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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圣谕宣讲”看清代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教育 —以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地区为例
发表时间:2021-03-29     阅读次数:     字体:【

摘要:“圣谕宣讲”是清代统治者宣扬统治思想,统一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顺治年间,为加对大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地区的社会控制,清政府令地方官员将“圣谕六条”及宣讲内容写入“乡规全书”,令专人定期宣讲,作为当地最高行为准则和治理规范。圣谕宣讲以“礼法结合”“出礼入刑”的传统法律思想为核心,利用大清律法的严酷维护圣谕威严,震慑乡民使其不敢逾越礼教,无形中加深了乡民对大清律法精神和内容的认识。从这一角度看,圣谕宣讲以宣扬礼教之形式,得法律教育之实效,是清王朝对少数民族地方推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是清代中央对少数民族地方实行“法制统一”的思想原则的的反映,同时,宣讲活动在形式和内容上表现出的对少数民族传统权威以及文化的重视,也反映清统治思想中“以民治民”、灵活变通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圣谕宣讲;礼法结合;法制统一;“以民治民”

明清以来,地方土司制度弊端显现,不断威胁中央政权。迫于废除陋习、规范当地社会秩序的现实需求和扩大中央集权范围度政治要求,统治者不断推进“改土归流”政策,旨在将土司地方纳入到正统统治秩序中。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不断加深土司地方乡民对正统法律思想的认同程度,扩大国家正统法律制度在该地区的适用范围,逐步形成国家法律在该地区的绝对约束力,实现中央和地方法制统一。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地方的圣谕宣讲活动就是法制教育的典型措施。

顺治十八年,皇帝命令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地方的官员按时向当地民众宣讲“圣谕六条”,并将宣讲内容记录在当地“乡规”中,作为当地最高行为准则和治理规范。圣谕的内容及其宣讲形式和现实效果,无不渗透着传统儒家维护皇权统治和家族伦理纲常的治国思想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为推行国家法律在该地方的效力起到了巨大作用。

一、“圣谕六条”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现

顺治九年颁布的“圣谕六条”内容为:“孝敬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勿做非为”是典型儒家思想的治国理念。这六条圣谕,深刻体现着“礼”法律思想,“孝敬父母”,“尊敬长上”是儒家“孝道”的要求,《孝经》中就说道:“人之行,莫大于孝”,并明确提出“以孝治天下”。儒家认为“孝”是“仁”的本源,也是其他道德范畴的本根,所有道德都应该围绕“孝”而来展开。孟子曰:“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清代法律中也将“不孝”写入“十恶”之列,并规定了严酷刑罚。例如《大清律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別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別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对父母在或父母丧期分家产的不孝行为进行惩罚。“和睦乡里”“各安生理”“勿作非为”是儒家“仁”的思想的体现,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孟子说:“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清代法律也对违反这里礼教行为进行了惩罚,如:“凡骂人者,责一十。互骂者,各责一十。”“乡党序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责五十”、“盗卖冒认并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等。

因此,顺治“圣谕六条”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凝练,是清代法律制度的的核心要义。

二、“圣谕六条”是中央在地方推行的强制性规范

清代武定彝族那氏土司将顺治“圣谕六条”及其宣讲内容记载在当地《乡规全书》中,成为乡约的主要内容。“乡规民约”是我国古代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最远可追述到先秦时期。但从周朝到宋代,乡规民约的制定大多属于民间性的自发行为,很少受到官府的干预,从乡约制定到组织和执行等环节中,都体现了较大的自治性。明成祖朱棣统治时期,第一次以国法的形式颁布了乡规条例,他要求地方官将宋代《吕氏乡约》中有关礼仪教化的内容进行宣讲,以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到了清代,乡规民约的巨大影响力更是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为了有效地控制基层民众的思想,清朝统治者不断通过统一“乡规民约”内容的方式,使其成为朝廷律法在地方的重要执行细则和补充。顺治九年颁布的“圣谕六条”就是其中之一。顺治十六年(1659)议准设立乡约,作为约束乡民的规范,在此之后康熙九年(1670年)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二年(1724年)的《圣谕广训》的推行,使得乡约逐渐丧失了地方性,成为具有统一性、国家强制性的官方性质的文件。

因此,从“圣谕六条”本身的内容、记载形式上看,是中央在地方推行的最高行为准则和治理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其颁行目的是使中央王朝的法律深入和控制边疆地区,实现中央和地方法制的统一,从而扩大皇权势力,巩固和加强清王朝中央集权。

三、圣谕宣讲是官方性质的法律教育活动

武定彝族那氏土司《乡约全书》中规定每乡约必须打造圣谕牌,选取开阔场地,在指定时间严格遵照正统礼仪进行宣讲,通过隆重的正统仪式,在那氏土司地方建立皇权的权威性。从活动的形式、时间、排场到内容宣讲内容具有明显的官方性的特征,从宣讲内容的来看,促进了当地群众对的大清律法的认知。

宣讲活动的官方性首先体现于“乡约”的官僚化。“乡约”是清朝政府在地方设置的专门官职,并使其专司教化,负责于朔望讲读圣谕。在《清乡约榜》中记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云南巡抚袁懋功曾说:“乡约之设,每一里中有齿德表率乡民者,该里公举一人,于朔望齐至公所,宣谕六事,使地方人等各知孝弟忠信、礼仪廉耻,奉行毋违……如有不尊约束,乡约指名呈报有司,究治此教民为善之成例也……”《乡约事宜条例》中也写到“……须择年高有德兴望允孚者充之,照制服以衣,顶待以礼貌”还专门对宣讲人员进行安排“约正副为一方领袖……今择年高有德里中钦服者二人,以一为约正,一为约副。公直强干,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如约正副诸人果能公勤率众,行有实效,酌量奖劝,徇私不称者易置之。”因此可以看出,清统治者赋予“乡约”较高的社会地位,选取德高望重之人并通宵礼教之人,纳入编制,赋予官职,按服制以礼待,专门宣讲圣谕,并进行监督。同时,乡约还被赋予了行政管理的职能,“……输纳钱粮,总领自有里长,催征自有排年及里名下花户。即有拖欠,该县自有限期追比,未有乡约经管钱粮者。今查昆明一县,据县所委乡约多至四百余名,各里钱粮听其掌管。”因此,顺治时期,云南武定那氏土司地区的“乡约”是中央设在地方的专职官员,集教化和行政管理职能为一身,乡约的官僚化,体现出宣讲活动的官方性。

其次,仪式的宗法化也体现出宣讲活动的官方性。《乡约全书》中记载:“……每一里中有齿德表率乡民者,该里公举一人,于朔望齐制公所宣谕六事……”。“朔望”是指朔日与望日,即每月初一和十五,潮汐随朔望而有所变异,是汉历的概念,而彝族传统上使用太阳历,并无此概念,因此,宣讲于“朔望”进行,是正统文化的体现。从仪式站位排场看,并没有彝族传统仪式中神职、鬼神、宗教、自然、祖先、舞蹈这些典型的民族元素,代表皇权的“圣谕”被摆放在前方正中央,以示皇权至上,其余人员,按官职大小等级依次排列,成东西对称。这是一个极具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和等级观念的仪式。流程上更是依照传统仪式的击鼓、三跪九叩、宣讲、唱诗来进行。《乡约事宜条例》中写到“会日早,司鼓者击鼓三通,同约毕至司赞司铎先向圣谕牌行九叩头礼毕各分东西对立。司赞唱排班,各依次列行三跪九叩头礼,平身,再唱跪宣圣谕。……司讲至案前东西对立……”,整个宣讲仪式一共击鼓2次,共8通,跪叩3次,阵势隆重严肃,极具皇权威严。

宣讲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法律化特点。大清律法条纹的诵读是“圣谕六条”宣讲中极其重要和关键的内容。宣讲一开始就指出:“本府恐尔百姓贼营之习染已深,性生之良知久锢,谨以俚言敷演成篇,务期仰答我大清皇上宣谕之宏恩……而又参以律条证以报应,俾尔百姓明知若何当趋,若何当避……”可以看出宣讲的目的是为了教化易俗,摒除异习,而其方式就是把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当地社会的的治理思想,用大清“律条”替代“俚言”作为人们的行为指引,让大家知道“若何当趋,若何当避”,什么该为,什么不该为。每一条圣谕讲述中,在解释皇上旨意,为人们提供了明确行为指引之后,诵读朝廷律例的相关规定以震慑乡民,是宣讲的最核心部分。例如在讲到“孝顺父母”时宣讲通过明确指出具体的行为方式,通过“做好人”“行好事”“教妻儿和睦”“替父母代劳”“为父母治病”等方式实现“孝顺父母”。紧接着就列举大清律对违背此类行为的处罚,“我皇上劝百姓们孝顺父母……你若不孝顺,朝廷有律例,决不轻贷,我今且摘讲几条与你们听着……子孙违反祖父祖母并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居父母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离异……子孙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殴者,斩,杀者凌迟”。用国家法律的严酷,维护圣谕的威严,表明圣谕的国家强制性,即违反了这些行为,将会受到大清律法的严厉惩罚。由此可见,为了直接有效的加强乡民对皇权的畏惧,圣谕宣讲的重要内容就是对“大清律”进行宣讲,宣讲内容是极具法律化的,起到了法律教育的作用。

“圣谕六条”的宣讲是官方性质的,以宣扬传统礼教,统一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宣讲遵照“礼法结合”的思想,通过讲读大清律法条文方式,以律法的严酷震慑乡民,使其依照“礼教”行为,极大促进了人们对大清律法精神和内容的了解。从这个角度看,“圣谕六条”的宣讲无疑是一项官方性质的法律教育活动。

四、圣谕宣讲中的传统法律思想及变通

圣谕宣讲主要以“民风恶化,教化未开”为基础,其目的是通过宣扬国家法律的威严,加强皇权对地方的威慑力,实现中央对该地区的的实际控制。为了使国家法律更好的推行,加强乡民对大清律法精神和内容的了解,宣讲遵循了“礼教+王法+天报”的理念,表现出典型传统“出礼入刑,礼法结合”法律思想以及少数民族特点的神权法思想的双重特征。

第一,“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汉代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思想,“礼法结合”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核心。礼从正面规定了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制度合行为规范,而法则对侵犯礼及想过利益的不法行为予以制裁。中国历代王朝的立法,都是将主要是惩罚性规定的法与创设制度的礼结合在一起,构成“法”这一完整的概念。同时,有主张明德慎罚,以礼教为先,圣谕宣讲的内容也充分说命了“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出礼入刑”的法制传统。希望人们能够自觉遵守礼法,用“礼”来约束自己为最理想状态,对于违背“礼”的情况下,才受王法的处置。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政策和态度也是如此。在规定乡约事由时说到:“……使地方人等各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奉行勿为……”在乡约引言中提到大清律时说:“你们道皇上喜欢要做这书(大清律),也只为你们百姓不肯学好,又不肯听教训,没奈何只得用刑罚。……假如你们百姓们个个听教训,个个学好,这一本大清律当初也是不消做的……就是有了这本律,我们官府今日也是不消用的……其兢兢遵守者,自脱法网,自植善果……甘犯朝廷圣谕者……纵得免于昭昭,终难逃与冥冥……”这意在表明:圣谕是让大家遵守礼仪知廉耻,而朝廷律法虽然严酷,但只是惩罚不守“礼仪”的行为,大家可以通过遵守“礼仪”来避免受到刑罚。“先礼后法,礼法结合”更体现在每一条的宣讲中:

1.用儒家思想解释圣谕。宣讲圣谕的第一步,是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传达圣谕的大意,表明此谕提出的缘由和重要性。从其内容可看出,宣讲主要以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为基础,将圣谕与伦理道德结合起来,将抽象的圣谕转变为变为符合乡民伦理观念,贴近乡民实际生活的道德要求。既实现了圣谕的严厉性向道德的温和性的完美过度,容易获得乡民的理解和认同,又有利于正统思想中“礼”的观念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渗透,促进文化观念的统一。这说明了清代统治者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上是通过“以民治民”方式实现思想制度的“大一统”的目的,符合传统中国“礼治”和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特征。

例如在“尊敬长上”一谕中,宣讲官员这样解释:“如何是尊敬长上?许大的世界,许多的人民,都只是一个名分管定,只是一个礼,安排定,名分就是这个长上了,礼就是这个尊敬了……”“礼”就是“尊敬”,按照“礼”形成的“名分”就是“长上”。“尊敬长上”就是用“礼”去对待那些按照伦理的安排与你有名分关系的人。随后又将“长上”分为“本宗长上”“外亲长上”“乡党的长上”和“授业的长上”等等,这些分类,都是儒家思想的典型体现。又如,在讲到“毋做非为”一谕时说:“如何是毋做非为?凡一切不善的事,大小都叫做非为,行一切不善的事,大小都叫做非为……”用道德中的“善”和“恶”观念来解释“非为”,“不善”即“非为”,就是不要做道德所谴责的事,这样将圣谕的价值取向同道德的评价标准统一起来,使得圣谕通俗易懂且减少认同成本,同时指明了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2.用国法的严厉维护礼教纲。在《乡约全书》引文中就有:“我皇上去除妖氛,中外统一,做下一本书换做大清律。颁行海内与我官府……岂不知王法是无情的……你们若不遵依这六句话,那大清律上鞭、杖、徒、流、绞、斩等罪就都到你们身上了。”指出中央律例的最高效力和地位,表明圣谕和大清律均为皇上所做,揭示出二者实质上的一致性,让乡民敬畏朝廷的律法,从而实现对皇权的敬畏,同时表明了大清律的目的和空间效力,即在“我官府”管辖范围内是适用的。如果乡民违反了圣谕,就要按照大清律的规定处罚,而不是当地传统的方式处罚。增加了王法的震慑力,有利于实现“去除妖氛”和“内外统一”。

圣谕宣讲时,官员会将大清律中相应的惩罚措施挑选一些告诉乡民,这样的目的也是促使乡民畏惧朝廷立法而不敢造次。如“和睦乡里”一谕中说道:“你若不和睦,朝廷律例,决不轻贷。我今且摘几条讲与你们听着……一、凡骂人者,责一十。互骂者,各责一十……”,在讲到“各安生理”时说道:“你若不安生理,朝廷律例,决不轻贷。我今且摘几条讲与你们听着……一、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杖一百,其田入关官,所隐税粮照数的征纳……一、民户逃逸差役者,杖一百,发原籍当差,里长故纵及隐弊在己者,同罪……”。这是每一条宣讲的核心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尺度,说明圣谕不仅符合“道德”的要求,而且是以国家强制力(王法)进行保障的。由此可见,圣谕与王法指向同样的价值和要求,违背圣谕就是违背了法律,就会受到王法的处罚。是声明了圣谕的国家法效力以及大清律对武定彝族那氏土司地区的适用效力。若是违背圣谕,该地域的乡民同中原人民一样,都受大清律法的约束,体现了“礼法结合,出礼而入刑”的传统法律思想,“鞭、杖、斩、凌迟”等都具有典型中国传统刑罚特征的处罚方式,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映射,与彝族传统神权法不同。通过圣谕的形式向乡民传达律法精神,由乡民对圣谕的遵守来实现对大清律的遵守以国家法律为手段,直接有效的实现皇权对乡民的震慑,传播大清律法的内容,扩大国家法律的效力范围。

第二,思想教化和行为教化并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一个极为典型的特点就是对“思想和行为的双重控制”,的同时规范的处罚,这也是儒家思想在法制当中的体现。清代立法中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十恶”中的“谋逆”“谋大逆”“谋叛”等,体现出统治者对民众思想和行为的双重约束,这一点在圣谕宣讲中也明显体现。在讲到如何“孝顺父母”时,圣谕中说道:“孝顺父母也不难,只有两件事:第一件要安父母心,第二件要安父母身。如何是安父母心?你平时在家里行好事,做好人……教你妻妾儿孙大家柔身下气,小心奉承……上面有祖父祖母……如亲爹亲娘一般。父母身边有小兄弟、小姊妹……好生加意看待……如何是安父母的身?随你的力量,尽你的家私,饥则奉食,寒则奉衣……有事替他代劳,有疾病请医调治,这边是安父母的身……”,可以看到统治者主张要同时做到“安父母心”和“安父母身”,“心”即为思想,“身”即为行为。通过“做好人”“行好事”“教妻儿和睦”等行为来实现“安父母心”,通过替父母代劳,为父母治病等方式“安父母身”,以实现“孝顺父母”。在与民众的两次问答也能看出。第一问是“你们众人听到这些自今以后还有萌着不孝顺的念么?”此问关注的是“念”,即思想,第二问“还敢做不孝顺的事吗?”则关注的是“做”,即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圣谕的首要目的是控制民众的思想使其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再关注行为。“尊敬长上”一谕中,谈及行为规范时说到:“尊敬两字不是外面假做得的,是你们那一点谦谨敬惧的真心,如你们今日在会上你心里真有一点敬官府尊圣谕的真心,才叫做尊敬。”可以看出,圣谕中要求人们“尊敬长上”不是简单的外在行为,而是由真心的尊敬之意所发出的行为,即“尊敬的真心”和“尊敬的行为”的统一。“若只是随班行礼,没有这一点的真心,……嘴里尊敬,心中傲慢,如何成得?……假装外面像个谦恭,心中其实刚狠……这样的人,人面兽心,到底干名犯义,无所不至……快拔去那不尊长辈的真病根才好……”通过对没有真心的尊敬行为的批判,表达出对“尊敬的真心”的更大追求。由此可看出,圣谕宣讲中对人们心行一致的要求,是传统法制中思想教化和行为教化并重思想的体现。

第三,注重少数民族文化个性,以民治民,灵活变通。顺治“圣谕六条”在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地方的宣讲中可以看出,其宣讲内容结合了彝族社会现状和文化,贴近乡民生活,增强了对宣讲的效果。

1. 宣讲人员的本土化。《乡约事宜条例》中第一条对“乡约”做出说明,“仿取士于乡之意,即劝化一乡可兴仁崇让,可息纷解争,此谓以民治民也。自流寇入滇,接待乡约正副大失其道,奴隶呼之鞭挞,加之于是无体面有苦累矣,致令贤者退,不肖者代,假公济私伐异同党,于是有欺蒙无是非矣……须择年高有德兴望允孚者充之,照制服以衣,顶待以礼貌”。“公举六十岁以上德业素著之生员(秀才),或素有德望六七十岁之平民统摄,……如约正副诸人果能公勤率众,行有实效,酌量奖劝,徇私不称者易置之。”根据云南当地社会情况,约正、约副采“公举”的方式由乡民选出德高望重者担任,利用乡约在当地的原有权威使得民众更容易接受和认同统治者的思想,宣讲人员的本土化更是有利于宣讲内容贴近民众实际生活。既增强圣谕宣讲的覆盖面和认同程度,同时使得“乡约”受官吏制度的约束,实现中央对地方的实际控制。

2.神权法思想的注入,增强乡民的认同效果和圣谕的威慑力。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初期,“王权神授”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夏商时期“天讨”“天罚”,西周时期“以德配天”的思想都具有浓厚的神权法色彩。汉代以后,“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提倡“人治”,反对鬼神之说,董仲舒又将儒家纲常之理奉为天理,为“天人合一”的理念褪去了神秘色彩。而在圣谕的宣讲中,经常看到鬼神之说,例如宣讲中常有这样的语句:“假使你们逃得过这王法,也决逃不得天报……”“……你们才动一个念头,鬼神随即鉴知。自古及今,作善作恶的,有那一些子放过不曾报应,只争各来早与来迟耳……”“……那个王法十分利害,这个天报又十分迅速……”在“孝顺父母”一谕中讲到:“父母打他,忽一夜起心谋害父母,当晚有鬼入室梦魇而死……”,“和睦乡里”一谕中举例:“有个缙云吕用明,平素欺压乡里……忽一日发狂,如被人缚打的模样,口中不住说我再不害人了,三日而死……”在“各安生理”一谕中讲到一对安分守己的无子夫妇:“其妻梅元香梦到一衙门,上做一官提笔指梅氏曰:你夫妻能守分,不生恶念,赐你一子……梅氏果然有孕生一子,后长成做买卖致大富,……夫妻受用不尽”又讲到一个好吃懒做,怨天恨地的人:“……有神人变做一少年哄他说:你随我去不愁不富。行至一处,少年不见,忽有人高叫拿贼,方知是人家里,送官治之即时打死,竟不知少年是何鬼神……”。彝族是有古老信仰的民族,相信神力和轮回报应,统治者利用“善恶有报”这个祖祖辈辈深植与乡民内心的神秘法则增加圣谕的神圣感和对违背圣谕的恐惧感,既宣告了皇权的正当性,又起到对乡民思想和行为的控制作用。皇上是天子,天子的圣谕就是上天的意志,遵守圣谕,上天就会奖励你,得到好的报应;违背圣谕,不仅会受到王法的惩罚,还会遭到上天的报应。王法可能逃脱,但上天的报应是逃脱不了的。这些带有天命、轮回、善报、恶终等神力色彩的事例,大大增加了圣谕在少数民族中间的吸引力和威慑力。神权色彩的注入,是统治者利用少数民族文化的特点,对传统法律思想所做的调试。

五、结语

顺治时期的“圣谕六条”在武定那氏土司地区的圣谕宣讲,是清代中央对少数民地方治理的缩影,形式上,将圣谕及宣讲作为强制性的官方活动;内容上,用“礼法结合,处理入刑”的法律思想教育乡民,使国家法律深入人心。同时加入了神权法的思想,增强圣谕的威慑力。展现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方实行法制教育,推行法制统一的治理思想。同时重视“以民治民”、灵活变通的治边法律思想。圣谕宣讲极大促进了中央法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为“改土归流”的成功起到了关键而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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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虹懿,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民族法学。原文载《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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