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四年(1647),清朝以明制为基础,制定了新的充军五等之制:“凡五等:曰附近,发二千里;曰边卫,发二千五百里;曰边远,发三千里;曰烟瘴,曰极边烟瘴,发四千里。”[23]“边卫”由最初的“沿海”改名而来,至乾隆中后期撤并卫所后又改为“近边”;明代充军有“永远充军”条款,清初改为“极边烟瘴”,乾隆时期正式命名为“极边”。清代充军刑制明确规定充军为五等,且有等级之分和间距确数,充军人犯按照情罪之轻重,以律例定拟充军之罪名,从附近以每等间距五百里向外发配,附近之外是近边,近边之外是边远,边远之外极边,极边之外烟瘴。清代充军五等之制与《尚书》“五服制”异曲同工,皆以五百里为限,形成五个“圈层”,从中心统治区向外层层推延。然而,受到政治局势影响,清初罪犯多流徙东北,只有零星编发军卫的情况存在,可见这一地域圈层的理想意义更大于实施。
至顺治十六年(1659),对于军犯发遣开始有了具体规定:“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咨送兵部,发兵马司羁候,照以《邦政纪略》内开载卫所,定卫发遣。”[24]其时的军犯发遣究竟如何定卫,史阙难详。直到雍正三年(1725)才见有关于定卫之事的具体记载,即:充发军犯以罪人原籍府属为始发地,照所限道里远近定卫发配,不能随意充发,“致有趋避”。[25]由此说来,雍正朝以后的充军“圈层”是以人犯原籍府属为中心逐等向外编发的。换言之,在法律层面上,以任何一府一州,即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充军圈层,形成了多中心的充军地域圈层结构。
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是,清廷关于“烟瘴”和“极边”的圈层理解和不断调适。顺治十六年(1659),刑部规定:“极边充军者,发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烟瘴地方,亦四千里。如无烟瘴地方,照极边例发遣。”[26]尽管“极边”和“烟瘴”人犯编发的道里数均为四千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仍应理解为两个圈层。编发“烟瘴”是清代最高一等的流刑,“极边”在等级上则次于“烟瘴”。所谓“烟瘴”,又称“烟瘴地面”,在清代法律上,并不拘泥于道里数,而是一种特殊的军流条目和法律术语,专指清代云贵两广的水土恶劣之区,其界定则以清代历次纂修的军流《道里表》为凭,坚持视表发配。
乾隆三十二年(1767),关于“极边”与“烟瘴”的圈层理解曾发生过激烈的讨论。刑部认为:“烟瘴地方,只有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省”,且充军烟瘴人犯,属于“去死一间之犯”,与充军极边人犯有较大区别。若司法官员拘泥于极边、烟瘴均为四千里这一道里数,将本应充军烟瘴的人犯改发至极边之地充军,此做法是“减轻一等”。因为所谓极边,在道里数上凑够四千里即可,比如湖南、福建、四川编发极边,则编发江南、山西等地。如果将应发“烟瘴地面”人犯,改发四千里,则可能反而使其“徙居善地”,这样做“于律义未合”。为了对二者加以区别,刑部专门制定“发遣烟瘴人犯”条例:烟瘴人犯编发,“无论四千里内外,总于有烟瘴省分安置,将不足四千里改发极边之例停止”。[27]
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新问题又出现了。因“问拟发遣军犯悉属凶恶匪徒。烟瘴充军,仅止云贵两广,而该四省所属州县,又不尽皆烟瘴”,若拘泥烟瘴字样发遣,将十余省凶恶匪徒发往云贵两广四省的“烟瘴地面”,此做法不仅有匪徒“群聚之虞”,对当地治安管理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作为边疆省份的云贵两广四省,匪徒集聚也可能造成边防安全隐患。因此,人犯编发不可拘泥“烟瘴”字样。然则,若视“极边”为“烟瘴”,二者情罪轻重又将混淆无别。最终议定:将新疆改发“烟瘴地面”人犯继续发往云贵两广四省,而“其余本例应发烟瘴,及名例改发四省烟瘴人犯,应以烟瘴、极边,足四千里为限”,坚持视表发配。[28]
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的充军等级,以五百里为间距,向外从二千里至四千里逐渐推延,勾画出四个实实在在的充军“圈层”。同时,清代统治者又展现出对这一圈层结构的最外层——“烟瘴”圈层构建的政治智慧。“烟瘴”圈层在内遣和外遣人犯正常发配情况下,接收内地的烟瘴人犯编发,这时“烟瘴地面”充当军流体系的特殊圈层;当外遣人犯处于饱和,需要分销遣犯时,“烟瘴地面”则成为东北、新疆两地遣犯的调剂者,接收遣犯的改发。而本应发往“烟瘴”的人犯则需调剂至“极边”等级,这时“烟瘴”与“极边”重合,亦即“视极边为烟瘴”。由此,清代一个理想型的军流地域圈层被勾画出来(见图1):由中心点(即人犯原籍府属)向外辐射发配,每一圈层间隔五百里,从中心点至附近、近边、边远,再到极边。而“烟瘴地面”则专指云贵两广四省的烟瘴地区,属于存在于“极边”圈层内部的一个特殊圈层。
清代理想型军流地域圈层示意
清代人犯通过军卫《道里表》向全国各地调配,各府、直隶州的资源由中央政府集中调控,属于中央集权高度集中模式。而其罪行等差并不在于对人犯的监控力度,军流人犯由兵丁解送至应编发之州县,然后由州县交由各地保领回,到保的军流人犯只需每月初一、十五日点卯即可,而情罪轻重的等次之别主要体现在道里远近,并参酌当地水土环境而定。如此来看,清代军流体系的地域圈层结构,与《尚书·禹贡》所呈现的“五服制”理想型圈层式结构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综上所述,清代充军表现为多中心、四个实体圈层,一个特殊圈层的地域圈层结构。多中心是指以人犯原籍为中心,籍贯不同则编发人犯的中心点和道里计算必然也会变化;而特殊圈层则专指云贵两广四省的“烟瘴地面”而言。如此,全国各省便形成了一个相互交织的、庞大的人犯编发网络。
雍正八年(1730)《军卫道里表》的纂定,使清代军流人犯的发配网络变成了现实。乾隆八年(1743)、乾隆二十七年(1762)乾隆四十四(1779)、嘉庆年间对《道里表》的纂修,说明这一人犯发配网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乾隆中后期,各等充军人犯“原以情罪之轻重,定道里之远近”,但是“因道里参差,有不能适符所指各处里数者。附近、近边多寡以百里为率;边远、极边多寡以二百里为率”。[29]对于道里参差造成的罪行与里数不相匹配,统治者决定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四个充军等级以百里、两百里为调整空间。从另一层面来看,也说明了清代军流的圈层间距存在内外波动性。
需要说明的是,制度实践中的军流地域圈层结构,从来不似理想化模式下的圆形或方形,其圈层设计必然会考虑具体的区域形势、地理环境、政治经济等因素,与历史政区的圈层结构类似,清代军流圈层也是不规则的。笔者以清代河南开封府军犯编发为例,以表1示下。
注:此表数据取自福隆安等修纂的《钦定五军道里表》(中华书局,2015)河南开封府部分。表中标注的A、B、C、D数码,即图2所示该府、直隶州属所在地。
河南开封府军犯编发地方的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都有东、南、西、北四至方向,又以五百里为间距。由图2所示,河南开封府的充军圈层,是由开封府向外辐射的模式,由A1至A5等5点连线构成的半弧形为开封府的附近圈层,由B1至B8等点连线构成的半弧形为开封府的近边圈层,由C1之C4等点连线勾画的半弧形为开封府的边远圈层,由D1至D4等点连线勾画的半弧形为开封府的极边圈层,由广西思恩府宾州、贵州南笼府普安州和云南曲靖府平彝县、南宁县、沾益州等“烟瘴地面”组成了特殊圈层。
图2清代河南开封府充军“圈层”示意
但是,与理想型的军流圈层相比,司法实践下的军流圈层结构相差甚远。首先,开封府充军圈层只能构成半弧形,其北面并未闭合。其原因有二:一是附近圈层因乾隆十九年(1754)奏定了停止军流人犯编发直隶府州条例,[30]致使全国各地军流人犯都不准编发直隶地区;二是近边、边远、极边等圈层因为向北道里数不足二千五百里,所以北部不作为编发人犯考虑范围。其次,图2所示的附近(A)、近边(B)、边远(C)、极边(D)构成的圈层半弧,仍旧是不规则的。再次,开封府人犯编发的“四至”并没有真正指向应至区域。如开封府向东,应该到达江苏沿海一带,但是“东至”实际指向了东南方向,即浙江、福建两地。此外,充军圈层的道里数恐非实数。从开封府至“附近”的浙江钱塘县大约900公里(1800里),至“极边”的广东广州府清远县和甘肃肃州高台县大约分别为1950公里(3900里)、1730公里(3460里),与“附近”二千里、“极边”四千里尚有差距。[31]虽然,清代解配罪犯多由官道递送,道路不乏曲折,与充军道里数或许相近。但是,开封府至“附近”的陕西延长县大约595公里(1190里),这与二千里的道里数相距甚远。且这样的实例不止一个。
清代军流的司法实践,得益于军流《道里表》的纂修,而《道里表》的实施得益于清朝1300多万平方公里的广阔疆域。军流人犯“路途解送,每日定限五十里”,[32]为军流实施的有效性作了时间规定。军流人犯从原籍府属始发,决定了军流圈层没有固定的中心。多中心编发模式可避免人犯聚于一地,导致“匪类”群集之隐患。相反,可使人犯编发有更多的选择,体现出合理性和灵活性。