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尔丰在川边改土归流的思想,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具体而言,经济上推动了农业、手工业、采矿业、盐业等产业的发展;政治制度上核实户籍,积极推进各种赋税政策,统一货币制度,抵制印度卢比,统一度量,规范市场等;文化上积极建立学堂,促进藏汉之间的文化交流。这些措施均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中,赵氏在盐井盐业的改革措施成为川边改土归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腊翁寺事件”收回盐业管理权
盐业管理权归谁所有,是盐业改革可否顺利推进的关键要素。赵尔丰继续在巴塘实行改土归流同时,积极推进盐井改土归流。光绪三十一年(1905)八月初,“以贵州候补知县王会同为盐井委员,前往招安,兼征盐厘”。[8]十一月,赵尔丰在盐井设局,开始征收盐税。至此,边军开始进入盐井,而首先要做的是收回盐业管理权,对盐税加以控制。但是,盐井委员王会同征收盐税一事明显触动了地方势力(以腊翁寺为代表)的利益。“正在(盐井)设局筹办之际,河西腊翁寺番僧屡出兹扰,以致商贩裹足,无从措手。”[9]《巴塘盐井乡土志》载,“复以梗于浮西腊翁寺之喇嘛,盘据山顶,抗厘伤勇”,[10]显然腊翁寺可利用澜沧江西岸的险要地形,和边军进行周旋。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下旬,矛盾升级,腊翁寺贩卖私盐,还声称要打劫盐局,破坏盐井天主教堂。在两种力量的碰撞下,发生了盐井“腊翁寺事件”。边军经过周密计划,于当年十二月调集250余人的兵力,攻克腊翁寺,“共毙逆僧七十余人,生擒二人,阵斩首级九头。夺获抬枪四杆,火枪三十七杆,骡马五匹,禁毁大碉三座,大昭及余碉三十余座同时俱下”。[11]“至是,始获直捣巢穴。河西一带投城,而盐井以定。”[12]盐井告捷,收回盐权之后,赵尔丰开始积极推进盐业改革。
(二)官盐局时期制定相关盐业管理制度
“腊翁寺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地盐业的生产,边务档案记载“自纳工(腊翁)寺寻衅以后,盐厘顿减”,以致“数月以来,抚恤流亡,招快逃窜,三月初旬,两岸蛮民已沥复旧业,厘务亦渐有起色。目前远处投诚者,因雪融路通,接踵而至,业已发给护照者,约七百余户”。但是“由于生产条件恶劣、时局不靖,兼之尚要顾及藏胞习惯,不能操之过急”。[13]事件后,边军“复饬前派委员招回晒户,修整盐箱,出盐稍多,方望运销,渐有起色,又复阻塞。本年以来,该委员等设法整顿办理,已有条绪”。[14]此后,赵尔丰着手制定盐业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直到宣统元年(1909)十月,赵尔丰才提出《盐井征收盐税章程》”,[15]共计十六条:
1.边地产盐地方惟盐井一隅,向系巴塘土司及喇嘛抽收税银,现在改土归流,应派员设局,整顿盐务,酌抽盐税。无论年收多寡,作为边务经费。
2.盐井所产之盐乃系汲水晒成,非煎熬成块之盐可比。蛮民用皮袋盛装,驮运行销。每驮计重库称一百二十斤。抽税银藏元一元半,合银四钱八分。
3.凡商人贩盐,在井局纳税之后,无论运往边地何处销售,并无关卡再抽。
4.抽收盐税,用连二串票,以前半幅为存根,后幅发给盐商为执照,缮写汉、藏文字,盖用边务大臣关防。其盐驮数目、斤重,逐一填写清楚,以便查验。
5.井户晒出之盐,无论卖与商贩,或在本处零星出售,均应一律照章完税,以杜射影。
6.盐商如有偷漏私运,一经缉获,照厘金章程,除应完正税外,加五倍示罚。以五分之二赏缉私之人,余则归公。
7.委员抽收盐税,每月销盐若干驮,收税藏元若干元,除局照章开支外,实存税银若干二,按月造报一次,仍按季汇造总册,以便咨部。
8.抽收盐税,应设局所。派委员一员专办,月支薪水银八十两。
9.设司事兼清书一名,藏文翻译兼通事一名,每名每月支薪水银十两,灯油、笔、墨费银二两。
10.设巡丁十名,每名每月支口食银三两六钱。
11.设杂役一名,守库夫一名,每名每月支口食银三两三钱。
12.局中纸、笔、朱墨、串票等费,每月支报十两。
13.局所设在河东,其巡查河西盐驮,必用皮船渡过。设皮船水手二名,每名每月支口食银三两六钱。惟皮船太小,有事难载多人。将来拟改造木船一、二只。第水性太急,俟查明是否相宜,再行办理。
14.制造皮船每月开支工料银四两。
15.开办之始,暂租民房设局,每月房租银十两,俟收税较旺,再行修建局库。
16.局中生员除开支薪费之外,不再另支伙食银两。
以上16条章程,局中员司丁役人等,每月开支薪费银一百七十七两八钱,全年需银二千一百三十三两六钱正,遇闰照加银一百七十七两八钱。[16]
该份章程详细规定了盐业税收管理各方面的情况,应该说是对几年来盐业管理的不断总结和完善而形成的文本。但官盐局税收征收效果并不好,因此在该章程文本报备的前后,赵尔丰已经考虑进一步将官盐局改为商办了。
(三)积极推动盐业从“官管”向“官监商管”转变
盐井盐业在官盐局管理的四年多时间里,盐税征收效果并不理想,于是赵尔丰开始盐务商办的改革。宣统元年(1909)十二月,赵尔丰谕官商军民人等:“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该土司、喇嘛肇乱,大兵戡定之后,本大臣(赵尔丰)特派委员设局征收税银。数年以来,局费反重,收款无多,特招商承办收税,一切照旧,不过裁撤官局,以节糜费。”[17]为了节省盐务开支,保证盐税的正常征收,盐业管理试图走一条商办的路,赵尔丰认为此于“盐户无损,于商民有益,于公家节省糜费,事属可行”。[18]由于官盐局开销太大,改为商办,这一设想得到职商李纯德的积极响应。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十二日,李纯德禀称,“愿自备资本,并联络商人集股,请将盐井盐务改归商办”。[19]此后,边军和李纯德双方达成协议,“凡盐户所晒之盐,由该商统买转卖商贩,商民应纳之税,亦由该商统收承缴于官”。[20]并附《议定盐井商盐局章程》三十条章程,[21]供双方遵守。相对《盐井征收盐税章程》而言,这三十条章程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制度化盐业管理的思想,盐井盐业进入商盐局管理时期,该章程详细制定了税收和盐价,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盐税的征收权(第一、第二条)。在盐商局成立之际,为了避免鱼目混珠,官盐局需立刻撤销,明确政府和商盐局的责任,所有一切税收均由商盐局收取,这样利于调和官、商、盐民之间的关系。
二是有关盐的定价(第三条至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章程提出盐的定价由官、商、盐户三者商量决定,一旦定价后,商盐局必须遵照行使,且定价之前三者没有共同议定也算是违反规定,必须受到惩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各方有知情权,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收盐的价格也提出一套灵活的方案,即春夏秋冬四季的盐价不同,“盐有高下之分,价亦有贵贱之别”,明确四季收盐的时间划分,“春季则以正月初一日,夏季则以四月初一日,秋季则以七月初一日,冬季则以十月初一日为定”。且“按季定价,由地方官悬牌之后,无论盐户晒出何项盐质,商盐局均应照定价收买,发给现价,个准稍有抑勒”。定价之后,要求将本季盐价情形,报边务大臣存案。
三是规范盐的交换市场(第八至第十二条)。商盐局买卖食盐使用官秤,“不准大入小出,自干咎戾”,不准增减分厘,规定“商盐局收盐,以库秤一百三十二斤为一驮,卖盐以库称一百二十斤为一驮”,余盐十二斤作为折耗和商盐局员工的薪金。规定“商盐局上季收买之盐,如已届一季尚未卖完,改将余盐归入下季之盐一同售卖,其盐价亦随同涨落,不准再以上季盐比较”。
四是盐的税收(第十三条、第十六至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章程规定,统一由商盐局征收,盐民的盐税由商 盐局代缴,以盐一驮重库称一百二十斤收税藏元一元半。商人来购买食盐,则需要交纳现金,交税之后商盐局填写税票给商贩。每月收入的若干税银藏元,由商盐局连同票根一并缴送盐井县衙核收。
五是保证盐业生产(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要求县衙查明盐户、人口以及卤水井的数量,造册报送边务大臣。地方可积极推广晒盐技术,如有人无力承办,官方应招揽晒盐者,其他人不得干涉。
六是日常用盐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民间食盐均向商盐局购买,包括文武官员和兵勇都要按价购买。盐户用盐按照“每年每人准按十斤,小儿八岁至十五岁减半,均免税银”。盐户每次按照每日所需食盐,准许一次领回十日所需的食盐,食完之后再领回十日所需食盐。
七是贩卖私盐的惩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商贩只准向商盐局买盐,不准向盐户私行偷购,违者以私盐论”。即,凡是没有经过商盐局之手的食盐均属私盐。商盐局开办之初,由防营负责缉私,拿获的私盐一半赏给出力的兵勇,一半归地方县衙。私贩由地方官照章禀办,商盐局不得干涉。
八是关于运销(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规定“商贩由局买盐纳税之后,无论运住何处,固所不禁,价值低昂,悉从其便。如仍在边务大臣所辖地方交易,无论零卖整售,均不再抽分区。非边务地方者,不在此例”。章程还提到“边地盐务并无引岸,商贩头盐不拘多寡,卖盐亦不拘区域”。“无引岸”和“不拘区域”成为盐井盐业的一大特点。
除此之外,还涉及商盐局业绩的奖励,例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商盐局成立“自应比官办收数有盈无绌。一年之后,如收税较官办长收银一千两,津贴该局银一百两,长收银一万两者,津贴一千两,以作酬劳”。第三十条规定商盐局开办之初,一切开支由该局负责,不得使用公款,占用的地基也当注册详报,每年缴纳地租。
宣统二年(1910),盐商局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又颁布了《盐井初办捆商时变通规则及议定盐价》,[22]该规定是在三十条章程基础上,更加细致地规范盐业市场,同时也是不断加强盐业管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盐业的监管。在宗格、隔饶、加达分别增设盐分局,加强对盐业生产、收盐、收税、缉私等方面的管理。特别是西岸甲(加)达盐田,因为有湍急的澜沧江阻隔,在没有吊桥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溜索或牛皮船才能到达对岸,而牛皮船只能在冬季水位下降后才能渡过,因此在此设分局利于管理。
二是对卤耗的规定。在盐商局成立时在三十条章程中规定以库称每驮一百二十斤的盐,额外加收十二斤作为卤耗。此时规定为“入斗十一斤,出斗十斤。”
三是如何维持盐民生计。商盐局和盐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密切,只有满足了盐民的基本生活,盐业才能得以持续。因此,该规定允许商盐局先提供给盐民粮食,要么秋季之后归还粮食,要么以盐来抵扣。此外,鼓励更多的盐民晒盐,商盐局先垫付资本,增加盐田。盐田修成之后,产权归盐民,只需偿还所借资本,且无须支付利息。
四是盐的分级制度的出现。规定干盐和湿盐价格不同,并按照所含杂质量不同来分级。盐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又分干盐和湿盐,以此来定价。这一等级定价一直影响到现在,现在人们普遍将盐分为一道盐、二道盐和三道盐,而东西两岸的红盐和白盐因杂质不同而价格也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