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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云南土司制度(下)
发表时间:2019-10-23     阅读次数:     字体:【

四土司制度发生的客观作用

人们对土司制度作用的估计,存在着两种偏向,一是过分否定,再是过分肯定。我认为,如从封建统治者的主观意图出发,土司制度可以说基本上应当否定的,但事物的客观作用,往往不依照统治者的主观愿望而产生,土司制度建立后曾起到的一些客观作用,就常常是统治者所始料不及甚至完全和他们的意愿违反的,因此,土司制度的实际作用,也就有着消极和积极的两方面,而其情况又是比较复杂错综的。从最主要的方面说,我提出两项消极作用和两项积极作用。

我认为的两项消极作用:一是加重各族人民的剥削负担,从而阻碍了地方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二是由于土司制度采取的一些消极落后甚至是野蛮的手段,因而加深了民族间的隔阂,使民族关系出现不正常的逆流。同时我认为土司制度在客观上也发生了两项进步的积极的作用,那就是:维护了祖国版图的统一与完整,在思想意识中加强了边地各族人民对祖国的观念;便利了各族人民互相间的交往,对各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上的互助互赖和在反压迫剥削的斗争中亲密团结,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些消极和积极的客观作用,有时好象是矛盾的,实际上是错综的辩证的统一,今略加分析如下。

先讲两项消极作用产生的事实:上文曾说到,封建统治者对土司地区的经济剥削是采用了更隐蔽的刻毒方式的,表面上采取厚往薄来的手段,事实上是放长线钓大鱼以图达到怀柔统治及更大剥削的目的,因此,人民不仅受到残酷的经济剥削,同时也受到野蛮的民族压迫与歧视,这就必然阻碍了地方经济生产的正常发展,也就人为地制造了民族隔阂的逆流。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的情况看出:

(1)朝廷正规收取的差发,为数虽不多,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落后,这一个微小的数量人民负担起来却是沉重的,更重要的是实际征服的绝不止明文规定的数字,额外的剥削量揭露出来是很惊人的。《明史·百夷传》载:“百夷,无仓廪之积,无租税之输,每年于秋冬收成后,遣亲信往各甸,计房屋征金银,谓之取差发,每房一间,输银一两或二三两,承行者象马从人以千百计,恣其所取而后输于公家。”这是明代初年德宏傣族地区的情形,傣族是小家庭制,民间生产是仅能自给的农业自然经济,这一至三两白银的负担将要付出多大的劳动力?干崖、南甸、芒市等每年正规差发只一百两,而每户负担的却是一至三两,这样大的一个宣抚司或御夷长官司,莫非仅有不到一百户的人口吗?足见人民实际负担差发数不能以正规征取数作衡量标准。至于数以千百计的收取蒸发人,恣其所取,人民遭受到的残酷掠夺就更难以想象了。

再说朝贡,封建朝廷标榜的是,“以土产充贡”,“不定数,不拣选,略示归附之意”。但事实并不如此。冯甦《滇考》记载,明初指定云南岁贡黄金二千两,万历时增为五千两,又指定贡大量宝石,因而民间负担此两项贡品,“鬻男贩妇,不充所值,因而逃亡。”万历二十二年奉旨责输琥珀二百余觔,“时惟腾冲库内旧贮二十余觔,悉送上供,他郡无以应命,搜括土民,有即举首,多以破家。”作者因而感叹说:“云南,古不毛地也,且舟车不通,商贾罕至,人有百金之业,便为素封,贫者至不保朝暮,即其土所产,或反不如他处易求者,而世多胶于金镂作贡之说,动以滇为金穴宝山,不肖有司,因而张威势以索之,彝性轻生,每极于势,无复之,辄起为乱,后人不知其故,谓滇难治,嗟乎!岂滇真难治也?”明代为着向土司搜括贡品而引起反抗的事件确是不少。此外贡银之数也极大,丽江木土司家曾一次贡蛮饷银二万余两,又一次贡辽饷一万两。这些银子也全都是从劳动人民身上剥削而来的。

(2)土司制度的一个核心措施是承认原有土酋落后的封建剥削特权,而且在政治上给以世袭的保障,这一来,土司土官们就有恃无恐地恣意迫害人民,行为愈演愈烈,罪恶是骇人听闻的。《明实录》载正统十二年鹤庆府奏;“所辖诸州多土官,其现任者家僮庄户,动计数百,不供租赋,放逸为非。”人民被长期作为农奴而不能解脱,雍正二年丽江改流,清查出土官拥有的庄奴、院奴等类共二千三百四十四名,“伊等并无田粮,皆愿自纳丁银,以比齐民。”?土司既长期保留着领主剥削的特权,再加上借着对封建朝廷交纳贡赋名义,向人民进行残酷而多样的榨取,鄂尔泰《改土归流疏》中说乌蒙等土司,“其钱粮不过三百余两,而取于下者百倍,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司一取子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土民有罪被杀,其亲族尚出垫刀数十金,终身无见天日之期。”?我们曾统计过土司向人民剥削的项目,可以记录下一百四十多种名称。土司土官所以能如此横行,土司制度是撑了他们的腰的。

(3)封建朝廷实行的这一套怀柔羁縻、厚往薄来的政策,统治者是为着他的全面利益打算的,但作为具体执行这一政策的官吏,就只会为自己升官发财着想,于是土司制度也就陋规百出,天高皇帝远,什么事都做得出。何孟春《复永昌府治疏》痛陈明代云南地方官吏,“广占夷田以为官庄,大取夷财以供费用,典马典军,费以万计,磕头见面,亦要数千,过江籽粒等钱,无时得了,白米马料等户,无日不征,加以跟官小人,百样生事,害人积棍,一时纵横取索,椎髓剥肉,倡言不恤。夷民畏死,不敢不从,由是强者为盗,弱者远逃。”?世袭是土司剁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就成为地方官吏发财的大好门道。正德十四年监察御史胡洁奏:“云南百姓淳朴,本不为盗,比因各处土官袭职,反复查驳,事以贿成,及方面有司,诛取旁午,民始去而为盗。乞赐抚、按衙门,今后土官告袭,令府县急为勘报起送,不许索财。”?经办土司袭职,成为地方衙门争夺的对象,明代自沐英镇滇,沐家就世代经管全境土职,正统间更明定土司土官袭职要经总兵官转呈,其他衙门看着眼红。明争暗斗,成化初有旨,土官袭职,止令御史三司保勘。总兵官沐琮即奏称:“臣父祖以来,镇守云南,熟谙夷情,凡其世系部落,悉知其详,今御史三司多有不谙夷情,或听请嘱,以致土官争袭,甚至连年仇杀不已,乞仍旧例,令臣区处。”事下部议,兵部认为“袭职非军机重务,取旨裁决。”琮大行贿赂,上下打点,结果仍然争得了经管土官袭职事权。?沐家是明代云南最大的豪门,庄园三百六十所,珠宝贮藏二百五十库,“富厚敌国”,都是世代剥削全省各族人民所得,而沐家最大的剥削来源,就是掌握住控制土官的大权。

以上所述三方而的剥削——封建朝廷的贡赋、差发,土司土官的残酷榨取,地方官吏的贪污搕索,其结果直接危害到人民的生活,破坏了生产发展。作为土司土官,要维持其剥削利益,势必多方维护领主经济制度,这就使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于落后阶段。作为地方官吏,为着发财,不惜野蛮地采用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手段,必然就会造成民族仇视与隔阂。这些情况,基本上部是从土司制度中产生的。

以下再对两项客观所起的进步作用略加分析:

封建王朝建立土司制度的第一个意图是实现大一统,那就必须确定土司地区成为王朝版图,不允许出现独立或半独立的割据分裂局面。我不同意有人把羁縻地区作为封建王朝版图以外的地域看待,我认为历代封建王朝对版图内外的界限是明确的,虽也偶有自甘放弃情形,如《宋史》把大理及吐蕃列入外国传,但这仅是个别的例,历代王朝都把羁縻区视为大一统的版图内域,尤其在土司制度确立后,土司土官区是王朝所确认的封疆,谁要闹分裂,朝廷都不惜以武力来维护统一。

这种措施确实发生了维护祖国领土统一完整的效果,并加深边地人民内向祖国的思想感情。在世袭土职的心目中,他们自视是朝廷的命官,是国家的守土之臣,在所有边民的心目中,他们也自认是朝廷的子民,是中国人。因此,土司袭职,必争取得到朝廷的任命,遇到改朝换代时,也必争先把前朝印信号纸交给新王朝,换取新王朝的封号印信。每一个土司土官属境内的人民,也只服从朝廷任命的那一个承袭者,承认他是自己正式的主子,甘愿服役纳赋。在这种思想基础上,凡建立土司制度的地区,绝大部分都稳固地成为祖国完整版图的一部,与祖国形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任何动荡的政治局面下,没有产生过分离祖国的情况,在广大的各族人民心中,内向祖国的思想是普遍而坚定的。这些,都应当承认土司制度在客观上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

明代在土司制度推行区域内,做了几件便利各族人民接触,促进经济交流发展,有利民族团结的措施,那就是移民、屯田、修筑道路、开设驿传和一系列的文化设施。这些措施发生的影响是,使很多土官统治区域成为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地带,在劳动人民之间,由于生产与生活上的互助互赖,结成了亲密的友好关系,生产技术也得到了相互交流,对地方生产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反压迫剥削的斗争中,也结成了血肉相连、生死同命的团结关系。明清两代任何一次的地方农民起义事件,都是各族人民的联合起义,也都有大量汉族人民参加在里面,这具体表现了各族人民的关系。许多土府州县,在明代中年以后能够陆续改设流官,就由于这些地区在各族人民的密切交往中,对地方生产起到了促进作用,使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转化。应当承认这正是土司制度在客观上发生的另一重大作用。

至于沿边地区,统治者虽禁止人民交往,但人民间的友好关系,不是一纸命令可以阻止得了的。内地的农民、商人、手工业者,从事采矿者,以及戍卒、屯丁,移居到沿边少数民族地区的,其数不可胜计,因而在明代中叶以后,所有沿边土司区,在经济生产上发生了显著的变动:西双版纳的景洪,在明代中期就成为“鱼盐之利、贸易之便”的繁盛商业市镇;永昌腾冲之间,是中外货物辐辏转贩之地;傣族地区的农业,由明代初期的单一稻谷种植,进为明中期以后的多项品种兼植,尤其是蔬菜的普遍栽培和特殊经济作物的生产,而且多已成为商品进入了内地市场。养蚕制丝的技能已由内地传入,五色土锦可以充贡;金属制具普遍使用,“尤善采漆画金,其工匠皆广人。”?这些发展,与土司制度的建置有着密切的关系。试设想如果没有土司制度这种政治关系的维系,人民能有这样繁密的交往吗?明万历以后放弃八关以外土地,从此八关以外便和内地隔绝,这正说明凡是土司政权巩固建立起来的地区,对人民的交往及经济文化的交流确是起了促进作用的。

五对改土归流的几点看法

1.改土归流的时期问题

常听人说:“明代建立土司制度,清雍正时进行改土归流。”这话不很正确。上文曾提出我个人的看法,认为封建朝廷建立土司制度是手段,其目的在改土设流,所以当土司制度建立之时,也即改土归流开始之日。这意思就是说,改土归流不始于清雍正时,而开始于明代初年,雍正时只是发展到一个高潮。鄂尔泰也没有把土司完全改掉,雍正以后直到民国初年,改土归流仍在不断进行。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越州土知州龙海叛,沐英计擒之,徙居辽东,以其子阿资继为土知州。又叛,经数年征伐,擒斩阿资,于其地立越州卫,授阿资后裔为土县丞。?这是明代在云南改流的第一例。此后,从成化到万历之间(1465—1619年),西南各省改流事不断出现,以云南说,十三个士府就有七个改流(广西、寻旬、武定、鹤庆、楚雄、元江、顺宁),其中惟元江改流后又复土。至于土州、土县,改流的就更多了。就以清朝说,改流也不始于雍正时,顺治十六年(1659年)元江改流,康熙四年(1665年)蒙化设流官知府;同年,革教化、王弄、安南三长官司,立开化府等。雍正以后,土司未改流的依然很多。据魏源《圣武记》记载,四川尚有宣抚司二,安抚司二十一,长官司二十六,贵州有长官司六十二,副长官司三;广西有土州二十六,土县四,长官司三;云南就更多了,有宣慰司一(车里),寅抚司四(陇川、干崖、南甸、耿马),副宣抚司二(遮放、盏达),安抚司三(芒市、猛卯、潞江),长官司三(纳楼、亏容、十二关),土府四(蒙化、景东、孟定、永宁),土州四(富州、湾旬、镇康、北胜),此外还有漏记的,如孟琏。

2.改土归流的作用问题

这也就是对改土归流的评价问题。改流对地方经济生产和民族团结关系究竟是起了消极破坏作用还是积极进步作用?我认为应从三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第一,改土归流可以发生积极作用,也可以发生消极的作用,要取决于进行这件事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上文分析到,土司制度是适应封建镇主经济的上层建筑,流官制是适应地主经济的政权措施,一个地区已由领主经济转入地主经济或地主经济开始占优势时,进行改流应当是一种积极进步的措置,如果要在基本还停留在领主经济阶段的地区强迫进行改流,结果必引起战乱,对地方经济生产是会起破坏作用的。试看明代对武定、元江的改流,对地方究竟有什么好处?顺宁府的改流,更使民族关系中长期留下一个黑影。再看景东虽未改流,然从洪武时就置卫设屯,渐以流官管符蒞任,这样做形式上虽未改流,但对地方经济及民族关系,却发生了好作用。

第二,改土归流这件事的本身,是具有进步意义的。首先在改流的准备阶段中所采取的移民、屯田、修道路、设儒学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地方经济文化向进步方向发展。在水到渠成的情势下进行改流,可以产生三方面的进步作用:(1)使上层建筑适合于经济基础,对生产可以起促进作用。(2)消灭了祖国统一版图内的特殊化情况,对祖国整体性的增强是起好作用的。(3)改流后可以进一步促使本境内残余的领主经济成分更快地消灭。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剥削负担也改善了外地移民与土著住民间的隔阂关系。

第三,雍正时的大改流,究竟起了什么作用?我对这件事的评价是很低的。此就是说,进步的意义少,主要是产生了破坏地方生产、造成民族仇视的消极作用。其所以如此,一是统治者不认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全凭主观想象想一下子就根本消灭长期存在的土司制度,这就必然要出乱子。二是鄂尔泰及其后继者采取的改流方法,是极为野蛮的,充分表现了大民族主义统治者残酷压迫歧视少数民族的本性。鄂尔泰在奏疏中提出的改流办法是:“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事实上就是征剿、屠杀、驱逐、掠夺,并且不惜用卑鄙的手段来制造民族矛盾,以为进兵口实。鄂尔泰督兵所到之地,“所获皆刳肠截脰,挂岩树几满,使见者股慓。”?乌蒙、东川一带地区改流,以重兵进讨,战乱延续十多年,土著人民被杀被逐几尽。镇沅强迫设流官后,立即掠夺土地,清丈田亩,引起各族人民联合大反抗。西双版纳改流,在橄榄坝(勐罕)阴毒地制造民族仇杀事件,借故用兵,引起傣族人民极大怨愤。通过这样的手段改流,只能给人民带来死亡,生产遭受破坏,民族关系恶化。继鄂尔泰从事改流的张广泗,官职是七省经略,血腥屠杀手段则较鄂更残暴。鄂、张等的改流,其结果不外三类;一些地区确实废土设流了,这是这些地区已基本进入地主经济类型的原故,所以改流后起了一些好作用。另一些地区经过惨痛的战乱,人民死亡不少,但仍然改不了流,还是保存下土司制度,但地方已经元气大伤,在人民中已经留下了多方面的恶果,如普洱、镇沅、威远就属于这一类。再一些地区是大量杀戮继之以武力驱逐,强迫设流,名义上是废土改流了,但地方遭到的破坏,长期不能恢复,落后的经济关系,仍然保留未被消灭,如乌蒙、芒部就属于这一类。有人只单纯地看到改土归流的进步一面,就认为鄂尔泰大刀阔斧的改士归流,是一个对地方起好作用的历史人物,但我个人对鄂尔泰、张广泗的评价,是基本上把他们放到否定一类人物中去的。

本文完

注释

?据钞本《光绪丽江府志·食货志·户口》载乾隆三年六月上谕。

?据魏源《圣武记》卷七《雍正改土归流记》引鄂尔泰疏。

?据《天下郡国利病书》转录。

?《武宗正德实录》卷一百七十八,正德十四年九月庚戍。

?《宪宗成化实录》卷八十三,成化六年九月丁亥沐琮奏。

?杂见《西南夷风土记》、谢肇淛《滇路》,《万历云南通志》、《天启滇志》等书。

?《明史·云南土司传·曲靖》。

?黄元操 《贵州苗夷丛考》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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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摘自《江应梁民族研究文集》,313—337页。原载《学术研究》(昆明)1963年第5期。文中图片出自《江应梁研究民族文集》,封面图片来源网络,孙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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