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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杂识三则
发表时间:2019-04-23     阅读次数:     字体:【

﹝摘要﹞:本文以“自古无土司之名”、“于是土司之名兴焉”、“土司名目淆杂,难以缕析”三则与土司有关的论述为讨论对象,分别说明“土司”一词的来历、缘由、涵义与指涉对象的历史变化,建议使用“土司”一词应正确掌握其历史语境与语意。

﹝关键词﹞土司、土司学、语意、语境

土司学,简言之,就是研究土司相关问题的学问,或者说是以土司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种学问,欲释其义,关键还是要解释什么是土司?许多与土司研究有关的论着中自然呈现出作者对“土司”与“土司学”的认知,但往往能辨章学术者多,从事考镜源流者相对较少。既然要提倡土司学,严格意义的土司源流考镜工作似不可免。本文不揣浅陋,对“土司”名义相关问题略言一二,期能抛砖引玉。

一、“自古无土司之名”

清人毛奇龄《蛮司合志?序》云:“自古无土司之名”。[ 毛奇龄,《蛮司合志》(台北:广文书局,1968)〈序目一〉。]毛奇龄是康熙时人,曾参与明史纂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谓《蛮司合志》为毛氏“修史所余之稿”,《明史?土司传》的基本内容当出自其手。毛奇龄是清代著名学者,工考据[ 《清史稿》卷491〈朱彝尊传〉称“毛奇龄工考据”。],著作收入《四库全书》者多达四十余种,《蛮司合志》即为其一,作者自云“自洪武暨崇祯一十六朝,二百七十余年之间,凡沿革向背大征大役或得失稍见史乘者,略辑其大凡,汇为一编”,为纪录明代土司的重要著作。他关于土司的说法应值得重视。

“自古无土司之名”,那么“土司”之名是何时出现的?毛奇龄说是明代,但没说出确切时间。“土司”一词首见于文献,目前所知,当为《世宗实录》卷315嘉靖二十五年九月,贵州巡抚王学益在条陈中提到的:“各土司目兵”、“永保、酉阳诸土司”、“诸土司赴调”、“诸苗恃土司之庇”、“今不重禁土司之党逆,不可以靖苗”。王学益对“土司”一词的用法,似已十分惯用、自然,“土司”用语的出现实际当更早。在这则记载之后,至嘉靖四十五年,从《世宗实录》另可检得六则有关“土司”的纪录。[参:白耀天,〈土司与土官考辨〉(《广西地方志》,1999年第3期,页27~32)。白文并指出杜玉亭与日人谷口房男皆认为《明实录》中最早出现“土司”为嘉靖45年,实为失考。惟谷口房男2007年的论文〈土司制度论〉(《百色学院学报》第20卷第3)仍持旧说。]由于《明实录》采择大量官方文书,嘉靖朝这批有关“土司”的记录自然成为“土司”名称溯源的重要根据。以闗键词检索中国基本古籍资料库中的明人文献,“土司”见于二百多种文献,近一千五百则,排除误“上”为“土”与句读错误的情形,至少还有千余则。初步查考作者或编者的生活年代,这些记载皆未早于嘉靖二十五年。

学界有不少人主张元代甚或更早已有土司制度。以“土司”为闗键词检索中国基本古籍资料库中的元人文献,检得“土司”记载四则,但经核对原文,或误“上”为“土”,或误“土,司”句读为“土司”,皆不能当作元人文献已有“土司”一词之证。

有人说宋仁宗时王祖道的奏议提到“土司”一词,这又往前推了一步,经查中国基本古籍资料库、《全宋文》、《来凤县志》皆无所获,似难以为证。

从文献上看,“土司”一词可能还是首见于明代。从王学益条陈的行文可知“土司”已是当时惯用语,王并不是第一个使用“土司”的人,这条记载只是证明最迟在嘉靖二十五年已有人使用“土司”这个名词。

历史上的许多名词,是先有某种事实或现象,然后才有指称这事实或现象

的名词,也就是说名词出现于事实之后。虽然“自古无土司之名”,惟与土司有关的现象却可能在“土司”一词出现之前即已存在,土司的渊源演变自可往前推至“土司”名词出现之前;但“土司”之名并不因此就能以后设的方式出现在它还没发生的时代,例如未加前提的说元代或元代以前即有“土司”制度。考镜源流、正名释义对土司研究与“土司学”的构建而言是必要的。

二、“于是土司之名兴焉”

既然“自古无土司之名”,那么“土司”之名是如何产生的?

毛奇龄说:“蛮司者,土司也”,其书所称“蛮司”即当时人习称之“土司”。但“自古无土司之名”,而“蛮”是自古即有的名词,“有虞氏征三苗,高宗伐鬼方,汉武檄駹冉卭僰,统谓之蛮;禹贡曰三百里蛮,诗曰用逷蛮方,皆是也”。“其地踞湖贵川云两广六省”,族别凡数十种,“历代迄今各有大姓为领袖”,“皆雄长其地,呼嗾群族,特未尝建设州司,隶之诠选,如所称土官土吏者”。“惟有明踵元旧事,悉加建设”,“遍设官吏,尽布籍属,于是土司之名兴焉”。也就是说,“土司”之名是因为明代将过去的土人土官“建设州司,隶之诠选”、“遍设官吏,尽布籍属”才产生的。徒有土官,不能称为土司,土官与土司之别主要是制度上的差异[王叔武,〈龚荫《中国土司制度》跋〉(龚荫,《中国土司制度》(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页1469~1470),便从元、明地方行政制度上的差异,说明元代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虽可“参用土人”,但不可称“土司”;而明代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各司则可称“土司”。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绪言〉,页3)对这个观点也有所发挥。]。毛奇龄作了这样的的解释:“按有明洪武初年,凡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而稽其土官土兵及赋税差役住防守御之制,但定铨选,不立征调。其定铨选法:凡土官名号曰宣慰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初皆隶吏部验封,而后以土兵相制半隶武选。每袭替则必奉朝命,其无子弟者即妻女皆得袭替,虽数年之后,万里之遥,亦必赴阙受职。”这是对“惟有明踵元旧事,悉加建设”,“遍设官吏,尽布籍属”进一步的说明。但“原官”还是土官,明承元制,自然承袭了“土官”的语意与语境,洪武年间虽已对土官的州司、铨选、文武隶属有所更张,但仍称土官,并未改称“土司”,“土官”仍是习惯用语;《明史?职官志》无“土司”之名,只有“土官”条目;可见“土司”原非职官名称。毛奇龄所谓“于是土司之名兴焉”的“于是”,考之史传,只宜理解为因果的背景连结,不宜理解成因果的直接连结。

毛奇龄又云: “迨天顺末,召许土官缴呈勘奏即与袭替,于是控制稍疎动多自恣。至成化中,又有纳榖备赈急公补授之令,则规取日陋,离畔日生。虽孝宗发愤厘革,而正德以还陋习未除。至嘉靖九年始毅然复祖宗之旧,令该府、州、县正二、经历巡检、译传三百六十隶验封,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一百三十三隶武选;其隶验封者布政使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使领之。文武相维,机权攸寓,细大相关,股掌易运”,这说明了制度的松弛窳败,几经整顿,到嘉靖九年才恢复祖宗之旧。这或者也可以作为《明实录》嘉靖年间出现“土司”一词的背景注解。

“土官”而“土司”,最初并非经由典制命名而成,而为语境上的需要与变化逐渐使然。“土司”名称出现之前,《明实录》中已有“土官衙门”一词,用以指称土官的衙署,以与土官的职衔或土官本人有所区别,例证甚多,如:《太宗实录》卷52永乐四年三月甲寅:“吏部言……及各土官宣慰等衙门旧未有例,今拟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俱系土官衙门,宜从简例”;《宣宗实录》卷4洪熙元年七月庚寅:“改四川雅州学正何源为土官衙门吏目”。“衙门”即“有司”,“土官衙门”与“土官”有其语意区别,“土官衙门”原指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等“五司”,后逐渐简化为“土司”,所指也逐渐扩大到其它土官,如称“诸土司”、“诸土司长官”,往往并非专指“五司”。嘉靖以后,官、私文献中出现“土司”用语的情形日渐普遍,成为通用名词。

“土司”一词从出现到普及,有一个历史过程,加上土司相关制度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场合,“土司”的涵义与具体所指,往往有所出入与异同,逐渐复杂,难以统一。例如《明史?土司传序》开宗明义便说“西南诸蛮”,界定了土司的区域;《清史稿》却有甘肃土司,并另为解释:“实则指挥同知、宣慰司、土千户、土百户,皆予世袭,均土司也”,以土官世袭作为“土司”的构成条件,不在乎是否为“西南诸蛮”。这当然是“土司”制度与观念变化的一例。

三、“土司名目淆杂,难以缕析”

《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今以诸府州概列之土司者,从其始也。盖滇省所属多蛮夷杂处,即正印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而土司名目淆杂,难以缕析,故系之府州,以括其所辖。而于土司事迹,止摭其大纲有关乎治乱兴亡者载之”。“土司名目淆杂,难以缕析”,一语道破明代土司名目、制度的混杂情况与修史者处理上的困难。这也可能是《明史?土司传序》未能清楚解释“土司”一词由来与定义的部分原因。

《蛮司合志?序》与《明史?土司传序》都强调洪武年间对土官的官职、诠选、隶属、袭替、赋税差役、驻防守御等皆有所更张与厘定,其后“威柄建弛”,“规取日陋,离叛日生”,嘉靖九年又做了一次恢复洪武旧制的厘革,于是“文武相维”。实际恐非如此,明人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4〈土司文职〉谓:“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俱为文官,属吏部文选司除授,是宜竟为左列矣。然查《会典》则又不然。户部所开州县,凡宣慰司三,仅四川之播州属焉。四川宣抚司三,一属户部,二属兵部;长官司十六司属户,廿九司又属兵,何也?至云南之宣慰司凡七,俱在檄外,即朝贡亦不尽如期,而亦载之户部版图中,抑异矣。至若湖广一省,则永顺、保靖二宣慰以至四宣抚、九安抚及诸长官司,又俱隶兵部,无一人入户曹者;而贵州宣慰一司,则又属户部矣。似此职掌分裂,当以守土管军民者与掌兵不同耶?但自宣慰以下,既为文臣,何以俱属都司钤辖?又如云南之澜沧军民指挥使司,乃武官也,何以又统浪蕖州文官耶?此皆官制之紊乱当议者”,[ 沈德符撰,楊萬里校點,《萬曆野獲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783]反映了明代土司、土官隶属的混乱,并非如《明史?土司传序》所称:“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使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那般整齐。

检视《明史》与《清史稿》中与土司相关志、传,可证“土司名目淆杂,难以缕析”,举例如下:

《明史》土司各传述及许多与“土司”、“土官”有关的职官名,略加统计,去其重复,除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五司”,余如“蛮夷长官司”[ 《明史》卷310〈湖广土司〉:﹝施州?宣德二年﹞“兵部议以四百户以上者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官司”,蛮夷官司当即蛮夷长官司。]、“土官”、“诸土司”、“诸土司长官”、“土官部长”、“女土官”、“土知府”、“土知州”、“土巡检”、“土县丞”、“土同知”、“土官舍人”、“土舍”、“土官百夫长”、“土判官”、“土目”、“土官都指挥”等亦常出现,这些出现在土司各传中的名词自然是史传书写者认为的“土司”内涵,其中“诸土司”、“诸土司长官”、“土官部长”都是概括性的称谓,显示土司群体甚多,但随文而出,土司的系统、层级、区别难窥全豹。

《明史》卷40〈地理一〉:“后乃尽革行中书省,置十三布政使司,分领天下州县及羁糜诸司”,“羁糜诸司”或与“土司”有关,但未见称“土司”。“又土官宣慰司十有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有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有九,蛮夷长官司五”,称“六司”为“土官”而不称“土司”。《明史?地理志》对四川、湖广、云南、贵州、广西辖内土司,皆直书招讨司、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宣抚司、蛮夷长官司、御夷长官司各司之名,亦不见“土州”、“土县”之名。《明史?土司传》有湖广土司、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广西土司等传,而〈地理志〉对这些地区内的官、司皆称土官而不称土司。

《明史》卷76〈职官五〉有“土官”条,所述包括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的正、副、属官。统计全国土官“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其府州县正二属官,或土或流,皆因其俗”。“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职官志〉无“土司”之名,只有“土官”条目,其内容包括土官的官职与土官的衙门,还涉及与土兵有关的都司、卫、所。惟其说明过于简略,对土官职官体系语焉未详。

《明史》卷90〈兵二〉:“后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仪卫司三十三,宣慰使司二,招讨使司二,宣抚司六,安抚司十六,长官司七十,番边都司卫所等四百七”,明制宣慰、招讨、宣抚、安抚、长官等“五司”隶武选,为都司所辖,系全国军事制度的一环,此处将土官“五司”与他官并列,但言其“司”,而未言其“土”。在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湖广都司项下则皆另列“土官”条目,内容不外“六司”,惟广西都司仅列卫所,无土官条目。西番有宣慰使司、招讨司,亦不列土官条目。〈兵志〉卫所述至千户所而止,亦未分辨一般千户与“土千户”。《明史?兵志》对于都司所辖土官,不言土司,土官条目也是或有或无。

《明史》土司各传、〈地理志〉、〈职官志〉、〈兵志〉皆有“土官”之名,所指皆以“五司”或“六司”为前提,仅土司各传与〈职官志〉所言土官扩及“五司” 或“六司”以外的土官。“土司”之名仅见于土司各传传名与传文。

《清史稿?土司传》全传总序置于〈湖广土司〉卷首,文分九段,第一段谓西南诸省“在宋为羁糜州”,“在元为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等土司”,袭《明史?土司传序》旧文而径改“土官衔号”为“土司”,直接指称元代“五司”为“土司”,反映出修史时的“土司”概念。元代并无“土司”一词,“在元为…等土司”的说法不符历史事实,只是后人对元代“五司”所作的历史解释。

总序之外的土司各传传文述及与土司相关的名称甚多,略加统计,去其重复,除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五司”,所见尚有:土司(如容美土司某某,凡不确知土司官名概以“土司”名之)、土官百户所、土知州、土舍、土总百户、土百户、副土百户、土百长、土千户、土目、巡检土司、副巡检土司、土巡检、副长官、左副长官、右副长官、土通判、土知事、副土司、正土司、土都司、土千总、土把总、土弁、土外委、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土典史、土州同、土州判、土同知、土吏目、土推官、土指挥史、土指挥副使、土指挥同知、土指挥佥事、外委土司()等,“土司”所指洋洋大观矣!

《清史稿》卷124〈职官四〉有“土司各官”条,不再只称“土官”,其中提到的官名包括: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副千户、百户、百长、宣慰使、宣抚使、副使、长官、副长官、安抚使、土千户、土通判、土知事、土巡检、副巡检、土知州、土州同、土知县、土州判、各品土官(正六品、从六品、正七品、正八品、正九品、从九品、未入流)、土知府、土同知、州同职衔、土县丞、土主簿、土典史、土驿丞、土吏目、土游击、土都司、屯守备、土千总、屯千总、土把总、屯把总、土都司、土守备、千总衔、把总衔、武土官(六品、七品),并及番部僧官国师、禅师、僧纲、僧正,将“土司各官”做了极大化的概括,土司内涵增加了不少,惟与土司各传传文述及的土司官名对勘还是有些出入。

《清史稿》卷81〈地理二一〉:“﹝云南﹞共领府十四,直隶厅六,直隶州三,厅十二,州二十六、县四十一;又土府一,土州三,土司十八”,既然将土司与土州、土府并列对举,则概念上土司并不包含土府、土州。《清史稿》卷82〈地理二二〉:“﹝贵州﹞共领府十二,直隶厅三,直隶州一,厅十一,州十三,县三十四,土司五十三”,其所谓的“土司五十三”,实指长官司,不含土府、土州、土县。《清史稿》卷80〈地理二十〉:“﹝广西﹞领府十一,直隶厅二,直隶州二,厅八,州十五,县四十九,土州二十四,土县四,土司十三,在庆远者曰长官司”,也是将土司与土州、土县对称并列。显然《清史稿?地理志》中的“土司”专指“五司”,不包括土府、土州、土县。

《清史稿》卷70〈地理十一〉:“﹝甘肃﹞领府八,直隶州六,直隶厅一,州六,厅八,县四十七”,未言领有土司,且全卷亦未出现其它与土司有关的名称,与《清史稿》卷524〈甘肃土司〉:所述“实则指挥同知、宣慰司、土千户、土百户,皆予世袭,均土司也”,相较,两者土司概念出入甚大。

《清史稿》卷141〈兵五〉:“土兵惟川、甘、湖广、云、贵有之”,“土兵之制,甘肃、四川、两广、湖南、云、贵或隶土司,或属土弁,或归营汛。甘肃土兵附番部。四川土兵附屯弁、屯蕃。湖南土兵附练兵、屯兵。别有番民七十九族,分隶西宁、西藏”,〈兵志〉将“土司”与“土弁”并举,可见两者有所区别,土弁不属土司;这与〈职官志〉将“土弁”系统的千总、把总列为土司对照,两者对土司的具体认知也有差异。

“土司名目淆杂,难以缕析”,不仅为《明史》土司各传、〈地理志〉、〈职官志〉、〈兵志〉中的土司概念与具体所指往往有所出入提出了背景解释;同时也适用于《清史稿》。沈德符的质疑也说明了“土司”在制度上的混淆杂乱。这或许可供欲将“土司”不分时地的归纳之、分类之、整齐之、定义之的研究者参考。

四、结语

“土司”一词为历史的产物,有它形成的背景,初非朝廷典制名称。其涵义与具体所指,随时代、场合、制度变化以及使用者的不同会有一些出入,也就是说有它的历史语境与语意,很难一义通古今、遍天下。土司既是集合名词,同时可以作单称名词;既可指土官职衔,也可指土官衙署,又可指土官其人。今天研究土司或构建土司学,自然是以后观前,将“土司”概念作极大化的含摄,凡与“土司”有关者皆可纳入,一网打尽;但是对“土司”一词的本义与衍义仍应有一基本的区分与共识,在进行土司问题的具体研究时,才能正确掌握其历史语境与语意。

作者简介:戴 台湾 辅仁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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