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是我国在元明清等朝存在的特殊土官形式,代表国家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进行统治的政治代表和地方政权,是民族上层、朝廷命官和地方流官政府倚重的实力派,土司衙门是各有土司民族的最高权力机关。元明清等朝承续国家大统,中央政府任授少数民族首领职务爵位,使其世代统治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其官衔名称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巡检、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曰长官司等,是国家在“大一统”前提下军政统一的地方民族政权,是统治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官府衙门,后逐渐分属于吏部验封司、兵部武选司。作为一项特殊的地方政治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是在吸取秦汉而唐宋等朝羁縻制度的经验和教学的基础上,元明清等朝为强化中央集权政治、推进经济开发、实现国家统一、维护边疆稳定、促进文化变革和巩固民族团结而依据特殊历史条件、针对特定行政范围和有限的历史时期实行的特殊的地方政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制度完善过程,制度内涵十分丰富,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一)制度完备过程学界对中国土司制度的起源存在歧见,或将其源头远溯至秦汉而唐宋以来的羁縻土官制度,随集权能力强化、国家权力下沉和封建国势强盛等而渐次得到强化,在元明清等朝产生、发展、完善并被废止;专家学者目前对此较为统一的意见是土司制度始于元代,依据是元朝总结历代王朝羁縻政治的经验教训,为加强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驾驭和控制而施行“蒙夷参治”之法,使官有流土之分。目前有史志文献和研究成果另有指出广西的土司制度始兴于宋代,即广西地域土司制度渊源于唐宋,确立于元代,完善于明代和衰落于清代,消亡于民国。
1.元代制度创设与实践。为强化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政治统治,元朝中央政府除推行行省制度外,将曾经长期“羁縻”府州县“内地化”成“王土”;派驻流官统治或效法宋代“从俗而治”的管控传统而设置诸如宣慰、宣抚及安抚等各级土司,通过“蒙夷参治”之法实现国家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实行间接统治。在职位设置方面,元代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设置大小土司700家。在四川,中央政府设置25家;在云南,中央政府设置125家;在贵州,中央政府设置405家;在广西,中央政府设置83家;在湖南,中央政府设置26家;在湖北,中央政府设置36家等土司,其中或有品级低下未加统计和名称有变而实为一家者。在土司政治信物方面,元朝正式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和金银字圆符等,是元代土司政治文化的重要载体。在朝贡纳赋方面,历代各族土司的按例朝贡纳赋体现了少数民族及其首领的国家认同和政治归附。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土司朝贡时间因位置远近、关系亲属、物质出产等而有一年、二年与三年制不同,进京贡赋的人数规模尚无定制而被稍加限制,朝贡纳赋的物品因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出产差异而颇有不同,中央政府为厚赐以来远人的目的而优厚回报朝贡土司,也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阅户籍民”和“额定租赋”以示管辖。在军事征调方面,各族历代土司根据中央政府“编民出军役”的,要求而组织如云南寸白军,广西撞兵、黎兵、蛮兵、徭兵,贵州思播土兵、顺元土兵、八番军和四川罗罗斯军等,并“屯田自给”以解决粮草问题,也奉调军征以保境安民。在职位传承升迁方面,中央政府确认了一经授职便世袭、延续“从俗”而少加干预的原则,规定子侄兄弟和夫妻承袭的次序,对“有勋劳“土官土司便行”升赏并惩戒“故为阻难”官吏,宽宥罪愆土官土司而不轻易加兵讨伐。
2.明代制度完善与成熟。明朝土司制度“踵元故事,大为恢拓”,主要方针在于“扶绥人心”,政策是“原官授之”,赐予爵禄名号,分别司州府县管理,以恩威并济手段达到额以赋税和“易为统摄”的目的。明代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土司设置从湖广而渐次展开,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得以普遍实行土司政治。明代全国土司分为文武两个系统,武职土司主要设置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约960家的大小土司对明朝强化对民族地区的统治和促进少数民族发展有很大作用;文职土司设置在社会经济文化较为发展或“夷汉杂居”地区,约650家大小土司的设置标志着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接近和基本同于内地。明代土司的设置原则是“大处为州,小处为县”,根据领地大小和人口数量来设置的土司,职官大小“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差”,分别隶属中央政府兵部行省都司和中央政府吏部验封司行省布政司管理。明代武职土司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和长官司等不同,还有番部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万户府、千户所、蛮夷官、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名称,文职土司则有军民府、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不同。明代武职土司衔品“一如流官”而从正三品至正六品,亦有诸如吏目等土司品衔未入流;文职土司则有正四品直至从九品的品衔差异,还有诸如典史等土司无品级可言。明代土司一经授职,亦有诰敕、印章、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也有符牌等物件联系中央政府与大小土司,加强了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控制。明代土司职位承袭制度日渐形成,有“赴阙授职”的要求,但因土司大小和位置远近而不彻底执行;“承袭人范围”有“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的圈定,大多实行嫡长子继承制,部分土司承袭存在“兄终弟及”、“叔侄相立”、“族属袭替”、“妻妾继袭”、“女媳继职”及“子死母袭”等情况;“承袭办法”规定“具图本结状”、“预定承袭人”、设定袭职禁例等。明代土司的升迁主要依靠军功、忠勤、纳米和进献等途径,基本参照流官的待遇,或升品级,或授流官,或加虚衔等;除“反叛必诛”外,明代土司或因罪过大小而被施以典刑、革降、流迁等惩罚,但也会以不同原因而予以宽宥和赎罪;明代土司的朝贡纳赋制度因政治意义而被中央政府重视,在地方风物朝贡、三年一贡的贡期、渐成定制的人数、厚加回赠的回赐、朝贡过期及数目不足的违例等方面形成制度;对在籍编户征收租赋,允许土司自认输纳,根据灾荒和战功而蠲免,现实国家的宽仁和朝廷的恩宠。明代土司因“以蛮攻蛮”的原因而被允准组建土兵,由于卫所制度的失败而成为国家非常重要的军事力量,其规模因“寓兵于农”而战时召集而难确知,主要有保境、轮戍和征讨等历史作用。明代土司文教制度规定土司子弟以特恩、岁贡和选贡等方式进入国子监读书,国家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袭职土司子弟入学和奖劝土民俊秀子弟读书,在民族地区开科取士。3.清代制度完备与革除。清代土司制度“因明制”并加损益,使之完备严格而走向灭亡。清初完成天下大统而“准与照旧袭封”,吸引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土司归附而置设土司,武职大小土司一千三百余家,其中有新设土弁土屯土司近390家;文职土司近470家,其中新设未入流的土司310余家。清代土司职位承袭制度几同于明代而略有变化,武职土司从指挥使司级的正三品到土外委额外的从九品,另有百长、土舍和土目不入品级,故明卫所首领成为卫所土司,将归附民族首领设置土弁,建立诸如土屯守备、土屯千总等土司;文职土司的职衔有土知府的从四品到土巡检的从九品的不等,另有土典史、土驿丞等无品级,其变化在于对部分土司授予虚衔,将部分土司品级予以降低。清朝中央政府对任授的土司颁给印信号纸作为职位的证明和权力的象征,改换前朝印信号纸,处分土司丢失印信号纸的行为,授予诰敕以作为土司职位凭据。清代土司职位承袭须严格宗支嫡庶次序的袭替定例,不准淆乱顶冒,规定承袭人十五岁方准承袭,承袭人必须将顶辈宗图、亲供、地方官并邻封土司印甘各结以及原领号纸等详报督抚并由督抚具体请袭,对承袭期限、土司护印、地方流官办理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曾要求“新身赴京”授职,对受贿匿凶等的土司有“袭替禁例”。清代土司的奖惩抚恤缘由主要有“安抚夷民”、“完纳钱粮”、“擒捕盗贼”等方面成效优越,明确规定其职衔品级,或赏其虚衔顶戴和名号等,参照流官以“三年大计”进行考核,对吓诈、侵害土民、放纵土民为盗为匪及匿凶隐罪的土司予以参革、降调、罚俸、狱枷、杖责等处罚,按例抚恤因征调而伤亡的土司及土民。清代土司既为朝廷命官,亦须承担朝贡纳赋和兵役等义务。清代土司的朝贡制度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甚至五年一贡,贡物的品种、数量等较明代有增加趋势,珍奇物品进京贡献,其他物品由行省集中解送或折银缴纳;清代新附土司的赋税多自报估定,其他土司多照原额认纳实物或折银,其品种主要有银、米、麦、荞、豆、茶、布等,地方官吏的需索与部分土司的强征使得土民苦不堪言,为土民要求改流埋下了导火线。清代土司的土兵平时保境安民、战时奉调出征打仗及维护土司地区的社会秩序等,土弁土兵及营汛属土兵数量不少,因“习战斗,谙兵情”而很有实力。清代土司的文教制度子啊明代基础上有了较大发展,历代土司及家族子弟必须入学习礼,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设立义学,创建书院以教化土民俊秀子弟,设置土司府州县学以开科取士,额定贡生名额,允许土官土司子弟捐纳功名。清代土司的开销多靠官庄供给,划定土司领地疆界,土司划归流官节制,禁止土司擅离领地,允准土司再行份袭,将土司改流而削力。
省份职衔 | 甘肃 | 四川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 湖南 | 青海 | 西藏 | 合计 |
土知府 | | | | 4 | | | | | 4 |
土同知 | | | | 1 | 2 | | | | 3 |
土通判 | | 1 | | 2 | 1 | | | | 4 |
土推官 | | | | | 1 | | | | 1 |
土经历 | | | | 1 | | | | | 1 |
土知事 | | 1 | | 1 | | | | | 2 |
土知州 | | | 22 | 5 | | | | | 27 |
土同知 | | | | 5 | | | | | 5 |
土州判 | | | | 2 | | | | | 2 |
土吏目 | | | | | 1 | | | | 1 |
土知县 | | | 4 | | | | | | 4 |
土县丞 | | | | 5 | 4 | | | | 9 |
土主簿 | | | | 2 | 2 | | | | 4 |
土典史 | | | | 1 | | | | | 1 |
土巡检 | | 2 | 10 | 20 | 2 | | | | 34 |
土副巡检 | | 1 | | | | | | | 1 |
土驿丞 | | | | 3 | | | | | 3 |
指挥使 | 8 | | | | | | | | 8 |
指挥同知 | 7 | | | | | | | | 7 |
指挥佥事 | 8 | | | | | | | | 8 |
千户 | 8 | 39 | | 2 | 1 | 2 | 1 | | 53 |
副千户 | 2 | | | | | | | | 2 |
百户 | 9 | 151 | | | | 22 | 23 | 15 | 220 |
副百户 | | 1 | | | | | | | 1 |
百长 | | | | | | | 26 | 9 | 35 |
宣慰使 | | 9 | | 1 | | | | | 10 |
宣抚使 | | 5 | | 5 | | | | | 10 |
宣抚副使 | | 3 | | 3 | | | | | 6 |
安抚使 | | 17 | | 2 | | | | | 19 |
安抚副使 | | 1 | | | | | | | 1 |
长官司长官 | | 37 | 3 | 2 | 63 | | | | 105 |
长官司副长官 | | 3 | 1 | 2 | 15 | | | | 21 |
六品土官 | | | | | 2 | | | | 2 |
七品土官 | | | | | 5 | | | | 5 |
土外委 | | | | | 1 | | | | 1 |
土目 | | 17 | | | | | | | 17 |
合计 | 42 | 288 | 40 | 69 | 100 | 24 | 50 | 24 | 637 |
备注 | 以上数据来自郭松义、李新达《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人民出版社?第289—291页。)整理 |
(二)制度具体内涵中国土司制度自元代开始,经明代的完善而走向成熟,到清代得到彻底完备并最终走向消亡,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兴盛到崩溃的漫长过程,并主要体现在职位承袭、朝贡纳赋、军事征调和文化教育等不同的层面。1.职位承袭制度。中国土司的职位设置是在在行省制度下将“羁縻”府州县“内地化”;对民族地区实行“蒙夷参治”之法,设置诸如宣慰、宣抚及安抚等大小各级土司,利用少数民族首领代表中央政府间接统治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一般均有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及金银字圆符等信物作为凭据。土司一经授职即为世袭,受宗族文化影响一般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承袭范围从元代任土人“子侄兄弟袭之,无责妻承夫职”发展到明代“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至清代则须“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五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严禁淆乱冒混,否则便加惩处。元代土司承袭程序一般要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否则便被视为无人臣礼而要兴师问罪;明代中央政府对土司袭职要求具图本结状呈部具奏承袭,根据土官册报应袭法提前预定承袭人,亦曾要求袭职土司进京授职,禁止仇杀助恶的变乱土司袭职,显示国家权力对土司政权的强烈干预;清代土司袭职应年满十五岁,需将顶辈宗图、亲供、地方官并邻封土司印甘各结及原领号纸详报督抚,由督抚在六月里具题请袭,清初亦要求进京授职,一般犯罪土司的亲子不得袭替,罪诛土司职位由族众推举人袭替。土司职位升迁一般以战功忠勤、进献纳米、安抚夷民、完纳钱粮、捕盗擒贼等勋劳为前提,或升品级,或授流官,或加虚衔,或赐名号等,体现国家的恩宠。土司职位的降革惩罚或反叛必诛,或施加典刑,或职位革降,或远徙他乡,也对犯罪较轻而有悔改行为的土司予以宽宥,允许待罪土司贡纳粮款等赎罪。2.朝贡纳赋制度。中国土司向元明清等朝代表的国家大统朝贡纳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地方民族政权的臣服忠顺。土司朝贡多按例进行,或贡期有一年、两年、三年乃至五年之不同,也有因新君即位、皇帝生日等而额外朝贡;土司朝贡人数从元朝的不加限定到明代中期便限定人数,到清代除珍奇贵重之物亲身赴京朝贡外,多有行省集中解送或折银完纳;土司朝贡物品多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所产的银两、马匹、米粮、楠木等数十种特产风物成为土司体现忠顺的重要手段,从元明等朝的实物贡纳转向清代折银解送,中央政府对按例如期朝贡土司予以丰厚的回赐,也对违例土司进行惩处,有效强化了中央政府与土司政权间的政治联系,也促进了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土司缴纳赋税体现了封建统治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确立和国家权力的下沉,标志着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控制得到了强化。中央政府通过籍编户输租税等方式向编户齐民征纳金银、粮食、土产、牲畜等,土司地区的赋税因人数和地亩的不清而允准土司自行认纳常赋,部分土司为向中央政府表现忠诚而有“增输”金银等物,在国家战争状态下还要出金银、粮草、牛马和民夫等供军需。除因灾荒和战功被蠲免外,土司缴纳的赋税较汉区轻微,但至清代则基本相当,切各族土民因地方官员需索和各族土司盘剥而赋税沉重,生计十分艰难,阶级矛盾甚至民族矛盾亦较为尖锐。3.军事征调制度。中国土司因国家“以蛮治蛮”的策略及军事力量的有限而被允准拥有私人的土兵武装,主要用于“保境安民”以维护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统治秩序,“奉调出征”以维护国家社稷稳定和疆土完整,征讨敌国和抵御外辱,体现了土司对元明清等朝的认同与忠顺。土司是军政统一的地方民族政权,土兵根据“寓兵于农”的原则而来源于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通过渔猎等生产活动和专门校场训练击刺冲锋、演练战阵和组织协调能力,因族属差异而有狼兵、土兵、罗罗斯军等之不同,数量与规模亦无从确知。每临战事征调,各族历代土司运用特殊方式传召土民组建队伍,或亲自或委托得力头目根据国家鼷鼠符信率领土兵追随官军作战,通过举行隆重的出征仪式激发战斗热情,因血缘亲情而相互庇佑帮扶,崇义尚武的民族传统、同仇敌忾的战斗激情和前赴后继的牺牲精神使其具有较为强大的战斗能力。我国土司的土兵武装曾奉调参与征讨敌国开拓疆土,抗击倭寇以抵御外辱,镇压反抗以维持社稷,保境安民以维护统治,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元明清等朝代表的国家大统以根据各族历代土司应调出征来考察忠顺,以战功多寡来升迁奖赏,通过利用、限制和削弱土司势力而逐渐强化国家统治。4.文化教育制度。中国土司因国家“以文化民”的策略而被额以文化教育的义务并形成定制,积极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强化中原文化的正统主体地位,以儒家伦常观念日渐为历代土司和各族土民认同共享,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文化血脉,奠定了改土归流事件的文化基础,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形成和不同民族的团结发展。各族历代土司为融入中原文化和有效维系土司政治统治,积极响应国家的文教政策而积极传播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原文化,借助儒家君臣父子的忠孝伦常来实行宗族统治,或攀附汉族血统或裔溯前贤以自高,强化儒释道等全国性宗教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塑造祖先神以强化土司政治的权威性与管控力。各族历代土司相应国家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开科取士的积极文教政策,推动儒学教育和科举考试,设立儒学、学宫和司学,延请汉裔精英教授子侄与土民子弟,按例选送家族子弟入国子监读书习礼,鼓励考取甚至捐纳科举功名。我国土司的文教制度不仅强化了中原文化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认同共享,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提高了土司地区上层精英分子的管控能力和文化水平;儒家君臣父子忠孝勇武的伦常观念也因中原文化的传播和学校科举教育兴起而得到历代土司及家族子弟甚至各族土民的认同,在匡护土司统治秩序的同时,逐渐形成对中原文化的正统观念,从思想上解除了对抗国家统治的思想武器,强化了中央政府与民族地区的文化联系和政治统治。通过元明清等朝与各族历代土司的双向互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逐渐形成了直通官民的乡绅阶层,打通了各级流官与各族土民直接对话的政治管径,破解了土司界于封建王朝与下层百姓的政治阻隔,加快了民族地区的“内地化”和少数民族的“内化”进程,促进了土司制度消亡的历史进程。5.(三)制度历史影响受长达数百年土司制度的影响,中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积极作用方面,中国土司制度的实行有效维护了西南等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促进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强化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变革与发展,在保卫国家领土完整的斗争中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在消极作用方面,中国土司制度的实施成了我国元明清等朝的土司与土司、民族与民族之间的隔阂,在土司政治的后期阻碍了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长期存在的残余地方民族势力所造成的封闭性使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传人受到了限制。
(一)历史作用1.强化国家统一。中国土司制度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施,一改秦汉而唐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治理方式,消除了南诏、大理、罗氏鬼国、自杞国等地方民族政权对国家中央政府的分离与对抗。元明清等朝根据土司制度而设置的大小各级土司形成一套完整的承袭、升迁、考核、贡赋、征调和文教的完整办法,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进行有效的统治,扫除了地方性割据政权对中央政府的对抗,使国家得到叨叨空前的完整和统一。2.充实国家府库。中国土司制度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米奴的实施,是以特殊的自然人文历史生态为前提,在较大程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根据土司贡赋制度,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历代土司根据领地大小、人口多寡向中央政府履行朝贡纳赋的义务,其数额随集权统治的强化、国家权力下沉和生产力发展而逐渐有所增加,在不同时期缴纳解送的诸如米粮、牛马、珍奇等风物特产成为土司效忠纳诚的手段和工具,增加了国家府库,是元明清王朝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为笼络各族历代土司认同归附国家,元明清等朝中央政府亦按例对朝贡纳赋的土司予以丰厚的回赐,在体现皇恩浩荡的同时强化了中央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联系,形成了事实上的“官方贸易”,促进了中原与边疆的物质交流和文化传播,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3.促进民族发展。中国土司制度的实施给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营造了一个相对安定的生产环境,具有相对封闭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空间,使其在改朝换代、社会动荡的时期亦能相对稳定。各族土司亦在政局大致底定后归附和认同新朝代表的国家大统,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较少受到王朝更迭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社会生产得以继续和保障。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因土司制度适应了封建领主制经济的发展要求,土司时期的内外交流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带动先进生产技术和更多优良物种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的传播,有效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农耕渔猎复合型经济得以形成,各族土民收获的米粮、养殖的牲畜和纺织的布匹等成为各族历代土司效忠纳诚的重要对象,增加了国家财政的收入。不过,土司制度实施理顺了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推动封建领主制经济逐渐转向封建地主制经济,最终形成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新矛盾,最终导致土司制度的变革。4.兴起民族教育。中国土司制度的实施强化了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原文化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传播和影响,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得以实现重构而中原文化的主体地位得以在民族地区确立。根据土司文教制度,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历代土司及家族子弟被强制和鼓励读书习礼,崇儒兴学及开科取士推动了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和启发民智,振兴了学校教育,司学、义学、书院等学校开始出现。此外,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历代土司的崇儒兴学了打通了联结流官与百姓的政治管径,消解了土司界于国家与百姓间的阻隔,为各族土民申述土司暴政提供了更为有效的路径,故在一定程度促进了土司制度的衰亡。5.保卫国家疆土。中国土司制度的实施允准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历代土司用于一定规模的私人武装,率领土兵奉调出征成为土司认同元明清等朝代表的国家大统和履行军事征调义务的重要表现。根据土司军事征调制度,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历代各族土司采用寓兵于农的策略,将崇义尚武的各族土民组织起来,利用生产劳动和专门场地进行击刺冲锋和组织协调训练,根据国家军事斗争需要而奉调出征。为开拓疆土,西南等地土司率领土兵征缅征安南;为抵御外辱,西南等地土司率领土兵抗倭反英;为护卫社稷,西南等地土司率领土兵勤王“平叛”,为保境安民,西南等地土司擒贼缉盗,为国家领土完成和国防安全作出了贡献。(二)消极影响中国土司制度是特定历史人文时空的产物,随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生产力发展、集权统治能力强化、国家权力下沉,消极影响亦逐渐出现并最终走向消亡。1.造成民族地区的分裂割据。中国土司制度的实施虽使西南等民族地区成为“王土”,少数民族的首领成为“王臣”,地处偏远而行政成本高昂、物产丰富而生产发展迟缓、民族众多而地域文化原始古朴使得元明清等朝代表的国家大统难以对其实行直接统治,只能倚仗各族历代土司对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实行间接统治。西南等地的各族历代土司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力,辖领之地广阔,拥有民人众多,土兵武装强悍,部分心怀异志的土司骄纵自恣而虐害土民,甚至起兵对抗中央政府,给国家和百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2.压迫民族地区的各族土民。中国土司制度的实施使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历代土司拥有较高的自治全力,专有领地的山川湖泊、土地人口等各类资源,通过各种名目任意需索土民财产,野蛮掠夺各族土民生产劳动所得。西南等地的各族历代土司依靠宗族力量和土司政权,通过严刑酷法来管控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部分土司虐害土民甚至横征暴敛和杀人为戏,加剧了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阶级矛盾和民族对立,给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3.荒淫腐化伤害各族土民利益。中国土司制度的实施使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部分土司因家世、门第和权势而飞扬跋扈并鱼肉乡里,成为一方恶霸,时有杀人夺妻、欺男霸女、放纵淫乐之事,给各族土民的家庭、情感甚至生命造成了极大伤害。
二、西南土司分布概况我国西南地区涵盖四川盆地、秦巴山地和云贵高原,在行政区划上主要包括四川东部、重庆市、云南大部、贵州、湖北西部、湖南西部、广西西北等。元明清等朝在上述地区大力推行土司制度,让各族历代土司代表中央政府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实行间接统。
(一)西南地区土司省域分布图相关历史文献和研究成果表明,西南地区在元明清等朝曾广建土司,给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带来深远的影响。1.四川土司。元明清时期的四川少数民族主要有川西北高原上的藏羌等族,川西南山地的彝、回、白等族,川东沿边地区的土家、苗等族,元朝设置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等数十家土官土司,大夏国时期则增设改置酉阳沿边溪洞宣慰司等土司,明朝在四川共设置大小土司三百于家:土指挥使1,土指挥同知1,土宣慰使7,土宣慰同知1,土宣慰佥事1,土宣抚使4,土招讨使1,土安抚使7,土长官47,土副长官7,土知府2,土知州1,土州同1,土州判1,土巡检7,土副巡检1,未入流小土司210余家。明清鼎革,四川共设置土司342家:土都司1,土守备3,土千总5,土把总5,土千户46,土副千户3,土百户150,土副百户1,土屯守备13,土屯千总20,土屯把总34,土屯外委88,土目94,土寨目2,土乡总7,土通把7,土外委1,土舍3。2.云南土司。元明清时期的云南少数民族主要有滇中滇北山地的彝、回等族,滇西平坝的白河纳西等族,滇西滇北山地的傈僳、景颇等族,滇西滇北草原及高寒地带的藏、西番、独龙、努等族,滇西南滇南平坝河谷的傣、阿昌等族,滇西南滇南丛林山地的哈尼、佤、拉枯、布朗等族,滇东平地的壮族,滇东丛林边境的苗、瑶等族,滇东北山地的苗族。元朝设置的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等长官有蒙古人充任而“参用土人”,有行省参知政事大理信苴日等行中书省级土官近10家,宣慰土司乌撒等5家,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和长官司大理蒙化等处宣抚使等5家,东川路总管等路总管府土官3家,木安府等府土官3家,因六品以下官吏由本省选辟,州县以下的官吏俱属土人,其数甚众。明朝在云南西起永昌东至元江一线以北的“内地”设置土府、土州和土县及个别土司,以南“夷地”设置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司及御夷长官司等,共计332家:土宣慰使11,土宣抚使5,土副宣抚使2,土安抚使7,土长官37,土御夷长官2,土指挥使1,图指挥同知1,土指挥佥事1,土千户11,土百户26,土守备1,土千夫长7,土副千夫长1,土百夫长17,土千总3,土把总5,土知府15,土知府同知7,土知府通判2,土知府知事2,土知府经历4,土知府照磨3,土御夷府2,土知州24,土知州同知8,土知州通判4,土御夷州3,土知县6,土县丞9,土主簿5,土典史1,土巡检74,土驿丞19,土巡缉1,土把事7,土通事1,土通把2,土舍1,土火头1。清朝在云南设置土司210余家,其中降附袭职数十家,还有数十家未入流小土司,又新设寨长17家,土都司1家,土守备6家,土千总22家,土把总49家,土外委2家,土目5家。3.贵州土司。元明清时期的贵州少数民族主要有黔东北的土家、苗和仡佬等族,黔西北部的彝、仡佬等族,黔南的布依、苗等族,黔东南的苗、侗和水等族。元朝设置“参用土人”或“土人为官”的各级政权机构有353个,宣慰司都元帅府1,宣慰司1,军民安抚司12,长官司84,蛮夷长官司208,路总管府3,番民总管府1,军民府3,土知府2,土知州33,土县2。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七记载:“元代土官有总管、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土府、土州、土县,凡七等。其在顺元宣慰司者,有总管一、安抚使十三、土府六、土州三十七、土县十二、长官二百七十二;又有乌撒乌蒙宣慰及播州沿边溪洞宣慰,皆在今贵州境。”明朝设置土司228家:土指挥使1,土指挥同知1,土指挥佥事1,土卫所属官6,土百户7,土宣慰使4,土宣慰同知2,土宣慰司属官2,土安抚使7,土正长官120,土副长官38,土知府2,土知府同知1,土知府通判1,土知府属官2,土知州1,土知州同知1,土知州通判1,土知县2,土县丞3,土主簿3,土巡检8。明清鼎革至乾隆朝,设置土宣慰使1,土知府1,长官69,土守备6,土千总39,土把总17,土吏目18,土外委千总2,土营长10,土目71,土外委1,土通事3,土舍7,土总目1,土苗总2,土里目5,土马目1.存疑代考者5。截至清末,贵州仅存长官司54家及部分土弁和土目等,土司势力名存实亡。4.湖南土司。元明清时期的湖南少数民族主要是湘西的土家、苗、瑶、侗和白等族。元朝设置永顺安抚司、新添葛蛮安抚司等土司,土司制度在此得以推行。明朝设置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桑植安抚司、腊惹洞长官司、施溶州土知州、上溪州土知州等土司。清朝在湘西对对土司“原官授之”,后增设土弁等。元明清三朝,湖南湘西土司计59家:土宣慰使3,土宣抚使1,土安抚使1,土长官13,土知州3,土峒长1,土千户2,土副千户2,土百户15,土副百户4,土守备3,土千总2,土把总3,土外委6。。5.湖北土司。元明清时期的湖北少数民族主要是鄂西地区的土家、苗、回磴族。元朝在鄂西地区设置沿边溪洞招讨司,容美宣抚司,散毛、龙潭、木册和师壁等安抚司,石溪洞长官司、忠建都元帅府,官吏以流为主而参用土人。明朝改沿边溪洞招讨司为施南宣慰府,忠建都元帅府为宣抚司,升容美洞宣抚司为宣慰司,散毛安抚司为宣抚司,增设唐崖和沙溪等宣慰司,卯洞和百户宣抚司,东乡五路、忠路、忠孝、金峒、中峒、大旺、忠洞、高罗、温水、活龙潭、五峰、石宝、石梁下峒、水冫尽源通塔坪和椒山玛瑙安抚司,摇把洞、上下爱茶峒、建南、石关峒、思南、镇南和盘顺等长官司,镇远、龙奉、西坪及东流等蛮夷长官司。清朝沿明朝土司制度而力加改流,鄂西地区土司截至雍正十三年(1735)全部改流。元明清三朝,湖北鄂西计39家:土宣慰使4,土宣抚使4,土安抚使15,土长官9,土蛮夷长官5,土把总1,流官转土官1.。5.广西土司。元明清时期的广西少数民族主要有桂西河谷地带的壮族,桂中山岳地带的瑶族,桂西北边境的苗族,桂北山区的侗、仫佬和毛难等族,桂东南边境的畲族,桂南玩味、巫头和山心的京族。元朝设置思明、太平、田州、镇安、来安等路军民总管府,隶于广西两江军民宣慰司,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和钦州总管府,其主官虽多属流官的蒙古人,但领辖民族地区多任用当地土囚为世袭土司土官。明朝在广西设置土司最多至342家:土指挥使1,土千户5,土百户11,土长官7,土副长官3,土千总1,土营长2,土知府5,土知州42,土知州通判1,土知县10,土主簿1,土巡检76,土副巡检144,土典史2,土驿丞28,土吏目5,土头目2。清朝初期便启动广西改土归流,至雍正朝后只剩下43家,光绪和宣统年间又废除20余家土司,其余在1928年全部改流。
(二)西南地区土司职级分布图根据中国土司制度,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各族历代土司各有大小且代有迭变。综合有关史料和研究成果,元明清等朝在西南等地推行土司制度,根据领地大小和人口多少而设置职衔不同、品级不等的各族土司,体现集权统治的深入和国家权力的下沉,对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1.土知府。土知府是元明清等朝依据汉区府县建制而设立的文职土司,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世袭担任土知府,品秩一如同级流官,其下有知府、土知府同知、土知府通判、土知府推官等职衔。西南地区元明清朝土知府分布图)2.土知州。土知州是元明清等朝依据汉区府县建制而设立的文职土司,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世袭担任土知州,品秩一如同级流官,其下有土知州、土知州同知、土知州判官、吏目等职衔。。3.土知县。土知县是元明清等朝依据汉区府县建制而设立的文职土司,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世袭担任土知县,品秩一如同级流官,其下有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土典史等职衔。。4.宣慰司。宣慰司是元朝置设以掌军民之务,是行省与郡县之间传达政令和沟通请求的地方政权机构,明清两代代为土官武职,其下有宣慰使、宣慰同知、宣慰副使、宣慰佥事等职衔。。5.宣抚司。宣抚司是元朝在边境置设以专事抚绥边境并掌政令,明清两代为土官武职,其下有宣抚使,宣抚同知、宣抚副使、宣抚佥事等职衔。。6.安抚司。安抚司是元朝在边境置设以专事抚绥边境并掌政令,明清两代为土官武职,其下有安抚使、安抚使同知、安抚副使、安抚佥事等职衔。。7.长官司。长官司是元朝置设秩同下州,另有蛮夷长官司。明宣德二年()规定:领地户口在四百户以上设为长官司,有正副长官司的区别。。8.蛮夷长官司。明宣德二年()规定:领地户口在四百户一下设蛮夷长官司,有正副长官司的区别。。9.其他。元明清等朝根据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特定历史状况而设置诸如招讨使、指挥使司、都元帅府、总管府或军民总管府、军民司、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土巡检、土驿丞、土把总、土千总等,各有品级或并未入流。因职位设置差异和国家改流先后,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除上述单列的土司外的其他者甚多。
(三)西南地区土司分期分布图中国土司制度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完备、衰落和灭亡的过程,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受此影响而参与到上述的历史进程。西南地区在历史时期置设的各级土司和品级职衔具体实践元明清等朝的土司制度,其中具体呈现中国土司制度演变、国家权力下降、集权统治加强的历史轨迹。1.西南地区元代土司。元代是中国土司制度从创设并形成的时期,国家疆域广阔而集权统治有限、少数民族众多而发展进步缓慢、道路交通闭塞而军政管控成本高昂等促使元朝中央政府在行省制度下推行“参用土人”的土司制度,利用少数民族首领代表国家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2.西南地区明代土司。明代是中国土司制度的完善与成熟的时期,在沿元制的基础上就土司的职位承袭、军事征调、朝贡纳赋和文化教育等方面形成较为完备的定制,因理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而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进步,强化了国家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促进国家权力下沉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进程,征御敌国外辱,保卫了疆土完整和国家利益。3.西南地区清代土司。清代是中国土司制度的完备与革除的时期,在明朝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各族历代土司在职位承袭、朝贡纳赋、军事征调和文化教育等方面规定,更加凸显了国家权力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的下沉和集权统治的强化,更加有力地深化了中央政府对各级土司、中原与边疆、汉族与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甚至其内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联系,再一次助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来源:中国土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