,时间上会拖延。问题是,这种极端事例,不会同时发生在这么多长官司的身上,况且还有光绪十三年袭职的记录。因此,这一记载对于后人的迷惑性颇大,也为后世研究这段历史时增添了诸多可以探讨的空间,诸如新兴团练势力代替土司势力等。

这种情况的出现,确实与咸、同时期贵州近二十年的社会变乱有关。在此期间,新的军事组织不断出现。早在咸丰初年胡林翼为黎平知府时,就曾择地建碉堡,兴办团练,施行坚壁清野之策。此后还有一些生员组织义兵以及款军,成为抗击社会变乱的主力。[60]在这次社会变乱结束之后,有关苗疆善后事宜里面,又着重讨论了裁革土司问题,他们认为:从前改土归流,保留了一些土司,是因为当时有不得已之故,但现在应该一律裁革,分设里长、甲长,迁其土目于内地。[61]

那么,在这次社会变乱中,黎平府属长官司又在干什么?以至于善后事宜中,非尽革不可呢?实际上,他们大部分都参加了战斗,如古州司长官杨占先因参加协守古州而“死于阵”[62]。兹再举一件功牌具体展现他们在这次社会动荡中的所作所为:

功 牌

兼署云贵总督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云南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理粮饷徐 为发给功牌事。照得本兼署部堂查有龙世美,打仗出力,办团防剿贼匪,合行给发功牌,以示奖励。为此,牌仰龙世美准照,准其戴五品顶戴,如能再行立功,随时升赏,务外奋勉图报,不得藉牌妄生事端,切切,须至牌者。

右牌给五品军功龙世美 准此

兼署云贵总督 黎字第十四号[63]

牌中龙世美系亮寨长官司长官龙家谟的七房叔祖,从中可知,他不仅“打仗出力”,而且也办起了团练,藉此得到五品军功。由此可见,土司群体在这次社会变乱中,也是地方社会防护的核心力量之一。然而,虽然光绪九年尚有“拟酌改黔省土司为世职”[64]的奏议,但黎平府这些长官司除洪州司外,再无官方记录。这可能也与当时社会变动以及接踵而至的改朝换代有关系。如与黎平府邻近的镇远府,就有民国初年对其辖下长官承袭情况的记录:

都素长官司何氏后裔册报称:民国四年十月内县知事萧乃昌饬催各土司填报承袭人员一文略曰:奉道署第一六五号饬前奉贵州巡按使署,饬转准内务部咨以各省土司,前清隶属吏、兵两部,现行官制归本部执掌,自应查明须发执照一案,前奉道署饬发表式,当经李前县长转发在案,仰将例应承袭人员填表具报等因。当经列表呈报,旋以护国军兴,未奉颁发执照,遂停止承袭,是各司长官司,袭自清末者,迄民国初仍以原名义任事。至是,虽列报例应承袭人员,然迄未奉颁证照微诸事,实自民国肇兴,即已废矣。[65]

由此仍可见镇远所辖长官司在民国初年的承袭境遇,虽然“任事”如故,但承袭已在政局的不断变动中,不了了之。而黎平府辖长官司,仍可在民间文历史献里见到其身影。如亮寨长官司于民国十年刊印的《龙氏迪光录》,当中“长官司图册式”,就载道光七年龙家谟承袭之后,仍有其子龙安泽及以下世系:龙安泽→龙田→龙盛聪→龙明伦,虽然当中仅有龙见田尚有“荫袭”字样。[66]但根据“长官司图册式”世系图,说明在民国重修族谱时,龙明伦仍为长官。另外,在黎平府内,禁止土司行为的碑刻遍立于土司衙门所在地或其管辖之地。如光绪二年禁止“土司书吏联为一气,勒派夫马酒食”的《德垂万古》碑,就立在欧阳长官司之地。[67]

正因如此,直到民国时期,民国政府还对土司进行了大力整饬,于民国十八年印制了《土司调查表》,命令各省政府对土司进行调查,并征求其改革意见。十九年至二十年连续命令改土归流。二十八年以来,绝对不核准土司补职。在这种背景下,贵州省于民国二十四年对内政部报告“全省境内土司制度无复存在”,表明当时已无土司存在。[68]因此,黎平府辖下土司,也是随着民国政府大力整饬下,最终编入乡、村两级行政区划之中的。

五、结语

贵州东南部的黎平府,宋代以降就是王朝国家从湖广靖州往西开拓的桥头堡,至元代设置20余个长官司一字排开,这种挺近“生苗地界”桥头堡的位置更加明显。对其兴废细节的考辨,是理解王朝国家力量挺近西南山地的重要一环。洪武初年,这一地带的长官司,有延续元代所置者,有合并元代所置者,有从征立功而新立者,同时亦存在着“从征有功”的新官替代“来朝归附”的旧官之变动,这是王朝国家力量替代世袭土著土官权力的重要途径。在这种方式下,黎平逐渐成为土人土官、汉人土官、流官共同治理的地域社会。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历经明清两朝的不断变动,无论是明清两朝的改土归流,还是王朝兴替,无论是雍正朝“开辟苗疆”,还是咸、同时期的社会大变乱,都未能从根本上彻底摧毁土司制度。具体言之,黎平府属长土司,有明一代,全盛时达到16正5副的规模;明末清初社会变乱时代,这些土官闻风而动,随政治局势的变动而归属不同政权,其灵活性得到充分体现;有清一代,全盛时达到14正4副的规模,较之明代有所减少,主要是在康熙年间有所裁革,在影响深远的雍正朝改土归流和开辟苗疆事件中,反而没有一个被改土归流者。直到民国成立,废除帝制之后的改造运动,才彻底结束。由此可见,土司制度在元明以来王朝国家开拓西南山地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按,作者吴才茂,男,贵州天柱人,历史学博士,凯里学院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西南民族史、明清史、清水江文书研究。原文载《贵州民族研究》2023年第2期,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

编辑:丁海艳

审核:董书林

审签: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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