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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雍正朝改土归流以后土司制度的新变化 ——以不理村寨与非世袭土司的出现为中心
发表时间:2019-03-27     阅读次数:     字体:【

清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是对土司制度的一次大规模的改革,土司制度经这次改流后发生了重大变化。李世愉先生认为,雍正朝改流后土司制度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土司制度发展的历程,并为最终废除土司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不理村寨及不世袭土司的出现,便是土司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不理村寨土司的出现

(一)不理村寨土司的出现与土司职衔改授政策的颁行

雍正朝改土归流以后,土司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职衔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雍正朝改流后,土司群体中出现了不少不理村寨的土司,他们空有职衔,而无负实际管理之责,土司职衔管理制度中这种不合理现象最终导致了乾隆五十年(1785)土司职衔改授政策的出台。针对不理村寨的土司,中央推出了新的职衔管理规定:

各省土官,向无地方村寨管辖者,将原袭文职改授土官。如土通判,改授正六品土官;土推官,改授正七品土官;土县丞,改授正八品土官;土主簿,改授正九品土官;土巡检,改授从九品土官。遇袭替时,止准换给号纸,按照品级,填写几品土官,不必仍书通判、推官、县丞、主簿、巡检等字样。向有给予印信者,将印信咨送礼部销毁。其有管理地方之土官,仍循旧制,毋庸改授职衔。[ 《大清会典事例》卷145《吏部·土官》“土官承袭”。]

该政策表明,土司职衔改授与否的依据要视其有无地方管理之责,若无,则将原职衔改授为某某品土官,遇承袭时,只能颁给号纸,而不授予印信,这类土司亦被称为“虚衔土司”[ “虚衔土司”的称谓,最早由李世愉先生提出并使用。李先生认为,“虚衔土司”既不管理村寨,也无任何行政权力(因代表施政权力的凭证——信印已收回),实际上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土司。详参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15116页。]。土司职衔的剥夺与印信的收缴,深刻反映了土司与地方管理职能的分离。改授后的土司虽然还能世袭,但传延于后的已不是掌土治民的权力,而只是一种荣誉性的身份。某某品土官的头衔很大程度上是便于清政府向该土司兑现附丽于该品级之上的政治、经济、礼仪等各方面的待遇,体现出中央对土司的优待与笼络。

在乾隆五十年制定的改授土司职衔的规定中,尽管描述的实施对象是文职土司,但实际上也涵盖了武职土司,这在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层面,已有充分的体现。如《清高宗实录》载:

署云贵总督刘秉恬等奏称:“云南土司,有似贵州省。并无兼理地方村寨之责、应行更改者,均应题请画一。查滇省额设文武土司,一百五十六员,内有禄丰县南平关土巡检、罗次县炼象关土巡检、开化府土经历、邓川州青索鼻土巡检、丽江府土通判、鹤庆州土通判、又该州在城土驿丞、观音山土巡检、又观音山土驿丞、楚雄县土县丞、定远县土主簿、镇南州阿雄关土巡检、又该州镇南关土巡检、广通县回蹬关土巡检、又该县沙兵旧土巡检、姚州土州同、元江州在城土千总二员、又该州永丰等土把总、又永丰里土千总、儒林里土千总、永善县桧溪土千户,共二十二员。伊祖先得授土职世袭,并无管理地方,应将各土司按品改授顶带荣身。内惟开化土经历、桧溪土千户二员,给有印信,应咨销,换给号纸,其二十员,俱换给几品土官号纸。又临安府纳更司土巡检境内土把总,当时擒获土贼,总兵给以便委者,无庸袭替。此外一百三十三员,均有管理地方之责,请仍其旧。”从之。[ 《清高宗实录》卷1232“乾隆五十年六月庚辰”。]

刘秉恬在云南省执行“不理村寨土司应行改授”之策时,所覆查检核的对象全省额设的所有文、武土司。在符合规定、应行更改的22名土司中,有7名为武职土司,涉及土千户、土千总、土把总等职衔。

(二)土司职衔改授情况的统计分析

1:《清高宗实录》所见云南省不理村寨土司简况表

所涉土司的职衔、品级与人数

总数


从六品

从七品

正八品

从八品

正九品

从九品

未入流


文职

武职

文职

武职

文职

文职

武职

文职

文职

文职

文职

文职

文职

22(7)


1

1

4

1


2

1

2


1

7

2

注:总数括号内的数值为武职土司的数量。

据表1所见,乾隆五十年,云南省22位不理村寨的土司中大多数品级较低,正七品以上的土司仅有8位,秩级最高者为正五品的永善县桧溪土千户。武职土司的数量尽管较少,但品级相对较高,总共虽只有7员,但均在正七品以上。从七品以下的15位土司尽为文职土司,其中从九品者7人,加上未入流的土司2人,二者合计超过了从七品以下土司总数之半。

2:《清史稿·职官志》所载不理村寨土司简况表

省份

所涉土司的职衔、品级与人数

总数

正六

从六品

正七

从七品

正八品

从八品

正九品

从九品

未入流

广西

文职

武职

文职

文职

武职

文职

1


1

1

2

8

2


1




云南

1





1

1





3

贵州

1

2


1

4


3


2

2


15(6)

湖北


10



5







15

湖南


13



52







65

总数

4

25

1

1

61

1

5


3

3

2

106(86)

注:总数括号内的数值为武职土司的数量。

据《清史稿·职官志四》记载,在广西、云南、贵州、湖北、湖南等省,不理村寨的土司合计有106人。其中,以湖南省最多,这类土司竟有65人,超过了总数的一半。[ 《清史稿》卷117《职官志四》“藩部土司各官”,第34153419页。]这些所谓“不管理土岗”、“不管理苗裔村寨”的土司既有文职土司、亦有武职土司,其中文职类有20人,武职类多达86人。与上文我们对云南省不理村寨之土司的分析相似,南方五省中这类土司的品级普遍偏低。譬如,广西省的8位土司皆为文职,从七品以下的就有5人;贵州省的15位土司中,文职土司有9位,从七品以下的土司就占到了7席。“虚衔土司”品秩偏低的现象也不难理解,秩级较高的土司,若三、四品之属者,多为地位较高、在地方上为握有实权的中、大土司,既然担负有掌土、治民或统兵之责,自然也就难以径行改授为某某品土官了。

与表1所反映的情况有所不同的是,表2所见湖广地区不负管理之责的土司尽为武职,且数量很大。湖南省的这类土司有65员,其中正六品者13人,正七品者52人。湖北省有15位不理村寨的土司,其中10人为正六品,5人为正七品。鉴于《清史稿·职官志》记载有缺,湖广地区或也存在不理村寨的文职土司。

(三)土司地区管理模式的变化

这些冠以某某品土官的“虚衔土司”初皆管理村寨、掌理地方,后逐渐不负地方管理之责,它们的出现反映出土司地区管理模式的重大变化。以云南省丽江府为例,明末清初木氏世代丽江土府知府,掌印治民,在滇西北地区位隆势大,丽江府实际处于“土官主治”之下。

“随着清统治者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控制的加强,对土司的各项管理措施也更加严格。其中就包括了设流官监控做法的不断完善。”[ 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第145页。]清政府在丽江土府内亦施行“土流并治”之策,安插流官通判,掌府印。尽管丽江知府仍为木氏,但实权却已向流官转移,流官通判威权日重。康熙初年,陈鼎游历至丽江,他记载:“丽江府,土府亦有同知掌府印,知府则木氏世袭,见同知甚恭,称‘公祖’,自呼曰‘治晚生’。”[ 陈鼎:《滇黔纪游·云南》。李世愉先生考证,陈鼎谓丽江“同知”误,丽江土府所设流官当为通判,非同知,语详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第146页。]据李世愉先生考证,“公祖”,在清代多为乡官对抚按道府之尊称,而“治晚生”则为绅士之谦称。[ 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第146页。]从丽江土知府对流官的称呼便可看出,流官与土司地位之升降变化,以及流官对土司地区的实际掌控。这一时期,虽曰“土流并治”,但实际权力主要掌握于流官之手,形成了“土统于流”的权力格局。

雍正元年(1723),丽江土府改流,流官名正言顺地担任知府,原土知府木钟则降为通判。该时期及之后,丽江府的治理模式,我们或可称之为“流官独治”。至乾隆五十年,已不负地方管理权责的丽江土通判被改授为正六品土官,彻底将通判职衔这个毫无实际意义的躯壳去除,向名实相副的方向回归。

“土官主治”、“土流并治”,直至“流官独治”,这是清代绝大多数土司地区管理模式嬗变的三部曲,而不理村寨土司及“虚衔土司”的出现与增多正是“流官独治”统治局面的生动体现,深刻地反映出雍正朝改土归流之后土司势力的不断削弱与中央对土司地区控制力的进一步增强。

二、非世袭土司的出现

(一)清代非世袭土司概况

世袭权本为“世领其职”、“世率其民”的土司固有的一项特权,但有清一代却出现了一些无世袭权的土司。如《清史稿》卷514《土司传三》载吴三桂反时,曾给蒙自土酋李世屏以伪总兵札,后清军复滇,李世屏持札归附,虽被授予蒙自县土县丞职,但不准世袭。[ 《清史稿》卷514《土司传三》,第14263页。]可见,早在康熙初年,便已出现了不世袭的土司,但这在当时还属个别现象,至雍正朝以后,非世袭土司的数量才有了较大规模的增长。

同卷还记载,云南省非世袭的武职土司有51位之多,包括土守备3人、土千总7人、土把总15人、土官26人。这些武土司初皆世袭,但至雍正二年(1724)时,便被剥夺了世袭权,改为拔补。[ 《清史稿》卷117《职官志四》“藩部土司各官”,第3419页。]以上仅是雍正朝云南省武职土司中非世袭的情况,其他省份的武职土司中亦存在相当数量的不世袭者。如以四川省松播厅为例,雍正改土归流后,于其地“添设土弁自守备以至外委九十余员”,“但不准子孙世袭”,若之后遇到大小土弃缺出时,“统归镇厅会同拣放,勤能者记功拔补”[ (同治)《松潘志略·夷情记》。]

可见,以上这些非世袭的武职土司实际已成为清政府的额设之官,遇有土弁缺出时,不再依例由其子嗣亲眷世袭其职、世领其兵,而改由政府简派任命,所谓“统归镇厅会同拣放,勤能者记功拔补”。考虑到该额缺为土弁缺,所统亦为当地土兵,政府拔补简派之员亦当为土著。就性质而论,这些不世袭的土弁已与流官系统的绿营军弁几无差别(很是相似)。所以李世愉先生就说,雍正朝改土归流后所保留的土司,其政治、经济、司法特权已大大削弱,在很多方面几与流官无异。[ 李世愉:《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第2期。]可能唯一与绿营军职有所不同的是,这些土弁的任期几乎是终身制的。但“世领其地、世掌其民”的土司,若一旦丧失了其最基本的特征、也是一项最重要的特权——世袭权后,即如上文所举列的这些非世袭的土司,他们实际也就难称为土司了。

雍正时期,文职土司中同样存在被剥夺世袭权的情况。《清史稿》卷117《职官志四》记载广西省停袭的文武职土司详情曰:“广西忠州、南丹、万承、茗盈、全茗、结安、镇远、江州、下石西、上下冻、下雷、那地各州,罗白一县,古零、定罗、安定、下旺诸巡司,永定长官司,永顺副司,迁隆峒土官,停其袭职。”[ 《清史稿》卷117《职官志四》,第34103411页。]

伴随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在南方土司地区大规模的推进和中央权力对土司基层社会的进一步渗透,各地土司势力受得了有效的控制与明显的削弱,清廷屡屡取消一些地方土司的世袭特权,而这一举措在乾隆朝依旧沿用不辍。乾隆五十年,中央批准了署云贵总督刘秉恬的奏请,“临安府纳更司土巡检境内土把总,当时擒获土贼,总兵给以便委者,无庸袭替。”[ 《清高宗实录》卷1232“乾隆五十年六月庚辰”。]

(二)非世袭土司多为武职者探因

清廷所停袭的土司中,武职土司所占比重较大,这种情况的产生应当与清统治者更为防范和限制武职土司的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

如顺治十六年(1659),土守备陶顺祖归附,清廷原拟令其守职如故,但“旋议土司不宜加武职,改土舍”[ 《清史稿》卷514《土司传三》,第14262页。]。又,康熙二十二年(1683),针对贵州水西土司安胜祖,贵州提督赵赖就曾奏言:“宜授以文职、若授武职、恐致妄为。”[ 《清圣祖实录》108“康熙二十二年三月戊午”。 ]此外,为限制与削弱武职土司,清初统治者在接受明授武职土司的归附时,常常将其职衔转武为文。如顺治十六年,落恐甸长官司副长官司陈玉归附,因号纸无存,清政府授予其便委土舍衔。[ 《清史稿》卷514《土司传三》,第14261页。]同年,左能寨长官司长官吴应科归附,清政府“以其非《滇志》所载,下临安府查核,稽其谱系,盖应科为明蚌颇十一世孙,因改土舍”。[ 《清史稿》卷514《土司传三》,第14261页。]而对于已授为武职的土司,清廷也利用各种时机与缘由,转降其为文职。如顺治十六年,长官司副长官李秉忠归附,仍获授副长官世职,后因乏嗣,清廷趁机改其为土舍。[ 《清史稿》卷514《土司传三》,第14261页。]

清廷剥夺土司世袭权时更多地针对武职土司的用意,与上文所引“土司不宜加武职”,“若授武职、恐致妄为”等语所反映的统治思想相似,都明显地体现出统治者对土司,尤其是武职土司权力的警惕与防范,力图通过各种措施限制、削弱其势力。雍正朝改流以后,土司停袭政策的大力推行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清政府对土司控驭力的明显增强与土司势力的不断弱化。

(三)非世袭土司出现原因分析

为何在清代会出现非世袭的土司,我们认为原因应该是多样的,总体来说,土司的停袭主要与以下一些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停袭土司与改土归流相仿佛,旨在进一步限制和削弱土司。在改土归流中,不少势力较大、严重危害地方社会秩序的土司被纷纷裁革,更以流官。而清政府对一些土司施以停袭之策,从长远来讲,也取得了与改土归流相似的效果。

这些非世袭土司的统治权只及其身,不得传延子孙,其辖域后也将改由流官管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土司的停袭或可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改流。只不过与传统意义上的改土归流相比,它对原土司的裁撤经历了一个或长或短的“末任任期”,比改流显得更温和、渐进些,但从结果来看,两者的实施效果与土司的最终归宿基本是一样的。这也可以解释缘何在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非世袭土司也随之大量地出现。所以,清政府根据土司地区实际情况的不同,灵活采用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如在广西地区,“忠州、南丹、万承、茗盈、全茗、结安、镇远、江州、下石西、上下冻、下雷、那地各州,罗白一县,古零、定罗、安定、下旺诸巡司,永定长官司,永顺副司,迁隆峒土官,停其袭职。向武、都康、安平、凭祥、思州诸州,上林、忻城、罗阳诸县,东兰、凤山州同,上龙、白山、兴隆诸巡司,代以汉官。”[ 《清史稿》卷117《职官志四》“藩部土司各官”,第34103411页。]

其次,清政府权宜委任的一些品级较低、辖域地理位置不那么重要的土司,有可能会被剥夺世袭权。如临安府纳更司土巡检境内土把总,当初因擒获土贼有功,总兵奏请给予便委土把总衔,但至乾隆五十年,中央便令这些土司“无庸袭替”。[ 《清高宗实录》卷1232“乾隆五十年六月庚辰”。]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便委土司的任命虽事出权宜,往往没有号纸,只凭借政府所颁之委令、钤记等列为土司,掌土治民,但并非便委土司都易遭“停袭”的对待。如顺治十六年,云南的落恐甸长官司副长官陈玉归附,因号纸无存,给以便委土舍,但仍准世袭。[ 《清史稿》卷514《土司传三》,第14261页。]甚至还有一些便委土司由于辖域战略地位重要,还转为了“经制土司”,权力与地位都获得了保障。如云南的孟连宣抚司本为便委宣抚司,康熙四十八年(1709),土酋刁派鼎贡象归附,被授予宣抚司世职,其死后,“子刁派春年幼,叔祖刁派烈抚孤。有刁派猷谋杀派烈,夺印争职,安插省城,另给宣抚司钤记便委”。但因孟连地处极边,界连外域,故在刁派新为宣抚司时,清政府改孟连便委宣抚司为经制宣抚司,始颁予印信号纸。[ 《清史稿》卷514《土司传三》,第1426614267页。]

可见,“便委土司”的承袭不似“经制土司”那般业已制度化,有获世袭权者,亦有不令承袭者。“便委土司”可否传袭于后,一切要听由中央政府的裁定,所以其承袭的稳定性普遍较“经制土司”为低。

其三,世袭权本为土司最重要的一项特权,对该权利的剥夺往往被作为清政府对土司的一种惩罚手段。如前文所述吴三桂所授伪总兵李世屏归附时,清廷虽予其土职,但不准世袭。[ 《清史稿》卷514《土司传三》,第14263页。]清政府授予李世屏土职,是因为云南大乱初定,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尽可能地争取当地土司、尤其是附逆土司的归附,当时清廷所不得不实行的安抚之举。但同时不准其世袭,已与其他一些效忠于中央的土司相区别,则体现出清政府明显的惩罚意味。而剥夺世职的世袭权,则是清政府惯用的一种惩罚方式。如《清世祖实录》载,顺治七年(1650),梅勒章京黑成功坐擅杀家人而遭革职,且勒令不准世袭。[ 《清世祖实录》卷47“顺治七年正月辛卯”。]

与上述之例相反,对土司承袭权的允准,或从速执行,亦往往被视为是对该土司的优宠与恩典。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四川松潘总兵官路振扬就杂谷安抚司承袭之事奏言:“(杂谷安抚土司)种部繁多,俗称勇悍,南境直抵打箭炉,与天全招讨司明正土司接壤,今该土司良儿吉之子班弟儿吉尚未袭职。臣备兵之初,密令该土司遴选部属,防守各处隘口,颇称勤顺,请准其袭职,并加赏赉。”[ 《清圣祖实录》卷277“康熙五十七年正月甲寅”。]中央很快便从其所请。又,乾隆三十八年(1773),因工噶诺尔布之妻策旺拉木教管其子雍中旺尔结竭诚效用,且雍中旺尔结为番众所附,清廷遂批准定边右副将军尚书公丰昇额、参赞大臣副都统舒常所奏——“尤当急令承袭土职,以坚其心,如此施恩,伊母子自必更加感激”。[ 《清高宗实录》卷945“乾隆三十八年十月甲寅”。]不难看出,对承袭权的认定批准与快速执行也成为清廷对土司的一种颇为有效的激励与奖酬手段,以使这他们感“皇帝格外鸿恩”而“诚心恭顺”、“实心出力”、“竭诚报效”[ 《清高宗实录》卷945“乾隆三十八年十月甲寅”。]

雍正朝改土归流后,不理村寨的土司大量产生,土司的实际职责与其职衔出现了分离,为应对这种名实不符、日见增多的不合理现象,乾隆朝终于出台了土司职衔改授的相关政策。这些土司初皆管理村寨、掌理地方,后逐渐不负地方管理之责,反映出雍正朝改土归流之后土司势力的不断削弱与中央对土司地区控制力的进一步增强。

不世袭的土司虽在康熙年间就已出现,但至雍正朝以后,其数量才有了较大规模的增长。剥夺土司的世袭权明显地体现出清统治者对土司,尤其是武职土司权力的警惕与防范,力图通过各种措施限制、削弱其势力。雍正朝改流以后,土司停袭政策的大力推行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清政府对土司控驭力的明显增强与土司势力的不断弱化。但“世领其地、世掌其民”的土司,一旦丧失了其最基本的特征、也是一项最重要的特权——世袭权后,他们实际也就难称为土司了。

[作者简介] 尤佳,男,历史学博士,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历史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云南大学中国史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司制度史与边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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