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联系我们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 论文交流
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发表时间:2020-03-17     阅读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20世纪上半叶的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经历了关注国内安全、服务行政区划改革、基本概念探讨、研究体系形成等既是相对承继但又相融交错的发展阶段。李根源将土司研究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佘贻泽在田野调查与文献考证相结合的基础上,创建了理论研究体系。凌纯声、林耀华、陈永龄、江应樑等为土司制度研究体系的完善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早期学术研究奠定了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但也留下了土司制度自治性、民族性研究不足,相关概念未形成共识的缺憾。对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进行探讨,有助于学术研究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土司制度 早期研究 概念共识 体系建构

任何学科或学说的成立,都离不开前贤们基础的创建。宏大如中国历史系统工程的形成,专门如土司制度研究体系的出现,莫不如此。土司制度研究兴起迄今已历百余年,但在当下的学术研究中,部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者,对早期学术研究中“土司制度”专用名词的使用、重要文章作者的认定、部分基本概念的内涵等,还有错误的导读及望文生义的理解。这不仅显示出当代的我们对土司制度早期研究的基本概况了解不够,也表现出当今学术界对土司制度认识的浅显。因此,在土司制度研究热度再兴的今天,对其早期学术研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进行探讨,有助于学术研究的顺利发展。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阶段,是指20世纪上半叶。其历程大致可分为关注国土安全、服务行政区划改革、基本概念探讨、研究体系形成等四个既是相对承继但又相融交错的发展阶段。

一、关注国土安全

土司制度研究的开端,并非是学术研究深入的需要而是出于对国土安全的关注逐渐开展起来的。19世纪下半叶,列强对中国的经济掠夺从不平等贸易发展成为对领土的蚕食,边疆危机日渐加剧。利用边疆土司的自治地位,达到分裂与侵占我国国土的目的,成为了列强侵华的重要途径。

1900年初,英国为了将云南西部的片马地区划归英属缅甸,直接派遣英军武装入侵,杀害清朝驻军,自行宣布中緬边界以高黎贡山为界,引发了延续10年之久,最终导致登埂土司头人伍嘉源、徐麟祥等叛国投敌、国土分裂的“片马事件”。在事件的发展进程中,清政府虽然多次照会英国,声明片马地区是中国世袭土司管辖之地,要求英驻华公使会同勘界,但不仅均遭英方拒绝,反而“在片马强设军政机构”[1],“毁我学堂,勒我民捐,夺我碉堡,设炮台于我高黎贡山,侵据我小江以北茶山土司地”[2]。这一事件震动朝野,“举国之人奔走呼号,皆曰‘救云南’……滇亡则黔、蜀首当其祸,两湖、江、皖亦难安枕”[3]。设于边疆之地具有相应自治领地的土司行政区域,因“片马事件”成为清朝末年民国初年国土安全的关注重点。

1908年,《云南》杂志第14期发表了署名雪生的《云南之土司》一文,这是目前已知最早的有关土司问题的报刊文章,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云南》杂志是在孙中山、黄兴的直接指导下,在云南留日学生及同盟会的支持下,于19061015日在东京神田区云南同乡会内创办的,云南同乡会会长李根源等,被推举为干事。孙中山先生对这份杂志寄于了厚望,指出“外辱日亟,英占缅甸,法占安南,皆以云南为其侵略之目标。滇省人民在官吏压榨与外辱侵凌之下,易于鼓动奋起,故筹备云南地方刊物为刻不容缓之任务”[4]。《云南》杂志一面世,即“以铸造独立自治之国民,以对内对外为救亡唯一无二之绝大目的”[5],在当时各省同盟会同期主办的刊物中,是坚持时间最长、发行期数最多、影响力仅次于《民报》的重要杂志。

《云南之土司》的作者雪生,即时任《云南》杂志社干事的李根源[6]。李根源极为关心云南边疆领土安危,对英军强占我国土司世袭之地的“片马事件”,久久铭记在心。他于文章中写道:“十四日,英兵约三千人,入犯小江,我茨竹土守备左孝臣御之于甘稗地,身中八弹死,土兵、弩手死百三十七人。英兵并焚烧我茨竹、派赖、独末、楼凑四寨,捕其寨头人以去”[7]。惨痛的教训使他敏锐的意识到边疆土司相对独立的特殊地位,有可能对国土安全产生影响,具有导至国土分裂的潜在危机。故而他对云南土司的历史及疆域作了较为全面的调查与介绍。《云南之土司》的重要性即在对历史的追溯中,全面清理土司领地的形成,有根据的证明这些土司辖区自古以来是属于中国的领土。

1911年初,清政府为了解决“片马事件”,须详尽了解边情制定方案。时任云南陆军讲武堂总办(校长)的李根源,被委任办理片马防务。经长达半年的实地边务调查,李根源绘制了《滇西兵要界务图》,提出了解决“片马事件”的方案:“上策:进兵驱逐;中策:推翻五色线图,索还侵地,请世界各国公断;下策:由外部要求,先退兵后勘界,我总持定外部,原定恩梅开江蓝色界限为据,不能退让一步”[8]。还强调了“我里麻长官司地,尚在恩梅开江以西,将来勘界最小限度必收回里麻,而以迈立开江为界,已定界无论矣,将来国强再议收复。今日未定界之纠纷,全在我茶山、里麻、孟养三土司地,三司列传详见省府州县志及明史”[9]。显示出了他以追根溯源的历史探究解决土司问题的思想,以及注重具体实践的治边策略。

进入民国之际,有关土司问题的报刊文章逐渐增多,《贵州土司状况》、《云南土司考》、《云南土司一览》等[10],都是较早的对当地土司进行考察和介绍的文章。从其内容来看,虽然这些文章大多数尚不具有学术研究性质。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土司地域的关注,促使了各级政府对土司行政的思考,也为以后土司制度的学术研究,起到了引导性作用。

中华民国建立后,土司行政成为国家层面必须正视的问题,云南首先将处理土司行政问题付诸于实践。191112月,云南军政府任命李根源为陆军第二师师长兼迤西国民军总统(总司令),二度出使滇西,“节制文武官吏,自楚雄以上六府(楚雄、大理、丽江、顺宁、永昌、腾越),三直隶厅(景东、蒙化、永北)共三十五州、县”[11],全权处理滇西的军政事务。李根源在成功的解决了辛亥革命以来两军政府并立现状,统一了军令政令后。随即开始处理相对独立的土司政权。当时滇西大部分地域“集中了实力较强的南甸、干崖、盖达、龙川、猛卯、户撒、腊撒、遮放、芒市、猛板、孟定、耿马、潞江、湾甸等土司”[12],虽然原清政府设有迤西道、永昌府、腾越厅、永康州、保山县等行政建制,但因土司权势过大,长期游离于政府统治之外,甚至为了一己私利而分疆裂土投靠外国,地方政府的管理仅仅是徒有虚名,“片马事件”即是最好例证。为了解决土司行政问题,李根源釆用了两种对策:“一以兵威迫令改土,与外人先声言毋犯边境、毋纳叛。还请自腾永诸土司,兵不过千人,时不过两月,可一举而定其地。地定即设治:以南甸抚司地为一县;干崖宣抚司地为一县;芒市安抚司地为一县,猛板土千总附焉;六库、老窝、登埂、鲁掌、卯照五土司地为一县。是为一劳永逸之计。一以恩惠煦人士,仍用旧职羁縻土司。于各土司地先设行政委员,徐收其裁判权,而以次清户籍、垦荒地、兴教育、抚土民。土民苦苛政久,必且归心,有所举措,如水就下。然后举内政而敷布之,不必改土司之名,而已举郡县之制”[13]。先后设立了南甸、干崖、陇川、盏达、猛卯、户撒、腊撒、遮放、芒市、猛板10个土司行政委员和怒俅殖边局,希望以逐渐收回土司行政管辖权的方式,达到“不必改土司之名,而已举郡县之制”的目的。这一举措虽因云南省“幅员辽阔,兼顾不易,不兼顾则此牵彼动,其难一。边地多系瘴乡,人咸裹足,诸不应手,其难二。极边各处,异言异服,骤言治理,适行扞格,其难三”[14]等种种原因,没有取得预计中的显著效果。但却充分表现出了李根源两次出使滇西,两次解决土司问题的不同理念及付诸于实践的果断。

19122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对云南干崖宣抚使刀安仁晋京所递文的《拟整顿腾(越)、永(昌)、龙(陵)、顺(宁)各属土司行政》呈文,作了批示:“据该土司所陈各节,间有可行,仰候令行内务部酌核办理可以”[15],并令内政部“此后对于各处土司行政如何改革,如何设施,皆中央政府所应有之事”[16],明确表示了中央政府对土司行政直接管理的立场。

19129月,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引发了临时参议院参议员的辩论,因该《选举法》对于土司区的选举没有任何规定。而云南省经省议会议决的《暂行选举法》,规定“旅缅滇人及沿边土司分区各选出议员一名”[17]。如此,两部《选举法》在云南产生了矛盾。云南籍参议员张华澜认为:“云南沿边土司甚重,且与英法相连,关系甚为重要,若不设法联系,甚为不妥,所以非定特别名额不可”[18]。云南省都督蔡锷亦致电临时参议院:“侨缅滇人,旅居国外。三迤土司,远在边徼,与滇关系密切。如概以普通法绳之,其选举权未免有名无实”[19],希望在选举时能给滇侨及土司一定的选举名额分配。经临时参议院充分辩论,最后决议:“可由都督设法遴选数人,给与委任状,以行政官厅特派员名义,令其到会陈述意见”[20]。该决议由国务院电覆云南都督,得以实行。在第一届省议会里,有七个区土司特派员与会陈述意见,从第二届议会开始,各区又各增加候补特派员一人。

国家层面对土司问题的辩论与重视,自然也在学术界引起反响,有关土司与国家统一的研究日渐增多,且多与国土分裂、外国入侵紧密相连。文彬认为,土司所辖地域“四方多顾,边陲之地,不瑕顾及”,“表面上土木(即土司)是受汉官的节制,其实大权还在他手里,就国家大体来说,完全是夷汉分制”[21]。徐清影大声疾呼:“土司的今昔,与国家均有密切关系。奈何政府无暇及此,致使边地无数土司,地面几万方里,日愈恶化,岌岌不可终日”,“英法两国乃乘间笼络土司,土司的目的只求世袭,外国人就会利用这点以为笼络”[22]。朱祖明则明确指出:“西南政治当局,应鉴前车之失,改善苗瑶等族之待遇,化除民族问题之隔阂。不然帝国主义者,将鼓励西南民族背叛中央,建立傀儡之国,而达其吞并之欲,在满蒙者然。由此观之,西南之问题,不亚于东北也。况西南民族之复杂,甚于西北,尚多未与汉族同化。东北之满蒙民族,早与汉族同化,日人尚高唱满蒙民族自决,设日人再施其故技于西南,国人何若而御之。凡我国民,岂可忽视之哉”[23]。他一再提醒当局:“历代边患,往往因一二土酋而起。今东北失陷,环而伺我者,皆起觊觎之心,宁可更授之以隙?勿谓土司问题小也,星火燎原,岂可忽视”[24]。童振藻虽对土司的废除持保守态度,但仍指出有可能发生的土司与国外势力相互勾结的危害:“欲固边围,尤不能不仍旧贯,并须善为抚驭,否则激之生变,小则揭竿倡乱,扰及邻疆,大则逋逃界外,恃为护符,而动生交涉。甚至勾结外人,凭藉势力与官厅为难”[25]。凌纯声亦认为:“边政土司多为政府法令不及之地,岁纳岁颁。土司与政府之间已无若何关系,几成独立状态。即在政令能及之地,大都仅有统治之名,而无控制之实”[26]佘贻泽指出了内地土司政治独立的现实:“四川省境内土司,在松理茂草地以外者,省政府对之几无统治之可言。西康在法律上虽无土司,事实上仍属土司统治地。云南近边各土司,较内地者为强顽”[27]

这些研究论文,不仅唤起了民众警视时局,而且在民国政府实行“改土归流”,整齐行政区划的改革进程中,起到了政策影响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并促使了土司学术研究的深入开展。

二、服务行政区划改革

清朝灭亡之后,其遗留的行政区划层级重迭、名称繁杂、体系多样:内地主体民族生活之处,是齐整划一的省、道、府、县;边区多民族杂居之处,是职级不同的直隶州、直隶厅、散州、散厅;边疆少数民族聚居之处,存在等级森严的土司、盟旗等行政建置。遗留的大小土司分布数省:“甘肃土司二十四,青海三十九,四川二百六十九,西藏三十九,广西四十六,云南五十,贵州八十一,共计五百六十六土司”[28]。这些土司相互之间形成盘根错结的政治联盟,如四川丹巴县“丹东土司之长子名邓昆山,承继丹东土司职。次子多乐,过继绰斯甲土司。第三子承继巴地土司名王寿昌。第四子入继巴旺土司名王富元。第五、第七两子入寺学喇嘛。第六子名宏兴,无恒业,整日醉酒。又其长女嫁明正土司,次女字鱼科土司。而昆山之女又嫁与汶川瓦寺土司,满门皆土司。果皆土司之子恒为土司乎”[29]。这种现状显然不利于由封建王朝向现代国家的转型,解决土司行政是民国统一政令的必然之举。

早在1912年,国民政府国务会议讨论的“县官制草案”,就规定了“省直接管辖之府、厅,悉改名为县。其边省之府,旧管土府、州、县土司及蒙部缠回各族者,得暂用府名”[30]191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临时大总统关于暂行划一地方官制令》,决定将现有的府、厅、州一律改称为县,开启了行政区划改革的进程。192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地方行政区划为省、县两级。依据宪法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全国性的行政区划制度改革得到落实,原有省与县之间的道、府、州、厅等区划层级基本废除,统一称之为县,确立了中央、省、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1928年,内政部在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基础上,决定将土司、盟旗等行政区划,纳入统一的行政区划制度内。要求各省对境内土司、盟旗或其他特殊行政组织进行普查,制定了《现有土司调查表》、《现有盟旗及其他特殊组织调查表》,“咨请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康、湖南、四川、新疆各省政府,饬厅切实查明,依次填报。并具改革意见,以供参考。盖欲调查现实情况,以为改革张本也”[31]。“凡与县治相当地方,现未改设县治尚有此类特殊行政组织者,应即依式填表报部,以资稽考”[32]。将“厘定全国各县区划”列为明定行政系统的程序之一。

1931年,内政部再次咨行相关各省,要求“筹议改革办法,或归并县治,改置设治局,以符现制,”[33] “嗣后各省政府如有呈报土司补官袭职之事,不再核准”[34],制定了明确的设县、置设治局的改土归流政策。所谓“设治局”,就是为了有利于改土设县的顺利进行,在部分地区采取的一种渐进举措。“设治局者,乃于土司之地增设流官,或革去土司,治以流官,因其地不足以设县,乃立设治局,作为筹设县政之机关”[35]。设治局既能以一个土司辖地单独设立,如四川省以上鱼通土司地建金汤设治局、云南省以盏达副宣抚司地建盏达设治局等。也可以在几个土司辖地合设,如云南省以芒市安抚司、遮放副宣抚司、猛板土千总地建芒遮板设治局,以鲁掌、登埂、卯照、老窝等土千总地建泸水设治局等。

内政部对土司行政的调查及随后进行的土司行政区划改革,亦得到了学术界的反响,开展了对土司行政的多角度研究,形成了废除土司与保留教化的两种观点。

废除土司的观点在国家层面而言,当时是主流意识。和志钧《吾滇土司之宜彻底废除》云:“民国以来,一切制度尽行改革,土司各境或改为县治,或设有行政委员,或置以县佐。然土司之名未去,土司之地位仍存,故对于土人一切鱼肉,依然如故,无非所管辖之范围较为缩小耳”,“易朝而土司之位不易,革命而土司之职不革。故专制君主不敢为之愚民政策,土司竟为之。专制君主不敢行之高压手段,土司亦竟行之。所谓之民主、民权几为之夺尽,而土民未尝享以丝毫矣。”认为“土司之不容存在于二十世纪,不容存在于中华民国”,呼吁“今日欲固边境,只有废除各土司,划其地为数区,改设县治”[36]。云南学生组织“新滇社”在其“宣言”中呼吁:“边地则为土司割据,弊窦百出,人民及社会均蒙受莫大的损害。”明确提出了“废除土司制设,其土地收归农有”[37]的改造云南最低纲领。朱祖明从边防安全的角度认为:“今我国国势频危,外藩丧失,东北沦亡,忧国者能不筹谋边政哉!筹谋边政需巩固国防,则边疆要地驻重兵。驻重兵土司必猜疑反对,故土司之制不能不除。然此非电令所能奏效者也。彼土司者,岂肯将世袭之职,轻易放弃耶。是必临之以兵,论之以理,方可收效。昔清因改土归流,激成苗乱,费国帑七千万两始平,其难亦可见矣。今土司所在,如川、黔等省,军阀尚不奉命,自相残杀,何能令行于土司耶。令之不行,其患犹小,激成事变,则为患大矣。”[38]刘咸、谢治英指出了土司制度存在的弊端:“土司制度之存在,于政治统一上诸多妨碍,号令不能及于下层民众。有土司制度之存在,国防建设上诸感困难。再就民族平等言,亦不应令其存在”[39]。贺觉非则从土司世代承袭、土地占有、政治专制等方面作了全面论证,否定了土司制度。[40]祁世绩鲜明地表达了废除土司制的观点:“土司传到这个时候已入于末路,因为时代的演进,由专制而进为共和,此种封建余孽于根本无复存在的道理。何况他们经过明朝、清朝己更换两次,他有什么了不得的功劳,还不能消灭呢?所以改土归流,根绝封建余孽,是很合理合时的”[41]

保留土司但对其进行教化的观点,在土司区较多的省份如云南、四川等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童振藻在《云南土司考略》中,认为:“土司沿袭多历年所,与所部土民关系已深,往往土民之动定,恒视土司之叛服为转移,故欲绥靖边民,非羁縻土司不可,即流官一切政令,亦非经土司承转不能实施。因土民对土司为直接,对流官为间接耳!故明知为封建残余之制度,如审时度势,尚有存在之必要,不得不暂为保留”[42]。他提出了6点教化土司的措施:分期调集土司至省垣训练,激化爱国爱乡之意志;选土司优秀之子弟,入省垣高级学校肄业,培养致用之人才;劝令革除一切陋规,俾苏夷民困苦而厚其生;选拔土司中有为之青年,使任相当职务而开出路;宜选老练之土司数人,饬赴吾国通都大阜游历,以广见闻而祛锢蔽,俾回署助建文化、经济、交通之事业;给守边者有功或办事出力者之奖章褒状,以资激劝。[43]丁文江在四川会理考察了披砂土千户、会理村土百户、者保土百户、苦竹坝土百户、通安州土百户等会理禄氏五土司后,还代为递交披砂女土司禄方氏的“请求不要改土归流”的呈文:“匍匐俯恳大总统镜察昭雪,悯氏抚孤劳瘁,电令川督赏还职妇全幅疆域,致免李代桃冤而祸桑树。不但众夷民咸慕来享来王,暨氏生生世世顶祝千秋不朽矣”[44]。江应樑在《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中,认为土司制度具有破坏行政统一、加重人民负担、阻碍经济生产、摧残思想知识、造成歪曲之国家民族思想等方面的“弊”。但“土司制度的存在,使边地虽未进步但也未糜滥,使边民虽穷苦但还不致饿死。”担心废除土司制度后,“边民受得住数百年土司的统治,却受不了一任汉官的刮削”[45]。云南省在土司保留与否的态度上也左右摇摆,“土司制度本应早日裁废,惟因各土司辖境多在沿边地方,与安南、缅甸交界,风气痼弊。夷民对于土司拥戴甚深。遽予裁撒,恐酿边衅。操切之嫌,将不可免。更恐因此引起外人觊觎之心,或且国家领土。故应从详考虑,暂缓置议,以免滋生事端”[46]

在行政区划改革上,对土司制度废除与保留两种观点的冲突与争论,不仅促使了学术研究的深入,还促成了1939年以顾颉刚先生为代表的“中华民族是一个”与费孝通先生为代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不同观点的大讨论,从而使土司研究与国家、民族结合起来,有利于多民族国家凝聚力的形成与发展。

三、基本概念探讨

20世纪上半叶,发表有关土司研究论文的学术性刊物主要有《新亚细月刊》、《禹贡半月刊》、《东方杂志》、《边事研究》、《边政公论》、《云南民政月刊》、《康导月刊》、《西北问题季刊》、《云南旅京学会会刊》、《光华大学半月刊》、《申报》、《戍声周报》等。在这一系列报刊的支持和推动下,土司研究从现实关注逐渐向理论研究发展。佘贻泽《明代之土司制度》、《清代之土司制度》首先以“土司制度”专用名词应用于学术研究之中。葛赤峰《土司制度之成立及其流弊》[47]、许公武《土司制度略考》[48]、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紧随其后,使“土司制度”专用名词对该项政治制度的命名常态化和固定化。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对土司制度的历史源流、历代政策、世袭传位、领地性质、土民所属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对清代的土司制度与土司设置的基本概况,作了较为详尽的叙述,是当时关于土司制度研究的一篇重要论文[49]。宓贤璋《瓦氏土司政治调查》[50]、朱祖明《民正土司之过去与未来》[51]、林耀华《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52]、刘恩兰的《理番四土之政治》和《理番四土之社会》[53]等论文。以地区土司个案对土司制度进行了剖析。尤其是《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对川康北界嘉戎地区理县北部的梭磨、卓克基、松冈、党坝四土司地区和理县以西的九子、上孟、下孟、甘坡、杂谷等五个屯地进行实地考察后。对嘉戎地区的基本概况及考察情形所作的全面介绍,对嘉戎土司历史沿革和政治现状进行了详细研究。[54]在此次考察的基础上,林耀华还撰写了《四土嘉戎》专著。当时陪同林耀华考察的陈永龄助教,也根据这次调查材料撰写了燕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理县嘉戎土司制度下的社会》,于1947年刊印。陈秉渊《青海土司世系考》[55]、方壮猷《雷波屏山沐川等县土司家谱》[56]、无畏《德格土司世传译记》[57]、任乃强《德格土司世谱》和《天全土司世系考》[58]等,以特定土司的世代传承分析了土司制度的特点。刘恩兰《登涂禹山访瓦寺土官寨》[59],实地考察了嘉绒十八土司之一的瓦寺宣慰司的城址。今四川省汶川县玉龙乡涂禹山村内仍存瓦寺土司官寨遗存。

这一系列涉及土司制度的早期论著,是在配合行政区划改革的时政中,在对土司地域及行政建置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完成的,学者们得以充分地利用了调查中所积累的多种资料,开始了对土司制度的基本概念的深入探讨,其探讨内容主要集中在土司制度研究的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什么是“土司”

徐清影认为:“土司这一名词……其实由字面上,就可以得到解释。土即土人,司即管理之意”[60]。佘贻泽认为:“土司一词,见于明史列传。司者,官职官守之谓;土司者,即以土著之人分封官职官守也。以土著之人,而为官守。”“中国西南各省居民中,如苗、瑶、夷、罗罗、番等,尚有部落组织,其酋长受历代中央政府之委任,有其特殊官爵名位。又历代中央政府往往封有功汉人,统治边地。此二者世代相传,称为土司”。“明清两代,始有土官条例载于会典……土司至明清始为中国政制中之固定官职。”[61]罗英认为土司是“部落时代的酋长”、“明朝功臣之后”[62]

2、关于土司的分类

佘贻泽认为:“封官约为三种:一、土官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县丞等文官之类;二、土司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指挥司等领兵之官,为武官之类;三、土吏如土巡检、土典吏、土驿丞、土主簿等吏目之类。官职虽分三种,而一般人统称土司。本文亦沿用惯例,故用土司制度一词。以后本文内容所谓土司,除特别指明者外,皆泛指上列三种官职而言。”[63]和新认为:“有土司(武官)及土官(文官)二种;颁给印信及号纸(或缺其一);酌给俸禄(有未者);有赏戴花翎给参将游击等职衔;每岁纳粮(有免者),按期入贡;任何土司见汉官例低一级;世袭;管理一定土地、一定人民;于其区域内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设立衙署,下辖头人;土官(及文官)有土知府、知州、知县。”[64]江应梁认为:“明代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职,可以分为土官与土司两大类,从行政系统上说,土官属吏部铨委,土司兵部任命;从实质上说,这两种土职的分别,根本上是由于明朝把云南划分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域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明代对云南地区是采用了不同的两种行政制度,所以其所设置的土职,也就有土官与土司两大类,而这两大类土职,不仅是名称及隶属关系之不同,而其政治意义也是显然有别的”[65]

3、关于土司制度起始时间

佘贻泽认为:“历代中国政府对西南民族之关系。汉初,郡县之。两晋以后,各自为政。唐宋仅为羁縻之策。至元分官较杂。明时始成土司制度”。“我国西南边境,小民族甚多,其中以苗、猺、猓第为最大。汉人历来视为化外蛮夷,不屑以中原礼制政俗统治,乃有所谓土司土官者管辖之。此种土司制度,自唐宋以下,以元朝为初期,至明季,其制度乃完全成立。清朝循明政,沿其体制,流传至今。近来国人研究边境问题者日夥,常见有土司研究之文章。作者亦愿意致力边疆问题者,深觉土司制度在西南一带小民族政治中之重要,更觉明季为土司制度之完成期”,“元代征服云南,多仍以其土酋首领统治其地,此种封官设治,益增土酋之势。明代土司制度之形或,多由此也。”[66]葛赤峰认为:“土司制度之成立,已经有了二千年以上的历史。”“秦为土司制度肇始的时代,汉为土司制度规模初具的时代”[67]。凌纯声头为:“土司之起源,……其起源甚早,如蜀汉昭烈授罗伽李恢为郡功曹主簿。晋帝用兴古爨深作本郡太守”,“土司制度之渊源虽古,而确立成为我国之一种边政制度,则始自元明”[68]。和志钧认为:“土司之授职,历元、明、清以迄民国,安然不移,坐享万世之业”[69]。张汉光认为:“土司制度为明清以来的旧制,土司官有大小,职有文武,名目繁多”[70]。江应樑认为:“云南之有土司制度,其起源甚早。……元世祖平大理定云南后,对土著住民之处理即采取一个确定的策略,即是把被征服的罗罗系土民之居住地,以之设为郡县,直接委官治理,至若摆夷居地.则以之划为特殊区域,任土人酋长为首领,不变其原有制度,使世袭统治之.此即土司制度的创立”[71]

4、关于土司制度的特点

张汉光认为:“大小土司,官为世袭,生杀予夺,极为独尊,地为私产(土司辖下土地名为公有,实则土地利用者均向土司纳税),民为私民(其全境人民皆无异于为其佃农)”[72]。凌纯声认为:“在今四川、云南、西康、青海、甘肃五省,多有名实俱存之土司存在,又在湘、黔、贵三省则有土弁及残余之土司地主尚存……虽其情形互异,然只有程度上的差异,并无实质上的不同。概而言之,现存之大小土司,官可世袭,事得自擅,土司公有,民为世民,而其封建势力根深蒂固,名为残余,实力犹存。”[73]。余贻泽认为:“土司之成为一种制度,有其官位、衔级、赏罚、黜陟之典”[74]。贺觉非从否定土司制度的立场出发,总结其特点是:第一,土司之位置系世袭,其子孙勿论贤不肖,皆可为土司;第二,土司之经济基础为土地,而土地全属于土司私有,因土司之喜怒,土地可以任意予夺。其领土内之人民,因其土地以为生活,逐不得为土司执劳役、服兵差,并得供其一年所得几分之几与土司,其他变形之苛捐杂税,更不胜枚举;第三,土司之政治机构绝对专制,真各级头人皆为土司之家奴,因之层层压迫其民众,强是以为非,强非以为是,昧于时代知识,固执以往恶例曰,某皇帝予我,自视其为当然也。[75]

5、关于土司制度的性质

余贻泽认为:“土司制度乃成为中国政治与西南民族部落组织两者间一种和缓冲突之机构”,“土司制度之所以成立,不外以蛮治蛮之策。所谓以蛮治蛮即捐虚名而收实利也,如以流官统治,则言语不通,风俗各异,又兼交通艰难,常引起误会纠纷。加之地无所出,郡县之无益,不若仍由其土官统治。羁縻招抚之策,即不愿多事四夷,轻起征讨也。彼来则招抚之,使其就我范围。彼去亦不追,于我无所亏损。中国一般为政者,对各民族恒存轻视之心,惟待以化外之民,不屑以中国礼教治之。中国政府既无开化其地,又不愿在四海之内有非王臣者在,故只求其朝贡,奉正朔而已。土族首领自知力不足敌中国,为保存势力起见,亦愿上贡称臣”[76]。葛赤峰认为:土司制度是“地方行政制度”[77]。凌纯声认为:土司制度是“我国之一种边政制度”[78]。范义田认为:“土司之制即同可武侯所立之夷汉部曲,因其大姓豪族,沿其世袭首领,以治其众。”[79]

就汗牛充栋的文献而言,以上所摘录的观点并不全面。但就这些论述观点来看,在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中,其基本概念的探讨,并非如今天般的专题研究、课题要求、学术年会一样进行,也没有什么统一认识的要求。故而早期学术研究的基本概念,主要是在田野调查后,结合文献研究有感而发的认识,观点大多在相关论文中体现,具有较强的个人见解,内涵具有着多样性。虽然这些探讨并没有形成普遍认同的共识,但为土司制度学术体系的建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四、土司制度学术研究体系的形成

“土司制度”是后世学者在研究这项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时的命名,并非是元明清三朝具体实施时的制度名称。元代称之为“土官”、“蛮夷官”,可见于《元史》、《元典章》、《全元文》等;明前期为“土官”、“土官衙门”之称呼,嘉靖朝后以及清王朝始终,基本上都称为“土司”,可见于《明史》、《清史稿》、《明实录》、《清实录》等;民国初年称为“土司行政”,如孙中山电令内政部云:“此后对于各处土司行政如何改革,如何设施,皆中央政府所应有之事”[80]。云南都督府参议唐璆的《云南土司问题》云:“土司不改流,则云南行政不能统一,行政不统一,则边防不能巩固”[81],均以“土司行政”指代该项制度。19318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发布取消土司制度的公报后,“土司制度”一词使用才较为普遍。

在学术领域开始使用“土司制度”并将其发展为研究体系的,佘贻泽先生应为当之无愧的第一人。佘贻泽是四川省大宁县(今重庆市巫溪县)人,1931年进入东吴大学文理学院政治系学习。在大学学习时期,佘贻泽对内乱与外交极为关注,“决定要做一个中国边疆问题专家,走研究学术的道路”[82]。大三时他出版了《东北失陷与抵抗》一书,被时人评价曰:“佘君贻泽于学之余,成东北失陷史一种。自万宝山案起,至国联调查团之报告书成立止,期间关于东北遭劫之经过、伪国之成立、国际之评论,与夫吾国上下应付之方策,义军之抵抗。探本溯源,搜辑译述,可谓赅实详尽矣。夫佘君殚其心力,成此一书,殆亦有感夫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而欲图自救,必先使人人祛健忘之习,凛警惕之训也”[83]。其后,佘贻泽又发表了《内蒙古自治运动之经过》、《新疆问题之症结》、《元之建国及其贡献》[84]等一系列有关中国边疆问题的论文。1935年,佘贻泽从东吴大学毕业后,进入燕京大学研究院,研究选题为中国土司制度。他在回忆录中写道:“中国土司制度,这是中国上千年以来历代皇朝统治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当时还是学术界的一个空白”[85]。这说明在他之前,土司制度学术研究“还是学术界的一个空白”。

19362月,佘贻泽的《明代之土司制度》发表,开篇即云:“我国西南边境,小民族甚多,其中以苗、猺、猓、夷为最大。汉人历来视为化外蛮夷,不屑以中原礼制政俗统治,乃有所谓土司土官者管辖之。此种土司制度,自唐宋以下,以元朝为初期,至明季,其制度乃完全成立。清朝循明政,沿其体制,流传至今。近来国人研究边境问题者日夥,常见有土司研究之文章。作者亦愿意致力边疆问题者,深觉土司制度在西南一带小民族政治中之重要,更觉明季为土司制度之完成期”[86],阐述了研究土司制度的重要性。19365月,《禹贡》第55期又发表了他的《清代之土司制度》。这两篇当时最早使用学术意义“土司制度”的断代史论文,标志着“土司制度”专用名词用于学术研究的开始,以及土司制度研究体系建构的启程。

佘贻泽的研究深受燕京大学历史系主任顾颉刚的重视,专门资助他前往西南土司地区实地调查。19367月至19371月佘贻泽的西南之行收获颇多,“会见了一些西康省关外的土司头人,并参观、调查了泸定、打箭炉现存土司的实际情况,审阅了几乎全部西康省土司档案”[87],为他的硕士论文写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375月,佘贻泽完成了他的硕士论文《中国土司制度》,618日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后因“7.7事变”爆发,佘贻泽投笔从戎加入了抗日队伍。这第一部系统研究土司制度的专著,于1942年才由顾颉刚交给“边疆学会”的许公武,作为“边疆学会丛书”第一辑于1944年出版。

《中国土司制度》是对明、清两代土司早期研究成果的综合性论著。该书概括性地叙述了我国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较为全面地追溯了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司设置的历史及土司分布,研究内容主要有5个方面:明清两代官方授封土司的品职官衔与承袭朝贡;明清两代土司数量与分布;明清两代土司制度成立的原因与评价;明清两代的改土归流及民国的改流设县与设治局;土司世系、辖地、管民、纳赋等。这些内容涵盖了今人“土司制度”研究的几大基本内容,从而确立了“土司制度”的研究体系。

在《中国土司制度》最后一章里,佘贻泽从中央、地方政府与边疆政治关系的角度展开,重点讨论了当时各省政府对现有土司的态度、对土司的改进问题。并根据土司在民国当时的存在现状,具体提出了对土司所在区域的改革建议。这部分内容基本上来自他实地考察而得的直观感性认识,充分表达了他强烈的现实关怀。也是余贻泽为国家加强边疆治理而出谋划策的“致用”之学的具体表现。这实际上也是我们今天研究土司制度的主要目的。

《中国土司制度》将历史文献的事件考证与田野调查的具体实证相结合,开创了土司制度研究的新途径。在内容的表现形式上,佘贻泽将头绪繁杂的历史事件、传承复杂的土司世系、涉及多地的民国改流设县、各大小土司的分布以及武装力量等,以一目了然的表格图谱形式列出,远比文字表述更为清晰,这一方式方法影响至今。

《中国土司制度》是唯一一部早期系统研究土司制度的专著,是土司制度学术研究体系建构的扛鼎之作,它的面世奠定了土司制度研究的基础。佘贻泽所提出的“土司制度”学术概念沿袭至今,对后世的土司制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佘贻泽“决定要做一个中国边疆问题专家,走研究学术的道路”这一理想并没实现。全面抗战爆发后,佘贻泽告别了学术道路,在投奔八路军的途中,为了躲避国民党搜查,佘贻泽改用他初中同学、已失踪多年的杨度儿子杨公素之名,走上了革命道路。从此,土司制度研究学界少了佘贻泽,共产党革命行列中增添了杨公素,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位著名的外交家。

纵向观察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前辈们筑基建础历程中,李根源将土司研究应用于解决现实问题之中,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表率。佘贻泽将田野调查与文献考证相结合,成为建构理论研究体系的典范。凌纯声、林耀华、陈永龄、江应樑等先生的坚持不懈、孜孜不倦,为土司制度研究体系的奠基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也应看到,在早期土司制度研究中,缘于为时政服务的目的,前贤们难以对土司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整体研究,亦留下了不少缺憾。因关注国土安全和行政区划改革的需要,土司制度的自治性极少论及;因“五族共和”民族观的影响,土司制度的民族性论证也较为少见;因战乱的影响及政权变换,一些主要观点不能及时达成共识形成基本概念;再加之史料的查寻、实录档案的利用远没有今天这样的便利,同一个“土司制度”概念内,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的内涵与特点,也没有得到清楚的分辩。前贤们的历史遗缺,导致了今天“土官”与“土司”的制度命名还在争论、“狭义”与“广义”土司观点的分歧仍在继续、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诠释还在各抒己见。探讨土司制度早期学术体系的建构与内涵,正是为了解决前贤们尚未完成的问题,继承前辈们未竟事业,达成土司制度研究基本理论的共识,完善土司制度学术研究体系,促进土司制度研究的顺利发展。



[1] [王胞生:《云南史苑类稿》,大理白族自治州南诏史研究会编印,2002年,第346页。]

[2] [谢彬:《云南游记》,北京:中华书局,1934年,第169页。]

[3] [李根源:《永昌府文征》卷21, 赵鹤龄《奏争滇緬界务折》,云南美术出版社,2002年,第2738页。]

[4] [孙中山:《在东京与吕志尹等谈办云南杂志》,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41辑——辛亥革命在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页。]

[5] [李根源:《在<云南>杂志创刊周年纪念庆祝会上的讲话辞》,载《新编曲石文录》,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2页。]

[6] [李根源,云南腾越(今腾冲)人,字印泉,又字养溪、雪生,号曲石,别署高黎贡山人,国民党元老,朱德元帅、方国瑜教授的老师。早年留学日本,1905年首批加入同盟会,回国后创办云南陆军讲武堂并任总办。领导云南辛亥起义、参加反对袁世凯称帝、“护法”斗争等革命运动。曾任云南军政府军政部总长兼参议院院长、陕西省长、北洋政府农商总长、代总理,后怒曹锟贿选而辞职,隐居江苏吴县14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李根源积极投入抗日救亡运动,多有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李根源历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西南行政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等职。1965年病逝于北京,骨灰安葬于江苏吴县藏书镇小王山。]

[7] [李根源:《雪生年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3页。]

[8] [李根源:《雪生年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38页。]

[9] [李根源:《雪生年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38页。]

[10] [ 《贵州土司状况》载《地学杂志》1911年第2卷第8期;《云南土司考》载《地学杂志》1912年第910两期;《云南土司一览》载《东方杂志》1913年第9卷第9期。]

[11] [ 李根源:《雪生年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43页。]

[12] [ 洪崇文:《李根源治边事迹考》,《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13页。]

[13] [ 谢本书:《云南辛亥革命资料》,第490页。]

[14] [ 谢本书:《云南辛亥革命资料》,第164-165页。]

[15] [ 孙中山:《批刀安仁呈二件》,载《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80页。]

[16] [ 孙中山:《令内务部核办干崖土司行政兴革及品级章服文》,载《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79页。]

[17] [ 云南省志编纂办:《续云南通志长编》卷29《议会二》,1985年,上册,第1067页。]

[18] [ 李强:《北洋时期国会会议记录汇编》第4册。]

[19] [ 李强:《北洋时期国会会议记录汇编》第3册。]

[20] [ 云南省志编纂办:《续云南通志长编》卷29《议会二》,1985年,上册,第1067-1074页。]

[21] [ 文彬:《蛮子》,载《中国青年》1924年,第41期。]

[22] [ 徐清影:《土司》,载缅甸华文报刊《晦鸣周刊》1930年,第1卷第16期。]

[23] [ 朱祖明:《中国西南民族由来考》,载《光华大学半月刊》1933年,第8期。]

[24] [ 朱祖明:《中国西南土司问题》,载《光华大学半月刊》1933年,第2卷第5期。]

[25] [ 童振藻:《云南土司考略》,载《新亚细亚》1936年第11卷第6]

[26] [ 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载《边政公论》1943年,第1112期。]

[27] [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上海:正中书局,1947年(2版),第156页。]

[28] [ 柳诒征:《中国文化史》,《学衡》,1928年,第63期。]

[29] [ 《土司之子恒为土司》,《康导月刊》1939年第1卷第8]

[30]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87页。]

[31] [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一),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251页。]

[32] [ 内政部年鉴编纂编委会:《内政年鉴》(一),第251]

[33] [《内部筹议改革土司制度》,载《申报》193183日第8]

[34] [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一),第251页。]

[35] [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第174-175]

[36] [ 和志钧:《吾滇土司之宜彻底废除》,《云南旅京学会会刊》,1924年第5期。]

[37] [ 《新滇社的宣言》,载《京报副刊》192643日,第78版。]

[38] [ 朱祖明:《中国西南土司问题》,载《光华大学半月刊》,1933年第2卷第5期。]

[39] [ 刘咸、谢治英:《中国土司制度之检讨》,载《中国科学社第二十次年会记事》,193511月,第162页。]

[40] [ 贺觉非:《土司制度还能存在吗》,载《戍声周报》,1937年合订本。]

[41] [ 祁世绩:《西祁土司的今昔观》,载《新青海》,1937年,第5卷第1期。]

[42] [ 童振藻:《云南土司考略》,载《新亚细亚》1936年第11卷第6期。]

[43] [ 童振藻:《云南土司考略》,载《新亚细亚》1936年第11卷第6期。]

[44] [ 丁文江:《漫游散记》(17),载《独立评论》第46号,19334月,第17-18页。]

[45] [ 江应樑:《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载《边政公论》,1947年,第6卷第1期。]

[46] [ 喻宗泽:《云南行政纪实》第二篇《边务·土司制度》,第二十册,云南财政厅印刷局,1943年。]

[47] [ 葛赤峰:《土司制度之成立及其流弊》,《边事研究》,1939年,第9卷第5期。]

[48] [ 许公武:《土司制度略考》,《中国边疆》,1942年第1卷第6期。]

[49] [ 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1943年,第2卷第1112期。]

[50] [ 宓贤璋:《瓦氏土司政治调查》,《西南边疆》,1941年,第13期。]

[51] [ 朱祖明:《民正土司之过去与未来》,《康导月刊》1945年,第6卷第5期。]

[52] [ 林耀华:《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边政公论》1947年,第6卷第2期,发表了林耀华]

[53] [ 刘恩兰:《理番四土之政治》,《边政公论》,1948年,第7卷第2期。《理番四土之社会》,《边政公论》1948年,第7卷第3]

[54] [ 林耀华:《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边政公论》第6卷第2期,19476月,第3344]

[55] [ 陈秉渊:《青海土司世系考》,《西北日报》,19421220日,1943130日。]

[56] [ 方壮猷《雷波屏山沐川等县土司家谱》,《边政公论》1945年,第4卷,第46期。]

[57] [ 无畏:《德格土司世传译记》,《康导月刊》1945年,第6卷,第56期。]

[58] [ 任乃强:《德格土司世谱》,《边政公论》1949年,第25期。《天全土司世系考》,同刊同年,第26期。]

[59] [ 刘恩兰:《登涂禹山访瓦寺土官寨》,《文化先锋》,1946年,第66期。]

[60] [ 徐清影:《土司》,载缅甸华文报刊《晦鸣周刊》,1930年第1卷第16期。]

[61] [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上海:正中书局,1947年第二版,第1-10页。]

[62] [ 罗英:《滇黔土司存废问题之检讨》,《滇黔》,1936年,第1卷第6期。]

[63] [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上海:正中书局,1947年第二版,第190-193页。]

[64] [ 和新:《川康滇土司制度考》,《统一评论》,1936年第2卷第8期。]

[65] [ 江应樑:《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页。]

[66] [ 佘贻泽:《明代之土司制度》,《禹贡半月刊》1936年第4卷第11期。]

[67] [ 葛赤峰:《土司制度之成立及其流弊》载《边事研究》1939951939720]

[68] [ 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1943年第1112期。]

[69] [ 和志钧:《吾滇土司之宜彻底废除》,《云南旅京学会会刊》,1924年第5期。]

[70] [ 张汉光:《中国边政的出路》,《东方杂志》1947年第43卷第14号。]

[71] [ 江应樑:《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边政公论》,1947年,第6卷第1期。]

[72] [ 张汉光:《中国边政的出路》,《东方杂志》1947年第43卷第14号。]

[73] [ 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1943年第1112期。]

[74] [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上海:正中书局,1947年,第2版第14页。]

[75] [ 贺觉非:《土司制度还能存在吗》,载《戍声周报》,1937年合订本。]

[76] [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上海:正中书局,1947年,第2版第14页。]

[77] [ 葛赤峰:《土司制度之成立及其流弊》,《边事研究》193995期。]

[78] [ 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1943年第1112期。]

[79] [ 范义田:《滇西民家人史略》,《东方杂志》,1943年,第39卷第10]

[80] [ 孙中山:《令内务部核办干崖土司行政兴革及品级章服文》,载《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79页。]

[81] [ 唐晋源、唐晋湘:《唐璆文集》,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年,第212页。]

[82] [ 杨公素:《沧桑九十年——一个外交特使的回忆》,海口出版社,1999年,第72-73页。]

[83] [ 程小青:《东北失陷与抵抗·序》,上海:文华美术图书公司,1933年,第1页。]

[84] [《内蒙古自治运动之经过》载《新亚细亚月刊》1934年第7卷第2期;《新疆问题之症结》载《新亚细亚月刊》1934年第7卷第5期;《元之建国及其贡献》载《新亚细亚月刊》1935年第9卷第2期。]

[85] [ 杨公素:《沧桑九十年——一个外交特使的回忆》,海口出版社,1999年,第88页。]

[86] [ 佘贻泽:《明代之土司制度》,《禹贡半月刊》1936年第4卷第11期。]

[87] [ 王煦华:《顾颉刚先生学行录》,中华书局,2006年,第217-218页。]

 
上一篇:唐代地方行政制度对溪州地区族群分化
下一篇:生熟无界:土司萌芽时期的族群互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