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联系我们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 论文交流
改土归流与国家治理
发表时间:2019-02-15     阅读次数:     字体:【


李世愉

摘 要:土司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改土归流作为土司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表现出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进一步加强。首先,改土归流的出发点是要确保土司地区的稳定,不仅通过革除一部分土司,以解决“尾大不掉”的弊端,还对革除土司进行异地安插,防止再生事端。其次,改土归流强化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控,一是通过改流,与内地体制划一,一是加强了原土司地区的“流土并治”。同时,通过改土归流,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对土司地区的管理措施,包括对各族民众的控制与管理,对新设流官的选任,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需要指出的是,改土归流中也有国家治理失误的地方。

关键词:改土归流 国家治理 保持稳定 体制划一 完善措施

在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明清两朝都采取了一项重要措施,即改土归流。目前学术界对改土归流的评价不尽相同,或肯定,或否定,或兼而有之。这主要在于改土归流一直伴随土司制度而存在,且形式多样,因此,发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针对不同土司的改土归流,其结果及社会反响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当我们换一个视角来观察改土归流,就会发现,不论何时何地的改土归流,其结果不论成败与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司地区的治理。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推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他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改土归流作为土司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伴随着土司制度而出现,成为一种长期推行的措施,并且在不断的实施中将土司制度送上终结。因此,改土归流同样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而不仅仅是一些孤立的事件。

土司制度的创建,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体现了元明清中央政府的管理智慧,创造了一种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但是,设置土司绝不是历代统治者的最终目的,“开端创始,势不得不然”[ 《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八月初六日鄂尔泰奏,乾隆三年红字本。],这一点,历代统治者是清楚地。清雍正时的岳钟琪在论述设置土司的必要性时分析的很深刻:“愿以番苗蛮倮之属远处边荒,向居化外,故择其中之稍有功者授以世职,俾其约束。此历代权宜一时之计也。”[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第1674号卷,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九日岳钟琪奏。]而主持改流的鄂尔泰奏则明确指出,对不法土司“若不尽改土归流……大端终无头绪”,强调“滇黔必以此为第一要务”[ 《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鄂尔泰奏。]。可以看出,推行土司制度是管理地方的一时之计,而改土归流则是进一步治理地方的必然结果。明清以来的多次改流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土司地区的治理,即使是土司嗣绝的被动改流,以及土司自请改流,同样体现了国家职能的作用,表明了“国家治理”的存在。本文试图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论证中央政府通过改土归流,进一步加强了对土司地区的管控。

一、改土归流确保了地方的稳定

历代政府治理地方,其目标之一就是要保证地方的稳定,因为只有稳定,才能有经济、文化的发展。改土归流自明初推行以来,尽管对象不同,形式多样,但绝大多数都是在不法土司造成地方动乱的情况下采取的果断措施,以确保地方的稳定。

1、解决“尾大不掉”的弊端

自明初广设土司之后,在西南地区形成了一个土司众多,分布甚广的局面。由于土司制度本身带有一定的割据性,因此随着土司势力的膨胀,“小者视子男,大者竟数倍于公侯”[ 师范:《滇系》9,《土司系》,云南丛书初编本,“史部”。],成为对中央政府的潜在威胁。如果不能对土司加以控制,则危害不浅。洪武二十一年(1388),云南曲靖府越州土知州阿资“烧府治,大肆剽掠”[ 《明太祖实录》卷194,洪武二十一年十二月庚午。],并扬言:“国家有万军之勇,而我地有万山之险。”[ 《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二月已巳。]反叛持续近七年。天启元年(1621),四川永宁土司奢崇明与其婿樊龙叛,“伪号大梁”,贵州水西土司安邦彦,号“四裔大长老” 二土司“合兵十余万”,肆行数年。[ 《明史》卷312,《四川土司2》,中华书局点校本。]仅《明史·土司传》记载的土司反叛就有数十次之多。此外,土司间的争土仇杀和土司族属内部的争袭夺印之事也时有发生,同样会给地方带来动荡。嘉靖时的贵州巡按御史杨鹤深切感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曾上疏称:“将来尾大不掉,实可寒心。”[ 《明史》卷311,《四川土司1》。]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明政府采取了改土归流这一治理方式,以维持地方的稳定。如洪武二十八年正月擒斩阿资,[ 《明太祖实录》卷236,洪武二十八年正月甲子。]随即废土州,置越州卫,[ 《明史》卷46,《地理志7·云南》。]以流官统之。永乐十一年(1413),平思南、思州二土司之乱,分其地为八府四州,并分湖广、四川、云南三布政司地置贵州布政司,是为贵州建省之始。万历二十八年(1600)平四川播州土司之叛,是明代影响最大的一次改流。时任土司杨应龙,自恃强威,妄自尊大。“所居饰以龙凤,僭拟至尊”[ 李化龙:《平播全书》,丛书集成初编本。],且为人凶残,肆意掠夺他人土地、财产。当他认为朝廷处理不公时,遂拥兵反抗朝廷,造成地方动乱,百姓“率相逃移”[ 《明神宗实录》卷289,万历二十三年九月乙未。]。明政府清醒的意识到,“杨应龙梗化构乱……非止流毒于蜀之一隅,且骎骎及于黔矣”[ 《明神宗实录》,卷329,万历二十六年十二月壬子。]。更令人吃惊的是,杨氏竟派人至兵部尚书田乐的家乡任丘行贿,被田乐子尔耕“捕其人送出”[ 《明神宗实录》,卷338,万历二十七年八月乙酉。]。可见形势异常危急。明廷发动了平播之役,命李化龙总掌四川、湖广、贵州三省军政大权,又调陕西、甘肃、浙江、湖广、云南等省的军队共同征讨,双方激战114天,明军最终攻陷杨应龙固守的海龙屯,杨氏土司覆灭。明政府遂将播州改设遵义,平越二府,派流官管理,从此带来了这一地区长时间的稳定和安宁。

清代在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前,也有多次的改流,清朝之改流,主要是为了稳定局面,因此对抗拒不归顺清廷或造成地方危害的土司,清政府毫不手软,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如顺治十七年(1660)四月,贵州“马乃营土目龙吉兆等反云贵”[ 乾隆《贵州通志》卷24,《武备》。],清军立即调兵围剿,至次年二月平定,改马乃土司地为普安县。顺治十七年六月,贵州黎平府曹滴土司杨华如“招纳亡命陈洪金等谋乱”[ 乾隆《贵州通志》卷24,《武备》。],清军迅速平定,将其地改流,附黎平府经历司管辖。康熙四年(1665),云南临安府溪处甸长官司、瓦渣乡长官司、教化三部长官司等一同谋叛,清政府悉将其地改流。[ 乾隆《云南通志》卷24,《土司》。]此外,如云南广南土府、元江土府,广西镇安土府之改流,均属这一情况。

在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的过程中,确保地方稳定仍是放在第一位的。鄂尔泰最早提出改流是即明确表示:“欲靖地方,须先安苗倮;欲安苗倮,须先制土司。”[ 《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鄂尔泰奏。]他在分析改流对象时更是详细阐明了这一点:“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有必应改而不得不缓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理,应先无成心而有济公事。若不视有无过犯一概勒令改流,不论不足以服人,兼恐既无以善后。如果相安,在土无异于在流;如不相安,在流亦无异于在土。”[ 《朱批谕旨》第26册,雍正六年二月初十日鄂尔泰奏。]这里虽然有应不应、可不可、必不必之分,但关键在于是否“相安”,即地方是否稳定,因此要“审时度势”,以保证地方稳定为改流之前提。鄂尔泰提出的这一处理原则是贯彻雍正朝改土归流始终的。所谓不得不缓改者,是就条件和时机而言。如容美土司,雍正七年(1729)就有人建议将其改流,由于当时用兵于云贵,因此鄂尔泰认为,对容美土司“用兵惩创,不但非时,亦暂可不必”,雍正帝亦批示“缓缓相机为是”[ 《朱批谕旨》第27册,雍正七年九月二十九日鄂尔泰奏。]。直到云贵等省大势已定,才于雍正十一年将其改流。而湖广永顺、忠峝等土司则属于不得已竟改者。由于这一地区土民反抗土司,迫切要求改流,清政府不得不顺应这一潮流。其实这也是从地方稳定这一大局出发的。实践证明,雍正朝改土归流确保了地方的稳定。以致百年之后,清人总结改流时仍称“此日之改土归流,洵绥靖边疆之至意。”[ 道光《宣威州志》卷7,艺文,《宣威州总论》。]

2、对革除土司异地安插

雍正改土归流中制定并推行了一项重要制度,即革除土司的安插制度。明及清初的改流,都有对革除土司的处置措施,但未形成明确的制度。雍正朝之所以推出对革除土司的安插制度,完全是出于确保地方稳定的需要。

雍正朝的改土归流,革除土司有200余家。最初,对革除的土司,除极少数处以重罚外,大多数仍留住原地,旨在笼络人心。后来,一个突发事件改变了清政府的处理方式。雍正五年正月,刚经改流不久的云南镇沅府发生骚乱,已被革除的土知府刀翰族属土目“聚众数百人,将衙门放火焚烧”[ 《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五年二月初十日鄂尔泰奏。],杀死流官同知刘洪度。由于清政府及时派兵镇压,一个月后将动乱平息。随后,刑部等衙门将刀翰定为斩监候,并建议将其家口迁往省城安插,“无留土属滋事”。雍正帝则认为,家口仍留本省,“恐又复生事犯法”,于是令迁往江宁。为了保证地方的稳定,又下令:“凡有改土归流之土司,其迁移何处,及如何量给房产,俾得存养之处,着九卿酌量该土司所犯罪案,分别详议具奏。”[ 《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丁未。]九卿等遵旨议定:“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广五省改土归流之土司,有犯斩绞等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流罪者,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饬令地方文武官稽查,不许生事疏纵。”[ 《清世宗实录》卷62,雍正五年十月甲申。]这就是说,凡被革除之土司,只要不判刑监禁者,都要迫其迁离本土,于外省定居。其目的是非常清楚地:“虑其住居本地,有党羽相助为非,故远徙以杜其后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第1872号卷,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黄廷桂奏。]

革除土司安插制度确定后,以罪革除的土司大都要安插外省。安插的地点,主要有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河南、盛京、陕西、广东等省,最远的到黑龙江。这一制度在执行了数年之后,清政府又规定:“改土归流之土司家口,由各该督抚据实确核,其妻妾子女与应迁之父母兄弟,照例迁徙。如该土司止有妻妾,并无子嗣,及子嗣幼,又无应迁之父母兄弟,即将伊妻妾、幼子安插于本省省城,令地方官稽查约束,毋许生事。”[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5,《吏部·土官·承袭》,光绪二十五年刻本。]这个补充规定,对土司妻妾之安插有些放松,但仍令地方官稽查约束。可见清政府确保地方稳定,“毋许生事”的原则是不变的。为保证改流之地的稳定,清政府对安插外省的土司及家口,“每十名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 《朱批谕旨》,第37册,安徽巡抚徐本奏。],同时严禁其擅离安插之地,更不准返回原籍。如雍正八年特别规定:“土司并家口,迁于远近省分安插者,饬令该地方官不时稽查,毋许生事、扰民、出境。”[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5,《吏部·土官·承袭》。]雍正十年,安插于安徽安庆府的原广西龙州土知州赵殿灴潜回原籍,数月后即被从原籍捉回。[ 《朱批谕旨》第37册,安徽巡抚徐本奏。]革除土司安插制度,从另一个方面确保了改土归流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改土归流强化了对地方的管控

历代政府对地方的治理,都是要加强对地方的管控。明清两朝通过改土归流,明显加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控力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已改流的地方,一是针对尚未改流的地方。

1、改流地区行政体制的划一

明清两朝进行了多次改土归流,除个别情况外,大多数是将原土司地改设府州厅县,采取同内地一样的行政建置,派流官管理。如明万历二十八年平播之役后,将播州改为遵义、平越二府,遵义府下领真安州及遵义、绥阳、桐梓、仁怀四县;平越府下领黄平州及湄潭、余庆、甕安、安化四县。[ 《明神宗实录》卷358,万历二十九年四月丙申。]清代改流后新设的府州县更多,特别是雍正大规模改流期间。如雍正元年,改丽江土府为流府;[ 乾隆《云南通志》卷4,《建置·丽江府》。]雍正四年,云南者乐甸长官司改流设恩乐县,镇沅土府改流府;[ 乾隆《云南通志》卷4,《建置·镇沅府·恩乐县》。]雍正五年,湖广永顺宣慰司改设永顺府,分其地为永顺、龙山县;[ 乾隆《湖南通志》卷2《沿革》。]雍正七年,四川天全招讨司改流设天全州;[ 《清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四月辛巳。]雍正十三年,以湖广容美宣慰司地设鹤峰州。[ 《清世宗实录》卷153,雍正十三年三月己卯。]

此外,雍正改流时,由于一些土司原属流官知府统辖,或因一些地方情况特殊,清政府在这些地方多设“厅”。如云南的思茅厅,贵州的八寨厅、丹江厅、清江厅、古州厅、广西的龙州厅、百色厅、四川的松潘厅等。而这些厅的设置,完全是为了加强治理而采取的措施,这也是有清一代在西南设厅最多的原因。如雍正五年废广西太平府属上下龙二土司,因其“所属镇南大关,系安南贡道,且水路可通内地,最为紧要,须设流官弹压”,故“将太平府通判移驻上下龙地方,兼管凭祥土州等处,经理镇南大关水陆隘口,绥辑土民”[ 《清世宗实录》卷54,雍正五年三月壬辰。]。至乾隆时改为同知,称龙州厅。地方行政机构的变化,使大部分土司地区实行了同内地一样的政权体制,大大加强了国家的整体性,也保证了中央政府对这一地区的有效管理。

明清两朝在废土司,改设府州厅县的同时,为便于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管理,还根据治理的需要,进行了行政区划的调整。特别是较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都有这样一个显著特点。如明万历二十八年改播州为遵义、平越二府后,为便于管理,遵义府仍隶四川,平越府划归贵州。至清雍正六年,改流进入关键时期,遵义府又划归贵州,[ 《清世宗实录》卷71,雍正六年七月戊寅。]以便云贵总督鄂尔泰统一协调治理。最终遵义府成为黔北重镇,军事要地。雍正改流时,原属四川的乌蒙、镇雄二土司,因距四川省城远,距云南省城较近,故鄂尔泰奏请,“两土府改归云南,俾臣就近料理”[ 《清世宗实录》卷55,雍正五年闰三月癸亥。]。其后两土府分别改设昭通府和镇雄州。雍正五年,广西泗城土府三十六甲、西隆州四甲划归贵州,新设永丰州。其原因,正如鄂尔泰所言:“广西、贵州交界地方,犬牙交错,惟红水一江,天之所以限黔粤也。”为便于管理,故“以红水江为界,江以南属之广西,江以北属之贵州。凡广西西隆州所属罗烦、册亨等四甲,及泗城府所属上江、长坎、桑郎、罗斛等十六甲,俱在江北,应请割隶贵州”[ 《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癸卯。]。显然,便于管理是改土归流后行政区划变动的主要原因。

在改流之地行政设置与内地划一的同时,其他的管理体制也仿内地一并推行。如设巡检司,专司盘查;派兵驻扎,以资防守。明清于地方州县设巡检司,职责是“掌捕盗贼,诘奸宄,凡州县关津险要则置”[ 《清史稿》卷116,《职官3》,中华书局点校本。]。而改土归流之地多属此类险要之地,故置巡检司较多。如雍正五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以东川府之“歹补地方离府百里,山深箐险”,而“则补地方,远在江外”,奏请于二地设巡检司,获准。[ 《清世宗实录》卷59,雍正五年七月辛巳。]同样,在改流之地派兵驻扎,也是要巩固改流的成果,起到护卫地方安定之责。如播州平定后,明政府在白田壩置一卫,设立指挥千户等官,安插官军立屯防御,卫名威远。又设总兵,驻扎播地。[ 《明神宗实录》卷358,万历二十九年四月乙酉。]雍正改流时,在黔东南设古州、丹江等厅,鄂尔泰特别谈到,“所设同知、通判,专辖苗境,有绥理地方、缉捕奸顽之责,不可护卫无人”,于是在八寨驻兵1600名,丹江驻兵1600名,清江安兵2000名,古州安兵3000名。[ 《清世宗实录》卷89,雍正七年十二月戊申。]雍正帝在此之前就曾强调:“新定苗夷,正资弹压……应添兵之处不可惜此小费,当谋一劳永逸,万不可将就从事,俟归化日久,一切如内地一般时,再议减撤,未为不可。”[ 《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五年三月十二日鄂尔泰奏之朱批。]这些措施标志着各项管理体制的健全,有利于国家职能在改流地区发挥作用,同时也强化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控。

2、保留土司地区的“流土并治”

改土归流不仅仅是废除几个土司,明清两朝都将改流作为控制土司的一种手段。因此,在改流的同时必定会兼顾尚未改流地区的治理,并在制度上有所调整。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保留土司的地区采取流土并治的措施。

所谓流土并治,是指在土司管辖的地区内设置流官,使流官和土司共同管理地方,实际上是朝廷派流官监控土司的一种手段。明代即推行流土并治,“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 《明史》卷76,《职官5·土官》。]。由于流官与土司职位相差比较悬殊,如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长官的品级分别是从三品、从四品、从五品、正六品,而属宣慰司的经历,从七品,宣抚司经历,从八品;其他只有从九品或未入流。所谓府州县之佐贰,实际上多为吏目。这些流官职位低微,实际上对土司的监控力度远远不够。

清初沿明制,也在土司地区设流官,但清政府特别强调了对土司的监管,不仅流官职位有所提高,如云南的一些土府内设流官同知或通判,而且赋予流官较大的权力,其监控效果有所改变。如明代的徐弘祖记载云南丽江土府土司木氏,自设关隘,“出入者,非木公命不得擅行。远方来着必止,阍者入白,命之入,乃得入。故通安诸州守从天朝选至,皆驻省中,无人入此门者。即诏命至,亦俱出迎于此,无得竞达。巡方使与查盘之委,俱不及焉。”[ 徐弘祖:《徐霞客游记》卷7上,《滇游日记6》。]显然,土司木氏并未把朝廷命官放在眼里。而清代的情况不同。清初,陈鼎亦游云南,他的记载是:“丽江府,土府亦有同知掌府印,知府则木氏世袭,见同知甚恭,称‘公祖’,自呼曰‘治晚生’。景东、蒙化、永宁三郡皆然。”[ 陈鼎:《滇黔游记·云南》,知不足斋丛书本,第21集。按:据乾隆《丽江府志略》及《清世宗实录》卷33,雍正三年六月戊辰载,丽江土府所设流官为通判,并非同知。]“公祖”在清代多为乡官对抚按道府之尊称,[ 见梁章钜:《称谓录》卷33,《外官尊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36页。]而“治晚生”则为绅士之谦称。从这一称谓中可以看出流官地位的提高。

在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期间,更完善了流土并治的条例,逐步形成了制度。首先是在原来未设流官的土府州县均添设流官,以为牵制。如雍正四年,广西庆远府南丹土州设流官州同,那地土州设流官州判。[ 乾隆《庆远府志》卷6,《秩官》。]其次是将原设于土府州县中职位低微的流官重新改设,以提高流官的地位和权力。雍正四年特颁谕旨,指出:“土司沿袭世职,远在边陲,恐其骄悍自恣,不循礼法,故设流官以司稽查。必官职、声势足以弹压,方于地方有益。查各省流官大小不一,有设立同知、州判者,有设立吏目者,同知、州同于土知府、知州尚可弹压,于吏目则职分卑微,既无印信可行,又无书役可遣,土司意中倘有轻忽之念,则未必肯遵其约束。”因此要求各省将土府州县中流官职位低微者重新改设,以“重其职守,使流土相适,地方各安。”[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第0872卷,雍正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岳钟琪奏。]同年八月,川陕总督岳钟琪率先遵旨行动,并根据四川的具体情况做了安排。四川各土府、土千户等,均“属知府、同知、州县营卫弹压”,“惟酉阳司设经历一员,天全二司亦止设经历一员,九姓司设吏目一员,均属微职”,于是将经历、吏目均改为州同,并鉴于州同原无印信,建议“各颁关防一颗,重其职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第0872卷,雍正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岳钟琪奏。]。十一月,广西太平府属之江州、太平、万承、龙英四土州,庆远府属之东兰土州,思恩府属之田州土州,原设之流官吏目均改为州同;太平府属之安平、凭祥二土州,思恩府属之向武土州,原设之流官吏目均改为州判。[ 《清世宗实录》卷50,雍正四年十一月辛亥。]雍正五年三月,贵州将铜仁府属之平头司、省溪司,思南府属之沿河司、朗溪司,黎平府属之潭溪司、八舟司、龙里司、欧阳司、新化司、洪州司等十个长官司原设之流官吏目改为州同。[ 《清世宗实录》卷54,雍正五年三月乙酉。]

在雍正改土归流期间,西南各省凡由土司管理的地方,不仅均设流官,而且流官的职位也大大提高了,“流土并治”的局面终于形成。这是清政府治理土司地区的一大特点,更是大规模改土归流的一大变化。实际上。“流土并治”的局面只是个表象,其实质却是由流官以另一种方式取代土司对地方的部分管理权。“并治”不是清政府的追求,加强对土司地区的管控才是清政府的本意。

三、改土归流完善了管理措施

明清的改土归流,特别是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之后,都会辅之以相应的善后措施。这些所谓的善后措施,就是对改土归流地区的管理措施。这里仅以雍正朝的改土归流为例,做一阐述,因为它比较突出的反映了这一问题。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改土归流是一个全过程。废土司,设州县只是第一步,随之要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管理。因此,善后工作是整个改流中的重要环节。清政府一直把改流看作是两个步骤:一为创举,一为善后。康熙末年,云南永北人刘彬建议改流时即提出,首先对土司,“一依流官之例,倘罪应斥革,即以汉官代之,停其承袭……然后,录其人民,籍其田地,减赋役以甦其力,给牛种以裕其源,选用循良,善加抚恤。”[ 刘彬:《永昌土司论》,《小方壶斋舆地丛抄》第八帙,光绪十七年上海著易堂排印本。]鄂尔泰主持改流时更明确提出了这两个步骤,并且对善后工作十分重视,认为“善后之难,尤难于创举”[ 《朱批谕旨》第27册,雍正七年九月十九日鄂尔泰奏。]。除了刘彬所说的“录其人民、籍其田地”,“选用循良,善加抚恤”等安抚措施外,还要有对土司地区的开发,“如疏浚江河,挑筑沟坝,垦辟荒芜,焚烈山泽,皆地方之远计,尤边省所急先”[ 《朱批谕旨》第28册,雍正九年八月初一日鄂尔泰奏。]。他一再强调,善后之事,“人又颇以为较易,而不知愈应作难事观”[ 《朱批谕旨》第27册,雍正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鄂尔泰奏。]。清政府重视善后,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从而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一体化。

从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善后措施中可以看到,在内地推行的管理措施基本上都移植到了改流地区。

1、对各族民众的控制与管理

对改流地区各族民众的控制与管理,主要体现在户籍、田赋制度的推行。即“录其人民,籍其田地”。凡改流之地,清政府都会将原土司统治下的各族人民按户稽查,登记编册,转移到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同时,还将原土司庄院内的奴仆一律开豁为良。如云南丽江府改流后,“出良民之在庄院为奴者五百余户”[ 乾隆《丽江府志略》卷下,杨馝:《建丽江府治记》。]。湖广容美土司改流后,清政府马上追还被其掠夺为奴的保靖“良民五百四十六名口”,使还家复业。[ 乾隆《永顺府志》卷12,《杂记》。]改流各地都允许有田者自行报出,注明田地大小、四至,发给印照;对无田者则将没收的一部分土司田地分给他们耕种。二者均需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赋税。总体来说,改流初期,清政府采取了“科粮从轻”的政策,赋税相对较轻。这与明代改流相同,如播州改流后,重订赋税,且“二年之后方起科征收”[ 《明神宗实录》卷357,万历二十九年三月辛酉。]。雍正六年,改流后的湖广保靖、桑植规定,土人名下田地,“一体照轻则起科”[ 《朱批谕旨》第54册,雍正六年十二月初二日迈柱奏。]。同年,广西新归附的怀远县所属高椅、几马二苗寨准照怀远县下则起科。[ 《清世宗实录》卷75,雍正六年十一月庚申。]

为了与民休息,清政府还在改流之地实行蠲免钱粮。如雍正八年,永顺府在田地清丈之前,免征秋粮一年;[ 《清世宗实录》卷92,雍正八年三月丙戌。]四川宁远府则将当年地丁银全行蠲免。[ 道光《宁远府志》卷33,《蠲政志》。]雍正九年,免云南东川、乌蒙二府属雍正八年未完之粮米。[ 《清世宗实录》卷109,雍正九年八月丁酉。]雍正十二年,容美宣慰司改流后,宣布原额征秋粮银96两蠲免三年。[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类,第264号卷,迈柱奏。]总之,改流后,原土司统治下的土民人身依附关系有了改变,田赋负担有了明显减轻。这对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生产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应该看到,清政府的目的是要向内地一样统治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因此,在把各族人民纳入政府编户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他们的控制,首先是在所有改流之地推行保甲制度,凡是人口稠密的地区,一律按照内地编保甲。同时又针对一些地区“土苗杂处,户多畸零”的特点,规定:“无论民夷,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毋许独住。”[ 《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八月初八日鄂尔泰奏。]其次是在改流之地收缴民间武器,严禁带刀出入,有些地方还限制贩卖火药,也有些地方规定,民人夜间出行或出远门,须持官府所发凭证。显然,清政府就是要把当地民众紧紧地束缚在本地,以免造成意想不到的动乱。这也是历代统治者一贯奉行的政策。

2、对新设流官的选用

凡改流之地,都有对新设流官的选用问题,即所谓“选用循良,善加抚恤”。因为这关系到改流地区能否安抚百姓,结束动荡,尽快走上正轨的关键所在。

改流之初,雍正帝即有批示:“凡属番夷苗倮杂处省分,若能使文武员弁清正自恃,丝毫不取小利于彼,可保无一事也。是乃探本寻源上策,当竭力勉之。”[ 《朱批谕旨》第16册,雍正四年三月十七日法敏奏之朱批。]显然,改流之地新设流官的品德、能力及工作经验等对于地方治理是至关重要的。鄂尔泰也讲过,对改流之地的民众,“欲令其相安感戴,实不在法而在人。得人之难,难于任事。”[ 《朱批谕旨》第27册,雍正七年九月十九日鄂尔泰奏。]然而,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雍正五年正月,云南镇沅土目骚乱一事给清廷敲了警钟,鄂尔泰明确指出,土司族舍妄图报复是主要原因,但新任流官刘洪度立法过严也给人以把柄。雍正帝则希望,“经此一事,乃转祸为祥,使地方微员亦自知检束”[ 《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五年三月十二日鄂尔泰奏及朱批。]。不久,又颁发谕旨,指出:改流之地,“地方辽阔,文武官弁需员甚多,其间未必尽属贤良之辈,且恐官弁等之意,以为土民昔在水火,今既内附,已脱从前之暴虐,即略有需索,亦属无伤。此等意见则万万不可”。并要求地方督抚提镇,“严加晓谕,不妨至再至三,且须时时留心稽查”,如果“稍觉其人不宜苗疆之任,即时调换”[ 《清世宗实录》卷64,雍正五年十二月已亥。]。

鉴于镇沅之教训,清廷对新设流官的选用是比较慎重的,而且地方督抚亦加强了对他们的监督、考察,一旦发现有问题的官员立即撤换。如雍正七年,湖广永顺同知潘果推行酷刑,且放纵吏役强奸民妇,以致激起民怨,雍正帝即令查明严办。这样,也使一部分官员能“自知检束”。

总体而言,雍正改流地区的第一任流官大多是比较清廉的,并在地方的治理上做出了成绩,得到了百姓的认可。其中很多人被作为“循吏”收入地方志中。如云南昭通府第一任知府徐德裕上任时,战乱刚刚结束,于是招抚流亡,安辑地方,兴修水利,使田得灌溉,民得汲饮。[ 民国《昭通县志稿》卷4,《循绩》。]广西镇安府知府孔付堂上任之初,即革除陋规,劝民耕种,设立义学,并捐银建桥,使“郡民永赖”[ 光绪《镇安府志》卷22,《宦绩志》。]。客观地说,雍正改流后的一段时间内,改流地区的社会秩序比较稳定,新设流官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应肯定的。

3、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

对边疆地区的开发,是国家职能的体现,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雍正改土归流过程中,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是效果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垦荒。改土归流后,原土司地区有许多荒田需要开垦,这是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的重要方面,各地方政府都很重视。对一些由于土司抢掠或战乱造成的“有主荒田”,各地方政府允许原主人认领,经确认后则限期开垦,如有逾期不开垦者,原荒地即按无主荒田处理,“招农来垦”[ 乾隆《鹤峰州志》卷下,文告,《劝农告条》。]。对于大量的“无主荒田”,各地政府则招农开垦,并给予各种优惠条件,如配给牛种,分给房屋,发给银两。东川府划归云南后,鄂尔泰捐发银三千两,买水牛一百头,盖房屋六百间,配给招徕者。[ 《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五年三月十二日鄂尔泰奏。]湖南保靖县新任知县王钦命发布告示:有开垦百亩以上者,加重奖赏。[ 乾隆《永顺府志》卷11,檄示,保靖知县王钦命:《示劝开垦荒地》]由于垦荒政策执行得力,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如镇沅府改流后,又平定骚乱,仅一年,即“开垦彝田四百三十顷”[ 《清世宗实录》卷72,雍正六年八月甲申。]。乌蒙府永善县,设县一年后即开垦“田地六十四顷有奇”[ 《清世宗实录》卷94,雍正八年五月甲申。]。贵州郎岱厅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四年,恳田865亩有余。[ 乾隆《贵州通志》卷13,《田赋》。]四川雷波厅改流后新垦田数千亩。[ 光绪《雷波厅志》卷6,《水利》。]

兴修水利。清政府对改流地区的水利工程是比较重视的,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水利之兴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原有水利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对容易造成灾害的江河湖泊进行治理;一是对尚未利用的水利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云南在这方面较为突出。据乾隆《云南通志》卷13《水利》载,仅雍正年间,云南通省的疏河、开渠、筑堤、建闸、修坝等水利工程有近七十项之多。昭通府仅改流后的雍正五年至十二年,即有水利工程十项。其中利济河十八道坝,创修于雍正十二年,可灌溉“沿河田万余亩”[ 民国《昭通县志稿》卷2,水利,《云南昭通县闸坝沟渠一览表》。]。清政府一方面对一些重要的水利工程拨款做岁修费用,一方面在云南“有水利之处,凡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经历、吏目、县丞、典史等官”并“加水利职衔,以资分办”[ 《清世宗实录》卷117,雍正十年四月辛丑。]。

开路。清政府在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一直把开通道路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改流地区的情况看,当时的开路涉及水陆两路。水路的开通,以清江、都江,以及沟通滇粤的土黄一带河道最为重要。清江,“旧陷苗境,舟楫不通”,雍正七年开浚后,自贵州都匀府至湖南黔阳县,“遄行无阻”[ 晏斯盛:《楚蒙山房集》,《黔中水道记》,乾隆刻本。]。都江河道亦长期梗塞,雍正九年开通后,数百里之间,“舟楫邮递往来如驶”,人称“水陆康庄”[ 爱必达:《黔南识略》卷22,《古州同知》,乾隆十四年刊本。]。土黄一带河道,源于云南广南府,至广西百色厅,全长“七百余里”,雍正十二年,清政府拨银六千两,招募夫匠,一律开通,“可以直达两粤,旁通黔楚”,并“可省数百里之旱路”[ 《朱批谕旨》第60册,雍正十二年七月二十二年尹继善奏。]。陆路的开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改流后新修的道路,另一种是废除土司后将旧路重新开通。如乌蒙府,改流前土司断绝交通,凭险自固,以至中原入滇须由黔中取道曲靖,改流后道路打通,北可达川,东可至黔,或为入滇之要道。乌蒙改名“昭通”,即有此意。改流之省的开路,以贵州最为突出。如镇宁至普安、平越至施秉的改驿修路工程,即造新桥三十余座,修旧石桥、木桥各十余座。[ 《朱批谕旨》第26册,雍正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鄂尔泰奏。]

采矿。由于以往的土司地区相对封闭,因此矿业的发展十分缓慢。当时,私人开采较多,而政府组织的开采却很少。清初以来,一直有内地民人到土司地区进行开垦、采矿,而被清政府严行禁止,并斥其为“汉奸”。这只是出于维护土司地区稳定的需要。实际上,清政府对土司地区的矿产还是很看重的。正如王履阶在谈到改土归流必要性时即表示,苗疆“林木不可胜用……苗铁固推重一时,铜银备国用……征其物产,亦少助库藏于微芒”[ 王履阶:《改土归流说》,《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显然,西南地区的矿产也是清政府开发的目标之一。改土归流后,清政府管理了铁、铜等矿产的开采,情况有了明显改变,经过多年的发展,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改流地区以矿业为主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见徐毅,张紫鹏:《近代滇黔桂改土归流地区矿业生产的估值研究》,《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办学校。办学校旨在普及教育,作为清政府而言,是想通过儒家传统教育,使少数民族在思想上认同、服从中央王朝,使其“各遵王化”[ 《清世宗实录》卷147,雍正十二年九月甲申。]。客观上也培养了少数民族的人才。早在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中央政府即推行教育,建地方儒学。如明太祖于洪武二十八年,“诏诸土司皆立儒学”[ 《明史》卷3,《太祖纪3》。]。但是,土司往往阻挠土民入学,“恐土民向学有知,不便于彼之苛政”[ 乾隆《贵州通志》卷35,艺文,张广泗:《设立苗疆义学疏》。]。改流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清政府一方面广设学校,一方面鼓励少数民族子弟入学。雍正改流之地,凡条件成熟者均建地方儒学,设教职,确定学额;少数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有些只设教职,管理土民子弟入学事,令欲入学者到附近府州县应试,同样规定入学名额,待地方稳定之后即建学校。为确保少数民族子弟入学,清政府还在贵州、湖南等地的儒学加取苗童一二名,在广西加取瑶童一二名。[ 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76、379、380所载湖南、广西、贵州学额。]如雍正三年,清政府批准,“黔省苗人子弟情愿读书者”,各学于“定额外取进一名”[ 《清世宗实录》卷35,雍正三年八月戊子。]。十年又准贵州各学,凡有“苗童应试,加取一名”[ 《清世宗实录》卷120,雍正十年六月丙辰。]。

在广设儒学的同时,清政府还在改流地区设立了很多义学,由州县学中选择“老成谨慎、文品兼优”的生员充任义学之师,并规定,如训迪有方,义学日盛,该生员准作贡生,各族子弟果能通晓文理,即准应试,酌取入学。[ 乾隆《贵州通志》卷9,《义学》。]据乾隆《贵州通志》卷9《义学》统计,雍正间在贵州建义学24所,其中奉旨建立者14所,这些义学均设在“新辟苗疆”,即今天的黔东南地区。

结语:改土归流体现了国家治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治理的效果都是正面的。从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历代的国家治理都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或者是兼而有之。明清两朝的改土归流同样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总体来讲,改土归流的效果是好的。主要表现在,稳定了地方,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加强了土司地区与内地的沟通与交流,改善了人身依附关系,调整了土地占有关系,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并最终结束了土司制度。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有许多值得汲取的教训,比如,由于朝廷对土司问题处理不当,以致矛盾激化,而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使得两败俱伤。明代的平播之役即有这方面的教训。再如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武力征服,且不分土司、土民,一概采取镇压手段,这在一些少数民族的记忆中留下了阴影。此外,有些治理措施不能一贯坚持,最明显的是对改流地区流官的选用与约束,早期能够慎重行事,流官也多廉洁勤政。随着时间的推移,流官多以统治者的身份临任,对当地百姓进行疯狂的掠夺,以致激起民变。正如乾隆帝分析苗民起义时所言,地方官见少数民族“柔弱易欺,恣行渔肉,以致苗民不堪,截杀滋事”[ 《清高宗实录》卷1470,乾隆六十年二月丙辰。]。还有些措施的推行操之过急,且不分情况一概推行,如为推行保甲,令散户迁居,等等。在我们充分肯定改土归流对地方治理的成就时,上述失误及教训也是必须指出的。



源自《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802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12&ZD13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世愉,1982年7月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清史论丛》主编;北京大学明清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吉林大学兼职教授。主要从事清史研究,重点研究清代典章制度,长于考证。著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清代科举制度考辩》、《中国历史科举生活掠影》,参与编辑撰写《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清代卷)、《中国考试通史》(清代卷)。长期从事历史工具书的编纂,主持《中国历史大辞典》、《中国考试大辞典》的编纂,现任《大辞海》中国古代史分科主编。先后承担的科研项目有:国家社会科学基础项目《中国历史上的邪教及其政府对策》、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项目《中国历史自然灾害及其对策研究》。

 
上一篇:老司城遗址民间记忆的当代价值
下一篇:改土归流后溪州社会道德文明的变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