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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导: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与国家治理
发表时间:2019-12-25     阅读次数:     字体:【

[摘要] 土司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袭制度中采取的具体举措有五:一是颁布土司承袭法规,二是控制土司承袭相关程序,三是规定土司制作承袭文书,四是限制土司家族承袭次序,五是赐予承袭土司多种信物;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具有国家权力的主导性、实施策略的创新性、具体过程的渐进性、治理技巧的灵活性等特点。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袭制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土司承袭进行有效治理。

[关键词] 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国家治理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实施不仅使土司在土司区取得了合法的统治地位,而且为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强性控制和国家权力在土司地区乡村社会的不断延伸铺平了道路。在明清时期国家实施的土司制度中,土司承袭制度是其核心内容。虽然土司政权与国家政权之间在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博弈或冲突甚至战争,但中央政府自始至终掌控着各地土司的承袭,换言之,国家在土司地区的治理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治理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明清统治者在土司承袭制度上下足功夫,这不仅为维护土司政权的稳定、土司地区社会稳定以及中央政府对土司政权的有效管控作出巨大努力,而且为完善土司制度、加强国家治理取得重大成效。

一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的举措

明清时期各地土司的承袭,事关中央政府对土司政权的有效管控以及土司地区的长治久安。建构土司承袭制度、完善土司制度与土司政权的内部权利体系逐渐成为明清中央政府治理土司的核心举措。当国家权力介入到土司地区时,土司承袭制度就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在中央政府的管控下逐渐规范。从现有文献看,明清中央政府除了在朝廷、行省、府州县设置相关机构(如中央政府的兵部武选清吏司、吏部验封清吏司以及行省的布政司、按察司、都司等)对土司承袭加强管理外,其举措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中央政府颁布土司承袭法规

明清统治者在建构土司承袭制度过程中颁布了一系列的承袭法规以体现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彰显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的驾驭与控制。其承袭法规主要包括收缴前朝信物、规定承袭人年龄及承袭手续、限制承袭时间、规定袭替禁例等。在收缴前朝信物方面,大凡遇到改朝换代后,土司要归降新政权,到新的王朝去请袭时,就必须上缴前朝的信物。《明实录》载:洪武元年三月“壬申,克全州。……道州万户吴友孙、宁远州土官李文卿、守蓝山县元帅黎茂陵等,俱遣人请降,纳元所授印章宣敕。”[1]朝廷制定和颁布承袭法规,一方面是为了体现各地土司承袭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另一方面也是中央王朝以及当地流官驾驭和控制各地土司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中央政府控制土司承袭相关程序

明清政府十分重视土司的承袭,设定了一系列项目繁多的承袭流程和操作严格的核查机制,试图通过土司承袭程序的实施与控制以达到强化中央政府对土司的管理。《明会典》载:“凡各处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给诰敕。”《明会典》即有呈部具奏、移交附选、司勋贴黄、颁给诰敕等承袭流程,又有验封司委官体勘、官吏人等结状等核查机制。到了清代,也大体如此。《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载:“顺治初年定,……其应承袭之人,由督抚具题,将该土官顶辈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甘、各结及原领勅印,亲身赴部,由部核明,方准承袭。”[2]从总的来讲,明清中央政府制定的这套委官体勘查核、取具宗支图本、册报应袭子侄名册、官吏人等作保、邻封土司甘结、督抚具题请袭、赴阙受职(或就彼冠带、亲身赴部)、兵部或吏部核明等承袭程序,体现了明清政府先进的国家治理理念和较强的地方管理能力。

(三)中央政府规定土司制作承袭文书

明清中央政府虽然对土官、土酋加以任用,让其世袭其职,但在土司承袭前的文书制作上却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土官应袭者必须具亲供册,备载先世事迹、应袭职务、宗支、年龄、所领辖之境界、人口及贡赋钱粮数目等,且有邻近土职具结证明书,这些规定一直延续到清末及民国时期。亲供册又叫宗支图本,实际就是土官族谱世系,是各地土司承袭的主要依据。明代土司承袭,一是要承袭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3]、“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4]二是要具备邻近土司以及地方官勘验承袭人的嫡亲,确认该土司“别无争袭之人”的“结状文书”。否则,就不准继承土司职位。清代的承袭,也大体相同。《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五《吏部·土官》“土官承袭”条载:“其应袭职者,由督抚察实,先令视事,令司府州邻封土司具结,及本族宗图,原领号纸,咨部具题请袭。”[5]明清中央政府一方面通过“宗支图本”、“结状文书”等承袭文书落实对土司承袭的管理。另一方面,又通过预造应袭名册、制作告袭文簿等承袭文书来弥补土司承袭中土司家族制作宗支图本和土司族人、邻近土司以及地方官吏结状文书造假的缺陷。《大明会典》卷之六“土官承袭”条载:“凡土官册报应袭。……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干上司。……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吏部备查。”[6]万历年间规定:“凡土司告袭,所司作速勘明,具呈抚按,核实批允,布政司即为代奏。该部题选,填凭转给,就彼冠带袭职……抚按仍设告袭文簿,将土舍告袭、藩司代奏日期,登记明白,年终报部备考。”[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土司袭职”条也规定:“顺治初年,定……其应承袭之人,由督抚具题,将该土官顶辈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甘各结,及原领敕印,亲身赴部,由部核明,方准承袭。”[8]总之,中央政府规定土司制作相关的承袭文书,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土司在承袭过程中的作弊、假冒、争袭等弊端的出现。这一做法,体现了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在承袭过程中的有力监督。

(四)中央政府限制土司家族承袭次序

众所周知,家族“血缘”纽带是封建社会解决世袭问题的政治原则与基本特色。明清中央政府在治理土司的具体措施上也以家族血缘世袭为主。《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土司之官”条载:土司之官,“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官袭替”条载:“洪武二十七年,令土官无子、许弟袭。三十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9]这是明朝中央政府规定的土司承袭人范围。具体而言,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袭次序问题上,依然采取与汉族相同的亲属次序和从其俗的姻属、族属次序。《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五“土官承袭”条载,顺治初年定,“凡承袭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无子许弟承袭,族无可承袭者,或妻或婿,为夷众信服者,亦许承袭……如土官受贿隐匿凶犯逃人者,革职提问,不准亲子承袭,择本支伯叔兄弟、兄弟之子继之。若有大罪被戮,即立夷众素所推服者,以继其职。”[1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土司袭职”条载:“顺治初年定,土官无子者许弟袭,无子弟,许其妻或婿、为夷民所信服者一人袭。”[11]由此可见,明清时期土司承袭的主要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母女袭职、妻婿承袭、叔侄相袭、同族袭职、孙袭爷职、妾媳承袭、兄职妹袭、曾祖母袭孙职、地方官员保举等形式。这里提及的无论是明代的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承袭,还是清代的子弟、妻婿、族人的袭职,这均表明土司承袭的亲属次序。在土司承袭的实际操作中,各地土司均有一定规定,如四川龙安的薛氏、王氏等土司世职的传袭,虽无明确的文字规定,但却有亘古不变的传承族规。其具体规矩为:世职传长,不计嫡庶,不得异姓乱宗。其承袭次序是:父亲亡故后,由长子继袭。长子已故,由长孙继袭。长房无后,二房继任。如应袭世职者年幼,则公议年高有才德者护理,而应袭之人则专事读书习礼,以待成人成才后袭任世职。[12]从明代规定土司承袭因“俗”而定,到清代规定土司承袭“嫡庶不得越序”,不仅凸显了国家治理土司时的管控逐渐有序,而且彰显了中央政府治理土司的能力逐渐加强,国家治理土司的体系逐渐完善。

(五)中央政府赐予承袭土司多种信物

明清时期的土司受职后,中央政府要赐予诰敕、印章、号纸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所谓“诰敕”,是中央朝廷颁给土司的“任职证书”,是朝廷“命官”的书面凭证。印章,是土司威权的象征,各地土司凭此不仅代表朝廷命官,而且可以此号令其民。所以,无论是明清中央政府还是各地土司,均极为重视印章。对中央政府而言,当土司归附后,必须交出前朝所授印章,以示臣服。所谓号纸,其实就是朝廷颁发给土司的任命书。《清朝文献通考》卷八五“职官”条载:“定例:凡土官承袭,由部给牒,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上,曰‘号纸’。应袭职者,督抚察核,先令视事,取具各结及本族宗图,原领号纸纳部请袭。”[13]如果土司遗失印信号纸,则意味着该土司失去土职和实权。据《道光茂州志》卷三“土司”条载:“陇木长官司何棠之,其先杨文贵,于宋时随剿罗打鼓有功授职。明洪武四年颁给印信,嘉靖间土司杨翱随总兵何乡征白草生番,著有功绩,命改何姓。国朝顺治九年投诚,康熙二十四年颁给印信号纸,住牧陇东。”[14]这是中央王朝驾驭土司、治理土司地区十分有效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的特点

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体现了国家在土司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各地土司、流官政府在中央政府“因俗而治”政策的指导下共同参与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具有国家权力的主导性、实施策略的创新性、具体过程的渐进性、治理技巧的灵活性等特点。

(一)国家权力的主导性

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区施行“齐正修教”“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充分体现了以皇帝为首的统治者在治理土司承袭时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土司承袭中的国家主导原则和国家利益至上走向,具体来讲,国家权力主导在土司承袭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1. 重视顶层设计。在土司承袭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无论是《大明会典》还是《钦定大清会典》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土司要承袭,中央政府都要委官体勘查核,且取具应袭土司的宗支图本、地方官吏和邻近土司要作保结,当相关手续完结之后,由督抚向中央政府具题请袭,当中央政府准允某土司承袭土职后,应袭土司或到京城赴阙受职,或“取具地方官保结并宗图,呈报该督抚保送,到日准其承袭。”[15]当然,明清政府的这种顶层设计,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逐渐加强控制的过程。

2. 严格加强管理。在土司承袭过程中,中央政府从三个方面严格管理。一是强制要求应袭土司必须建造宗支图本、预造应袭名册、制作告袭文簿且请地方官吏和邻近土司撰写结状文书等承袭文书,这是对土司承袭的一种有力监督。二是控制土司承袭的次序,虽然规定了以父死子继为主的世袭制度,但也不排除兄终弟及、母女袭职、妻婿承袭、叔侄相袭等袭职顺序与形式,这无疑使土司承袭基本上是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实现了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有序管控的目的。三是通过中央政府授予应袭土司诰敕、印信、号纸、冠带、符牌等信物,达到了对土司承袭的有效驾驭。

3.妥善处理问题。在土司承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诸如借职、代职、越职等事象以及冒袭、争袭、仇杀、战乱等弊端,明清中央政府会采取一些诸如土司不世袭、土司分袭、革职、改土归流等处置办法。据笔者在查阅《土官底簿》时发现,其中规定某土司“不世袭”或“不做世袭”之处多达168次。有时中央王朝甚至威胁土司,“若不守法度时换了”或“废了”。如《土官底簿》卷上“云南府安宁州知州”条中:永乐元年二月奉圣旨:“见任的流官知州不动,这董节是土人,还著他做知州,一同管事,不做世袭,他若不守法度时换了。”总之,《土官底簿》中“奉圣旨”“奉钦依准”“不世袭”“还不世袭”“他若不守法度时换了”等字样的记载,充分表明了土司官职由中央王朝所授,中央政府有任免大权,各地土司必须唯命听从的事实。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始终处于中央王朝的严格控制之下。

(二)实施策略的创新性

明清时期的土司承袭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历了一个从设定到实施,从实施到落实,又在实施和落实中发现问题,不断修正,最后归于改流的历程。这一历程也是土司承袭制度的积极创新与不断完善的过程。

1. 承袭机制创新。“预制土官”是选定土司承袭人在机制上的创新。明清时期由于有的土司妻妾成群,子孙繁多,存在因争袭而引起仇杀的案例。因此,中央政府在承袭人选定机制上实施“预制土官”的新策略。“今土舍私相传接,支系不明,争夺由起,宜如军职贴黄例,岁终令土官各上其世系、履历及有无子状于布政司,三岁当入觐,则预上其籍于部,其起送袭替及争袭奏扰者,按籍立辨,可以消争夺之衅。”[16]《明会典》卷六“土官册报应袭”条载:“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干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六年奏准,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吏部备查。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嘉靖九年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布政司依期缴送吏、兵二部查照。”[17]时值清代,“预制土官”的办法一直被沿袭,这使得土司在选定承袭人时有法可依,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以往土司私相传承,兄弟、亲族之间相互争袭、仇杀等类似事件,对土司政权起到了稳定作用。[18]

2. 承袭次序创新。从明代“依次承袭”到清代“嫡庶不得越序”,是土司承袭人在承袭次序上的创新。明朝时,土司承袭人的次序基本上是约定俗成,依次承袭。《明史》卷七十二载:“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壻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19]《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夷袭替”条载:“正统二年奏准,土官应袭者,预为勘定,造册在官,依次承袭。”[20]事实上,明代的规定并不严格,只要“从其俗”(即先嫡后庶,先亲后疏)且“依次承袭”即可。故有明一代,作弊假冒、争袭仇杀之事层出不穷。到了清代,清政府为了杜绝争袭仇杀之事,规定必须按宗支嫡庶次序承袭。《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土官承袭”条载:“承袭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无子,许弟袭;族无可袭者,或妻或婿;为夷众信服,亦许袭”。[21]《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五载:乾隆三十三年奏准,“土官袭替定例,必分嫡次长庶,不得以亲爱过继为词”[22]。清政府还规定,对破坏宗支嫡庶次序袭替的土司,要给予处分。这在《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有载:“如宗派冒混,查出参究”,“承袭之人,有宗派不清、顶冒、陵夺各弊,查出革职。具结之邻封土官,照例议处。”[23]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蛮司合志》《土官底簿》《明史?土司志》载,有明一代发生的冒袭、争袭、夺袭的记载有33次,《清史稿·土司志》记载争袭仅有3次。

3.承袭程序创新。从“赴阙受职”到“停其亲身赴京”,是土司承袭程序上的改革。《大明会典》中对应袭土司有多“连人保送赴部”“起送赴京袭职”“照例保送赴京袭替”[24]的规定。《明史》卷三百一十说得更为明确:“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25]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明代中央政府觉得推行过程中有一定难度,于是又有“令极边有警地方,暂免赴京”、“令该管衙门,作速查勘明白,……填凭转给土舍,就彼冠带袭职”等规定。清初承袭土司之人,仍需“亲身赴京”授职;康熙年间,则取消这一规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载:康熙十一年题准,“土官袭职,停其亲身赴京。取具地方官保结并宗图,呈报该督抚保送,到日准其承袭。”[26]土司承袭程序的改革,大大降低了土司承袭的社会成本,在操作层面更显科学。

(三)具体过程的渐进性

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施行土司承袭制度时,有很多规定不是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而是渐进发展的,这就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就减少了麻烦,减轻了压力。

1.土司承袭人选择顺序从模糊性向明晰化发展。据《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夷袭替”条载:“洪武二十七年,令土官无子、许弟袭。三十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27]或者“胥从其俗。”[28]这无形之中给土司承袭人及承袭顺序预留下了很大的模糊空间,这就使明代土司争袭之事时有发生。基于此,顺治初年规定:“承袭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无子,许弟袭;族无可袭者,或妻或婿;为夷众信服,亦许袭。”[29]清政府规定土司承袭必须有序进行,也就是先嫡后庶,先族内,再妻婿,后族外。同时还规定:“土官袭替定例,必分嫡次长庶,不得以亲授过继为词。”[30]清政府明确规定土司承袭时必须严格按照承袭次序,嫡庶分明,这就减少了土司争袭事件的发生。

2.在土司承袭上渐进推进改土归流,使土司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改土归流这一事实。一是用仕途来消解土司家族对土司职衔的争夺。《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十“土官袭职”条载:雍正三年清政府规定,各地土官的其他支庶子孙,如果“更无他途,可以进身”。这里的“进身”,就是让这些人入仕做官,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之不再迷恋土司职衔,这有助于促进改土归流。二是采取降等或分袭的措施来分化土司的权力和利益。雍正三年清政府规定,对于各处土官庶支子弟,如果确实有“驯谨能办事者,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土官各降二等,……视本土官多不过三之一,少五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照例分管,再降一等给与职衔、印信、号纸。”[31]土司经过分袭与降等后,原有职衔品级降低,土地、人口都大为缩减,这是明中央政府“众建土司”的延续。清代中央政府就是想通过这种办法以期达到削弱土司势力、分而治之的目的,同时,又在分化瓦解的过程中推进改土归流的历史进程。

(四)治理技巧的灵活性

明清中央政府在灵活性与法规性之间不断探索、积极调试,在处理土司承袭具体问题时往往采取灵活、多变的技巧。

1.明政府对土司承袭就采取了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的策略。除部分土司的诰敕文书上规定“世袭”其职外,大部分土司都规定“不世袭”。这正如《土官底簿》“提要”所言:“其官虽世及,而请袭之时,必以并无世袭之文上请;所奉进止,亦必以姑准任事,仍不以世袭为词。”[32]其主要原因在于“明自中叶而后,抚绥失宜,威柄日弛,诸土司叛服不常,仅能羁縻勿绝”[33],中央政府对此采取“不世袭”的处理策略,以彰显中央政府的“驾驭之威”[34]和“驾驭之权”[35]。明朝对原来没有开设“世袭”字样的土司是不准世袭的,如云南宁州知州禄永成化二年十二月奉圣旨:“禄永准做知州,还不世袭。”以及庶次男禄俸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奉圣旨:“禄俸还著他做知州,不世袭。”[36]等。这种灵活处理“世袭”与“不世袭”的例子,在《土官底簿》 中举不胜举。明代中央政府在必要时往往以“不守法度”、“有虚诈”或“不系世袭官员”等为借口,即行改土归流。

2.明代在土司承袭后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置上也极具灵活性。概括起来,主要有几种情形:一是规定土司“不世袭”之外,出现问题采取“换”、“废”、“替”的处理。如“云南府安宁州知州”条有记载:永乐元年二月奉圣旨:“见任的流官知州不动,这董节是土人,还著他做知州,一同管事,不做世袭,他若不守法度时换了。”[37]在“云南驿驿丞”条也有“若不志诚时却著别人做”[38]的记载。二是对犯事的土司,主要有“犯了法度时不饶”[39]之说,如“禄脿巡检司巡检”条对赵氏巡检的规定是“但有虚诈就拿解京”[40],在“赵州定西岭巡检司巡检”条有“若不守法度时罪他,著流官掌印”[41]的记述。三是实行土流并治。如“宁州知州”条载:弘治十六年四月文选司报:“宁州添设流官知州掌印,土官专一管束夷民巡捕盗贼。”[42]四是对“绝嗣”或“户绝”的土司,实施改土归流。如“蒙自县知县”条载:嘉靖二年九月巡抚王启奏:“禄赐户绝,流官知县管理县事,土官公座裁革。”[43]

总之,明清中央政府在治理土司的承袭问题时,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能做到灵活机动、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又留有余地。这中处理能在保证封建国家权利的基础上,在尊重各地土司合理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追求和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三基于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的思考

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是一种“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而土司承袭制度是其核心内容。基于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的举措和特点分析,笔者认为,在明清时期土司承袭问题上,有这么几点值得高度重视:

第一,土司承袭制度中的国家治理成分体现得十分明显。明清统治者制订土司承袭法规、控制土司承袭程序、规定土司制作承袭文书、限制土司家族承袭次序、赐予承袭土司多种信物等一系列举措,不仅体现了明清中央政府在实施土司制度过程中的治理能力,而且彰显了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的有效驾驭与严格控制,更为重要的是为国家权力在土司地区的深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土司承袭制度下的国家治理呈现逐渐加强趋势。如果说明王朝对土司承袭采取“柔服远人”的态度,企盼与土司政权和谐共存,以达到稳定国家政权目的的话,那么,在清代中期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后,中国土司势力已明显减弱,除金川土司之外,再无与中央相抗衡的力量,包括土司承袭等权力已逐渐被中央政府所掌控,这体现了清代中央政府对土司的管理趋于加强。

第三,土司承袭制度下的国家治理始终占主导地位。虽然中央政府、流官政府及各地土司在中央政府“因俗而治”的政策指导下共同参与土司承袭的国家治理,土司政权与国家政权之间在土司承袭过程中存在着“双方博弈”,但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袭制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土司承袭进行有效治理。



[1]《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三十一,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版。

[2] [清]来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十“土官袭职”条,乾隆十二年(1747)抄本。

[3] [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六“土官承袭”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1页。

[4] [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六“土官承袭”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1页。

[5] [清]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五“土官承袭”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

[6] [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六“土官承袭”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1页。

[7] [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夷袭替”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26页。

[8] [清]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土司袭职”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

[9] [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夷袭替”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26页。

[10] [清]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五“土官承袭”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

[11] [清]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土司袭职”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

[12] 曾维益:《龙安土司》,四川民族研究所,2000年版第274-275页。

[13] [清]乾隆:《皇朝文献通考》卷八五“职官·九”,乾隆五十二年(1787)刻本。

[14] [清]杨迦怿:《道光茂州志》卷三“土司”,道光十一年(1831)刻本

[15] [清]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十“土官袭职”条,乾隆十三年(1748)抄本。

[16]《明实录?世宗实录》卷之二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版。

[17] [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六“土官承袭”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1页。

[18] 李均:《清代西南地区土司承袭问题研究》,云南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19] [清]张廷玉:《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志第四十八“土司之官”条,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六册,第

1752页。

[20] [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夷袭替”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26页。

[21] [清]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土官承袭”条,乾隆十二年(1747)抄本。

[22] [清]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五“土官承袭”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

[23] [清]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土司袭职”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

[24] [明] 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六“土官承袭”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1页。

[25] [清]张廷玉:《明史》卷三百十《土司·序》,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二十六册,第7982页。

[26] [清]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十“土官袭职”条,乾隆十三年(1748)抄本。

[27] [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夷袭替”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26页。

[28] [清]张廷玉:《明史·职官志·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

[29] [清]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土官承袭”条,乾隆十三年(1748)抄本。

[30] [清]昆岗:《清代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五“土官承袭”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

[31] [清]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十“土官袭职”条,乾隆十三年(1748)抄本。

[32]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1页。

[33]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1页。

[34] [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夷袭替”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26页。

[35]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1页。

[36]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35页。

[37]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11页。

[38]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19页。

[39]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19页。

[40]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5页。

[41]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13页。

[42]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35页。

[43] [明]不着撰人:《土官底簿》,《钦定四库全书》,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第34页。

作者简介:李良品(1957-),男,重庆石柱人,长江师范学院教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主要从事西南民族历史文化研究。熊正贤(1980.10- ),西南大学博士后,长江师范学院武陵山区特色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族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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